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委派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统一规定,推行难度大。我们不能否认会计委派制与现行的有关法规相悖,《会计法》第36条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公司法》第46条第9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而实行会计委派制显然与这些法律中规定的企业享有对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选择任免的自由权不相符,再加上由于会计委派制是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一种深层次改革,牵涉多方面的利益,特别是委派会计进驻被委派单位后,外部监督力度加大,单位小集体或个人私利的活动范围受到遏制,因此一些被委派单位领导对委派会计工作消极应付,甚至抵触,从而影响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与会计委派制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健全。会计委派制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同时加强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我们知道,违反财经法纪、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的本质是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失效。要加强单位会计控制,前提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成为单位管理者的内在要求,这需要与相关措施配套进行,如健全和有效执行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会计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等。而只推行委派制,单独改革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往往会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作用。
(三)委派会计的后顾之忧没有真正彻底解决,影响了委派会计的积极性。实行会计委派制,将会计的人事权、考核权、工资发放及业绩评定权等从单位分离出来,解除了会计人员依法监督的后顾之忧,但在其后续教育、安全保障、提升晋职、公费医疗等方面不尽如人意,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另外由于中高层会计领导人员的交流而带来的住房、子女上学、家属安排等问题也不容忽视,需妥善解决。
(四)会计委派制片面追求会计监督企业,忽视了会计管理职能的作用,削弱了参与企业经营的激励机制。我们知道,会计的职能有核算、监督、预测、分析、决策等,而由于委派制使会计人员独立于被委派单位之外,而其工作又侧重于进行会计监督,其经济利益、业绩评价与被委派单位的管理会计开展情况、会计发挥管理职能促进单位效益的提高等方面的联系不强,势必会造成委派会计人员开展管理会计工作、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会计管理职能的全面发挥。同时作为委派的会计人员,其最主要的目标是保证收支不违规,而如果企业的某种收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而委派的会计人员又不一定有十分的把握,为使自己工作万无一失,肯定会反对这种收支,因而可能会延误企业的投资机会,降低企业获利能力。
(五)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不够明确,影响工作效率。尽管各地在试点、推行会计委派制时,出台了一些文件,规定了委派会计的职权,但都不够具体明确,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以至于问题丛生。有些委派会计进驻被委派单位后,对被委派单位领导及会计人员自觉高人一等,随意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有些委派会计则被委派单位架空,成为机械的记账员,不能对企业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更有个别委派会计素质低下,与被委派单位负责人同流合污,把委派当成保护伞,进行违法乱纪活动,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六)委派会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适应性存在着问题。由于行业的不同,服务于此行业的会计工作也直接表现出与彼行业迥然各异的特点,特别是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报表的填列和对本行业内部经济部门实施会计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尤为突出。如果委派会计不具备相应的行业基础知识,缺乏对所服务行业或单位基本业务情况及特性的了解,没有对相应行业会计知识和行业会计特殊操作技能的切实把握,要发挥委派会计作用的初衷肯定会大打折扣。
(七)缺乏有力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后,对会计的管理由分散型变为紧密型,与会计人员的关系由业务指导变为业务领导。为适应这种变化,迫切需要健全的管理机构做大量细致的管理工作,如管理会计人员档案、对委派会计进行培训和日常监督、负责委派会计的工资奖金发放以及定期评定考核会计人员并向委派机构汇报和提出对委派会计的任免、奖惩、晋升建议等。但从目前各地情况看,大多是委托各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科(股)对委派会计进行管理,人员少,任务重,管理基础薄弱。
五、做好会计委派制工作的对策。
会计委派制固然有许多不足之处,但总体看利大于弊,应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行。当务之急是要总结各地的经验教训,针对问题加以规范和完善,确保它在点上深化、质上提高、面上扩大,行之有效地推行下去,笔者认为今后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做好宣传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为推行会计委派制创造良好环境。会计委派制从开始试点就得到了中央肯定,在前几年召开的历次中纪委全会上和2000年召开的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特别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央都要求推行会计委派制,为此财政部、监察部联合下文要求各地试行、推广。尽管这两年中央没有新的精神,但是笔者认为对这项改革应该继续搞好宣传,进一步在全社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会计委派制的继续推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尽快出台或修改、完善有关法规,确保会计委派制有法可依。在试点推行会计委派制的过程中,各地都出台了些规定和办法,确保了这项工作有章可循,但是由于与现行的《会计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甚至抵触,因此会计委派制遭到了非议,特别是在企业,会计委派制有政企不分等多方面的嫌疑,推行起来不能理直气壮。对此笔者建议尽快出台《会计委派法》或修改《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可以采取湖北省的方式,在《会计法实施办法》中将会计委派制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确认,使这项工作名正言顺,有法可依。
(三)解决委派会计的管理主体问题,加强对委派会计的相关制度建设,从组织和制度上确保会计委派制的顺利实施。为适应会计委派制给会计管理格局带来的变化,建议成立隶属于各级财政部门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如会计管理局或者会计公司,并强化相关制度建设,在里面设置人事、教育、业务考核等部门,将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升迁晋职等纳入统一管理,为此要选拔一批素质高的专业人员从事这项工作,保持一支相对稳定的会计管理人员队伍,同时还要赋予他们一定的职责权限,特别是执法权限。河南焦作市将委派会计全部调入市财政局,并成立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统一进行管理和陕西省在省直机关推行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由财政厅统一委派,由专门机构会计中心直接管理的经验可以说都切实可行,值得借鉴。
(四)尽力解决委派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在这方面国内外都有成熟的经验,象法国公共会计人员直属财政部领导,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与工作单位没有利益关系。在国内,湖南长沙将委派会计人员人事、工资、福利关系归口市财政局统一管理,由政府授权发放委派证书,湖北荆门将委派会计的人事、工资、技术职称等上收一级管理,都值得我们学习。不过在解决委派人员的后续教育、安全保障、业绩考核、提升晋职特别是中高层会计的异地委派交流对其家庭和生活带来影响方面,似乎没有明确的办法,使他们难以安居乐业。为此,笔者建议主管单位和委派部门要采取相应对策,彻底解决委派会计的后顾之忧。在后续教育上,要着眼于胜任委派工作、满足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安全保障问题上,对阻碍甚至通过打击报复干扰委派会计依法开展工作的及时处理,条件成熟时为他们办理人身伤害保险;在业绩考核方面,合理制定出关于会计人员业绩考评办法、等级、依据等,树立委派会计考核奖惩的严肃性、公正性,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会计人员给予奖励。对中高层会计人员异地委派交流带来的家庭和生活问题,可借鉴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异地交流的办法进行处理。
(五)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确保他们正确履行职责,依法监督,搞好服务。尽管前几年国家财政部、监察部出台了《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操作性不强,因此下步工作中要通过修改《会计法》或者制订专门的会计委派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加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委派会计人员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进行科学的核算和分析,当好领导的参谋,与被委派单位一起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论会计委派制(三)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