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社脱钩资金遗留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行社脱钩资金遗留问题的影响
三、解决行社资金遗留问题的初步设想
内 容 摘 要
行社脱钩资金遗留问题系1997年农行与农村信用社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以前所形成的相互拖欠资金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行社脱钩”遗留问题与增资扩股、降低不良贷款是实现“花钱买机制”改革目标三大工作障碍,目前增资扩股、清收不良贷款已初步取得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行社脱钩资金遗留问题至今未能得到有效的处理。而如今正值农信社改革的关键时期,对于在欠发达地方地区寻求发展的农村信用社来说,行社脱钩资金遗留问题无形中已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整体进程。本文就以广西河池市辖区为例对欠发达地区解决行社脱钩资金遗留问题进行了探讨。
对如何解决行社脱钩资金遗留问题的探讨
——对广西河池市行社脱钩资金遗留问题调查与思考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从1997年起,农村信用社与农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但行社脱钩前形成、至今尚未能妥善解决的资金遗留问题一直是最值得关注的焦点之一。如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申请在即,行社脱钩资金遗留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行社脱钩”资金遗留问题无形中已经成为了边远地区农信社实现“花钱买机制”改革目标的历史障碍之一。因此,本文就以广西河池市辖区为例对边远地区行社脱钩资金遗留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并围绕解决行社脱钩资金遗留问题的办法进行初步探讨。
一、行社脱钩资金遗留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据调查,广西河池辖区11个县(市)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之间均存在脱钩前资金遗留问题,涉及金额(指本金,下同)近亿元,其中:
一是农业银行通过行政管理权利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XXX万元。根据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资料,农业银行通过划款的通知、协议书、合同及相应的放贷凭证扣划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XXX万元,主要形成于1992~1996年之间,当时国内正值经济过热时期,国内经商风蔓延,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都自办经济实体发展第三产业,从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资料分析,这部分资金欠款大多是投向了农业银行自办的经济实体和三产公司中,此数据尚未得到农行的完全认可。
二是农村信用社欠农业银行的扶持款项XXX万元。形成时间是在1988~1996年农行受人民银行委托代管农信社期间,系农行为支持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支农贷款、保支付款以及原农行授意农信社发放、脱钩后划归农信社的部分不良贷款等,因这些借款都签有借款合同,脱钩时人民银行也予以调解,因此双方对此形成的债权债务问题无争议。
三是委托代理资产业务涉及行社相互拖欠。这部份资金属于行社脱钩前由农村信用社代理发放的政策性扶持贷款。当年各基层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所实行的是“一体两制”,营业所凭农村信用社信贷员提供的借款凭据,将款项划给农信社,农村信用社信贷员收回此类贷款时,将款项缴给营业所,但在农村信用社的转存款和准备金存放在农业银行期间,农业银行曾扣划农村信用社代理的业务款,遭到农村信用社的强烈反对,后经人民银行协调,农业银行将部份款项划归农村信用社。行社脱钩后,农村信用社收回的委托代理贷款,因此前的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也未归还本属农业银行的款项。
四是农业银行以统筹信用合作发展基金名义形成的固定资产。脱钩前原农业银行以建“培训楼”名义统筹农村信用社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脱钩时并未划归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至今仍由农业银行使用,对此行社双方均认为以统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属问题应及时由上级部门进行裁决。
综上所述,行社脱钩资金遗留问题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农业银行欠农村信用社的资金问题上,而近十年来,辖内的行社都曾就此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甚至诉上法庭。农村信用社认为,当时上划的信贷资金及发放的关联贷款都是按上级主管部门(农行的合作管理部门)的通知或授意下进行的,故这些款项应由农业银行负责偿还;而农业银行则认为,因当时双方互利关系密切,当初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较为充足,筹集资金统一经营是为了寻求资金出路,解决利率倒挂问题,所投资造成的损失农行负有领导责任,但全部损失由农行负责有失公平。
正是由于其中债权债务成因的复杂,问题一直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甚至以《关于涉及农行与农信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2]1号),明确规定暂不受理此类案件。
二、行社脱钩资金遗留问题的影响
由于行社脱钩资金遗留问题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且了解当年情况人员离退或已离开原工作部门,一些在职人员的也不愿多提及此事,使得问题一直被悬置。而如今正值农数据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时期以及农业银行股改筹备阶段,此时将问题再次提上议程,无疑是帮助双方理清历史遗留问题、轻装上阵、专心改革的一次难得机会,若仍得不到解决无疑将会对行社双方的改革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是无法明晰产权关系。“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是国务院深化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要重点解决两个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明晰信用社现有产权,必须得先妥善处理历史积累和包袱。行社资金问题就是历史遗留下的一个大的“积累或包袱”,现在行社资金问题已经成了一个历史包袱。像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债权债务关系,难以在市场经济运作规则下真正实现明晰产权关系的改革目标,一方面是农村信用社难以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不利于转换经营机制,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农业银行正在进行的股改。
