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完善有效内控机制的措施
内 容 摘 要
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分别在内部组织结构、存贷款业务、柜台业务、安全保卫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适应业务发展的内控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受管理体制的困扰、人员素质的制约和凭既有的管理经验的约束,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仍需不断充实和完善.尤其在新业务开拓、新功能应用、新机构增设等过程中,更需很好的贯彻"内控优先"的原则.
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分别在内部组织结构、存贷款业务、柜台业务、安全保卫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适应业务发展的内控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受管理体制的困扰、人员素质的制约和凭既有的管理经验的约束,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仍需不断充实和完善.
一:当前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与发展不对称。
内控目标偏差。农村信用社在经营活动中,强化了商业利益,弱化了调节农村经济的职能作用和风险防范意识,导致市场定位、经营方向偏离而出现重经营、轻管理、重发展、轻规范、重规模、轻质量的现象;
管理模式陈旧。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方式、经营策略及经营手段等方面已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在管理模式上尚未完全建立面向市场、面向客户的市场经济管理模式;
内控建设滞后。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的更新仍滞后于业务的发展,尤其在新业务开拓、新功能应用、新机构增设过程中,没有很好贯彻“内控优先”的原则;
(二)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不到位
无章可循,制度建设不到位。具体表现在:有些制度过于陈旧,没有随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及时进行修订,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业务已经开展,但制度尚未建立,操作上缺乏规范,管理上存在盲区,带有一定的风险性;有些制度过于概括、简单和条文化,操作性不强;有些制度偏重于强调纪律约束,缺乏必要的程序控制。
有章不循,制度落实不到位。如规定印、证、押分管并且定向交接,但有些兼职混岗责任不明;要求信贷人员审贷分离,但有些仍一人包揽,缺乏制约;还有些视人情高于制度,以信任代替制度。
违章不究,制度执行不到位。由于体制不顺,力量不强,内部稽核部门作用疲软,导致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乏力,即使检查发现违规违章问题,一般也没有实质性的处理结果,往往不了了之或过得去就行,弱化了内部控制的作用。
(三)制约机制不健全
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刚性不强.一是经营决策缺乏必要的程度控制,随意性较大;二是在农村信用社内部部门及岗位的设置和管理中,有些分工不合理,职责模糊,突出表现为一线业务工作人员身兼数职;三是在一些业务处理中出现反向运作情况,直接至上而下作“指示”,造成必要的审批和经办过程走过场。
内部审计稽核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主动性。由于管理体制等多方面原因,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稽核成立较晚,人员配备不足,不但信用社基本上没有配备,县联社也未按规定配足人员,稽核力量薄弱,难以担当众多网点稽核任务。内部审计稽核人员由于缺乏经常性的新业务、新知识培训,其整体素质只能适应违规性检查,事后察觉性控制,而事前预测、事中预警能力有限开展管理稽核、效益稽核,还显得力不从心,不能抓住关键,选准最佳切入点,稽核效果不尽如人意。
对内部控制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一是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汇总,把内部控制等同于各项规章制度,没有理解内部控制的内涵,即认为制定了规章制度,就强化了内控管理,导致内控讲在嘴上,各项制度写在纸上,就是落实不到业务工作上;二是认为内部控制是各主要业务环节的控制和制约,而没有认识到内部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实践中,往往将内部控制等同于内部管理,将加强内部控制等同于加强内部管理和加强内部稽核监督,分不清相互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结果导致内控泛化、实际作用弱化。
二:建立完善有效内控机制的措施
(一)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管理机制
根据目前农村信用社实际。一要完善和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种职能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从组织形式上形成对法人代表的有效控制;二要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防止滥用权力、独断专行和决策失误。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财务开支审批委员会等各种经营决策组织,都应该建立严格规范的决策程序,确保重大业务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准确性,同时,农村信用社最高决策组织对内控制度执行落实负完全责任,应当充分了解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足,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将内部控制状况作为评价管理层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
(二)构筑三道防线,完善制约机制
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一是建立以一线临柜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监控防线,属于单人岗位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制约;二是建立落实信贷岗位责任制,使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处于规范化、科学化;三是进一步完善内部组织管理机制,如干部交流制度、离任审计制度、换岗制度、强制休假和培训制度等。这些自我约束机制必须充分体现外部约束的内容,把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计划等融化在自我约束机制之中。
建立相互牵制机制。农村信用社内部是由会计、出纳、计划、人事、综合、信贷、保卫、稽核等职能部门或岗位组成的有机整体,各职能部门之间,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应当设立一套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牵制机制。主要职能部门和岗位明确分工,分清职责权限,建立业务文件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制度,明确文件签字的授权,按照规定和标准处理各项业务,保证业务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使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工作衔接步调一致,并起到相互制约作用。
建立稽核监督机制。稽核监督是在自我约束和相互牵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再监督、再控制,稽核部门要超脱,不参与经营管理活动,这样能使观察、分析、判断经营活动比较客观公正。稽核监督部门必须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独立的稽核。要完善稽核制度,扩大检查监督面,增加检查的频率,突出风险性、效益性监督。要进一步完善稽核监督功能,善于发现问题,及时将检查评价的结果反馈给上级管理层,不断增强内控机制的有效性。县联社要按规定配足内部稽核人员,并辅之以核责任制,以发挥内部稽核的能动性和权威性。
