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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示:一、存在的问题:
㈠、企业认识程度不高,票据知识缺乏,使此项业务发展缓慢。
㈡、贴现、再贴现规模小,利率低,票据市场不完善,制约贴现业务的发展。
㈢、承兑贴现面比较窄。
㈣、银行操作不规范。
二、建议与对策:
㈠、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加大宣传,提高经办人员业务素质,促进商业汇票帖业务顺利开展。
㈡、扩大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主体。
㈢、加强对贴现票据的审查,扩大贴现业务。
㈣、发展票据市场,拓宽票据融资渠道。
㈤、实现操作规范化。
乐都县票据贴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票据贴现,即商业汇票的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票据贴现业务我国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但在我县实际运作中,由于银行对《票据法》及相关法律宣传不够深入,使得企业认识不足,加之有关规定的限制,致使此项业务一直进展不大,推广不开,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浅议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㈠、企业认识程度不高,票据知识缺乏,使此项业务发展缓慢
一方面,由于认识程度不高,企业使用商业汇票态度不积极。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商业企业习惯于挂帐信用,生产企业认为资金紧张向银行申请贷款手续简便,觉得办商业汇票比较麻烦。一般情况下,销售商品供不应求,受款人要求现款提货,不愿意接受商业汇票;滞销商品供过于求,大多以赊销,代销方式发出去,付款人不愿意开出程兑汇票,收款人也不敢要求对方开具。更有个别企业靠拖欠他人贷款出效益,认为“拖欠有理,拖欠有利”,不敢使用商业汇票这种信用度高,自律性和约束性强的付款方式来约束自己。而商业汇票是贴现,再贴现的基础,若无一定量的合格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就成了“无米之炊”“无源之水”。另外,企业作为商业汇票的源头,对商业汇票业务了解不够,作用认识不足,没有把它提到理顺信用关系,实现商品交易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高度来对待,在传统的结算方式及观念尚未打破的情况下,仅仅把它当作结算工具,从而习惯于向银行申请信用放款,即使持有汇票也不知道申请贴现,在乐都县,仅有青海海力公司、青海锻造厂、青海铸造厂、金昌磨料公司等少数几家企业申请贴现,办理贴现业务的也只有工商银行一家,而且笔数和金额仅占所受理银行承兑汇票总数的25%和29%,其他各家商业银行均未办理此项业务,而且自今年以来,该项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另一方面,企业法人及财会人员票据知识欠缺。由于《票据法》专业性强,经办人员对票据行为的有关规定不了解,具体手续程序也不十分熟悉,银行内部也存在票据知识不足的情况,因而在出票、背书、承兑等环节上操作不当,由此引发当企业需要资金到银行时才发现票据无效,无法进行贴现,因而使贴现业务的发展较为缓慢。
㈡、贴现、再贴现规模小,利率低,票据市场不完善,制约贴现业务的发展
再贴现现状制约贴现业务的发展
目前,贴现规模小,我县商业银行办理的贴现贷款仅占该行贷款总额的1.25%左右,比例偏低,同时商业银行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时,普遍担心到期会发生垫款或贴现资金收回困难,有时再贴现资金也无保证。因此,对办理贴现业务心存顾虑,在现在资金 规模没有向贴现贷款倾斜的情况下,往往在取得人民银行再贴现贷款的承诺后才办理贴现,否则受理起来不是很积极,而整个海东地区再贴现指标仅占省行余额的7%左右,也不能满足商业银行的需要。
2、贴现利率较低,影响商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的积极性
目前,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加快,商业银行为了实现自身资产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力求提高自己的资产质量,减少风险,壮大实力,但贴现利率比同期信用贷款利率低3%,不能极大地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
3、缺乏一个完善的商业票据市场
商业票据市场是商业信用票据化的前提,而我国的商业票据市场尚未形成,票据的流通不畅,变现性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业票据的发展,尤其是缺乏一个完善的贴现市场,使贴现票据的转贴现基本无法开展。乐都在99年全年的贴现业务中,仅有一笔转贴现,由此在商业银行相互调剂资金余缺的能力上限制了贴现的广泛开展。
㈢、承兑贴现范围比较窄
《商业汇票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及三资企业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据此规定,其他法人和个人被排除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范围之外,同时也与申请贴现无缘。而一大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过多年积累,已达到一定规模,尽管其效易显著,银行对其经营状况也了如指掌,只因其主体姓“私”或“个”,而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与贴现失之交臂,银行也因在办理承兑贴现业务时只见“公家”,不见“私人”。
㈣、银行操作不规范
1、承兑银行签章不规范。如印章模糊,难以分清是哪个分(支)行处,印章错位,漏盖等,给贴现行增加验票困难。
2、贴现银行到期收款操作不仅规范。自从1997年12月1日实行新的《支付结算办法》以来,贴现到期的帐务处理由原直接划付改为有银行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及经办人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向付款人办理收款,这样做便可以体现“代收款项,受托抵用”的原则,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又出现了委托收款凭证被承兑银行以“印章不清”“印章与要求不符”,“背书转让不连续”等理由屡屡退回的现象,当贴现银行向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时,一旦其帐户余额不足,则使贴现银行不得不垫付资金。
3、贴现、再贴现会计处理手续与实际操作不衔接。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办理汇票再贴现后的帐务处理,现普遍实行以借中央银行款项,贷贴现处理,冲销了贴现科目,造成会计科目反映失真,统计数据不实。
二、建议与对策
