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定义及频发背景
(一)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定义
(二)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频发背景
二、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原因分析
(一)内部冲突:委托代理关系不清,组织契约不完备
(二)外部环境:在资源垄断的状况下,寻租设租行为处于“买方市场”,为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孕育温床
(三)行为动机:在官本位下的权力动机
(四)机制缺陷:内控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完善,在分支机构形成“内部人控制”,诱导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发生
三、防范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一)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和农信社增资扩股,完善银行(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
(二)缓解金融资源稀缺程度,改善外部环境
(三)废除“官本位”,通过市场化运作打造一支专业化和国际化的优秀高管人员团队
(四)完善内控机制和激励机制,防范分支机构“内部人控制”
内 容 摘 要
[摘要]本文着力于分析我国银行高管“败德”行为,从内部冲突、外部环境、行为动机、机制缺陷诸方面分析银行高管“败德”行为的原因,并就此提出了有关对策建议。
对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的思考
一、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定义及频发背景
(一)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定义
坦茨(Tanzi,1995)和国际透明度组织(1995)关于腐败的定义:腐败是公共部门官员滥用权力,从中谋取个人和相关利益的行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其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以权谋私”。银行高管人员虽然不算是公共部门官员,但银行掌握了稀有的金融资源的处置分配权,银行高管人员可以利用这种稀有资源的处置权,进行非规范融资交易行为,或做出有悖于银行所有者权益的道德取向,而这种行为显然不但涵盖了“腐败”的定义,还包含大量银行高管人员道德缺失层面的行为,因此,我们将上述这些行为定义为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由此定义引申,银行高管人员并非只是银行“高官”,而是所有需要监管当局进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的人。
(二)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频发背景
在银行股改上市和农信社增资扩股的关键时刻,银行机构高管人员“败德”行为被频频曝光。2002年以来,朱小华、段晓兴、王雪冰、梁小庭、赵安歌、刘金宝等纷纷因经济问题落马。2004年银监会共查出违规金额5840亿元,涉及的244名银行高管人员被银监会依法取消任职资格。2005年1季度,又连续出现中国银行高山案、中国建设银行张恩照辞职、农业银行包头市分行骗取银行贷款案等。而农信社由于内控建设、电子化水平落后,在业务改革中发案率更高。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银行高管人员免职人数2005年可能会在244人的基础上翻倍。
大量的金融案件暴露出一个问题:银行高管人员的腐败已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金融改革的效率,拖延了国有商业银行股权改革推进速度,并足以威胁到金融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因此有必要反思,如果银行股改上市、农信社增资扩股过程中仅仅关注有形不良资产剥离和核销,而忽视对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这种无形不良资产的“剥离”和“处置”,花钱未必就能买到好机制。
二、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原因分析
(一)内部冲突:委托代理关系不清,组织契约不完备
委托—代理关系的实质是委托人不得不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而这又来自信息的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我国银行业已经着手建立公司治理机制,但目前正处在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有关银行机构的委托者与代理者的关系仍不清晰,公司治理机制形似神不似。一方面终极所有者的缺位或不到位,存在契约不完备,使得董事会与经营层代理人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国家作为最终所有者,控制权旁落,而代理人权力过大。当代理人目标与终极所有者目标不一致时,代理人从自身角度考虑,往往做出不利于所有者的逆向选择。另一方面,由于国家信用的支撑,金融业从高风险行业转变成对风险承受度大的行业,这意味着代理人经营风险很低,代理人完全有能力利用信息不对称,预先掩盖风险,或采取措施拖延风险爆发的时间,这样容易滋生代理人严重道德风险。如:不良资产总是在进行大的改革调整时集中出现,一是改革时比较容易“浑水摸鱼”,一下解决掉包袱而不用负责任;二是大规模的清产核资,容易暴露隐藏的问题。委托代理关系不清,导致代理人个人利益的过分膨胀,这是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频发的内部根源。
(二)外部环境:在资源垄断的状况下,寻租设租行为处于“买方市场”,为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孕育温床
“腐败程度与产出水平存在拉弗曲线关系,或者说,产出水平与融资腐败程度存在多重均衡,融资腐败取决于经济发展中的资金需求程度和资金的稀缺性。”(《资源配置和产出效应:金融腐败的宏观经济成本》,谢平、陆磊)。在我国金融业还没有完全对外开放情况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金融资源的垄断程度很高。垄断促使金融资源更加稀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要在银行融资,可能付出数倍于利息的费用支出,这自然形成了银行高管人员寻租设租行为的“买方市场”,为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孕育了温床。
