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关系
二、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1.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
2.我国金融创新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三、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发展方向及对策
致谢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内最突出的特征是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和发展。这一方面,提高了金融效率,另一方面,有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全球性或地区性的金融危机的不断发生。这些金融危机暴露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矛盾。在此情况下,如何兼顾金融安全与效率,处理好创新和监管的关系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通过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关系进行分析和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如何推进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运用博弈论,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关系以及原理进行分析和论述,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金融创新的具体发展状况提出推动我国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重点和发展方向,并就如何推动我国金融创新发展提供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博弈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分析
引言
回首20世纪世界金融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其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创新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内生推动力量。但与此同时也可以看到,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如何兼顾安全与效率,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研究课题。
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看,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我国金融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发展,整体格局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更适应现阶段金融发展水平和货币信用关系的新的金融体制优势。但是,中国金融发展面临一个新的问题:依靠什么力量来推动金融业的发展?很明显,转轨时期的特殊推动力消退后,剩下来就只能靠金融创新去推动了。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内生推动力量,通过金融体系内部各种要素重组或创造性变革所出现的金融创新,由此推动整体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关系
所谓金融创新,就是在金融领域内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将各种金融要素进行新的组合。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词,指一国(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和管理。
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始终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一方面两者具有统一性:金融监管能支持和引导创新,能消除创新的负面效应,金融创新则包含和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创新;另一方面两者又是对立的: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则可能抑制金融创新的效率。
这种矛盾的发展过程,在现实中表现为两者之间的一种动态博弈,通过博弈论的有关理论可以做出透彻的剖析。在这个动态博弈中,对商业银行而言,其创新将获得收益,假定创新的收益为200,如果其不创新,则其收益为0,如果其创新为监管当局所支持,则其能得到创新收益200,如果其创新为监管当局所抑制,则其不能获得创新收益200,反而可能受到监管当局的违规处罚,假定为-100;对监管当局而言,其支持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通常能提高整个金融业的效率,假定这种收益(效用)也为200,同时,由于金融创新给金融体系带来不稳定性,所以会损害金融安全,但在监管当局支持创新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往往会创新监管方式来加强对创新的监管,所以其负面效用一般会小于正面效用,假定负面效用为-100。
二、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1.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
虽然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进步,然而,就金融创新单方面来说,我国仍处于落后状态,特别是同西方发达国家进行比较,就不难发现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水平仍然十分低下。目前我国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金融衍生品工具和创新产品都非常之少,交易品种、范围、规模有限,传统的存、贷款和结算业务仍然是中国银行服务业的业务主体。
(2)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所占比不断上升,而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仅为1.15%, 0.9%,3.94%和1.08%。
(3)我国银行业的表外业务主要集中在传统的结算和代理业务上,不仅品种少、档次低、开办面窄,表外业务总量还足银行业务总量的5%
(4)我国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规模非常有限,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仅为2%,而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占比达到20%以上。
2.我国金融创新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对中国金融创新落后的原因,目前已有多种分析,但是,从深的层次分析,则是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滞后,导致了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乏力,制约了银行体系向更高级阶段发展。
其一,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但与此同时必须看到,这种安全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特别是由于处罚时掌握政策及把握尺度的差异,同时各金融机构在理解法规和执行时的差异,使得这种合规性的金融监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效应,极大地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主观能动性。
其二,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从我国来看,尽管经过多年的改革,同计划金融体制比较,金融管制已大大放松,但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诸多方面仍存在严格的金融管制,这种管制压缩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
其三,缺乏创新的消极监管约束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监管有积极与消极监管之分。消极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通过对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各种偏离行为进行限制所实现的市场控制。
其四,金融监管对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金融创新的激励方式有三种:产权激励、市场激励和监管激励。监管激励是金融监当局通过保护产权和推动相关制度措施来推动创新。
三、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发展方向及对策
在中国未来的银行业发展中,金融创新的活跃既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提高金融业效率的同时对安全却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如何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对银行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而将其负面作用降至最低?问题的解决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应对:
1.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的创新方向。金融与经济存在不可分离的依存关系,金融业是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金融产业的基本功能就是满足实质经济运行中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服务性需求,脱离了实质经济运行,金融创新也就失去了实质性意义。因此,必须以开发和强化金融产业基本功能为立足点,以满足实质经济运行中的金融需求为出发点,坚持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才能使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具有坚实的基础和真实的动力,才能使创新具有实质性意义。
2.追赶国际领先水平的创新方向。金融创新的出现,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有了一条相对的捷径。只要发展中加强追赶发达国家水平的原创性创新,加快对发达先进金融领域的吸纳性创新,就能使发达国家的先进金融产品、组织结构、交易方式等等更快地传递到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金融产生跳跃性的发展,从而缩短赶超发达国家水平的时间。
总之,中国银行业未来的发展鱼待创新推动,但创新要能真正成为中国银行业稳健高效发展的动力源,又取决于创新活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要实现这一点,仅仅靠主观方面来确立正确的创新原则与方向是不够的,因为微观金融主体总是从个体利益出发,而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往往存在偏差,个体在利益驱动下还会产生冒险行为。因此,还必须从客观上由监管当局给予正确引导和有效监管。因此,加强监管制度的创新,提供促进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成为今后工作的关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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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参 考 文 献:
[1]何德旭,《中国金融创新与发展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
[2]李雪松,《博弈论与国际货币政策协调》,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3月。
[3]范恒森,《金融制度学探索》,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1月。
[4]杨德勇,《金融效率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5月。
[5]马红霞,《美国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
[6]周道许,《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