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预定标准,即按预先规定的标准扣除。该标准不管实际是否发生,也不管实际发生多少,统一按事先预定好的标准予以扣除。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综合分项扣除方式,即从总收入中一次性扣除一个综合扣除额,不是按每一个所得项目进行扣除。
第二、分项扣除方式,即对各项所得分别规定扣除额进行扣除。
第三、综合扣除和分项扣除相结合的扣除方式,即对某些所得项目采用综合扣除方式,对另外一些所得项目采用分项扣除方式。
(2)美国目前在费用扣除方面所采用的方法
美国目前所采用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式是分项扣除,扣除方法采用定额与定率扣除。允许扣除的项目具体如下:
第一、医疗费用超过调整后毛所得7.5%的部分;
第二、抵押利息(限额扣除);
第三、慈善捐赠;
第四、州和地方的所得税和财产税;
第五、因严重伤亡事故和被盗带来的亏损超过调整后毛所得10%的部分;
第六、未补偿的雇员营业费用;
第七、投资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其他一些杂项分项扣除项目,如会员费、职业费以及因准备纳税申报表所付出法律费、会计费,所有费用加在一起超过调整后总所得的2%的部分可以扣除。
(3)我国目前在费用扣除方面所采用的方法
我国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分项扣除,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具体如下:
第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减除该次收入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从税收征管制度方面进行比较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建立在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的基础上,税务当局在每年纳税申报开始之前,公布一项按不同申报身份而制定的"收入表",凡个人总收入超过规定标准时,就必须向税务当局递交正式的申报表,不能延期纳税,否则会被处以利息和罚款.美国的税法中规定了许多罚则,包括对不填报纳税申请表的处罚,没有缴纳税金的处罚,刑事处罚以及对于帮助纳税人少报税的税务师的处罚.我国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纳税方法,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偷逃税款.但由于单位、公民的纳税意识较弱,税务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目前的问题是如何体现征管法的刚性,在征收过程中怎样充分贯彻“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精神。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税制模式已不适应我国的发展需要
世界各国将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分为三大类:分类所得课征,综合所得课征和混合所得课征。我国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征模式。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在主观上受到税种地位的影响,对于较小额税种,其税制模式的选择原则一般总是考虑简便易行。其理论依据在于纳税人不同的收入体现了不同的性质,需贯彻区别定性的原则。但实际上这样做却使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公平,征收效率与经济效益低下。从公平角度来看,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全面地、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即使所得总量相同的纳税人,也可能因为所得来源的差异而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同。从效率上看,由于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造成各项所得的税收负担不一致,从而诱使纳税人将其收入分解,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这样做侵蚀和破坏了税基,导致征管方面的效率低下,阻碍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增长。另外,分类模式总体上对经济的弹性小,不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2、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课税对象及范围方面存在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及范围如上述所列的11项,采取列举项目的方法,即只对税法列举的项目征税,没列举的项目不征税。这种方法表面看起来清楚、明确,但实际当中由于我国个人实际收入的货币化、账面化程度低,有许多该征税的收入都没征到税,反映出征收范围窄,造成税收流失。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以转换支付手段逃税。例如,有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实物分配,而未将这些实物折算成个人的货币收入,因而没有缴税。
第二、企业以扩大免税项目范围逃税。有的企业擅自把地方性规定的伙食补贴、住房补贴,视为国家统一的补贴不缴税。
第三、企业以列支不合理费用逃税。企业经常以业务需要为由,替职工承担或报销各种费用。
第四、企业以转换列支渠道偷税。企业设立“小金库”,以“外块”的形式发给职工,这部分收入和列支在账面上没有记载,形成了偷税。
3、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率结构设计上不合理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它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是计征所得税所普遍采用的。但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与美国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相比存在几个问题:
在征管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累进税率既损害效率,也违背公平。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环境分析,累进税率会带来以下问题:一是边际税率偏高,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我国民间投资资本的形成,不适合我国当前的经济成长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边际税率高达45%,比美国的边际税率要高5.4个百分点。我国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偏高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二是税率设计过于繁杂,累进档次偏多,操作难度大,不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三是边际税率级次过多,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率为九级超额累进,计算上比较烦琐,使相当多的纳税人不能接受,在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反而由此使许多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目前发达国家普遍降低了累进档次。如美国个人所得税档次原来是14级,2000年后降为5级。与美国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提高税务的行政效率。我国的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中后面几个档次过高,如第七档月薪收入超过6万元的人恐怕是凤毛麟角,所以实际上这档税率是形同虚设,根本没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四是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水平下,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这从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纵向不公平。五是累进税制在时间跨度上实际上有违横向公平原则。六是税率不统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率按所得项目有所不同。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均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同时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大于2万元)还采用加成征收方式。