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原因以及主要
模式和历史发展进程。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入世步伐的加快,我国金融机构将面临适应全球化的诸多挑战,而目前我国银行业仍然坚持传统的吸存放贷业务,势必难与西方国家混业经营的银行业竞争.本人认为,在现阶段推行混业经营是非常有必要的.从传统业务向证券、投资、保险业务渗透成为全能银行,是当今世界金融领域发展的一大趋势.
一,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原因以及主要
模式和历史发展进程。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论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入世步伐的加快,我国金融机构将面临适应全球化的诸多挑战,而目前我国银行业仍然坚持传统的吸存放贷业务,势必难与西方国家混业经营的银行业竞争.本人认为,在现阶段推行混业经营是非常有必要的.从传统业务向证券、投资、保险业务渗透成为全能银行,是当今世界金融领域发展的一大趋势.关于这一点我们既可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金融改革过程中找到合理性,也可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出发找出其必然性。一、从国际上看,混业经营是西方国家近年来的一种趋势.。 (一)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和历史发展进程:从各国实行的混业经营模式看,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为综合型银行模式,是指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置若干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如德国、瑞士、荷兰、卢森堡等国的商业银行;另一种为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全能银行模式,它是指在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外设立若干个子公司,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如美国、英国和日本等。从混业经营的历史看,三十年代大危机以前,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普遍实行混合经营政策,尤其是银证混业经营。三十年代大危机后,形成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并存的格局。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 自二战以来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制度,而美国、英国、日本为主的其它西方国家在1929—1933的大危机之后普遍采取了分业经营制度。以美国为例,实行分业经营的主要理由是当时的经济学家们认为银证混业经营是导致经济大危机中大批银行破产的罪魁祸首,由此导致了美国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严格分业的经营模式,尤以在商业银行和证券业之间构筑起一道“防火墙”而著名并成为其它国家立法的楷模。此外在英国、日本也先后地进行了以“金融大爆炸”命名的金融改革,其主要目的就是使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合法化。总之,混业经营已呈现出全球化发展趋势。 (二)西方国家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原因主要有: 1、科学技术的新发展所带来的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趋势是实行混业经营的经济上的最深层次的原因。这是因为,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趋势使得金融全球一体化成为可能,进而使各国金融机构在国际上的竞争成为不可避免,而面对混业经营模式下全能银行的竞争,分业经营下的银行明显力不从心,竞争力不足,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对分业经营体制加以变革。 2、金融创新是推动西方国家纷纷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直接动力。金融创新是国际金融界最重要的发展趋势之一,所谓“创新”总是相对“传统”而言,它的具体内容包括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以及金融体制的创新。[1]其中金融体制的创新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的,故又称金融法律的创新。前三类创新是金融体制创新的决定性因素,而金融创新往往反过来会刺激、鼓励和促进其他类创新的进一步发展。西方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混业经营制度,便是属于金融体制上的创新。它直接与金融创新三大趋势即证券化、表外业务重要化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密切相关。 3、 对传统金融理念的反思,以效率和竞争力取代安全的金融理念是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所确立的分业经营原则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是证券、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是导致1929—1933年大经济危机的关键原因,美国参议院和货币委员会在1931年的报告中认为:过去的十年投机过度的经历是更多的商业银行广泛参与证券市场业务造成的,这种参与加速了金融和商业的崩溃,损害了国家经济组织的稳定。但近年来上述观点受到了学者们的质疑,正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1987年总结的那样:“几乎没有证据表明银行破产是由其附属证券机构承销低质量的证券造成的损失而引起的。许多银行的证券投资组合遭受损失,但这是因为面对大规模挤兑,它们没有足够的清偿力从而被迫以低价出售资产所造成的……,银行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是公众对银行体系失去信心造成的,因此,联邦存款保险的设立和一个有力的最后贷款者远比禁止商业银行从事公司证券的承销和交易更能有效地控制银行破产。”[2]上述总结表明,造成银行业破产的决定性原因并不在于混业经营,而更多的是在于公众对银行体系失去信心。这是因为:一方面商业银行本身以负债经营为特征,其自有资金较少,另一方面银行又必须随时足额满足提款或支付需要。可以说银行业的有效运作建立在公众信心的基础之上,一旦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发生动摇,银行的经营和生存便产生问题,并且此种信任危机还具有传染效应,即对个别银行的不信任可能危及整个银行系统乃至整个金融体系。[3]正是基于上述分析,使得过去强调对银行风险的管理和防范的金融理念在近年来逐渐为提高效率和竞争力的金融理念所取代,这一新理念为混业经营奠定了理论基础。4、 混业经营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风险、获得协同优势的作用,这是其得以被采用的内在原因。[4]首先,全能银行可为客户提供全面性地服务。客户在一家银行就可以享受到存、贷款,投资、保险和证券等广泛的金融服务,而不必与多家经营内容不同的银行打交道,不仅有利于节约时间、减少成本,而且也有利于抓住投资机会增加收益。其次,全能银行可使银行与客户之间增进了解,加强联系,有利于巩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再次,全能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由于全能银行的业务多样化,银行的一部分业务亏损可由其他部分业务活动的盈利来补偿,这就可以降低银行风险,使银行经营更加稳健,有利于整个银行体系保持稳定。二、实行混业经营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背景下,各国纷纷走向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们不能脱离这一既成事实来论证分业经营在我国的优越性和混业经营在我国的危险性。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不仅是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竞争、适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使商业银行自我完善和发展以及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这种必要性表现在如下方面:(一)实行混业经营是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为加入WTO参与世界性金融竞争作好准备的需要。众所周知,加入WTO以后,在华外资银行将取得国民待遇,其在业务范围、机构设置,经营地域和服务对象上都将全面放开。这就意味着中、外资银行间进入全面竞争时代。中资银行原有的市场准入方面的优势不再存在。外资银行凭借其服务理念、金融技术和市场经验的优势,将从多方面挤压国内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而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经营模式上的挑战。