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特征
2 当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出现的问题
3 农村信用社产权虚置的原因
4 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措施
内 容 摘 要
摘 要 为了更好解决农村信用社目前面临的问题,在分析信用社产权制度的特征、当前产权制度方面出现的问题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 产权 政府干预 治理结构 内部人控制
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
2003年,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旨在解决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问题,但仍问题重重,其根本原因在于信用社产权制度存在缺陷,其中最突出的是当前农村信用社产权虚置。 1 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特征 1.1 社员缴纳的原始股金构成信用社的核心产权 在建国初期,为了促进分散的个体农业经济的发展,政府大力推进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由于当时农民的收入水平低,为了促进农民加入信用社成为会员,入股金额的最低限额非常少,有些地方甚至用实物充当股金。1997年重新界定信用社的性质后,但考虑到农民的收入状况,单个社员的入股金额仍然很低。由此,社员缴纳的原始股金构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最初、最核心的产权。 1.2 公积金制度形成信用社的二元产权结构 合作金融的本意是通过资金联合使资金实力弱小者之间实现互助,这意味着合作金融组织社员的资金实力普遍较弱小,加上合作金融对社员的退出没有约束,此制度限制了合作金融的发展规模。为了壮大信用社的规模和资金实力,绝大多数信用社建立了将一部分税后利润中划入股金的公积金制度。公积金的不断积累一方面可以扩大信用社资金规模,但另一方面也使得社员的原始股金在信用社的资本金中所占比例下降,即股金可控比例下降。 2 当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出现的问题 2.1 农村信用社股金结构分散 由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在规定最低入股金额时把标准放得很低,这样就导致每个社员所占信用社的股份比例相当低。为了解决原始股金少的问题,很多信用社采取公积金方式来增加资本额,经过历次的改革,当前信用社的股金构成按照入股的方式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入股对象包括自然人股、信用社职工股、法人股。在考虑到省信用联社这个层次,还要加上各县级联社信的入股。2003年增资扩股虽然使信用社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主经营,资本充足率得到加强,但旧的股权分散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可以说入股社员的“地位”不明晰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难以有效分清的一个重要原因。 2.2 治理结构没有改善 在我国,虽然信用社在成立的时候就以章程的形式规定了社员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指出信用合作社社员或经权利社员推选的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社的最高权利机构,并明确要求每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都必须成立相应的理事会和监事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三会”机构的设置在信用社只是徒有虚名,并没有发挥其监督、管理、约束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和业绩目标的职能与权利,反而需依附于管理层,三会治理结构严重扭曲。而治理结构的严重扭曲“推进”了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程度。 3 农村信用社产权虚置的原因 3.1 农村信用社所处的金融环境不利于其进行彻底的产权改革 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网点从农村“阵地”上的相继撤出。国家逐步降低了非金融机构组织的设置条件,一些地方相续成立了以“农村互助社”等形式的非金融组织,但由于其管理机制不成熟、抵抗各类金融风险的能力比较弱,导致其发展缓慢、受到限制。成就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主力军”地位,出现了在机构上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一模式、在业务上存贷款为单一内容的局面。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的财力大幅度缩小,农村财政资金长年得不到保证,而用于农村公共建设的资金就更难以保证到位,在农村公共财政资源缺位的情况下,国家必须靠农信社这个金融机构来提供支持“三农”的资金需要,扶持农业部门的发展,农村信用社事实上承担了部分的财政职能。根据拉詹和津加莱斯的分析,以金融形式存在的财富往往更有流动性、更容易携带,容易招致政府掠夺。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政府在财政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自然要使农村信用社具有“官办”性质,控制这个“更方便”的金融工具和资源。这也是历次改革中,政府不让信用社跳出官办金融模式的根本原因。 3.2 长期改革改的是组织形式而不是产权 虽然国家对农信社进行了多次改革,但无论怎样改变隶属关系,都维持了改革初期的基本机构。一直以来都在改变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而社会控制形式却没有任何的改变,即金融机构的所有权和决策权归谁所有,归谁来决定其运行和改革。2003年国家旨在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产权制度改革,二是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在微观层面上由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各地方省份在这个改革中都选择了成立省级联社,利用省级联社管理各级信用社,按规定是各级联社自愿入股,但最后都是以强制性的方式入股省级联社,使改革又一次成为自上而下的行政式改革,市场的力量又一次被排除在外。 3.3 政府行政性干预大,信用社“官办”色彩严重 3.3.1 2003年前的过分干预 2003年试点前,政府对信用社的干预相对于试点后的干预要大得多,具体体现在:①信用社在成立之初是政府强制性将农民的互助组织改革成为信用社;②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干预信用社日常经营,发布指令使信用社贷款给乡镇企业以支持其发展;③在国有银行改革过程中,信用社几次划归不同的银行监管和组织;④国有银行在资产剥离过程中剥离一部分借款人希望予以剥离的逃、废债务到信用社名下;⑤信用社领导的任命不是基础“三会”的决定,而是国家行政命令;⑥由于社员的权利没有履行过,领导任命又是基于行政命令,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信用社主任掌握着信用社的“大权”。 