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摘 要: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既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改善金融运行环境的关键之举。通过简析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并深入考察影响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诸多因素,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设诚信政府、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增强央行的监督与服务功能以及完善金融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等对策措施。
关键词:金融风险;信用风险;信用制度建设;对策措施。
目录
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2
一、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必要性2
二、影响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因素分析2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措施探讨3
(三)制定有关政策法规,为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提供有力依据3
(四)增强中央银行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监督与服务功能4
(五)完善金融信用风险管理制度4
四、优化信贷风险控制系统的基本架构5
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是“十五”时期金融工作的重点之一,这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金融部门以及社会各界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构筑防范金融风险的坚实屏障。
一、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一)防范金融风险,必须加强信用制度建设。金融风险危及金融安全,而信用风险是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最大风险,主要表现为:不良贷款比例较高,借款人资产信用能力低下。企业借改制大量拖欠和逃废金融债务。个人信用卡业务风险正在加大。为此,必须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通过增强借款人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促进借款人履约水平显著提高,降低金融风险,从而维护金融安全,保证国家经济安全。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我国己加入的世界贸易组织,其规则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上的,而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游戏规则”。信用制度缺失,是市场经济规则不健全的典型表现。不守信用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难以立足,不能真正融入国际经济主流;信用秩序混乱,会影响我国的融资环境,大大减弱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信用风险积聚使中资银行竞争力降低,从而在中、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信用体系,是我国加入WTO后趋利避害的必然选择。
(三)促进金融改革与发展,必须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不健全的信用制度,使金融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将严重制约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步伐。由于借款企业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对金融企业效益带来严重影响;信用缺失也动摇了银企、银政相互信任的基础,挤压了银行的发展空间,造成贷款“两难”问题进一步加剧,从而减弱了商业银行对区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影响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因素分析
(一)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形成。目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一方面,原计划经济体制下指令性计划的约束己不存在;另一方面,维系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的制度和道德体系还在逐步构想,从而导致信用主体(政府、企业、个人、银行)在这期间出现信用错位,严重损害了社会信用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地方政府过多和不当干预信用活动。受地方利益的驱使,有些地方政府在处理银企纠纷时往往站在企业一边;或为解决当地财力紧张和一些社会问题,过多和不当干预信用活动。
(三)执法不严助长了失信行为。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一些地方法院在受政纠纷案件时往往站在政府一边,贷款诉讼案件往往“赢了官司输了钱”,信用保障受到严重影响。逃废债务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从而助长了失信行为,加剧了信用缺失。
(四)法制建设滞后,制裁约束机制弱化。目前我国在规范社会信用秩序方面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如在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方面只有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有关文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致使相关部门在惩治逃废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失信行为时无法可依。由于守信者没有得到相应的鼓励和收益,失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谴责和惩罚,也就难以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
(五)贷款核销、剥离政策给收贷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由于贷款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后可以不交利息,甚至可以不还本金,或只象征性一些就可以处理掉全部债务,致使企业、政府对归还银行贷款不积极、不主动,期望再次剥离不良贷款。
(六)社会信用登记和评价体系不健全。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方面,由于当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仅是银行同业为维系信贷安全而建立的内部咨询系统,没有推向市场,没有和国家其他部委的企业信息平台相联接,数据库也没有向社会开放,无法起到企业征信系统的作用,不能有效地监控企业的信用行为。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方面,由于缺少对居民身份证明、个人账户、收入来源、抵押资产以及过去的信用状况记录和评定的制度安排,同时也缺乏对个人信用等级进行认定的专业机构,当前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状况的掌握仅局限在本系统的个人信用卡方面,并且各商业银行之间的个人信用信息不能共享,造成同一个人可持不同银行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措施探讨
(一)政府要发挥信用管理者的功能,带头树立诚信形象。政府既是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又是社会信用秩序的维护者。政府必须理顺“三个关系”:一是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做到政企分开,明晰企业产权关系,政府主管部门要退出企业内部管理者的角色。致力于外部环境的改善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二是政府和银行的关系。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正确处理地方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券行为,加大对不讲信用、破坏信用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维护银行、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人治和法治的关系。要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利用行政手段干预法院对金融借贷纠纷案件的依法执法,支持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依法制裁不守信用者,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辖区的社会信用秩序。