(三)行为动机:在官本位下的权力动机
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的动机都与权力有关,因为谋取权力是个人利益最大化。银行仍以行政级别来任用管理人员,且银行董事长和行长也均由政府任命,这种从上到下的“任命”机制,致使商业银行人员官本位思想牢牢占据主导地位。在官本位下,一方面银行高管人员收受贿赂变得更加“私密”和“习以为常”,“败德”行为的机会成本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为了维护或巩固自身地位,或得到晋升机会,银行高管人员走“高层人事”路线成为“收益高”的方略。在对上负责(而不是对银行资产和经营风险负责)的状况下,“干得好,不如跟上级的关系好”成了许多基层高管人员人员的共识。
(四)机制缺陷:内控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完善,在分支机构形成“内部人控制”,诱导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发生
近来大量案件出于银行的分支机构,且案件周期长,涉案金额大,这些案件在外部监管不断加强的过程中产生,除了说明部分地区监管不足外,银行在改革过程中对内控机制和激励机制建设不到位更是重要的因素。从内控机制看,银行内部稽审部门多属于事后监督,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人员“败德”行为的监督作用不大。这容易在分支机构层面形成“内部人控制”,为分支机构银行高管人员腾出“败德”空间。从激励机制来看,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会诱导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的发生。在我国银行目前的授信风险管理体系中,一方面上级行要求基层行承担所有的信贷风险,如贷款责任终身制。该规定的本来旨在抑制寻租行为,提高相关人员工作的“努力”程度,但产生了近于苛求的过强性约束。在这种不符合金融风险控制原理的苛刻环境下,为了避免承担太大的责任,基层行长只有尽量掩盖不良贷款。另一方面又缺乏对承担信贷风险的相应激励,从事信贷业务的领导、部门,收入并不比其他领导、部门高多少,而风险却高很多。这导致的经济结果只有两种:要么“铤而走险”,利用内控机制漏洞,谋取自身利益;要么“保求平安”,以防范风险为由,减少或不开展信贷业务。
三、防范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一)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和农信社增资扩股,完善银行(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
必须坚持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和农信社清产核资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股东和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关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尽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开展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的相互协调和有效制衡机制的公司治理架构。
(二)缓解金融资源稀缺程度,改善外部环境
腐败与资金稀缺程度存在“高腐败,高资金稀缺;低腐败,低资金稀缺”等多重均衡,通过缓解一些区域,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资金稀缺程度,也有利于减少银行高管人员“败德”行为的发生。一是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改变国家为存款提供隐性担保的现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存款市场创造条件。二是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力促民间借贷合法化。借鉴美国和香港制定《放债人条例》的做法,制定法律法规保护民间借贷者的合法权益。三是鼓励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专门小额贷款组织,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能力。
(三)废除“官本位”,通过市场化运作打造一支专业化和国际化的优秀高管人员团队
股东和企业经营层之间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要选择能代表和保障股东权益的董事会、董事长,让董事会对企业经营层形成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就必须给投资人以真正的人事权,只有这样,代理人才能忠诚地为企业所有者服务,才能克服内部人控制对股东权益的侵犯问题。要改变原有职位体系,废除“官本位”,建立一套遴选、考察、任用、奖惩、薪酬机制,通过市场化运作,把真正优秀的专业化和国际化人才筛选出来,作为企业的代理人。
(四)完善内控机制和激励机制,防范分支机构“内部人控制”
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正向激励机制”,除了考核其业绩指标外,还要考核其职业道德、业务合规等方面。二是对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一定要注重操作性和程序性,对于违反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的人员,要按照“市场戒律”进行处罚。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经验,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在运用行政处罚、法律诉讼的同时,引进和完善“市场戒律机制”。
以上是我对我国银行高管“败德”行为的体会,请卢老师斧正。
另外说明:
卢老师:很对不起!本人因经常在外出差,致撰写范文比较马虎,范文水平、范文质量不高,让老师您费心了,还望老师多多指点,多多包涵。
参 考 文 献
1、陆磊,《还原开平之劫——开平教训:从集体腐败到集团腐败》,《财经》2005年17期,P6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