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特征
2、当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3、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措施
内 容 摘 要
2003年,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旨在解决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 ,农村信用社长期积累起来的问题越来越充分地暴露出来,出现了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 ,其中产权关系的扭曲和经营体制的不顺已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就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以及目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简要的对策建议。
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
2003年,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旨在解决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 ,农村信用社长期积累起来的问题越来越充分地暴露出来,出现了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 ,其中产权关系的扭曲和经营体制的不顺已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就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以及目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简要的对策建议。
一、 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特征
(一)社员缴纳的原始股金构成信用社的核心产权。建国初期,为了促进分散的个体农业经济的发展,政府大力推进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由于当时农民的收入水平低,为了促进农民加入信用社成为会员,入股金额的最低限额非常少,有些地方甚至用实物充当股金。1997年重新界定信用社的性质后,但考虑到农民的收入状况,单个社员的入股金额仍然很低。由此,社员缴纳的原始股金构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最初、最核心的产权。
(二)公积金制度形成信用社的二元产权结构。合作金融的本意是通过资金联合使资金实力弱小者之间实现互助,这意味着合作金融组织社员的资金实力普遍较弱小,加上合作金融对社员的退出没有约束,此制度限制了合作金融的发展规模。为了壮大信用社的规模和资金实力,绝大多数信用社建立了将一部分税后利润中划入股金的公积金制度。公积金的不断积累一方面可以扩大信用社资金规模,但另一方面也使得社员的原始股金在信用社的资本金中所占比例下降,即股金可控比例下降。
二、当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仍面临着许多问题,产权制度不科学问题,产权问题长期未得到理顺,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权和责任不甚明确等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当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权制度不科学,产权约束薄弱。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在表面上是明确的,但法人产权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企业,究竟谁是所有者不明确,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不明确,出了问题究竟由谁来承担经营管理的责任不明确,从而使得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金融风险化解、经营管理改善以及相应扶持政策等,缺乏坚实的制度基础。由于农村信用社缺乏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所有人,其经营过程也缺少来自于财产所有者的监督,相当多的经营者把农村信用社看作自己的企业,随意经营,甚至假公济私。既然农信社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当地政府以及具有事实管辖权的部门甚至藉此直接干涉农信社的经营与管理活动,强令农信社违背经济规律、市场经济法则和自我意愿放款,致使农信社自主经营权落空,信贷资金财政化、空洞化。即使有一些外部管理者的监督,也由于农村信用社缺乏内在机制,达不到预期效果,有些管理者甚至与经营者“合谋”损害农村信用社的利益。
(二)产权虚置,主体错位。农村信用社是一个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的财产所有权应归广大社员所有,而信用社的主要社员是农民,实事上农民社员对信用社的权益目前几乎不存在。表现在:一是农民在信用社所入的股金,信用社把它视同存款看待,农民社员实质上是一个储户,不存在对信用社拥有多少产权的问题;二是股金结构不合理。由于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很难吸收到真正意义上的股金来弥补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不得不以存款的形式来充实股金,因此,形成了大量存款化股金结构;三是按照合作制原则,社员入股实行不保息、分红的政策,对于亏损的农村信用社来讲,根本没有红利可分,加之股金较分散,金额低,股东缺乏利益驱动下参与民主管理的欲望,产权意识淡薄,形成了大家都是名义上的主人,但结果却谁都不是主人,信用社的经营权和管理权仍然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
三、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措施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彻底解决长期以来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研究和解决好上述问题,成为当前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
(一)建立省级联社由地方政府履行对辖内农信社管理指导。省级联社成立以后,由地方政府履行对辖内农信社管理、指导、协调及服务职能,将更有利于农信社长远发展,但过犹不及,地方政府的过多干预,往往容易抑制农信社自主经营。因此,地方政府对农信社实行行业管理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政企分开”的政府职能改革要求,实行间接宏观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一是要依法指导农信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督促农信社选好领导班子和聘用高级管理人员;二是要密切农信社与中央、地方政府的关系,积极争取政府经济部门对农信社支持,尽快出台新政策,新措施,帮助信用社降低不良贷款的历史包袱;三是大力倡导信用道德文社,帮助其及时清收旧贷,打击逃废贷,查处各类案件,为农信社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四是积极探索,帮农信社建立存款保险及农户贷款担保基金制度,降低信用社经营风险,增强其抵抗力,为信用社改进支农服务提供保障。