(三)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有效落实内控措施
清理完善原有内控制度。以联社为单位对各自建立起来的内控制度进行清理,废除失效的制度或条款,对原则性很强的制度应以可操作性为基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时根据已存在的问题对原有内控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加强新业务、新机构的内控制度建设。农村信用社在发展新业务、设立新机构时一定要贯彻“内控优先”的指导思想、坚决纠正过去那种“乱中取胜”的错误思想,内控制度没有建立之前不得开办新业务。
根据全面性原则,消除内控的空白点。如普遍存在的对非业务部门缺乏必要的内控制度、对决策者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这些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给农村信用社的稳健经营带来隐患。
建立激励机制,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为保证内控制度贯彻落实、农村信用社内部应建立激励机制,对内控执行好,尤其是堵住了差错事故、防止了大案要案发生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内控制度执行不严,甚至发生差错事故或产生金融风险的部门或个人,要采取坚决的措施严肃处理;同时对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彻底的单位,要追究其行政一把手的责任。
(四)进一步改善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外部环境
加强金融监管。监管部门要重视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的建设,建立对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综合评价制度,实行分类监管。对内控薄弱的农村信用社在新业务审批、机构设置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加以制约。
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农村信用社与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政策和金融市场准入上实行同等的待遇,不分国有、地方,一律按市场原则扶持,按商业原则管理,抑制垄断,鼓励竞争,使农村信用社与国有商业银行在同一政策下自主经营,自求发展。
加强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因地制宜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从内部控制角度,改革信用社一级法人为县联社统一法人,更有利于信用社的经营和内部管理,有利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提高资产质量和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五)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战略
一是打破现行用工体制界限,一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全员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签定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三年,特别是对信用社主任的选拔要严格按照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严格审查、考核,把好用人“准入关”;二是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努力提高员工整体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三是建立一套严格有效的员工管理考核机制。首先对每个员工的职责、任务、权限、利益等以书面形式明确,并签字认可。其次对员工坚持一年一公开、公正的民主评议考核,评议结果予以公布并入个人档案与各种荣誉和经济利益双挂钩。第三对评议不及格的给予一定时间的待岗集中学习,发给基本生活费;四是用工合同期满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员工在履行合同期间的工作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这是员工合同期满后是否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五是强化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人事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与职工交心谈心,了解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切实帮助解决职工的具体困难,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爱社如爱家”的思想意识。
(六)强化稽核专业队伍建设
近年来,各地在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大量工作,但这些好的制度规定如没有较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技术人员去监督执行,也仅是一纸空文。因此强化稽核队伍建设应纳入监督保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各市、地、州联社应成立稽核大队,配备3-5人;各县联社成立稽核中队,配备2-3人,专门从事稽核管理工作,并配备副主任级的总稽核;各信用社 实行派驻稽核员,基层社按3-5个机构配备一名稽核员,使之从上到下有一支专业从事稽核工作的队伍。二是严把从事稽核工作人员条件。包括: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威信和群众基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身体健康;文化程度在中专以上,职称在助师以上,从事信用社工作在5年以上。在全辖范围内实行考试、考核,竞聘上岗,并实行上岗前公示制。三是对各级稽核人员的变动、任免、考核奖惩实行上收一级管理,以确保稽核队伍的稳定和工作开展。四是制定一套既具有可操作性、又能调动稽核人员工作积极性,真正发挥稽核监督职能作用的《稽核工作管理办法》,包括各级稽核人员的任职条件、人员管理、工作职责、权限以及挂钩奖惩办法,应遵守的纪律、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七)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是逐级签订案件事故防范目标责任书,各信用社、联社各科室要层层签订安全事故、案件防范、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层层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用于考核,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二是对监督各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应发现而未发现,发生后不及时整改处理、跟踪督办造成各类案件事故发生,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在本年度的各项考核、奖励、晋升等集体、个人荣誉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制;三是对平时检查发现的各种问题,各级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害怕影响业绩、政绩考核的错误思想、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执法必严,违章必究”;四是对查处大案要案一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案发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和联社领导均要依法、依纪、依规实行严格的层层连带责任追究,该开除的一律开除,该取消任职资格的坚决取消,在查处上决不手软。
参 考 文 献
2005年《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