因为与西方主要国家全能银行的业务范围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方式上仍是以传统的一般存款、贷款和中间业务为主,在业务范围上则局限于相当狭小的范围内,这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提高,必然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而西方主要国家商业银行却是混业经营,混业经营能为客户提供较全面的服务,能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系,将各种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的组合,从而大大降低成本,取得有利的竞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若中资银行与国外混业银行相竞争,因为不在同一起跑线上,是难以竞争过混业银行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需根据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向混业经营发展,是很有必要的。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日期日渐接近,我们更需要在此之前尽快提高国内银行的竞争力,把国内金融市场的“蛋糕”做大,以更好地服务于国际金融竞争。(二)实行混业经营是优化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促进资源有效配置,降低资产风险,提高经营效率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证券资产与其他资产所占比重很小。从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的结构来看,信贷资产、投资与证券类资产、其他资产的比例大约为77:3:20,而且在信贷资产中有70%左右投向了国有企业。[5]显而易见,这种资产结构存在着较大的风险,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尚未完全走出困境的情况下,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风险剧增、经营效益下降,使国有商业银行处于高风险运行之中,一旦出现经济运行不畅,企业大量倒闭破产,则银行也是最大的受害者。而实行混业经营,银行可以介入证券、投资、保险等业务,可以改变银行的资产结构,实现银行资产多元化,从而分散风险。(三)是进一步深化中国金融改革的需要。金融改革是当今世界的潮流,在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潮流中,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建成一个自由、开放、安全、高效的现代化金融体系。而混业经营制度运作的前提条件是:建立综合性的监管体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进一步深化金融体系的产权改革,通过立法允许金融机构混业经营。[6]可见,完善混业经营的基础性条件本身便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应指出的是,在我国实行混业经营并不意味着要等上述条件成就才可开始进行,因为我们已站在WTO的门槛上,时不待我,我们不能再延误时机,否则将会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当务之急是,一方面要逐步地推进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一方面要着手商业银行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尽快建立混业经营所必需的基础。
(四)发展混业经营也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的需要。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是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它要求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提高国有企业的资产营运效率,使处于困境的国有企业重新产生活力。国有企业重组是战略性改组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具体形式包括扩股融资、债务重组、收购兼并、售股变现、外资注入、破产清算等。由于国有企业重组主要通过资本市场来完成的,为此,它对国有商业银行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为国有企业重组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务,为国有企业重组扫清金融方面的障碍;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充分发挥其信贷与结算杠杆的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要求国有商业银行通过优化贷款增量,促进国有企业盘活存量,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本结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现行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分业经营限制,无法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充分发挥促进国有企业重组的作用。所以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为我国国企进一步深化改革所必要。况且,商业银行如果以全能银行的身份参与国有企业重组也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提高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因为国有商业银行可通过参与企业重组来盘活一部分沉淀的信贷资产,同时,通过参与企业重组,掌握企业资产状况,调整结构,减少贷款损失。(五)是适应我国金融创新发展趋势的需要。尽管我国目前总体上仍是实行分业经营模式,但在金融一体化和我 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上述分业经营模式不断受到冲击和挑战。首先是1999年我国先后成立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股票二级市场外,可以从事包括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其次是1999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允许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基金类证券的投资交易,以提高其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再次是199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条例允许各类券商用证券质押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融资。2000年2月,中国光大集团入主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成为拥有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集团公司。上述一系列举措表明,我国金融业正直接或间接地向综合业务渗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不是一时的冲动,而是有着深刻的背景。其根本性原因在于金融市场一体化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这种要求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同样,我国也处于世界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并且在加入WTO后一体化趋势更为明显,因而金融市场一体化所提出的一般要求也是我国面临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分业经营抑或混业经营,作为金融制度,关键在于是否能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所以在我国现阶段便实行混业经营,不是人云亦云,盲目照搬西方,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从长远利益来看,也是很有必要的。我认为当务之急,在我国不应是讨论要不要实行混业经营的问题,而是要研究如何在现阶段就逐步展开混业经营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以促进金融发展的问题。这样才可能在加入WTO前的较短时间内使我国商业银行的国内、国际竞争力提高,才能使我国商业银行在未来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参 考 文 献
[1]陆泽峰著《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2]陆泽峰著《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9—310页。[3]陆泽峰著《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6页。
[4]魏迎宁:《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4月28日[5]赵瑞芹:《21世纪与中国银行业分业制或全能制发展的取向问题》载《西南金融》。[6]张红力:《中国金融业为什么选择混业经营》载《财经时报》20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