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票据市场的面临的一些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票据市场的对策及建议
内 容 摘 要
我国票据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规滞后、监管真空、无序竞争等等。必须在制度、监管、基础建设以及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完善和构建,为票据市场的良性创造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票据市场亟待进一步规范
近年来,票据业务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影响我国票据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也日渐突出。
一、我国票据市场的面临的一些问题
(一)法律、法规制度滞后
欲使票据市场得到长久、持续、健康的发展,首先必须规范票据市场运作,必须依法合规经营,必须严格执行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才能保持市场持续的活力。同时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必须与时俱进,以切实适应日趋活跃的票据市场。我国上世纪90年代颁布的《票据法》,主要是以风险规避和风险转移为目标进行的制度设计,如禁止使用融资性票据、贴现的资金提供者限定为商业银行等,其结果是排除了商业信用。随着票据市场的不断发展,票据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票据制度的滞后已经成为制约票据业务发展的主要问题,目前使用的《票据法》以及《支付结算办法》已经很难适应目前的票据交易和未来的票据市场发展方向。
票据业务的法规制度滞后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票据市场需要不断推出新业务,如“买方付息票据”业务、“协议付息票据”业务等等;二是票据的融资功能已经超出原有票据的结算功能,有必要对商业票据管理重新予以规定;三是票据市场缺乏相应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制度;四是目前国内缺乏统一的指导性的票据交易通则,各家金融机构自成体系;五是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需要进一步扩充。
(二)票据市场的无序竞争使票据业务风险陟增
近年来,由于股份制银行、城乡信用社等中小金融企业打破了国有商业银行在票据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逐渐参与到票据市场上来,并已经成为票据市场上的主力军。根据人民银行《2004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供的数据资料,全年中小金融机构的银行承兑汇票累计发生额约占全部银行承兑汇票累计发生总额的66%,比2003年月日增加7个百分点;其票据贴现累计发生额占全部票据贴现累计发生总额的52%,比2003年增加8个百分点。随着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参与资金规模的不断壮大,票据市场上的竞争趋于残酷,票据市场上的无序竞争日渐突出。一是为了争夺优质客户和保证金存款,各银行之间不断降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个别股份制银行甚至降到了30%,承兑风险大大增加;二是为了争夺“票源”,票据市场出现了残酷的价格占,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不断下降,尤其是在下调超额准备金利率以来,个别地区和个别商业银行的转贴现利率甚至降至1.7‰,较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低了一个千分点,价格之低令人惊叹,票据融资成本大大降低;三是贴现市场参与主体突破制度限定,个别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甚至个人都参与地下“炒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金融机构与签发企业“合作”的不正常现象,市场的不规范和不理智行为值得关注。由于市场上的不正常现象,使得个别企业利用票据融资从中渔利,一些企业到期无力支付承兑,银行为避免垫款,只好“开新还旧”,通过企业贴现,暂时支付承兑;一些票据的签发,已经远远脱离了实际的商品交易,票据风险在银行之间互相转手。
(三)票据市场的监管出现“真空”
随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分设,票据市场出现了“监管真空”。票据业务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业务,它既有票据的“结算”特点,又有贷款业务的融资性质,同时,票据市场又属于金融市场的一部分。目前,按照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划分,银监会主要负责金融监管。而支付结算的管理,仍然存在着银管漏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但至目前,两家机构并没有制定出新的支付结算规则,而仍然沿用原来的结算制度。殃行中票据业务的签发,即一级市场的准入,是由人民银行进行管理和批复的。同时,在二级市场上,人民银行又办理再贴现业务,本身就是二级市场上的参与主体,从法律层面上讲,银监会不具务监督人民银行业务的主体。另外,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又有管理的职能,票据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必然要受到人民银行的管理,但是,新的人民银行无法进行监督管理,而银监会尽管有监管的职责,却又无监管依据,造成了目前票据业务出现了监管真空。
(四)一、二级市场的收益分配不均衡
银行信用定价太低是造成目前承兑银行的风险与收益存在严重不对称的主要原因。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的出让交易。由于银行承兑后便承担了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使商业信用转变成银行信用,由于风险转移并不能改变风险风险总量,票据融资过分依赖于银行信用,导致风险大量向银行集中,然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的手续费固定为万分之五,比较二级市场巨大的利润空间,一、二级市场的收益分配与两者承担的风险显然不相匹配。
(五)真实性交易审查存在弊端
从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票据交易还必须建立在真实性的交易基础上,而现在执行的真实性交易审查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漏洞。一是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制度不尽合理。像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等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些交易由于在形式上缺少相应的跟单资料证明的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办理贴现、再贴现和转贴风,这无疑为企业异化理解,变通操作,甚至违法违规活动留下了隐患。二是真实性交易的审查存在难度。目前签发银行汇票或贴现时,银行审查企业交易真实性主要是查看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等,但受审核方法和技术的限制,以上单据的对方企业和发票真实与否,交易批量是否是本次,交易的商品是否相符,交易能否切实履行很难确定,决策风险很大。三是缺乏对企业集团内部的内部交易或关联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审查手段。由于商业秘密的原因,金融机构只能从法人代表去审核是否为同一企业,但对实际关联关系,却无从进行求证。
