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变迁回顾。
(二)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二、促进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重视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本文针对农村合作金融体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论述了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如何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做出相应的对策,进行农村合作金融体制的改革。
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在我国,农业是决定经济发展、社会安定、民族自立的基础产业,重建农村合作金融是推进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推动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的有效途径之一,因而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当前,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大举收缩、整合农村基层机构的背景下,如何通过改革来促进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变迁回顾。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经历了几次重大制度变迁。1951年,农村信用社在全国普遍建立,采取了农民入股、一股一票的信用合作性质,随后农村信用社被纳入农业银行管理,有的还与银行营业所合并,“被集体化或准国有化”。1984年,为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国家启动了恢复农村信用社民办改革,提出恢复农村互助合作金融本性,但是进展不大。20世纪90年代初,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管辖。1996年国务院再次启动农村信用社恢复合作性质改革,实际是“增资扩股”,但与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性质还有很长一段距离。2003年6月工资27日,国务院下发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提出的方案是:“要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小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二)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1、合作金融产权制度未得到真正确立。这是导致农村信用社现阶段出现各种问题的根源。我国农村信用社在成立之初,政府主导特征十分明显,加上制度不配套,使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在一开始就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由此带来了很多弊端:
第一,产权制度不完善、产权被人为虚设、企业治理结构残缺不全、“三会”有名无实,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农村信用社的资本金构成中,社员股金一般只占到三分之一左右,其它绝大部分均为农村信用社多年积累下来的公积金转增形成的。按合作制规定,这部分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集体财产,与社员股权没有直接的量化关系,使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一直比较模糊,再加上农村信用社管理体系的几经变化,使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所有人严重缺位。这一方面导致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体制上的“行政化”和“官本位”,蜕化了农村信用社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组织机构和经营活动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对农村信用社管理监督的真空,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
第二,合作金融组织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内部管理效率低,“官办”色彩浓厚。
第三,建立在“一人一票”基础上的集体管理权制度缺乏激励机制。合作金融组织社员不论持有的股本金额多少,其表决权与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相同,入股金额大的社员并不
具有更多的管理权,因此,对超额投资难以产生激励效应,不利于合作金融组织筹集到更多
的资本金。
2、公积金制度绩效有限。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是股金制度与公积金制度相结合的二元产权制度。在盈余分配时,合作金融组织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形成不可分割的资产积累,它具有“公共性”,社员即使退社也不能提出对这部分资产的分配要求。因此,相比股金制度,公积金制度稳定性较强,克服了由社员自由退社退股带来的股金大幅度缩减的弊端。同时,由于社员自己的一部分盈余转变为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其更加关注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效益。但公积金的产权是一种集体产权,以牺牲社员眼前利益来实现信用社的长期稳定发展,如果公积金提取过多,将损害入股提取社员的当前利益,从而影响社员增资入股的积极性;如果公积金过少,公积金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应。而事实上由于社员对公积金不具有独立的可量化的所有关系,在盈余分配时,社员尽可能地将利润在个人中分配,造成公积金提取不足。
3、政府干预较多。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我国信用合作社受行政干预程度较深,增加了贷款选择、收回的难度;政府干预还导致了农村信用社为服从地方政府对乡镇企业的指令性贷款而承担繁重的包袱,原本农村信用社的规模就小,这么一来更是削弱了其实力,使其不能真正做到为最需要的农民服务,从而降低了农民的积极性,不利于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
此外,农村信用社服务方式向大银行靠近,难以为农民提供差异性金融服务,造成农村中低端群众的资金困难越来越难得到解决等,也为农村合作金融的正常发展造成了阻碍。
二、促进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是观念要创新。要树立起农村资金留在农村和互助合作金融农民自己管的新观念。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合作机构,要充分放手让农民自己去管理与运作,运作使其能够真正实现为农民服务的宗旨,也提高农民自身素质,让农民自办、自管、自己解决自己的困难;引入农村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利率市场化机制,国家不当保姆,风险也由农民自负。为此,国家应立法在前,宣传要到位。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一些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既要有总量控制,也要有对象控制;只吸收本社员存款,不得吸收非社员存款,超出者不享受保险待遇;办得好的,经监管部门批准也可向社外吸收存款,但要有总量控制,实行存款总量与资本金挂钩制度。总之,在控制合作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既要给农民创办互助合作金融的机会,也给创办互助合作金融的压力。
二是机构要创新。为了便于业务管理,利于资金调度、流通,可考虑将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部组成一个农村金融协会,形成一个国家、集体、合作金融这样一个创新体系,它们之间仍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它们之间可以形成一个托管的关系,以强化金融管理,交流经验,提高服务水平。还可以解决结算问题、头寸调度、现金保管等问题。农村合作金融应该坚持民办,现在要新办的,是互助合作金融,机构应该往下伸。可以依托专业生产合作社,办为专业生产服务的互助合作金融。在一些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好的自然村,也可以办互助合作金融,可以命名为农村合作信用部。社员可以自愿参加,信用部只准吸收入股社员的存款,不得向社会吸收存款。并且实行总量控制,总量与资本金挂钩,贷款与存款积数挂钩,真正用自己的钱为自己的社员服务。
三是合作金融产权制度要创新。我国地域辽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如果在发展农村金融上仍坚持全国一个统一的模式,那是不符合现实状况的。因此,在把合作金融作为农村金融的主要形式的同时,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
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采取多种模式改造农村信用社,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将合作金融产权关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例如:对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省会等大城市郊区、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信用社继续采取股份制模式,组建县市农村商业银行;对暂时没有达到股份制改造条件的经济发展一般的地区实行股份合作制;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广大中西部传统农业地区,继续保留合作金融组织形式,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的重组。
总之,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是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是整体经济发展的基础,重视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解决低端群众、低端企业的资金难问题是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只要我们能引起重视,下定决心,持以恒,循序渐进,我们就一定能办好农村互助合作金融。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合作金融发展模式及运行机制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09
2、李伟。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中国金融,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