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证券市场以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为标志,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也逐步完善,但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依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现象,发布虚假信息、内幕交易、欺诈投资者等事件屡见不鲜。常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具体表现如下:
(一) 公司管理者为骗取上市或再融资资格而虚增公司利润、虚假披露财务信息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想要获得上市或再融资资格必须达到所规定的盈利标准,比如要获取上市资格就必须满足“近三年连续盈利”,又如配股资格原规定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现规定为6%以上)等。而有些公司,其经营不尽人意,盈利指标达不到上市或再融资要求的标准,为了骗取上市或再融资资格就进行利润操纵:一方面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乃至财力,不惜代价地进行“公关”;另一方面又与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相互勾结,在申报材料上大做文章,或者编造并不存在的连续盈利的虚假会计报表,或者隐瞒亏损或其他重大事项,以骗取上市或再融资资格。例如在被称为“2001年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的“麦科特欺诈上市案”中,公司就是通过虚构资产和虚增利润的方法欺诈上市的。
“麦科特”案情简介:2000年7月21日,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于8月7日上市;但仅过了3个月,中国证监会就对“麦科特”利润造假问题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3.0118亿港元,虚构成本2.0798亿港元,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为达到上市规模,将虚构的9000多万港元利润转为实收资本,以及采用倒制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等非法手段大肆造假。
中国证监会在“麦科特欺诈上市案”中还查明:在“麦科特”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参与编制了严重失实的发行申报文件。中国证监会对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中介机构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司管理者为多募集资金,滥用预测性信息
滥用预测性信息一般发生在公司申请首发、增发、配股等募集社会资金的过程中。《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必备条件之一即为“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发行人或其财务顾问或其承销商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数据将有助于投资人对发行人及其所发行的股票做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做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则发行人可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盈利预测数据;盈利预测所采用的各项假设必须加以说明”。由于盈利预测有可能影响股票发行的价格从而影响募集资金量的多少,因此一些公司管理者为募集更多的资金就竭尽其力地提高预测净利润,夸大其辞地描述公司前景,过分夸大的结果就变成了对盈利预测的滥用,而最终受害的仍旧是广大的投资者。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融完资盈利预测就迅速“变脸”的现象普遍存在。比较典型的如2001年底发行,2002年初上市的“宝光股份”,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称:2001年度利润总额有望达到2558.82万元,比2000年度的836.15万元增加1722.67万元。但公司在2002年1月16日上市之后,3月29日却公布业绩风险提示性公告,称由于公司对坏帐准备预计不足、货款回收中费用增加等原因,2001年度利润总额将较招股说明书中的盈利预测下降40%左右,可能只有1200万元。这家通过“双高”认证,有着高科技基本面的新公司在刊登招股说明书的日期临近年底的情况下,居然不能把握公司的全年业绩,一上市就“变脸”,其 “变脸”速度之快、幅度之大令投资者感到十分震惊。2002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稽查局进驻公司,就其2001年度利润总额未实现盈利预测一事进行稽查。
(三)内幕交易者为操纵市场,散布虚假信息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由于与此相关的严格的监控手段和手续尚未建立,致使某些上市公司与一些有资金实力的机构相互勾结,利用上市公司信息发布的权利和机会,一边散布虚假信息诱导投资者,一边操纵市场炒作股票,从中牟利。
在利用虚假信息披露进行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方面,“银广夏”算得上是一个典型。中国证监会的查处结果表明:“银广夏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与此相应,“银广夏”的二级市场价格从1999年初到2000年的涨幅达到了440%。“银广夏”虚构利润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配合庄家的炒作。正是由于炮制了惊人的利润,才有“银广夏”低市盈率、高成长性蓝筹股神话的出笼,才有“银广夏”2000年位居深沪两市涨幅第二的440%的涨幅。“银广夏”的疯狂造假是一场活生生的庄家与内幕交易者联手操纵股价、共同牟取暴利的骗局。
三、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美国著名法学家布兰代斯在其著作《别人的钱》中描述:“公开原则犹如太阳,是最佳的防腐剂;犹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公司一旦如实公开自己的真实情况,就得接受广大股东和社会大众的监管,这就促使其全面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注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最终将可能威胁到投资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乃至退出证券市场,从而危及证券市场的存在和发展。只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了,我国的证券市场才能真正得到健康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诸多不规范现象的存在固然有公司管理者出于私利,或个别胆大妄为之人为了博取暴利而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的原因,但制度本身的不足也是造成不规范现象的重要诱因。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之处:
(一)财务信息披露监督的制度不健全
1、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上未能实行“五分开”,妨碍着上市公司新体制的完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容易产生“道德风险”;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存在缺陷,董事会缺乏必要的机制以保障全体董事严格履行维护股东利益的义务,独立董事缺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能力与动力,监事会形同虚设,对大股东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实践证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缺陷经常是导致上市公司失信的原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思考——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二)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