(六)票据市场基础建设滞后
一是市场上提供的可以用来交易的票据产品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产品比较单一。根据人银行统计,我国2004年全年银行承兑汇票累计签发量、当月签发量、未到期余额均占商业汇票总额的97%以上,商业承兑汇票几乎没有市场,缺乏票据产品竞争力;二是目前票据市场的票据产品及其跟单资料主要是纸质产品,科技含量不高,对其真伪缺乏有效的甄别手段;三是缺乏票据衍生品,束缚了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四是缺乏系统风险管理能力;五是缺乏全国性的票据业务查询、报价、保管、登记等信息网络和交易平台,影响票据交易的质量和效率。
(七)再贴现利率的导向作用不够
目前,票据市场上的贴现利率基本实现市场化,利率随票据承兑行、金额和承兑企业上下浮动,而再贴现一直是采取固定的利率,没有行业之间、金额之间利率浮动空间,无法及时反映票据市场的利率水平,在票据市场激烈竞争条件下,市场上已经出现贴现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的情况,从而使量价背离,制约了再贴现的利率导向作用。
(八)再贴现操作缺乏灵活性
再贴现的硬性期限规定不能适应商业银行资金运营的流动性和时效性。一是再贴现期限的硬性规定违背了票据自身流动性的特点。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再贴现期限是对贴风票据再贴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这种全程再贴现的硬性规定,使得商业银行不能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和效益目标调整票据再贴现期限,既不符合资本的流动性要求,也不符合参与主体追求的利润目标;二是对已转贴风现票据能否办理再贴现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对已转贴现票据禁止办理再贴风,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对转贴风票据是禁止办理再贴现,主要原因是:认为转贴现票据最后两手没有真实商品交易为基础,难以提供增值税发票和购销合同等材料。
二、进一步规范票据市场的对策及建议
我国票据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必须建立一个规范而又良好的环境基础之上。
(一)加快制度建设。对目前的《票据法》进行完善和修订,增加票据准入制度,完善票据丧失补救制度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另外,根据《电子签名法》,积极研究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以适应现在和未来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同时尽快制订与《票据法》相衔接的票据交易通则,明确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和退出条件,规定市场交易的品种、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要件等,系统地规范票据市场买卖双方的交易活动。在《票据法》的法律框架下,通过有规范的交易规则,加速票据的流通,通过交易效应的扩散,解决更多企业的融资便捷问题,促进和保证我国票据市场更加健康的发展。
(二)明确管理部门,加大规范力度。票据市场的管理应尽快明确,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会,都需要一个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第一,要尽快制定出新的支付清算规则,通过制度明确管理主体,界定管理权限;第二,商业银行自身也要加强对商业汇票交易背影的严格审查,加强票据业务重点操作环节的风险控制;第三要加强对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资金流向管理,防止出现签发—贴现—签发的不断发展生循环和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贴现或贴现—再贴现—贴现的“炒票”行为;第四要从严控制关联企业之间承兑汇票签发,防止关联交易风险和集中性风险。
(三)拉开纲率档次,实行区别对待和纳入宏观调控管理范畴。一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资金供求实际,适时调整费率,为银根松紧提供辅助调控作用;二是对公开授信票据业务适当提高费率,针对不同的保证金缴纳比例、企业信誉、行业,相应地调整签发手续费,通过市场手段,调整承兑银行的风险与收益,使两者相适应。
(四)健全票据市场发展相关建设,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一是针对无法开具增值税票据的真实性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制订合理的制度和鉴别内容,为此类票据开发二级交易市场空间;二是加快票据及其跟单资料的电子化建设,开发科技含量高的鉴别票据真伪的工具,用科技手段强化票据业务风险管理;三是加强银行同业间的协作,建立风险防范合作机制。
(五)加快票据市场的基础建设。一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利用高科技手段,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票据业务的咨询、报价、保管、授信、登记等信息网络和电子交易平台,以提高票据市场的交易效率;二是增加投资主体,在二级市场上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参与,增强市场竞争力。
(六)对再贴现政策和利率适度调整。对再贴现利率赋予一定的浮动空间,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行业类别以及再贴现期限实行有浮动的差别利率,既可以调节票据市场的供求状况,又可以利用再贴现业务调整不同行业和票据不同期限的融资成本,对行业差别和票据期限实行政策倾斜或抑制,实现货币政策宏观调控意图,增强再贴现政策的指导力度。
(七)加大票据市场产品主体开发。票据市场的票据产品应该是多元化的,不应仅仅局限于商业票据,目前,国际通用的票据化产品在国内严重缺失。我国票据市场可以在逐步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时常份额的同时,将一些不流通的金融资产票据化(可称证券化),如大额可转让存单、抵押贷款票据、应收款票据等充实票据市场,以充实票据市场产品。同时加大金融创新,可以通过票据集合、票据打包等手段,发展票据市场的票据衍生品,丰富票据交易种类。
(八)调整再贴现操作的灵活度。央行应根据金融机构自身的资金状况和效益目标的要求灵活掌握再贴现期限,对同一票据根据金融机构的需要进行时再贴现,对转贴风的票据或者已经再贴现而被商业银行回购过的而没有到期的票据可以灵活进行再贴现,以提高再贴现操作的灵活性,适应票据市场的发展要求。
(九)摸索开发融资性票据。目前市场上无真实性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之所以禁而不绝,一方面是企业有通过票据市场进行低成本融资的需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投资商业票据进行资产结构调整的需要。因此,建议在逐步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同时,在规范的前提下,选择一些地区和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试办本票业务,为今后发展融资性票据摸索经验。
参 考 文 献
田晓军,《银行再造》2003年
程静,《风险投资项目退出决策研究》2003年
苏宁,《积极推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