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信息制度理论与实践。
二、农村信用社信息制度面临的问题。
三、完善信息制度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企业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和资料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资本市场以及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
建立建全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社员股东有效监督,有利于农信社健康发展,真正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逐步与国际接轨。
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企业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和资料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资本市场以及社会公开或者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农信社提出了信息披露 要求, 而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对信息披露十分陌生,工作中无从着手。
一、信息披露的理论与实践
现代企业制度的出现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则是信息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为了实施有效监督,降低代理成本,股东、监管当局等利益相关者作为委托人必须会要求作为代理人的企业经营管理层进行信息披露 ,通过信息披露,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有效地避免各种失信行为,并且有效地将市场上的好的企业和坏企业区分开来。正因为如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列入了新协议的主体框架之中。
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在资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其法理基础之一
是上市公司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之间有紧密的联系,其经济学原理则来自于得到业界广泛认同的”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无论是从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层面看,信息在证券市场运做和功能发挥过程中都处于中枢地位。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及时、直接决定了市场有效性和有效程度。
在实践上,信息披露制度于美国和英国。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催生了1720年的”诈欺防止法案”1844年的英国合股公司法中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不过,当今世界信息披露最完善最成熟的要属于美国。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2001年的安然事件后。美国接连出台了公司财务披露和信用责任等的一系列强制性法规,其中2002年7月颁布<2002年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的保护法>要求在美上市的公司首席执行长官和财务官个人必须对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而且公司必须有收集和发表完整准确财务信息的内部保障,该法案体现了立法者的基本理念------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都需要严密的制度制衡措施。
中国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最先也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完善。1995年以前,中国银行业缺乏系统的信息披露机制,只有偶然的银行会计信息披露。2002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2004年银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该办法按照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框架,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详细的要求。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新协议要求的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二、农信社信息披露面临的问题
1,观念滞后,顾虑重重。中国长期的计划经济形成了习惯于保密的观念。然而在市场经济下,企业面对的环境产生了巨变,出现了更多的利益相关者。甚至企业所有者也从国有变成了一般公众。此时,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就非常重要。但是对农信社来说,计划经济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而且由于其管理层目前基本上是不由市场和社员(股东)选择。市场约束的作用有限,造成管理层没有更大的动力更新观念,披露信息。相反,垄断企业的信息保持”风平浪静”更有利于其加强”内部人的控制”还有部分管理者由于所在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不佳,而 担心披露了实际情况后引发风险,因而对于信息披露顾虑重重。
2,制度空白,基础薄弱。如何进行信息披露。农村信用社在制度建设方面目前基本上还是空白。信息披露的责任体系、披露内容、程序
方式、要求、等等,均缺乏相关制度。相对于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监管部门还没有对农信社提出完整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只是在改革文件中提出了简单的要求。除了制度上的缺乏,农信社披露的基础也非常薄弱,缺乏相关的人才,缺乏统一的银行会计准则,缺乏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不能准确地计量各种风险,加上非独立审计,使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3,虚假披露,不能不防。趋利避害是人性的本质。 企业管理对信息披露必然有着强烈的选择性。凡是不利于己的信息将会尽量地屏蔽,而为了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利用内幕交易获利,管理层还有披露虚假信息和隐瞒重大信息的冲动。因此。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之初就必须将防止虚假披露作为一个重大问题予以解决。在此要充分吸取 我国 资本市场建设的就经验 教训。结合农信社信息披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要未雨绸缪。
三、完善农信社信息披露机制的对策。
1,更新思想观念,重视信息披露。我们处在一个日益开放的信息时代,任何国家,社会都正面临着开放,透明的考验。企业也不例外,农信社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首先在思想观念上接轨,那种把企业视为自己的领地,见不地人,总是习惯于蛰遮掩掩的意识不合适宜的,也回避了自己作为企业管理者所承担的责任,是缺乏勇气的。良好的企业应确立对投资者对社会负责任的形象,重视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尊重投资者的所有者的地位和权益。还应尊重监管当局和地方政府对企业承担的监管,管理职责,自觉地向各方进行信息披露。
2,健全治理结构,完善披露机制。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信息披露的基础,是信息披露充分性,客观性和及时性的保障。所以,要从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入手。在有效治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首先考虑建立农信社的理事会秘书制度和企业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理事会秘书的披露协调及监管联络的治理职能,建立农信社的信息披露平台。在者方面,中国资本市场上的董事会秘书制度已经日渐完善可以充分借鉴。其次,建立分工有序,权责明确的信息披露责任及违规处罚制度,区别信息披露失职或违规的不同情况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最后,从长远而言,要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从而确保对外披露的会计、财务、管理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条件成熟时,聘请外部会计事务所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3,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披露行为。监管当局需要尽快制定农信社的信息披露办法。(可以借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理念。参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合适做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的已有成果)。对农信社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程序、方式等进行明确,规范农信社的披露行为。当前至少要确立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明确理事会负责的原则, 并逐步建立起规范的年报、半年报、季报和重大事项时披露制度。农信社自身要重视信息披露的制度建立,建立具体的操作办法和科学的工作流程,理事会要对年读报告的内容和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要在年报公布前报送监管部门审阅。按要求对银行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的状况及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进行充分及时的披露,要采取登报,置放营业场所等多种方式进行披露,方便各利益相关者知悉。
4,增强甄别能力,提高披露质量。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增强信息的甄别能力,提高发现虚拟披露的概率,将能有效地防止虚假披露。特别指出的是,农信社的社员(股东)基本上是员工和客户,有甄别信息的基础。。因此,我们应该重视社员的作用,关键是完善社员维护自身权益的机制。此外,应考虑充分发挥会计事务所的审计作用。重点是要建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向激励机制,防止审计师的协同或认可造假,不断提高农信社的信息披露质量则需要长期的努力。一是要通过监管水平的提高,促进披露质量的提高。二是要形成以成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三是要不断规范和完善农信社和会计标准、会计准则逐步与国家接轨。四是要不断提高农信社自身的法人治理和风险管理水平。五是要建立正向激励机制,让真实披露的企业更大的收益。
5,严厉惩罚造假,威慑虚假披露。虚假披露贻害无穷,必须作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寓意解决。防止虚假披露的重要手段就是有效的惩罚,从而对潜在违规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凡是发现虚假披露,对企业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罚款、勒令、整改、停业甚至关闭等。对责任人则采取警告并罚款,暂停或永久吊销其从业资格,宣布其为市场禁入者等。除此之外,还要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由违规企业和责任人对虚假披露造成的国家,社会和社员(股东)的财产和其他损失进行赔偿。现在我们可以推测,一旦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与保持金融稳定冲突,那么,无疑金融稳定将处于更优先地位,投资权益的保护,将被推后。我们要警惕企业管理利用监管局的这种投鼠忌器进行虚假信息披露,让政府和公众为其不良后果买单。
参 考 文 献
[1]合股公司法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M].英国:1884年
[2]《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美国1933年
[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