税率设计上的不统一是由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课征模式所决定的,因此它同样存在有失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三、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1、改变原有的分类所得税制,实行综合和分项相结合的混合税制结构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税制模式:分项税制、综合税制和混合税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在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鉴于个人所得税的国际做法和我国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综合税制较困难,我觉得应该采取一种过渡形式,实行综合和分项相结合的混合制个人所得税模式,如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财产租赁等所得合并成综合所得,实行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避免分项收入划分太细。对非劳动收入应该设计适当的加成征收的税率,随着公民纳税意识和征管水平的提高,各项制度的逐步健全,再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改变现行的对个人所得税分项征税的模式,实行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是符合国情的选择。
2、改变现有的税率结构,使税率结构设计逐步趋于合理
在税率的设计上,应遵循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促进公平的原则,宜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而不应采取比例税率,降低边际税率,缩小级距和累进级次,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应适用相同的税率形式与级次,保持税负公平。对于综合征收的各类所得,税率档次一般在4~5档,最高税率在35%左右为宜。同时为监控高收入者,可以设立高收入者的最低平均税率机制,即收入超过某一数额的收入者,其纳税比例不得低于某个预计税率。对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的劳动所得实行同等课税,避免对同性质所得实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顺应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缩减累进税率的级次。
3、调整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起征点
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扣除上,应逐步过渡到以家庭为申报单位,不应规定统一的且是单一的税收扣除标准,而应考虑家庭赡养人口。除基本扣除外,应按赡养人数来增加附加扣除。而且配合国家经济战略的调整和转移,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如东部地区沿海开放城市可减少费用扣除项,中西部地区可增加费用扣除项。同时还应根据物价指数定期调整税收扣除,以合理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照顾人均低收入家庭。在采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时,应以夫妇为纳税单位,并对联合申报给予优惠。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在扣除项目中,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保险金。向政府、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继续扣除。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可结合费用扣除标准的宽泛程度来适当调高,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个标准。另外,尽管费用扣除标准和起征点的设计都着眼于减轻低收入者的税负负担,但仍有部分收入过低者是个人所得税调节乏力的环节,还需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和救助。
4、对现有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项目进行调整压缩,以便更合理的确定征税对象。
在征税对象的划定上,应按照“宽税基”的原则,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拓宽税基,如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等应对其进行征税。同时,对所得征税范围的列举方式应采取反列举法,即只列举不征税的项目,余下的全征税。
5、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诚信制度
尽快建立并积极推行个人信用制度。首先,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帐户体制。其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做到“全国统一、一人一号”。第三,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帐户信用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保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并同时对及时准确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按时申报等的诚信纳税人在税收、就业、社会福利等一些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6、改变现有的征管手段,从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改变为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近几年经济生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部分免税项目难以监管,成为逃避纳税的漏洞。因此,某些免税项目,特别是福利、补助等比较多、比较滥的项目,可合并到工资薪金所得中。但有些情况则需要区分,如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现行税法没有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的义务,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税源,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即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制度。考虑到我国的税收征管能力还做不到接受所有纳税人的申报,可就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要求必须申报。对于扣缴义务人则必须实行严格的规定,即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引文注释:
(注释1)王诚尧:《发展中的财税理论政策与制度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932-933页。
(注释2)蒋晓蕙:《比较税收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第116页。
参考文献
1. 陈志楣:《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3. 周有道:《新编纳税指南》,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出版,1994年版。
4. 吴云飞:《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税收调控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 王诚尧:《发展中的财税理论政策与制度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6. 解学智:国外税制概览《个人所得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
7. 蒋晓蕙:《比较税收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8. 陈立、陈威:《美国税制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第18卷第2期,200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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