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问题
问题
1.你认为应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体系?
答:我国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规范完善银行体系、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引导民间资本和风险资本,拓宽企业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渠道,有效降低金融风险。
银行体系方面。银行体系的改革首先应该改变银行的所有制问题,改制一方面可以避免政府对银行的干预,使市场成为调节主体;另一方面,又可以使银行成为决策主体,自行决定贷款对象、贷款价格、融资方式及成本,关注贷款效益和资金回收,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和收益率,使储蓄能有效转化为投资,使银行真正起到资源配置的中介作用。其次,要打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垄断,大力发展中小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这样既能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选择,引入市场竞争,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又能为民营企业等难以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企业带来方便。最后,要放松对银行的限制,允许银行混业经营,涉足多个领域,通过各种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借鉴,提高银行的效率和竞争力,使银行充分发挥金融中介和资源配置作用。
资本市场方面。应严格审查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资格,完善企业风险评级制度,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透明度,加强监管,对隐瞒或谎报自身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公司进行严惩。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发展二板市场和场外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以及资金融通提供便利和场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大力进行金融创新,引进、发展、创造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使投融资渠道更加通畅。
民间资本和风险资本方面。政府要加强对这两种资本的引导,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让其成为国家金融服务的有益补充,走上规范化运作轨道。我国民间聚集了大量资本却因为体制问题而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既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又能让财政集中更多资金进行重点建设。而创业企业除了可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还可以从风险投资家那里得到资金。风险投资家不仅提供资金支持,而且还会提供相应企业管理和先进的理念,这非常适合处于创业阶段而还不成熟的企业。
2.联系我国客观实际情况,谈谈为什么要建立信用制度?
答:我国虽然已建立起市场经济制度,但还没有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信用制度,因此容易造成信用缺失,危害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信用缺失大大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在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赊销和延期付款是企业短期融资的重要手段,但由于企业不讲信用,互拖欠货款,企业间债务屡解不开,“三角债”现象严重,造成企业交易大多靠现金交易,相互不授予信用;有的企业则甚至采取以货易货的形式,严重降低了效率和资金使用率,加大了交易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惧怕贸易风险,不敢采用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严重影响了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许多贸易机会白白丧失。而在消费领域,由于厂家不讲信用,生产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危及消费者的生命。消费者为搜寻到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需花费更多的搜寻、比较以及受损后处理的时间,大大增加了消费的成本。
信用缺失造成企业融资困难。之前在我国有不少企业长期大量拖欠银行贷款,借各种名义逃避银行债务,造成银行不良债权大量增加,效益下降,潜伏着金融风险。因此,银行更加注重其资产的安全性,银行宁可不贷或少贷,也不愿冒险,而目前我国的信用制度不健全,加之企业的信用意识薄弱,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无法提供足够的信用资料,而被银行所拒绝。
信用缺失加剧了社会道德风险。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私营个体企业的法人和个人,在银行或信用社贷款后,故意赖债或恶意逃债,有的则通过信用卡恶意透支。这种不守信用的行为具有很强的负面诱导作用。当一种失信行为未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获利时,就会起到负面的示范效应,将对社会道德体系形成强大冲击,带来的社会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
综上所述,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信用机制缺损,市场机制不可能有效运行;信用机制扭曲,会降低市场的有序性,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信用制度势在必行。
3.你对民间借贷问题是怎样认识的?
答: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它是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广泛存在于城乡居民生活当中。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金融服务的不足,特别是近年来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融资主体战略的调整,在资金供给有限制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为民营经济的崛起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国家金融机构贷款手续繁杂,程序较多,特别是中小的民营企业,一笔贷款需层层审批,没有十天一月根本批不下来,“贷款难”成为普遍认识,而民间借贷缺少条条框框限制,一句口头承诺,一张借条就可为有需要的企业解燃眉之急,很好的调剂余缺,起到银行和信用社服务“真空”地带的补充作用。同时,民间借贷丰富了货币资金持有者的投资渠道,资金持有者在充分考虑风险之后,将资金借贷给亲朋好友,或个体私营业主,一般可比照银行同期利率,或高于银行利率一至二倍获取利息收益。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中介组织多处于无序的地下经营状态,容易产生纠纷,甚至发展成为非法吸储放贷的私人钱庄(如浙江东阳“女富豪”吴英事件)。尤其当民间资金市场被一些投机食利者和金融诈骗分子所利用,会引发局部的金融风险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应着力从法律法规途径规范民间集资、集股行为,使民间借贷走上规范化运作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