(一)、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加大宣传,提高经办人员业务素质,促进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顺利开展。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要求商业银行从过去的信用放款为主,逐步转变为抵押放款,贴现为主,把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又重新摆上了议事日程。为此,各商业银行必须转变观念,统一认识,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这项业务,为这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奠定思想基础,同时,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广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使银行工作人员明确该业务的处理办法,使企业财会人员知道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对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减轻销售工作压力,灵活融通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优势,同时要求银企双方经办人员熟悉掌握办理贴现业务的程序和操作手续,认真学习《票据法》及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如《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明确商业汇票作为票据的一种,在填制票据时必须要素齐全,缺一不可,不能做任何形式的涂改,以防票据的自始无效,防止票据纠纷的产生,只有正确使用,才能促进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正常顺利开展。
㈡、扩大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主体。
针对承兑贴现面较窄的问题,可适当改变目前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对象仅限于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及三资企业,其他法人和个人不得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状况,在建立信用等级评估的基础上,可以逐步扩大票据的使用面,对一些信誉度高,经济效益好的其他法人和私营企业,适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从而改变银行承兑汇票一刀切的情况,使票据贴现渗透到各个经济组织,扩大汇票贴现面。
㈢、加强对贴现票据的审查,扩大贴现业务
为维护商业银行自身的利益,各商业银行办理贴现时,信贷部门和会计部门要分工协作,加强对票据的审查。信贷部门要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贴现申请人的审查,审查其资信及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或其复印件的真实性等;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也要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审查汇票的有效性、合法性,审查记载事项和背书转让的连续性,对有疑问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向承兑银行或他的上级行查询,坚决防止出票人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和假汇票用以骗取和套用银行资金问题发生,以降低发生风险的可能性。
在加强票据贴现审查的基础上,商业银行要逐步加大票据贴现业务,尚未办理该业务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此业务。切实改变对企业资金供应方式的认识,澄清发展商业汇票必须依赖人民银行增加再贴现规模的错误思想,提高票据在业务经营中的比重。信用放款因为用途难以有效控制,容易造成信贷资产质量不佳,还容易造成信贷资金的分布的地区性、行业性结构的矛盾。而票据贴现业务具有安全性、流动性的特点,因此商业银行分(支)行在目前继续控制其下属贷款规模的前提下,要合理安排贴现规模,逐步拓展票据贴现业务。
同时,人民银行也要积极发挥再帖政策的导向作用,并逐步扩大再贴现比重,增强再贴现政策的伸缩度和调节能力。
㈣、发展票据市场,拓宽票据融资渠道
票据贴现离不开票据市场,要改变商业票据流通渠道单一,企业持票盯着银行贴现,贴现银行盯着中央银行再贴现的尴尬局面,就要发展票据市场。票据市场包括办理商业汇票承兑的初级市场和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二级市场,发展一级市场是鼓励企业使用商业汇票,把口头信用、挂帐信用转移到票据上来;发展二级市场,就是使企业银行在市场上通过买卖票据进行资金余缺的调节。企业通过市场消除资金运动中相互无限期的拖欠,抑制挂帐信用的债务链,从而使资金良性循环,商业银行在市场上通过转贴现方式进行资金余缺互补,改变单一的拆借融通资金方式,在转贴现困难时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人民银行通过受理再贴现,实施再贴现政策,加强宏观调空。票据市场的发展完善,可有效地促进票据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正常运行和发展。
㈤、实现操作规范化
1、以《票据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为准绳,按照统一的规章、统一的作法使操作规范化,废止各商业银行各自为政的补充规定,同时健全复核制度,杜绝不合格票据出门,各家银行的管理行,要加强会计结算管理,加强稽核检查。
2、对贴现汇票到期委托受款凭证的填制及所付汇票的背书,要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进行,作好填写合乎要求,背书清晰到位,并提前匡算好邮程,以免出现退票而给贴现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对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帐务处理,应有能自始至终真实反映贴现业务的会计分录,如原贴现会计分录为“借:贴现、贷:某单位存款”,转贴现或再贴现会计分录为“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贴现”。这样做冲销了“贴现”科目,可在转贴现或再贴现时使用,“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同业往来”的会计分录。在转贴现或再贴现到期时,使用相反的会计分录,最后收回贴现给企业的资金时以“借:某单位存款、贷:贴现”完成全部业务处理,这样便可保证贴现业务自始至终真实反映以便于统计。
总之,票据贴现在我国经济金融运行中发挥着调控信贷资金投量与投向,引导和规范商业信用的重要作用,银企双方要共同加强学习,尤其是《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及时解决出现的困扰双方的问题,来推动这项业务的健康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
参考文献:《青海金融》2004年1月
参考文献:《青海金融》200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