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欠发达地区商业银行借款企业信用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借款企业信用评估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内容摘要
我国商业银行借款企业信用评估活动诞生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当时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各自内部开展信用评估活动。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银行体系不断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由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到交通、中信、光大、华夏、深发、广发、兴业、招商、浦发、民生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及部分地区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体系的扩大,带来了借款企业信用评估活动的多元化和复杂性,特别是对欠发达地区,因社会信用建设滞后,社会信用观念相对淡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和防范难度较大,商业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分析评估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对我国欠发达地区商业银行借款企业信用评估现状进行思考。
一、目前我国欠发达地区商业银行借款企业信用评估现状
(一)非独立的评级机构与多头分散的评级活动。目前,笔者所在地区为欠发达地区,商业银行主要有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广发行、农村信用社。经过商业银行信用评估评级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人共有6810户、占公司客户总数的62%。没有一家独立的企业信用评估评级中介服务机构,所有企业信用评估评级都是由贷款银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企事业单位贷款需求和上级行规定程序进行,除农村信用社系统外,工、农、中、建、广发等商业银行均开展了企业信用评估评级工作,企业信用评估评级形成多头分散的局面。
(二)多样化的评级指标和信用等级分类。目前工、农、中、建、广发等商业银行开展的企业信用评估评级活动,都是根据其总行制定的信用评估评级标准和办法进行,但各家银行制定的评估评级标准、等级分类、评级办法各有不同。如中国工商银行对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注重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客户的市场竞争力,二是客户的偿债能力,三是客户的管理水平,四是发展前景;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A+、AA、AA-)、A级、BBB级、BB级、B级等8个等级;评级指标分为定量和定性两大系列,其中定量指标系列包括:偿债能力状况、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发展能力状况,定性指标系列包括:市场竞争能力、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如中国农业银行对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和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发展能力等方面,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并根据不同行业划分13类客户评价指标体系;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如,中国建设银行对客户信用评级,主要从客户的市场竞争力、资产流动性、管理水平等方面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F级七个等级。
(三)复杂的评级程序。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开展客户信用评估评级设置权限,其评级程序,随着客户信用等级提高,而变得更加复杂,耗费的时间更多,一般B级以下客户信用等级由开户行客户部门调查、初评,撰写初评报告,开户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在主管行长审批同意后确定,一般需要7—10个工作日;A 级客户信用等级由开户行客户部门调查、初评,撰写初评报告,经开户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初定和有权审批人签字后报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主管行长审批同意后确定,一般需要15—20个工作日;AA、AAA级客户信用等级由开户行客户部门调查、初评,撰写初评报告,经开户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初定和有权审批人签字后报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提出评审意见并经本行有权审批人签字后报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主管行长审批同意后确定一般需要20—30个工作日。对评定的AAA级客户需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四)封闭的评级管理。目前各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评估评级实行封闭管理,把企业信用评估评级结果当作商业秘密,既不告知客户当事人,也不对外披露。除个别商业银行主动将企业信用评级信息报送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外,大多数金融机构的企业信用评级信息对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也实行封锁。按照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设计要求,各金融机构在上报信贷数据的同时,必须上报企业信用评估评级数据,但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金融机构只上报信贷业务数据,不报送企业信用评级数据,有个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在自行开发设计的信贷管理系统中,没有设置上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信用评级数据功能,封闭了企业信用评级信息上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渠道,导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信用评级栏目内容出现空缺。
(五)免费的信用评级“午餐”。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开展客户信用评级活动,基本是因办理贷款业务需要进行的,对这部分客户信用评估评级不收取任何费用,可以说是免费的“午餐”;但对客户因工程承包、投资合作项目、发行债券等业务需要进行的信用评估评级,则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目前欠发达地区商业银行企业信用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的企业信用评估机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商业银行开展借款企业信用评估活动,其主要目的是对借款企业的履约能力、偿债能力、信用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为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提供参考依据。但,我国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从80年代中期开始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工作,至今已近20年时间,虽然信用评估方法和指标不断改进,但其信贷资产质量仍然较差,不良贷款率居高难下,其原因之一是信用评估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各家银行的信用评估评级工作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重形式、轻内容,重等级、轻实质,重结果、轻过程的弊端。
