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问题
问题1、金融监管和竞争的关系?
答: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监管在中央银行之前便产生了,因为他是金融竞争的产物。商业银行的产生天然带有竞争性,它以盈利为目的,为了最大的利益,不顾市场法则,进行不良竞争,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市场竞争的混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维护秩序,金融监管便因此产生了。当时金融监管产生时并不是政府机构,它是约定俗成的法则,但仍然会有人违反该法则,当金融监管变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开始真正约束不良的竞争。因此,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切金融活动的进行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
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问题2、在我国金融监管和竞争的冲突?
答:一、金融监管竞争与冲突
(一) 金融监管竞争
在金融监管权被多个监管机构分享的任何体制下,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都不可避免。实践永远不会始终被规则束缚,即使是在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创新以及由此产生的非传统金融产品也会带来产品定性和监管权归属的问题。而在混业经营体制下,无论是采取全能银行还是控股公司形式,不同性质金融业务之间的相互交叉和渗透都大为加强,使得金融监管的竞争更加凸显。
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政策的生成并非基于抽象的“公共利益”,而是不同利益集团各自特殊利益角力和妥协的结果。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不可避免的会更多受到各自部门内利益集团(亦即监管对象)的压力和影响,另一方面自身在争取监管权限和监管资源方面也有其特定利益。因此,现实中金融监管机构总是倾向于尽力维持自己的监管范围,同时积极进入和消减其它监管机构的势力范围。这种监管竞争被形象的称为“地盘之争”。
金融监管竞争被广为诟病的一个可能产物是所谓“竞次”现象,即监管机构为了取悦本部门利益集团、吸引潜在监管对象或扩展监管势力范围,竞相降低监管标准,以致削弱整体监管水平,损害消费者(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来说,监管机构越多,监管结构越复杂,竞次风险就越大。与此相关的另一个可能后果是“监管套利”,即提供相同产品的不同金融机构因受到不同监管者的监管,造成规则、标准和执法实践上的不一致,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尝试改变其类属,以便将自己置于监管标准最宽松或者监管手段最平和的监管机构管辖之下。
不过,不应过分高估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就竞次现象而言,一方面,在监管机构数量有限、监管体制相对集中的情况下,竞次问题并不会十分突出;更重要的是,通过为各监管机构设定更为清晰的监管目标和任务,并建立和落实有效的问责机制,竞次倾向可以得到抑制。毕竟,监管机构需要为自己的监管失败承担责任。就监管套利而言,该问题主要同以经营主体/机构作为监管划分标准的“机构监管”模式相联系,通过向着眼于金融产品/业务的“功能监管”模式转变,并加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有可能加以解决。即使无法完全解决,监管套利对于金融市场而言也未必全无益处。
金融监管竞争拥趸的理由植根于传统的“分权与制衡”理念、金融机构的选择自由、以及对于监管弹性的追求。面对日益细化和复杂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每每力有不逮,难免出现判断错误。基于此前提,多“脑”思考、多“眼”监督的监管体制,比集中判断的单一监管更有利于减少监管决策错误。[5] 更为重要的是,在合而为一的综合监管体制下,失去了监管机构之间的制衡,将没有力量制约监管机构可能的过度监管:单一机构的监管会不可避免的趋向严苛死板,而对市场需求变得感觉迟钝。保护金融经营者免受这种“监管狂热”之害的关键,就是确保其有多个监管者可供选择,这种选择自由可以成为独断和反复无常监管政策的制约因素。
(二)金融监管冲突
金融监管冲突可以在两层意义上加以理解。在基本意义上,金融监管冲突是指由于监管权限本身的划分不清,或者由于金融创新的发展超出既有规则框架,而导致不同监管机构之间职权/职责的冲突。如果说前者属于立法疏漏,那么后者则是市场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这方面一个直观的例子,就是边缘金融产品或替代金融产品的出现。这些金融产品兼具不同传统金融产品的特征,游走于边缘,难以完全归入任何传统金融部门。监管冲突既可以表现为积极冲突,即不同监管机构竞相实施监管,从而造成监管重复,也可以表现为消极冲突,即不同监管机构均回避或遗漏监管,从而形成监管真空。
在另一层意义,也许也是更深刻的意义上,金融监管冲突是指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因为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方法(手段)乃至监管文化方面的差异,在监管实践中所体现出的矛盾和分歧。当监管领域出现交集时,这种分歧可能演变为现实的冲突;即使是在画地为牢的情况下,金融市场和消费者整体上也可能会因为这种分歧而受到不利影响。
从监管目标上看,由于银行同宏观经济的密切联系,银行监管者将防范系统风险、维护系统稳定作为核心目标;保险监管者将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作为核心目标;证券监管者则对投资者保护,确保市场公平、效率和透明,以及减少系统性风险三个目标给予同等重视。与监管目标相适应,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侧重于确保被监管机构清偿能力的审慎性监管,而证券监管者在审慎性监管之外,更注重通过对业务经营行为的监管,确保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在监管目标、理念和方法上的差异,经过长期实践,形成了各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风格或者说监管文化。与较为温和内敛的银行和保险监管不同,证券监管机构通常更为强硬,强调信息披露和自律监管,依靠更为激进的执法手段处罚不当行为人,遏制违规行为。这种立足于严格披露要求和严厉执法措施的监管文化,与银行和保险监管者侧重监管对象安全与稳定的更为“家长式”的监管文化相去甚远。
问题2、分业监管对金融竞争的影响?