3.3.2 2003年以后的政府行政性干预 2003年,全国信用社资不抵债额度为3 300多亿元,资本充足率为-8.45%,资本净额为-1 217亿元,不良贷款额为5 147亿元,占比为36.93%。此时,国家推出试点改革方案。此次虽然使信用社的经营环境和组织结构进行了大的变革,但还是出现了很多产权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社为获得中央的支持资金,地方政府往往采取下达行政命令性指标来达到中国人民银行所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和股权结构。其危害不仅在于强制性增资扩股所造成的潜在信用危机,而且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农信社的行政干预,这阻碍了金融改革的进程。二是农村信用社社员仍然没有退社自由,过去数年中,全国4万多个农村信用社竟没有发生社员退社现象。三是管理人员的任命还是基于上级地方政府的行政性任命。四是农村信用社的组成也基本上由行政性命令强制入股省联社或县(市)联社。 3.4 历年的积累或亏损无法界定产权 在现有股金中,由社员个人缴纳的比重很小,其较大部分由历年公积金转增而成,在农村信用社的总资本中,股金约占20%,而长期经营所形成的集体积累约占80%。农村信用社历年积累形成原因非常复杂,一方面,农村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变迁,来源于各方面的历年积累产权关系已经变得十分模糊。另一方面,一些基层信用社有严重的亏损(农村信用社股本金一般为0.1%左右,而《巴塞尔协议》中对核心资本充足率规定应不低于4%,相差太大),已经资不抵债,理论上已经破产。社员一直没有行使正常的权利,要他们来承担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就遇到了产权在实质上已经无法“认领”的困境。 4 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措施 要想改变当前信用社产权结构的状况,关键在于理清当前股东的股金额以及在外在所有者收益的基础上重新安排信用社的产权结构,应当切断政府行政性命令和信用社的联系,引入市场机制。 4.1以完善法人治理为重点,着力提高信用社科学决策能力一是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社员的民主治理权。二是充分发挥理事会职能作用。联社要结合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注重加强对外部理事金融业务基础知识的培训,更好地发挥理事会议事和决策作用。三是强化监事会的职能。监事会直接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依法对理事长、主任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四是治理人员实行招聘制。五是制定严格的职责分工制度。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严格界定“三会”的职责,真正实现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的分离,明确业务分工,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统一协调、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4.2以明晰产权关系为抓手,激活信用社发展动力一是合理选择产权制度。要充分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选择既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又符合国家规定的组织形式;其次要把明晰产权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内部治理责任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决策、治理、监督相互制衡以及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二是加快对农村信用社现有产权的清理和处置工作。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股本金的治理和规范,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吸引个体经营大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愿意“理事”、能够治理的投资人入股投资,来扩大投资股的比例,以确保股本金的真实、稳定和股权结构的合理性,努力实现股权结构的多样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4.3以效益为中心,努力提升信用社经营能力改革后,农村信用社应尽快适应统一法人体制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切入点,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规模、效益、质量、安全相统一的经营治理目标落实到实践之中,切实推进经营机制和治理方式的创新。以治理为核心,增强信用社抗御风险的能力统一法人以后,基层农村信用社要全面推行授权授信治理。不断完善审计监督职能,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有效治理的要求,整合理资源,增强信用社抗御风险的能力。4.4明晰产权,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内在需求。首先,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城乡差别逐步缩小,城乡一体化的经济格局客观上要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适应这种变化。其次,“三农”内涵的变化,使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性质发生了飞跃,金融服务的需求层次有了较大的提高。信用社假如停留在合作制基础上止步不前,业务功能将大打折扣,将面临失去市场的危险。第三,以县为单位实行统一法人为农村信用社提供了股份制经营的基础。过去基层社的独立法人体制,其经营规模小,服务领域窄,治理层次低,资本金不足,很难实现现代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县联社实行统一法人后,实行股份制,明晰产权,落实经营责任,将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第四,国有商业银行进入城市开展业务。支农任务落在了农村信用社肩上。假如农村信用社坚持合作制性质,将会出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过程中的严重错位。
参 考 文 献
1 周宗安.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论丛[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 2 郭家万.中国农村合作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 徐晓萍,李猛.我国三十年来农村地区金融改革的逻辑轨迹[J].财经研究,2008(5) 4 韩俊.中国农村金融调查[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 5 周霆,邓焕民.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6 姚 力 琪,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