(二)推进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建立企业信用是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首先,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要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动态档案,并区别不同情况向社会披露,对失信企业予以制裁。其次,加快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并以此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再次,强化信贷管理,推动企业通过体制改革、资产重组等途径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充实资本金,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对存在道德风险的失信企业予以制裁。最后,增强企业诚信“自律”,打造企业信誉。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企业业主的引导和教育,树立行业“诚信”典型企业。
(三)制定有关政策法规,为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提供有力依据
1.在《刑法》中增加针对不讲信用行为给国家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定罪量刑条款,加重对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逃废债务的刑事处罚,让恶意赖账不还的不守信用者受到法律严惩。
2.参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建立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来说,该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一是信用体系和制度的基础法律、法规,如《信用法》等;二是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如《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信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等;三是评级对象的相关法规,如《企业征信管理办法》、《个人征信管理办法》等。
3.建立信用风险保险机制,如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探索试行贷款保险机制,建议先从单笔大额贷款保险做起。
(四)增强中央银行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监督与服务功能
1.逐步建立企业征信数据统一检索和发布平台。为避免重复建设,当前人民银行总行要牵头将自身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与国家经贸委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统、国家工商局的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与信誉管理系统加以整合,在打破部门封锁和保护商业机密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并向社会开放的信息数据检索系统,然后逐步加以完善。同时规定所有信用中介机构有义务向这一系统提供资信信息;该系统还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对不良资信企业的主要失信行为予以公布,实现信用监督。
2.逐步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库。首先要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卡信息库,由此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
3.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其一,将“制裁”的范围延伸到与形成逃废债有关联的企业和法人代表及主要责任人;其二,将“制裁”的对象由逃废债企业“个体”扩展到其所在“行业”、“地区”;其三,建立政府主管部门与金融系统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金融机构定期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就保护和落实金融债权问题进行协商,促使当地政府依法规范企业改制;其四,督促各金融机构建立不良贷款公示制度。将借款人到期无正当理由而不归还的贷款金额、形式及法人代表名单,在辖内营业网点予以公示并限期纠正;对公示后仍不还债的,要定期在新闻媒体上给予曝光,让其声誉扫地。
4.统一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制度。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尽快制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实施统一标准,并要求采取动态管理办法,适时调整企业信用等级,使信用差的企业无空子可钻。
5.对信用中介机构支持与监督并举。人民银行应当积极支持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发挥其在信用信息咨询和信息评估中的作用,但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执业能力及其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水准要制定统一的标准,促进行业自律。
(五)完善金融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1.健全信用风险评价机制。完善单个借款人信用评价体系,不仅要评价其资产信用能力,而且要评价其信用道德水平,特别要深入了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的信用品德状况,建立相应的信息资料库。
2.改进信用授权方式,健全信贷风险规避机制。要按照风险分散原则,合理分布贷款投向,有效防范贷款过度集中的风险。
3.改进信用风险追偿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贷款合同,将双方权利、义务和约定的其他事项明确载入,确保能够合法地或按照事先约定追偿贷款。
4.合理、适当地运用银行信用豁免权,尽快消除因剥离不良贷款和核销呆账对信用建设产生的负面影响。
5.正确处理信用风险防范与信用扩张的关系。防范信用风险只有通过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来实现,而不能依靠收缩信用规模(不贷款或少贷款)。只有在信用正常增长的情况下,才能逐渐完善信用制度,从而才能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四、优化信贷风险控制系统的基本架构
重构和优化信贷风险控制系统的基本理念是,风险管理应当贯穿于整个贷款周期,在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管理的全过程形成相应的风险防范理念和风险监控机制。
(一)、制定标准化的贷款“三查”系统。开发针对借款人的行业、财务状况、经营行为以及管理方面的风险警示信号,制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标准。
(二)、建立直观科学的风险预警指征体系。一是建立企业的承贷能力分析指标体系,通过对企业最大限度所能承担负债的能力分析,控制企业的贷款规模,可以有效抑制借款人投资膨胀欲望,减少信贷资金被其直接或间接移位现象的发生,降低贷款风险度。二是充分运用企业的现金流量指标,搞好企业偿债能力分析。三是加强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分析,预测企业发展前景和趋势。企业的盈利能力从长远看,是决定贷款安全性的根本。四是加强贷款客户的综合贡献度测评分析,根据客户依据其信用和贡献状况而作出的授信先后顺序及满足程度的差异,对贷款客户评定授信等级,并据以进行贷款投放和管理决策。
(三)、建立有效的审批流程策略。风险识别主要受制于审查部门对每个风险资产关键潜在风险的预测、监视、识别的能力,因此现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必须建立一套合理标准的审批流程以提高风险的识别。针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部分信贷人员(客户经理)的风险识别、测量的一般技能有限的实际情况,控制贷款风险最可行的办法是建立一套标准化的贷款审批的流程体系,实现信贷审批过程在一定程度上的硬控制。这个标准化的审批流程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定量分析通过对客户财务资源的评估得出风险评分结果;定性部分以银行内部最好的信贷员根据个人经验进行贷款风险决策的方法为基础,系统通过进一步研究信贷员的判断以及判断得出的过程,归纳整理制定出可供其他信贷员效仿的确切定性标准。
(四)、实行“三权分立”的贷款审查组织构架。加强风险的防范能力首先必须要按照内部控制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建立“信贷制度制定权”、“贷款发放执行权”和“风险贷款处置权”三权分立的贷款审查组织构架,建立相对独立的风险调查制约系统、风险审查制约系统、风险审批制约系统和风险检查制约系统。一是信贷委员会和信贷管理部行使“信贷制度制定权”,负责制定、修改银行的各项信贷政策和信贷制度、规范各项授信业务的标准和流程、设计对客户信用风险的评估方法和审查模式、界定银行系统内各级机构和人员的审批权限,并负责对以上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二是信贷业务市场部和信用审查部行使“贷款发放执行权”,信贷业务部负责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跟踪管理,信用审查部负责贷时审查并向有权审批人做出报告。三是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资产管理保全部门行使“风险贷款处置权”,负责对不良资产的清收管理。
(五)、优化风险管理岗位设置。没有优良的人才配备和科学的激励机制,再完美的管理框架也是无法运作的。从市场发展的要求来看,商业银行的发展是在风险与机会中不断谋求平衡的过程。因此,建议在风险管理体系内建立“风险经理制”,其职能宜确定为:以效益为中心,以风险控制和防范为责任,在贷款审查、检查和不良贷款的管理中将风险控制在更低点。
资 料 来 源
南方金融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