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的制度及创新
银行信贷担保风险的表现
规范银行贷款担保的建议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融通的形式会越来越多,诸如发行股票、债券、开立信用证等等。由于我国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时间很短,发展很不成熟,融资主要还是向银行贷款,并且规模和范围会越来越大,社会对银行贷款的需求会越来越增加。为了降低金融风险,确保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必须进一步完善传统的贷款担保制度,并积极探寻新的贷款担保方式,以弥补传统担保方式的不足。
银行贷款担保制度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融通的形式会越来越多,诸如发行股票、债券、开立信用证等等。由于我国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时间很短,发展很不成熟,融资主要还是向银行贷款,并且规模和范围会越来越大,社会对银行贷款的需求会越来越增加。为了降低金融风险,确保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必须进一步完善传统的贷款担保制度,并积极探寻新的贷款担保方式,以弥补传统担保方式的不足。
一、贷款担保的制度及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由此可以看出,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的形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其中保证为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信用担保,抵押和质押为物的信用担保。这三种担保形式都是传统的担保方式,在贷款担保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保证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只要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即可,避免了物的担保设定上的繁琐和限制物的效用的发挥。但是,在当前我国社会的道德水准日趋低下、信用风险日趋增大的情况下,保证担保的风险在日益扩大。一方面,因贷款人故意不偿还债务,将偿债义务转嫁给作为第三人的保证人,增加了保证人的偿债风险;另一方面,当保证人不承担保证义务时,则使贷款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无论风险转嫁到哪一方,都将使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卷入麻烦的诉讼纠纷之中。因此,可以说保证担保是一种可靠性和安全性较差的担保。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由于抵押担保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比保证担保要高得多,故成为银行贷款中普遍采用的担保方式,抵押担保也因此而被称为“担保之王”。但是,由于抵押以不转移担保物的占有为其最基本的特征,由此便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第一,抵押人可能会在同一抵押物上进行重复抵押或者设定多种物权,使得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权利人,当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时便会遭遇到众多其他权利人的异议,使债权难以如期实现。这种情况在贷款实务中较为普遍。第二,抵押人可能实施使抵押物的价值贬损的行为。虽然《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但是抵押权人既难以及时发现抵押人的贬损行为,即使发现也难以让抵押人就贬损部分再提供担保。第三,根据《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林木、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和其他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分别是土地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林木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其登记手续之繁累、登记成本之高,可想而知。该条还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就迫使贷款人不管登记手续多繁多累,登记成本多高,都必须去办理抵押登记。一般贷款银行都有许许多多的放贷客户,仅办理抵押登记一项事务就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第四,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复杂。即使不发生纠纷,抵押权人也要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如果发生抵押纠纷,则要通过诉讼要求债务人还债,而诉讼的周期往往很长,判决之后还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时,贷款人不仅要直面债务人,而且,在司法腐败日盛的情况下,还要应对司法腐败问题,实现抵押权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质押担保具有风险性较小、权利质押可直接变现等优点,但质押同样存在许多问题:一是适用的局限性。它只适合于贷款数额较小的担保,不适合贷款数额巨大的担保;二是保管质物的困难。保管质物的场所、妥善保管的专门知识等条件要求,会给贷款人增加许多沉重的负担;三是也有一定的风险。例如以票据、存单、仓单、提单作质物,在实践中,伪造票据、存单、仓单、提单,诈骗银行贷款的案件频频发生,给贷款人造成很大损失。目前,质押担保贷款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没有广泛展开。 二、银行信贷担保风险的表现
