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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教师劳务收入的征税(二)

本文ID:LW3941 ¥
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在分则第三章第六节中,附条件地把教师漏缴劳务收入部分的所得税的行为也定性为偷税罪。我们知道,犯罪与违法有着很大的区别,一个人一旦有了犯罪记录,将对自己的一生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我们采取这种方式来保障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可以提醒漏税的教师们,漏缴劳务收入所得税也..
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在分则第三章第六节中,附条件地把教师漏缴劳务收入部分的所得税的行为也定性为偷税罪。我们知道,犯罪与违法有着很大的区别,一个人一旦有了犯罪记录,将对自己的一生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我们采取这种方式来保障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可以提醒漏税的教师们,漏缴劳务收入所得税也是一种犯罪的行为,敢于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然而,考虑到教师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及影响,《刑法》中对教师因漏缴劳务收入税收而犯此罪的,应当予以明确界定。因为为此行为而犯罪的特定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师;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客体是国家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客观方面是已经造成相应的漏税后果。  或许有很多的教师会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每个月劳务收入的部分应纳的税收最多也就是几百块或者不足,因为这么一点钱审判机关就给自己定一条罪名,这岂不是滥用刑罚?他们会拿德国《税法通则》第371条第一款、第378条(7)及我国台湾地区《税捐稽征法》第41条(8)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条文来反驳。其实,当我们充分地考虑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个实际国情之后,我们会发现这绝对不是刑罚的滥用。《刑法》对此予以惩罚是为了督促纳税人能更主动自觉地缴纳税款,监督征说人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为国家在科教事业方面的投入积攒更多的资金,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笔者认为,对由于此行为而犯此罪的教师应当进行特殊的处罚,即对附加刑中罚金的独立适用。这既有利于教师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又能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再次向反对笔者观点的教师们表明:这是有节制地使用刑罚,是刑罚的适用。  我们将教师漏缴劳务收入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犯罪,只是我们实现个税依法征收的手段,而不是目的。试想,一个教师漏缴的劳务收入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总收入中根本算不上什么。十个甚至百个千个教师如此,仍旧算不上。但是,整个国家大多数的教师都漏缴自己的劳务收入所得税,那可就不一样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在抚顺市,虽然家教的收费与老师的水平、名望和他所在的学校有关,但一般来说,家教收入超过工资收入的老师为数不少。特别是寒暑假,更成为从事家教者的丰产期(9)。这个数目将是何等之大?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国家将这部分税款投入到科教事业上,有多少个适龄但因贫困而失学的青少年可以重返校园?有多少项科研课题能得以开始进行?又有多少名教师可以提高待遇?我们并不希望任何一个教师因漏税而被判处罚金,我们提议将教师的劳务收入漏税行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是进一步规范该行为的有力举措,是希望广大教师能在良法的约束下严格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上述针对的仅仅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主体。除此以外,征税主体在对教师劳务收入征税过程中也有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征税主体应该在各类税收实体法及程序法的规定和监督下履行职责。  当前国家的各级税务部门普遍存在着一种不好的观念。就是,对比较明显且容易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会进行严格的监控与征收,而对那些隐蔽性强,征税额又不高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却“不大感兴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凭漏税份子胡为。税收官员为自己辩解的理由也许就是“考虑到了行政成本过高”。的确,教师的劳务收入多是与学生进行现金交易,难以监控,但,这不能成为税务官员为自己推脱责任的借口,应当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二)对公民进行宣传教育。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个人素质也在不断地提高,纳税人意识也在逐渐地增强,各税收关系主体基本上都能按照税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我国的税收呈逐年稳步增长态势,税收收入在社会的分配领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我们无法否认,在税收征收过程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征税人的越权违规征税,纳税人的偷税、漏税、骗税。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这些问题仍将存在,因为我们有自己特殊的国情。提高征税人和纳税人的素质将是一项长期艰而又巨的任务。  作为公民纳税人意识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相互协调发展的。物质文明决定精神文明,精神文明反作用于物质文明,对物质文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国家应当更多地开展以税收为主题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如全民税收知识大竞赛,又如,在税收宣传月(每年四月),国家的文艺演出部门可以举办一些歌颂税务工作者及纳税人的文艺演出,赋予和弘扬在人文精神关怀下征税行为的时代服务性、法律从属性和无偿性特征(10),让“税”的涵义深入每一个人的意识。在教育中则应当培养学生从小学就有纳税的观念,让每个公民都以自己能为国家纳税而感到无比光荣。
作为纳税人,应当自觉地学习了解税收法律和知识,依法缴税,并尽可能地多为国家提出利于税收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实现的批评和建议,推进税收体制改革;作为征税人的国家税务机关,不能因为教师劳务收入的特殊困难性而放松对其进行监控。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只要法律法规溯及到的领域,一分钱的税款都不能漏。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则不能越权出台侵犯纳税人权利的法规(10)。消除行政机关的专横行为,可以维持并提高国家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和良好关系,减少行政机关之间的摩擦,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率(11)。作为教师,不仅要把依法纳税的观念教给学生,更要以身作则,用自己的品行去感化和影响学生们。我们期待着教师的劳务收入漏税现象会逐渐减少,直至完全消灭。  (三)加强监督,对监督举报者予以保护和奖励。  接受监督的对象,是税收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税人和纳税人;监督的执行者,是全体公民及依法享有监督税收过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等。  权利一旦失去监督,就会造成滥用。税务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着对国家最主要财政来源的征收,税务机关如果不切实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一来将会给国家的财政收入带来极大的影响,造成大量税源的流失,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影响社会主义的分配领域,导致贫富悬殊的恶性扩大。二来将会使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大打折扣,造成政府威信度下降,甚至引起社会的动荡。这是因为,税收的涉及面是最广泛的,而且中国自古以来就以苛捐杂税的类目繁多而著称,中国的人民百姓一直都有一种厌税的惯性思维,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如果再违法违规执法,必将引起民愤!为了使税收机关能更自觉地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全体公民都应积极行动起来做国家税收机关的监督者。各级人大、纪委、检察院等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更应该对征税机关予以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重大征税违法违规案件的主要领导,一律按党纪国法严惩不怠。  对教师劳务收入所得税缴纳情况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当设立举报有奖制度。特别的,由于学生是教师劳务活动收入的来源者,对教师的收费情况学生是最清楚的,应当让每个学生成为教师缴纳劳务收入所得税的直接监督者,将学生的举报行为予以肯定、表扬,列入学生操行评定奖励加分项目及各项评优的参考中;各街道、居民委员会在此方面应当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制定出一套监控辖区内教师劳务收入情况的措施,将辖区内教师的课外补习情况如实反映给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各级教育部门应对教师的课外补习活动进行严格有序的规定,各校再按照上级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具体的监控细则。对因学生举报而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的教师要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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