二是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按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中央政府负责解决农村信用社截至2002年末资不抵债的50%,另外的50%应由地方政府承担。但由于行社资金问题的现有形态大部份没有真实反映,也未纳入产权改制的清产核资范围,如果行社资金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那么遗留的历史包袱和风险将由新的投资者承担。这势必对农村信用社经营和发展造成影响,不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
三是对营造诚信社会造成不利影响。在我们大力提倡整顿信用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的今天,行社资金的互欠问题,就如上世纪90年代前后形成的企业间“三角债”问题,如不能妥善处理,势必形成恶性循环,特别目前正值社会各界协助农村信用社狠抓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以及广泛关注农业银行股改时期,金融部门在要求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同时若不能在诚信方面做出表率作用,那么对整顿社会信用秩序都是一种负面影响,甚至损坏了主导营造诚信的金融机构形象。
四是削弱边远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功能。处于边远地区的基层农村信用社本身业务拓展就存在一定的难度,部分基层农村信用社更是因为行社脱钩时期形成的信贷资金长期被拖欠问题而影响其正常的业务经营,一方面当时抽调的资金利息又不能收回,同时还要照常支付这部分存款利息,形成利息倒挂,资金运用率低下,难以摆脱亏损“帽子”。如辖区内某县一基层农村信用社被抽调资金XXX万元,占其经营资金的30%弱,该社的日常业务需要靠人民银行再贷款维持,支农功能明显减弱。
三、解决行社资金遗留问题的初步设想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关系到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的大局。能否妥善解决行社资金遗留问题,不只是金融部门间的一个局部问题,而是事关到信用社大局,是一项政治任务,同时也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考验。笔者认为,当前应把处理行社脱钩资金遗留问题重摆上议事日程,并将之与改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执政效能的活动相结合,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协同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处理原则
1、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研究的原则。处理行社资金遗留问题切勿一刀切,应在保持农信社业务的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标出发,视各县(市)联社的资产总量、质量、经营效益等方面确定拖欠资金的归位期限,因此笔者认为采取与央行资金支持方式相一致的时间划分较为稳妥。
2、坚持政策扶持的原则。一是用好用活地方承担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50%政策,对因归还行社资金后对经营影响较大的农村信用社,地方政府要优先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如股东分红补贴保证到位、优先以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资产、帮助组织资金、推荐优质项目等;二是对严重亏损社,在核销亏损挂帐前减免一切税赋,用减免的税赋冲销亏损挂帐,决不能让股东承担;三是资产质量较差的债务社,允许其用全部呆帐准备金冲销一部分呆帐贷款,并适当提高呆帐准备金提留比例,允许核销一定比例的表内应收利息;四是对归还欠款后,信贷资金紧张的农村信用社,人民银行应给予适当再贷款支持。
3、坚持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行社资金问题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且时间跨度长,经日积月累所形成的利息及衍生的孽息已与本金相近。因此,解决处理行社资金时,在保证本金的前提下,从脱钩日至重新签订偿还计划协议书期间的利息应酌情减免或全免(原已付息的不作清退),重新签订偿还计划协议书后,按计划归还的免计利息,逾期部份则按同期同业拆借利率计算。
4、划定政策界限,分清责任原则。对行社双方争议较大,协商未的债权债务问题,行社资金问题处理小组根据当时政策、文件为依据进行仲裁。对明显违背政策规定放发贷款的责任人应给予追究担保连带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二)处理办法
成立从中央到地市级的行社资金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处理行社脱钩资金遗留问涉及到的部门多、数据内容大、范围广,是一项任务艰巨重大工作,在中央尚未发布统一处理意见前,地方不宜擅自行动。因此清理工作应由国务院组织领导,由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税务总局、农业银行总行等部门构成,负责研究制定总体处理意见,省级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地市级机构协助配合省级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步骤
以双方确认的脱钩时的互欠资金存量改变债权债务关系,逐步划转归位。鉴于当前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建议:首先由地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本辖区内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代表在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甄别核实,认定,确认互欠金额,报省级机构汇总;其次是由省级联社与农业银行总行(或农业银行总行委托省级行代理)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并允许农业银行对各省联社的债权债务相互抵消,因农业银行实行的是一级法人管理体制,其与农村信用社间的债权债务全国扎差后基本持平,最后行社资金遗留问题就能简化成省级联社间、省级联社管辖下各联社间的债权债务;三是以省级联社为中介,由农村信用社以联社为债权债务代表,与省联社签订债权债务偿还协议书,再由省级联社与农业银行、省联社与省联社签订债权债务偿还协议书,用2-4年时间,逐步将资金划转归位,结清;四是省联社统筹本辖区各债务社按计划划来的归还款项,与债权人进行清算,并按收支分别设置专户管理。
参 考 文 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的通知(银发[2004]4号)
3、周小川,《进一步做好改期试点资金支持工作 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可持续发展 》2004年8月
4、刘明康,《在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200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