担保作为贷款偿还的第二还款来源,是银行防范和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旨在为银行债权的如约实现提供支持和保障。但是,由于相当一部分银行贷款存在违法担保、相互担保情况等,使一些贷款担保已经“名存实亡”,出现信贷风险: 违法的担保 。
(1) 担保主体不适格
根据《担保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未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均不能作为担保人。在银行的实践中,由于信贷人员对法人制度、以及企业与事业单位制度认识上的错误,造成担保人主体不适格,担保合同无效,使担保落空。
(2) 违背保证人真实意思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免责
担保合同违反自愿原则,违背担保人的真实意思,造成担保合同无效。主要表现在贷款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依法均无效。同时,根据担保法规定,上述情况出现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操作中,各银行一般都制定了操作规程,但是上述第二种情况的出现一般都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为规避风险故意而为。其实在法律上这样做的风险是极大的,不但不能避免风险,而且会加大风险。
(3) 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造成无效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在实务中,特别是集团公司业务中,公司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十分常见,这种操作不仅造成循环担保,减低担保作用,而且是违法的无效行为。
(4)风险较大的担保
有些担保是合法的,但是风险集中,应当引起银行的重视。
A、 贷款大户之间相互担保,风险度集中。
在现实的信贷管理运作中,一些商业银行往往对借款人控制从紧,而对保证人要求放松,贷款大户之间相互担保而银行缺乏配套的管理控制措施,贷款对象集中,金额集中,风险集中,而贷款的保障程度低。如某银行发放给两家企业贷款1.2亿元,而两家企业采取相互担保形式,虽然企业经营尚属正常,但资产负债率高,自有资金匮乏。其中一家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导致债务危机。
B、 系统内企业贷款相互担保,形成债务锁链
银行贷款同系统企业相互担保情况较为普遍。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特别是今年粮食系统和供销系统改制的全面推开,经济运行中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露,也使银行隐性的不良贷款逐步暴露。这些贷款大部分采取相互担保形式,企业债务相互牵连,形成锁链。
C、企业相互担保在同一区域内集中过度。如某地乡镇企业大部分从事化纤行业,由于化纤行业的市场变化,加上乡镇企业自身技术、管理跟不上市场要求,抵御风险能力弱,大部分经营亏损。因当地某集团公司法人出现意外事故事件使该厂资不抵债境况暴露,同时由于企业相互担保,大部分企业由此引发债务危机。
D、担保企业实力不足,贷款保证徒有虚名。一些相互担保贷款保证人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亏损严重,甚至面临关停,担保实际无效。如两家物资公司在某行分别贷款1500万元和600万元,并相互担保。前者效益滑坡,已连续3年亏损,现金流量为负,一直靠银行铺底资金维持。后者经营也很不正常,亏损严重,今年年初该公司主要业务骨干另起炉灶,带走大批销售渠道,使本已经营艰难的公司陷入瘫痪,贷款到期无力偿还,尽管该行法律胜诉,但由于两家公司相互担保执行困难,前一家公司已经形成不良贷款800万元,贷款偿还实际已无保障。
上述担保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担保法》,但担保作用已经削弱,对贷款企业已失去了制约,对贷款银行也失去了保障。据分析,相互担保情况之所以出现,主要原因是部分银行实施担保只是为了履行手续,偏离了设置担保的原意,相互担保企业一家出问题就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
三、规范银行贷款担保的建议:
(1)《担保法》适用范围比较宽泛,银行应该根据实际担保贷款发放中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银行信贷担保的实施细则,如对甲、乙企业相互担保的,设定一个限度,如超过限度,在银行借贷时不予以承认。
(2)人民银行要加大对商业银行在信贷登记系统中录入担保情况的监督,并可在信贷登记系统中设置预警程序,对相互担保情况进行系统提示。
(3)建立行业风险评估机构,对社会行业进行系统评估,当行业风险上升时,银行可及时对该行业的担保情况进行关注。
(4) 聘用律师事务所对于担保审查、合同的签订、事后的监督等提供专业服务。
纵观金融实践看,银行为了加强担保制度在金融中的作用,已经突破了传统担保制度的限制,创设了一些新型的担保方式。如最高额担保制度、企业财团抵押制度、信托担保制度、浮动担保制度等。在贸易中备用信用证的广泛使用,甚至使担保的从属性丧失殆尽而成为独立担保。现代担保制度已从单纯的保全手段向融资手段发展,担保已不仅仅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且成为融资的有效途径。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势下,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开拓视野,在传统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创新我国的贷款担保制度。
参 考 文 献
1、周恒山 陈亮军,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年第23卷第04期
2、甘功仁,《电子政务》2007年11月
3、李凌燕,利华文苑组《贷款担保研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