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转换机制问题。
二,关于扶持政策到位的问题。
三,关于省市县职责问题。
四,关于分类指导问题。
内 容 摘 要
把握了改革的大政方针,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同时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体现浙江的特色,为下一阶段的推进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关于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若干问题
浙江省作为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八个试点省份之一,改革试点工作正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同时还保持了信用社业务经营和支农工作的稳健开展。既把握了改革的大政方针,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同时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体现了浙江的特色,为下一阶段的推进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一,关于转换机制问题。转换机制是这次信用社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达到的目标之一。从目前情况看,有些改革的成效是可以预见的:一是得到中央的政策扶持。仅中央银行专项票据一项,我省信用社就可以申请发行37亿元,用以置换不良贷款,这对消化历史包袱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还有营业税、所得税减免等政策上的优惠。二是信用社的实力大大增强。原来多数信用联社的资本金只有几百万元,现在通过增资扩股,至少可扩大到几千万元,最多可以达到6亿元,信用社的经营实力和抗风险的能力将大大增强。三是将信用社组建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县级统一法人联实,信誉明显提高,有利于开拓市场、扩大经营。然而转换机制则是一项容易被疏忽的工作,如不加以重视,不认真研究,就很难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的。如果是这样,今后的历史就会这样评判这次改革:花了很大的成本,却没有成功。所以,转换机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必须在改革的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地加以研究和考虑。
首先,要优化股权结构。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一个什么样的股权结构,是非常紧要的问题。国为这将直接决定信用社的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优化股权结构,一是要处理好内部股与外部股的关系。这次改革要求有内部经营者、员工入股,同时又要求有外部的企业法人来入股。内部股的比例低了不行,不利于调动内部员工的积极性,高了也不行,为什么?如果员工持股占了大头,从制度层面来说,就可能产生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外部的监督就会流于形式,因此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股。二是要处理好自然人股与法人股的关系。我省信用社的产权制度设计是统一实行股份合作制,没有完全按照股份制的商业银行的要求来进行这次改革,这主要是考虑了信用社如何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问题,考虑了今后全省信用合作系统统一管理和互相救助的问题,兼顾了长远发展的目标要求与当前改革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分步实施改革。尽管这种制度在理论上有很多意见书和争论,但从目前的省情下,选择这种模式是符合我省信用社的历史和现实的。既然定了这种模式,就要有一定的农民来入股,以体现合作制农民参与民主管理的要求,否则就完全是股份制了。当然这不排除若干年后发展到一定阶段,部分地区可能转变为股份制。但是农民自然人的入股金额决不是过去那种3元5元遍地开花。另一方面,要解决原来信用社监督、约束、激励机制不到位的问题,就要扩大企业法人入股的对象和范围。省里出台的政策中,其中有一条规定就是法人股比例不低于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为的就是把合作制的民主管理与股份制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结合起来。三是要处理好股权分散与股权集中的关系。从试点情况来看,有的地方股东数量很多,比较散;有的地方则股东数量较少,较为集中。这里有一个如何把握“度”的问题,太分散了不行,不利于管理,股东大会也很难开起来;太集中了也不行,一些股东甚至希望控股信用社,这是要坚决防止的。在这个问题上,过去我省一些地区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有过深刻的教训,由几个股东控制了一家金融机构,最后造成的风险却由政府来承担,我们不能再重蹈覆辙了。以上三个关系,需要各地在试点实践中仔细研究,切实处理好,只有把股权结构各项比例定好了,股权结构才可能得到优化。其次,要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动作。建立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至为重要。这次改革是否能真正地把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来,确保其规范动作,是一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问题。以前,理事长和主任一人挑,有的地方工作做得也不错,但从制度安排上,一身兼两职,权力过于集中,监督、约束机制就难以到位,经营风险特别是道德风险就会增大,不利于信用社的长远发展。银监会规定理事长和主任必须分设,这是有道理的,也是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但是,各地也要注意处理好激励与效率的关系,加强协调,确保规范、高效运作。第三,要深化信用社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机制,既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又要完善制度,强化激励与约束,重点要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根据工作实绩来决定工作岗位和收入分配,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