(二)调整股权结构,明晰产权关系。按照积极、稳妥、合规的原则,按自然人股、法人股的比例严格控制,在所辖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募集股本金。通过股权调整,扩大股东来源,吸引农民、城镇居民、私企、个体工商户、信用社职工、乡村干部等入股,不断增加股金总量,壮大信用社的资本实力,提高抵御风险和发展能力。对拥有普通股的社员,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使入股社员真正得到实惠,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本收益。对拥有投资股的社员,不仅享受农村信用社的优惠服务,而且还可以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拥有参加信用社业务经营管理权、重大项目的决策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信用社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三)从实际出发,科学选择产权组织形式。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应从各地实际出发,适合建立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行股份制改造,实行彻底的商业化经营。可在现有农信社社员的基础上,充分吸收辖内地方政府、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入股,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成立,可以建立产权明晰、政企分工、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可以实现区域内资金调剂,解决资金需求大小、资金周期长短、资金供求不平衡和金融服务品种单一的矛盾;可以利用区域优势和更大范围的联合,建立区域结算中心,开通地区间的网络结算工程,逐步形成农村系统的电子联行体系。通过股份制改造,组建区域性的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利于明晰农村信用社长期被扭曲的产权关系,形成产权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达到增加效益、降低金融风险的作用。股份制金融机构是产权最明晰的金融组织,一切经营活动都要为股东负责,风险由股东承担;要完全按市场机制的要求开展业务经营,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惟一经营目标。这一产权制度,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是比较先进的产权制度,也是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最终选择目标。目前实行合作制体制的农村信用社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体制,最终实行股份制的产权形式;目前实行股份合作制体制的农村信用社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单一的股份制的产权形式。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解决好投资者的权利和责任落实问题。一是建立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议事规程,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二是落实民主选举制度。理事会成员为投资人的代表,其推荐选拔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要看他的出资额大小,凡达不到规定的出资额度,就不能作为理事的推荐候选人。经营班子必须由理事会推荐,考核、聘任。监事会应于经营班子完全脱离,独立的行使监督权利;三是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理事会作为投资人的代表,既有重大事项决策权,也要对决策失误造成的经营损失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班子对经营效益的好坏负有经营责任,对经营不善或违规经营等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四是建立业绩与薪酬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拉开收入档次,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五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六是定期召开“三会”,为投资者提供参与决策的机会和条件,使投资者享有谋划、讨论、制定、建议的权利,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管理作用,实现责权利的相互制衡;七是落实各种优惠政策,确保红利分配,激发投资者参与监督管理的热情。要建立股金分红补偿机制,切实保障社员的权利。特别是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政策必须真正实施,让社员在入股中得到实惠,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互利互惠,才能调动起社员参与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五)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从历次改革的成果看,必然会出现政府干预和责任无法归位的问题。这也是当前改革面临的一个问题,可以说以后还会遇到。针对问题,只有以法定形式把各种利益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下来,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是信用社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虽然我国的金融立法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如《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但有关金融合作、合作金融的法律、法规仍没有制定出来,致使农村合作金融在产权、运行机制、运营方面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做支撑,从而出现了一直无法得到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出台并完善《合作经济法》、《合作金融法》,通过立法来最终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归属、治理结构、运营机制。法制建设是完善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治理结构的最后一环。只有通过立法来规范各方的利益,才能明晰各方的权利责任。
参 考 文 献
1 郭家万.中国农村合作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 徐晓萍,李猛.我国三十年来农村地区金融改革的逻辑轨迹[J].财经研究,2008(5)
3、周霆,邓焕民.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全科范文中心://.issncn.net 全科范文中心://.iss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