答:分业监管仍是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相适应的。虽然国际上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但实行混业经营是需要一些条件的,比如金融主体产权明晰,自律能力强,金融法规体系完备等,否则可能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甚至引起经济崩溃和社会混乱。而在我国这些条件尚不具备,金融主体仍以国有制为主,虽然正在改制,但还需要一段时间,内控机制也不健全,金融法规体系不完善,还存在一些滞后或空白的地方,因此实行分业经营是必然的选择。分业经营的专业化也要求金融监管的专业化,而要保证金融监管工作的专业化,就必须首先保障各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性。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别来划分监管对象的,银行、证券、保险三个行业分别监管,保障这种监管体制的独立性,就能够使监管行为与目标摆脱政治上的干预和压力,保证在监管过程中取得的信息真实和准确,并且更能有效维护各方市场参与者的正当利益,从而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另外,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浪潮也需要金融监管保持独立性。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的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浪潮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使金融风险更具有复杂性、传染性,这也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保障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可以更好地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部稽核体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尽管分业监管仍是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但是经营服务性行业大多可以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分业监管也对金融竞争造成一定的影响,表现如下:
第一,不同监管部门对交叉经营同一或类似业务的监管规则不一致留下了较大的监管套利空间。如,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和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在本质上都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类信托业务,但其接受的监管规则却有较大的差异。规则差异就会带来监管套利,就有可能造成监管部门迫于被监管机构的市场竞争压力,降低审慎监管标准,增加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第二,金融综合经营对行业监管当局的综合并表监管能力提出挑战。综合经营的金融集团需要通过法人治理和综合并表管理,来控制集团的整体风险和集团内部不同机构之间的风险转移。而监管当局一方面需要评判金融集团实施的综合并表管理是否有效,另一方面也要建立一整套并表后的监管指标体系,并确保金融集团的各项指标符合监管最低要求。而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系中,一方面各行业监管当局的并表监管制度体系尚未搭建或刚刚搭建,真正转化为有效的监管实践仍有待时日;另一方面,各行业监管当局缺少对其他行业金融风险特征的了解与把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并表监管的有效性。
第三,综合经营所形成的跨业、跨市场投融资业务链条,易于引发金融风险的跨业、跨市场传染,更易于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在综合经营格局下,投融资的业务链条开始变得复杂和曲折起来,资金很可能在跨越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中两三个甚至四个子行业后,才最终到达使用方手中。监管当局只有在了解整个投融资业务链条的基础上,才能准确掌握被监管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和风险传染路径,才能真正做到动态监测单体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程度。
第四,当前的分业监管安排对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监管存在缺位。在当前的分业监管框架下,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均得到了较好的监管覆盖,例如,银行持股的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接受保监会和证监会机构监管的同时,也得到银监会对整个银行集团的并表风险监管覆盖,行业监管当局具有较为充分的“向下”延伸监管权力。但是,行业监管当局“向上”的监管受到诸多限制,虽然监管当局可以通过股东资格审核等方式对控股股东作出一些实质性约束,但目前没有任何监管机构拥有对金融机构控股股东(公司)的监管权力,当一个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多家金融机构时,这种监管真空就有可能演化为巨大的风险,如21世纪初控股多家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和证券公司的德隆系陷入危机,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随着金融综合经营的推进,这类不受监管但控制多家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将会越来越多,亟须调整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安排。
第五,对监管信息的共享和监管政策的协调提出了更高要求与严峻挑战。在综合经营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现实环境中,金融风险的跨业、跨区、跨市场传染已变得日益复杂和突出。以广义的资产管理业务为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均涉足其中,要得到其全面及时的风险概貌,必须通过高效的各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同样,各监管当局所制定和实施的针对本行业的监管措施所产生的溢出效应也越来越大,需要更为充分的监管政策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