二,关于扶持政策到位的问题。为解决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中央采取了前所未有的扶持力度,由中央银行出资收购信用社50%的不良资产。目前,中央银行给我省的专项票据已经全部得到承诺,并已有59家联社获准发行央行专项票据,发行额320459万元,占全省票据发行额度的85%。但还有20家信用社尚未申请或获准发行专项票据。下一步要重点做好发行和兑付工作,人民银行规定了专项票据发行和兑付具体的条件,如果不能符合条件就难以发行和兑付,政策等于“画饼充饥”。对此,省里已经作了协调,人民银行也将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各地要切实把做好发行、兑付的各项工作作为一个重要事情来考虑,工作做好了,不仅可以及时计息,还可以提前兑付,拿到“真金白银”。同时,要认真研究市、县的扶持政策,这也是与专项票据的发行和兑付联系在一起的,已经承诺的要及时到位,没有承诺的要想办法承诺,包括前几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时当地政府承诺的政策。不兑现这个政策,则难以发行票据,即使发行得了也兑付不了。
三,关于省市县职责问题。国务院15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不得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层层下放到市和县、乡政府。于是少数市、县认为,信用社的管理权限在于省政府,今后市、县政府不应有什么责任。这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不全面的。国务院作出这一规定的背景是全国有不少地方政府对信用社的经营干预比较严重,而浙江目前这个问题已经少多了,或者说基本上不存在了。所以,省政府领导一再强调信用社改革一定要调动省和市两个积极性,没有市的积极性,信用社的改革是搞不好的。国务院领导讲话中也强调,在落实省政府管理责任的同时,要调动两个积极性。对省政府来说,对信用社进行管理只有责任没有任何直接利益。信用社主要是解决“三农”的金融服务需求,又是由地方的农民、企业入股,完全是为地方服务的金融机构,而且绝大多数地主的信用社还是当地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不论进行什么样的改革,它都在市、县,不可能搬走、不可能撤掉。这样的一家金融机构难道不值得当地政府重视和扶持吗?开明市领导都认为,信用社是本地最大的金融企业,是本地的重点企业,一定要全力扶持。那么市县如何来落实责任?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市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党委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党委组建,党委成员由市县党委征得省联社党委同意后任免,其中党委书记由董事长兼任。由于党委书记董事长是兼任的,党委书记的职务由市县委决定,董事长职务由省联社党委书记推荐,因而对董事长人选问题需要双方很好地沟通,在互相尊重的前提下共同协商,把人选定好。方案还强调:市县政府要协助省政府做好辖区内信用社防范风险、清收旧贷、维护金融秩序及扶持信用社发展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省政府对信用社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两个渠道来进行:一是授权省联社进行管理,说是说信用社具体的管理工作由省联社来实施;二是通过落实市县政府的责任,由市县政府负责防范风险、清收旧贷、维护金融秩序及扶持信用社发展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所说的承担相应责任,实际上是承担工作责任。因为,就目前我省信用社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而言,出现大范围经营风险的可能性很小,即使个别地方出现了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信用社系统内也能够自我调剂解决。因此,只要我们把改革搞好了,省联社的职能充分发挥了,这方面的问题是完全能够解决好的。
四,关于分类指导问题。在改革过程中,既要掌握大政方针和基本原则,又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能“一刀切”。因为从全省情况看,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不一样,信用社净资产规模、盈利状况、股金构成差异很大,当地群众对信用社的认知程度也不一样,改制当中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也各不相同,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可能按照一种模式来解决,必须因地制宜。在6个县市搞试点,现在看起来非常必要的。一是净资产处理问题。6个试点联社,净资产都不一样,处理办法可以有所区别。“穷有穷的苦恼,富也有富的烦心”,净资多了,处理也一样会出现问题。如萧山义乌瑞安三家净资产不少,处理起来矛盾也不少。这次省里在文件中提出资产结余多的地主可以适当多提留,仍有剩余的,义乌市把它作为农业发展基金,是一种好的处理办法。一句话,净资产的处置,必须做到合法合规、合情合理,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既要承认员工的劳动贡献,又要避免出现把集体资产分光的嫌疑。经营得好的地方,按照职工身份转换提一块,住房补贴一块是可以的;但没有这个条件的地方,就不能这样处理。这都要市县政府去把握。二是老股金清退问题。清退股工作涉及到法律关系,是十分敏感的问题,必须尊重历史、尊生群众的意愿。因而老股金清退也要因地制宜,可以先清退后增扩,可以边清退边增扩,也可以不清退只增扩。做好清退股工作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把各项工作做细,把群众工作做通,如试点中有两个县就基本做到了这一点,清退股工作比较平稳。试点中有一个县则是另一种情况,一方面是前几年已经搞过两次改制,股权结构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另一方面群众不愿意退股,他信任信用社、支持信用社,愿意当信用社的股东,那就没有必要清退。若不尊重群众意愿,一律要求清退股,反而会出现问题。因此,我们强调要坚持自愿,愿意退的退股,不愿退的增股,最后剩下少数不愿退又不愿增的实行集中户管理,只有分红没有表决权。当然,如果股权是五六十年代遗留下来的,股金很少,发挥不了什么作用,那自然是需要进行清理。三是募集新股问题。在这方面,各地出存在很大的差别,如龙游县群众和企业入股积极性不高,这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方或者信用社经营状况不好的地方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些地方,我们强调要通过落实中央和地方的扶持政策,增强群众入股的信心。而在经济发达县市,群众和企业入股的积极性却很高,这就需要设置一定的条件,有选择地吸收入股。一些地方提出是否可以溢价发行?我觉得投资股可以溢价发行,但溢价的比例不宜过高;资格股则最好不要溢价。
总之我省的情况不一样,各地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总的要把握这么一个原则:凡是银监会有关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的规定,各地要做到符合要求。除此之外,具体怎么开展工作,在大的原则框架下,地方政府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要做到既积极又稳妥,有利于信用社壮大实力、转换机制有利于今后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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