(二)非标准化评级指标和多样的信用等级划分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目前,各大商业银行指定的企业信用评估评级指标体系和信用等级划分“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评估方法、统一的衡量指标和统一的评级结果,无法真实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地方的各家银行信用评估评级,因提供的评级资料、使用的评级方法、采用的评级指标和等级、表现的信用行为不同而得出不同的评级结果。这种多元化的评级指标和多样性的评级结果,容易导致企业对信用概念认识模糊,对打造企业信用品牌,增强社会信用意识,十分不利。
(三)多头分散的信用评级与封闭的评级管理为不守信用借款企业骗取银行信用提供可乘之机。某企业首先通过民间融资,将一笔大额资金存放在甲行,包装成一个黄金优质客户,然后在甲行申请贷款。由于企业只有银行存款、没有银行贷款记录,且存款金额大,再加上一份虚假好看的财务会计报表,轻而易举地取得银行较高的信用评级和大额授信。当企业取得银行贷款后,将存款资金和贷款资金转存到乙行,以同样的手段在乙行制造企业流动资金充足、货币资金多的假象,骗取乙行的信用评级、大额授信和贷款。如此效仿,可骗取多家银行的信用评级和贷款。一个企业之所以能骗取多家银行贷款,其手段并不高明,问题的一大症结,在于多头分散的信用评级活动和各家银行对企业信用评估评级的封闭管理,为企业提供了弄虚作假、骗取信用和贷款的可乘之机。
(四)复杂的评级程序影响企业正常贷款融资。一家企业要多方融资,在多家银行申请贷款,要经过多家银行的信用评估评级,带来的是重复劳动和慢长的等待,企业正常的银行贷款融资显得十分艰难,企业只能大声疾呼贷款难,体现出企业的无奈和不满。
(五)免费的信用评级“午餐”影响企业信用评估效率。目前,各大商业银行为企业开展信用评估活动,提供免费的“午餐”,表面上看,银行慷慨,企业省钱,十分可取。但,实际上,由于企业信用评估是免费的“午餐”,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不具有社会公信力、不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和社会信用建设,是无任何“营养”的“午餐”。因此,无论是信用等级高的企业,还是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因信用评估信息封闭,外界无法知晓,企业除了在该行的贷款受影响外,无其他任何影响,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不能因为良好的资质条件、信用行为和信用记录,在市场中打造良好信用品牌,提升企业经营形象,增大企业无形资产价值,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信用等级低的企业,不能因为低劣的资质条件、信用行为和信用记录,在市场中增加生产经营成本,受到市场的惩罚。
三、加强借款企业信用评估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信用评估法规,规范信用评估评级行为。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信用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信用评估评级体系,应纳入法制轨道。国家应尽快制定与实施《信用法》,把企业信用评估评级行为作为《信用法》的组成部分,并通过颁布、实施《信用法》,明确企业信用评估评级机构的性质、资格条件、评估指标、评估方法、信用等级分类、业务品种、责任与义务、收费标准、信息披露等。我国应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企业信用评估机构的性质应定位为,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成立企业信用评估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必须具备以下三大条件:一是有三名以上经过国家人事部门统一考试认证并持有国家人事部门统一颁发认证资格证书的注册信用评估师技术人才;二是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是有成立服务行业法人机构所需要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企业信用评估作为一门新型服务行业,必须依法加强监管,确保企业信用评估机构服务质量,根据我国银行信用需求比例较大的实际,宜借鉴欧洲国家征信管理模式,以中央银行为征信管理主体,我国制定与实施《信用法》,应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企业信用评估机构监管部门。
(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央行监管。一是政府推动。企业信用评估评级工作不仅是银行信贷业务的重要工具,更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通过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工作,促使企业增强社会信用意识,争创名优品牌和高信用等级,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因此,企业信用评估评级工作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政府推动。二是市场运作。企业信用评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关系发展的产物,是以信用关系中的偿债能力及其可信程度为中介对其进行公正审查和评价的活动。企业信用评估评级活动来源于市场,必须回归到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组建独立的信用评估评级中介服务机构,形成专门的信用评估评级行业,建立信用评估评级行业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通过有偿服务维持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运作,并承担永久性的评估评级责任,通过市场竞争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开展的企业信用评估评级工作,应从银行信贷业务中完全分离出来,对具备资质条件的,可通过组建专门信用评估评级中介机构,独立开展信用评估评级工作。三是央行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赋予“管理信贷征信业,促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规定,以及我国银行信贷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80%以上的现状,在未来颁布实施的《信用法》已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企业信用评估机构监管部门的架构下,中国人民银行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企业信用评估机构监管:一是企业信用评估评级机构的审批和市场退出;二是企业评估评级指标体系设置,及信用等级的划分;三是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信用等级信息的披露;四是企业信用评估评级服务品种的制定和推出,及服务收费。
(三)开放信用评估评级市场,引进外国先进的信用评估技术和高级信用评估人才,加快我国信用评估评级人才建设。我国的社会信用建设工程还刚刚启动,信用评估评级技术与发达国家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信用评估评级专业技术人才还相当缺乏,企业实际资信状况与商业银行评定的信用等级,也存在较大差距。按照目前我国的信用评估评级运行体制和管理模式,信用评估评级行业难以发展、技术水平难以提高、市场行为难以规范,社会信用建设更难以推进。因此,要积极开放我国信用评估评级市场,大力引进发达国家先进信用评估评级技术和专业人才,加强与标准普尔、穆迪等国际知名评级公司的交流与合作,允许跨区域组建信用评估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估评级业务,允许外资、独资、合作等多种合作经营方式,各大专院校应增设信用评估评级专业,开办灵活多样的信用评估评级培训辅导班,分担国家信用评估评级人才建设重任,以加快我国信用评估人才建设步伐。
企业信用评级信息纳入银行信贷征信范围和向社会公开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修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把企业信用评估评级信息纳入银行信贷登记范围,规定信用评估评级信息,应及时上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时在地市级以上的主流媒体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为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还应要求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同时出示经人民银行监制、由合法中介服务机构颁发的《信用评估评级证书》和人民银行发放的《贷款卡》,各贷款银行不得对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和无《信用评估评级证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办理信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