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车贷险的特点
二、车贷险的风险种类
三、车贷险的风险防范对策
内 容 摘 要
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经过几年来的快速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张,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信用风险、管理风险、竞争风险、制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开始凸现,赔付率大幅攀升。为保证这项新兴业务健康发展,应加强对该业务的实践分析和理论研究,充分认识到它的风险所在,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资信调查、完善抵押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改善法治环境等对策来防范和化解风险。
浅析车贷保证保险的风险与防范
车贷险是近几年才迅速发展起来的一项新业务。但是为时不长,这块当初为各方普遍看好的市场便失去了“魅力”,保险公司纷纷退出。从总体环境看,车贷险淡出市场,是社会消费信用环境不成熟所致,那么,除此之外,作为市场的主体,保险公司由热衷这一业务到抛弃这一业务,是否还有其它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我国车贷险的特点
1、发展较晚
在我国汽车消费一直被当作“奢侈品”,中为极少数高收入家庭所拥有。一方面,大多数中国人持有“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贷款消费、超前消费还难以普遍为人们所接受。另一方面,我国政策禁止银行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直到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才同意对汽车信贷业务进行试点,贷款银行以商业银行为主。同年,中国保监会批准各家财产保险公司试办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汽车信贷保证保险开始起步。
2、发展迅猛
从2000年起,国内金融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与保险公司强强联手,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不断升温,车贷险市场越做越大。汽车消费贷款成为银行继住房贷款的又一主导业务。随着银行对汽车消费贷款积极性的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也快速发展。
3、市场潜力大
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带动了我国汽车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使得人均国民收入的进一步增长,私人轿车消费成为我国的又一大消费热点。近年来,汽车贷款保险一度成为保险公司争夺的热点。统计资料显示,在新增的私家车中,有1/3的是贷款购车。我国私人购买轿车量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8.1%,在大大超过了同期国内私人汽车需求量年平均增长6.8%的速度,显示出汽车信贷消费市场的巨大潜力和发展空间。据预测,到2010年,中国将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占全球市场份额的6%。到2005年,中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将达到4200万户。随着中国居民经济收入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改变,私人贷款购车的比例将会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它显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巨大市场潜力。对于开办汽车贷款的机构来说,这就意味着成百上千亿的贷款总额和利息收入。汽车信贷消费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和空间。
4、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目前,我国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中资保险公司有11家,他们为争夺市场份额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人保、太保、平保占据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主要份额。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为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也通过各种手段展开了强大的攻势。并且,随着中国入世后开放进度的逐步深入,中国金融、保险业已经成为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外资保险公司和金融服务机构将大量涌入中国市场,它势必给中国的保险业和金融业带来巨大的冲击,而占据财产保险市场60%份额的汽车保险,会首当其冲成为竞争焦点。国外一些著名的汽车生产厂商和金融服务机构已进入中国市场,对中国汽车保险的金融服务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与投入,都力图占领这都块肥沃的服务市场。他们的进入,进一步加剧了保险市场的竞争。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实际操作欠规范,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与所获得的收益已越来越不相适宜。目前,高赔付率、高贷款逾期率、高出险率和低费率、低追偿成功率已成为车贷险的致命伤,信用危机也使保险公司望而却步。所有开办车贷业务的保险公司,无不在这一业务上陷入了亏损的泥潭。由于车贷险业务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亦带来了高额赔付,导致业务发展中的经营风险徒增。北京、上海、南京、广州等地的保险公司相继宣布停办车贷险业务。
二、车贷险的风险种类
目前,贷款的流程是:先由保险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调查,银行根据保险公司的调查材料按图索骥,根据履约保单和机动车辆保单发放贷款。对于银行来说,贷款人在买车时,买一份车贷险,以后一旦出现恶意贷款或是呆帐坏帐,银行所有损失都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下,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的责任。照此办理,车贷险已成为吞噬保险公司利润的黑洞。
1、信用风险
车贷险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它最直接的反映是个人信用风险过大,由于目前国内的个人和企业金融信用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缺乏信用等级监督和对失信者进行惩罚的机制,信用危机已严重威胁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加上某些人在利益动机的驱使下,制假造假、坑蒙拐骗、金融欺诈等等屡禁不止。从我国车贷险业务的出险情况看,恶意拖欠、蓄意诈骗者占绝大多数。可见,信用风险是目前保险公司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第一大风险。
2、管理风险
