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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二)

本文ID:LW66305 ¥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中存在的问题1、现行税法税制模式选择不恰当,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没有充分体现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课税的基本模式一般可分为三种:一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混合所得税制。(注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制,即把征税对象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1、现行税法税制模式选择不恰当,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没有充分体现

    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课税的基本模式一般可分为三种:一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混合所得税制。(注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制,即把征税对象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等11类,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分别征税,各项所得不汇总计算税额。此模式优点在于课税对象灵活、征收简单,从源扣缴、减少逃漏和滞欠,而且可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注5)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公民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情况下,这种税制模式已远不能全面、综合地衡量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不能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而且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也非常有限。例如,假设有甲、乙两名月收入同为1700元的纳税人,其中甲的收入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乙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800元,劳务报酬所得为500元,稿酬所得为4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甲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5元,乙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这就导致所得途径单一、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需要缴税,而所得途径复杂、综合收入较高的纳税人却不需要缴税或者少缴税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此外,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对不同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标准,容易诱使纳税人肢解收入、分散所得、多次扣除费用、减少应税所得,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给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带来困难,进而阻碍国家税收收入的增长。同时,在分类所得税制中,指数化也成为一个问题,它不能随通货膨胀而得到及时的调整,对经济的变化缺少弹性。

    2、现行税法费用扣除不合理,未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实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不分费用还是生计,均按所得项目的类别采用定额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如工资、薪金所得按定额每月扣除费用800元(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本次修改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800元修改为1600元,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减除,以年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费用减除率为20%;对个人转让财产,允许从总收入中扣除财产原值及合理费用;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年收入减除必要的费用(每月800元)。而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各不相同, 甚至相差很远。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又没有综合考虑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量能负担等方面的问题,即没有充分考虑每个纳税人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纳税人年龄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状况,相应的住房公积、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等费用,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其收入中扣除相同数额或者相同比率的费用,实行全国“一刀切”,又没有根据通货膨胀的情况做相应的调整,显然是不合理的,使得个人所得税不仅未能改善个人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程度、而且还使得不公平程度加剧恶化,不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3、现行税法税率结构设计不合理、对收入调节功能有限

    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两种税率,即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从5%到45%;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5%到35%;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除这几项之外的其他所得,都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种税率结构是世界上不多见的,不仅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而且也损害了经济效率,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税率的种类过于复杂繁琐,存在两种税率种类,三种适用税率,还有加成征收。其二,税率(级)档次过多,且差额小,计算复杂,工作效率低,这与国际上“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档次”的趋势不相符,而且某些级次的最高边际税率是象征性的,有名而无实,实际应用较少,如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45%,高于世界水平,形同虚设。其三,最高边际税率存在较大的差异,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5%,有失公平。其四,税负不合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资、薪金所得。其次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利息、股息、红利和财产租赁等非劳动所得,则采用20%的比例税率,致使对劳动所得征税较高,对非劳动所得征税较低,有重课勤劳所得而轻资本所得的倾向。因此,这种税率结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政策。

    4、现行税法税源确定不规范、造成税收流失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对列举的11项所得课税,其他没有列举的所得项目不课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当前个人所得已由单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向收入来源、收入形式多元化的趋势发展,一些新兴收入、资本性收入等也渐渐成为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表现在:一是个人通过网络进行商品买卖、网络出版、网络广告及网络拍卖收入等,现行税法中没有列举对此类收入进行征收的规定,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大量流失。二是股票转让等金融交易所得、财产继承所得和受赠所得,未开征个人所得税。三是对占人口80%的从事农、林、牧、副、渔的个人尚未开征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法也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在企事业单位中存在普遍的、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附加福利(即工资薪金之外的货币化和实物化的收入),虽有明确的征收规定,但由于其隐蔽性及实物化造成核定难的问题,偷逃税款异常严重。为此,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只规定11项所得为征税对象已显得过于狭窄,不够全面,不仅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对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调节。

    5、现行税法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不便于实际操作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的规定不十分明确,造成在实际征管中漏洞很多。主要表现在:一是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与其它税种申报时间不协调。例如,个体工商户申报个人所得税是次月7日内为申报日,而其每月所要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日为次月10日内,税种之间缺少衔接,造成征管效率低下。二是特殊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与企业所得税的汇缴期限不一致,相互混淆,容易引起征管操作混乱。三是税款所属时间在某些特殊行业,如外出采掘业没有明确统一计算口径,有的按照实际经营月数,有的则按年,有的则按照就高不就低,增大经营月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税款。在纳税地点上主要存在着多头管理,如外出施工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职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政策上未作专门的明确,容易形成收入来源地和居住、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都管不到的情况,为纳税人偷逃税款大开方便之门。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在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公民纳税观念淡薄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直接关系到个人利益,是从个人腰包中往外掏钱,因此,我国公民在履行纳税义务方面的自觉程度很低,绝大部分纳税人有意不履行纳税义务,致使偷税现象大量存在,且大多数纳税人对履行纳税义务表现为淡漠,不催、不查不缴、能拖则拖、能瞒则瞒的心理比较普遍。同时,某些收入较高的事业单位以及学校、医院等,由于大多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正式登记,单位收入多属于免税范畴,造成部分领导和职工缺乏对税法的学习和了解,表现为一种无意识的淡漠性,在发生应税行为或取得应税收入时,一般很少意识到申报纳税,从而形成少扣、少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从建国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对个人收入进行征税几乎处于空白,也是造成我国公民个人纳税观念淡薄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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