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上的疏漏构成了管理风险。目前,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分歧,为了获得较多的费用,分公司必须争取较大规模保费。这样,一些基层的分支公司在承保业务时或者因为缺乏详细而严谨的业务流程和规程而草率承保,或者为了上保费规模、垒盘子,放松了承保条件,对所有业务不分良莠而设法承保。主要表现形式有:第一,保险公司为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竞相加大自己的负荷。(1)一些保险公司违规操作。为了争抢业务,部分要支机构将总公司经过一定标准和数据研发的、报经保监会备案的车贷险条款与银行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随意加以更改,扩大了保险责任。比如规定逾期3个月不还款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付责任等。(2)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绝对免赔率。而银行与保险公司签署的违规协议却将这一免赔率去除了,由银行担当的一块责任和风险也完全转给了保险公司,从而银行放松了审贷的责任心和要求,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3)有的保险公司业务操作程序混乱。不按程序办理业务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管控薄弱,风险加大。部分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按监管机关要求的经审批的单位才能做兼业代理的规定,一些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代理资格也在做此项业务。第二,保险公司在做资信审验时,为了杜绝风险,按要求应见本人,验身份证原件,入户调查,电话回访,确认这个人是真实的、真正的消费者,而且买车是用于家庭消费。这个确认过程很烦琐,保险公司显然不如银行的手段和资料完备,又没有现成的征信系统可查,只能凭感觉,凭经验,既不科学,又搞得很累。第三,信贷管理主体偏移,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本该由银行落实的贷款“三查”基本上是由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操作。从而造成贷前调查错位,银行对第一还款人的资信状况缺乏真实全面的了解。由于投保双方信息不对称,没有投保人理赔信息跟踪制度,部分高风险投保可自由流动,使保险公司制定的高风险条款形同虚设。对凡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车贷险的购车人,银行几乎是“有求必应”,银行的贷款调查只停留在表面上的审查上,因而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3、竞争风险
随着保险主体的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由于目前的竞争方式主要体现为价格竞争,各保险公司之间、各公司内部的不同支机构之间,纷纷采取放松承保条件、扩大保险责任及高返还、高手续费的形式抢夺业务。保险公司为争抢业务还向银行及经销商支付高额手续费,并且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有的手续费竟高达30%-40%,影响了保险公司维持正常经营的能力。这种做法一方面加大了公司的承保费用,加大了业务风险,另一方面也使得车险市场发展呈现出无序、混乱的局面。
4、系统风险
车贷险业务还有一些不易规避的系统风险。为了克服内需不足和摆脱通货紧缩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国政府将大力发展轿车产业、鼓励私人轿车消费作为一项重要政策来实施。随银行贷款利率的不断不调,购车附加费一降再降,加上车价的大幅下跌,贷款购车的人数会越来越多。由于车价的不断下跌,某些车型的首付款与车价下降幅度基本上可以持平,因此,不少购车人会因为车辆的贬值而不愿意及时还款,或拖欠贷款或拒还余款。与此同时,汽车骗贷行为也日趋严重,案件大幅上升。目前车贷官司主要有三类:一是贷款者将车辆用于经营,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二是将还车贷的钱挪作他用。三是恶意车贷,车一到手就立即卖“黑典当”或“地下钱庄”,随即隐匿行踪。
三、车贷险的风险防范对策
车贷险由盛到衰,一方面是由保险公司、银行自身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到位所造成,另一方面与保险公司、银行以及汽车经销商的无序竞争以及贷款人的个人信用有直接关系。车贷险是个完整的经济“生态链”,需要消费者、商家、银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起责任。
1、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诚信及信用制度缺失已成为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尤其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金融信贷业和保险业,没有信用的支撑将寸步难行。信用是信贷的基础,就车贷而言,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客户的个人道德风险,政府尽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联系网、数据共享的“个人征信系统”,提供开放的信息平台。通过查询借款人的历史信用记录,银行、保险机构就能全面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使汽车消费贷款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发展。
2、加强内部管理
我国的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处于起步阶段,既缺乏实践经验,也缺乏专业人才,过快的业务发展往往容易导致风险集中。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该项业务发展的风险,保险公司要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防止保险风险过于集中。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实现汽车保证保险的专业化经营,要有一整套的人员、队伍、核算、数据、分析系统,进行集中管理,避免内部无序竞争,增强防范能力,将风险降低。今后提高车贷险门槛已是必然趋势。
3、严格资信调查程序
汽车销售商、银行、保险公司应联手共同维护汽车消费市场和车贷险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各方应加强合作,相互协调,规范操作,加强保前的核保工作,共同把好资信审查关。正确处理银行、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三方的利益关系,本着坦诚相见、相互理解、各尽其职、共同发展的宗旨,明确三家利益共享、责任共担。但是,目前消费贷款的全部经营风险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银行、销售商基本上是零风险经营,他们对客户的信用调查并不积极,因此,资信调查的重任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应该讲,这不是一种经利、健康的业务合作关系。不管将来如何安排资信调查工作,在现有状况下,保险公司必须为防范风险而投入充足的人力和物力,对客户的资信状况严格的调查和审核,严禁只为扩大业务而懈怠资信审查。
4、完善抵押制度
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涉及到多重法律关系,既有银行与贷款人的信贷关系,又有保险人与贷款人的保险关系,同时还有银行、经销商与保险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作为汽车消费的贷款人,必须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为主债权设定抵押权,主债权人于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时,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是对主债权的补救。因此,抵押权的设定,抵押物的落实是债权实现的重要保证。基于此,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条款的规定先择抵押权的设定方式,严禁以批单的形式擅自改变承保条件和扩大保险责任,同时应依法设定抵押权,进行抵押物登记。
另外,保险公司应要客户对保证保险提供一个反担保,如房屋产权证、有价证券等。保险公司主要是风险管理者,应从自身考虑主动减少自己的风险,制定一系列的旨在降低风险的反担保措施。同时,强化追偿工作,加快抵押车辆处理速度。对恶意贷款购车和欠资不还者,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要联手进行曝光,组建追债小分队,对那些不能及时还贷的购车人进行全方位的围追堵截。对使用假姓名、假身份证、假资信证明进行贷款的人员,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5、加强法制建设,改善法治环境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的重要性已日益凸现,失信带来的代价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惨重,因此,加强信用方面的法制建设已迫在眉睫。首先,以信用为立法基点,制定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信用体系的建设;其次,制定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并建立起以民商事法律、刑法、行政法等法律制度为主体的信用保护体系。另外,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拖欠巨额贷款的行为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