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深化改革意义重大 1
二、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应加强的几个问题 5
三,加强组织领导 8
内 容 摘 要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号角,唤起了几代信合人孜孜以求的梦想希望,这支目前活跃在祖国农村大地的金融队伍,伴随着新中国的成长而经历了多少坎坷和风雨,如今,作为中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面对日益严峻的国际金融发展形式,面对农村信用社子孙满堂却无爹无娘的现实状况,在机构膨胀和业务发展的同时,怎么经受国际国内金融竞争潮流的冲击,从而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应尽的光和热?成为了党和国家目前急于解决的一个大难题。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号角,唤起了几代信合人孜孜以求的梦想希望,这支目前活跃在祖国农村大地的金融队伍,伴随着新中国的成长而经历了多少坎坷和风雨,如今,作为中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面对日益严峻的国际金融发展形式,面对农村信用社子孙满堂却无爹无娘的现实状况,在机构膨胀和业务发展的同时,怎么经受国际国内金融竞争潮流的冲击,从而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应尽的光和热?成为了党和国家目前急于解决的一个大难题。 一 、深化改革意义重大。
首先,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势在必行。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中央多次强调,必须统筹城乡发展,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村业,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从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以来,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支农投入明显增加。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共有法人机构3万5千多个,职工63万人,存贷款余额均占金融机构的百分之十以上,农业贷款占全国金融农业贷款的80%以上,已经逐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突出.从当前农村经济的新情况,新特点以及为“三农”服务的新要求出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发展,而且更是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事。 第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完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我国城市现化金融与农村传统货币信用流动存在着强烈的反差,从资金流向,金融工具,结算方式等方面都可以反映出城乡之间的金融结构没有接轨,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现在化进程缓慢,没有完全进入全国性统一的金融市场和结算体系,同时农村所需的大量信贷资金需要由中央银行通过转贷注入,这种农村金融体系落后的局面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并且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无论是在自身建设,还是在适应日趋迫切的“三农”服务要求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产权不明晰,法纪人法理结构不完善:二是由监管部门暂时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管理体制不顺畅:三是历史包袱沉重,潜在风险增大:四是在服务方式,融资渠道和服务手段等方面还不适应农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只有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在发展中逐步予以解决。为此,不仅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银行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加快在农村地区开展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理合其他农村金融资源,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真正发挥其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第三,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必然要求。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村生产力相对落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三农”问题仍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但目前,一方面,农村金融体制还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市场不发达,农村服务不完善,许多地方农民贷款难问题仍然存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体制,本身就是在农村地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金融业在配置资源中具有特定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可以通过扶优限劣,积极培育和繁荣农村市场,农村金融机构要主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支持农村地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在农村实现社会诚信,建设信用工程的必然要求。作为这次改革的一项内容,对农村信用社会的管理权将交给省级地方政府,这将极大地增强地方政府在融洽农村金融市场秩序中的主动权,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加大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的力度,引导和规范民间贷款,促进依法打击,取缔农村高利借贷活动,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在农村地区建设信用工程,在农村社会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中培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意识,进而发展农村信用文化,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农村金融市场,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社会信誉。
第五,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当前,云南省农村存在的金融风险,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全省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已有70.5亿元,占比例为21.79%,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3.98亿元,不良贷款损失约为31亿元,企业逃废责任严重,全省有749户企业逃废,悬空信用社债务,已造成损失3.62亿元,全省信用社抵贷资产和其他应收款项也面临约3.7亿元的风险。一部分基层社随时可能出现风险。全省有303个资不抵贷的信用社,占总数的23.73%,资不抵债金额6.93亿元,历年亏损挂帐数额大,达到9.53亿元。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解决上述突出的问题的重大机遇,有助于理顺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明确管理和经营责任,有助于改善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结构及质量,有助于营良好的信用环境和金融秩序,将积极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维护农村金融的社会稳定。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各地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同地区是农村金融的需要也不相同。虽然信用社改革已经研究证实了很长时间,并且也在局部论证了多方面的经验,但是,对于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因地制宜地改革产权结构,选择确定适应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要求和组织形式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试验。特别是这次信用社改革的两个重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责,权,利关系的调整,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必须积极慎重,不能急于求成。所以,国务院决定,2003年下半年选择8个省进行试点,在认真实践和总结经验基础上,2005年其他21个省的深化改革工作全面铺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应加强的几个问题。
农村信用社根植于中国农村已半个世纪,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继撤离农村阵营的战略调整,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和机构在不断的膨胀和壮大,虽然也曾经按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但是由于体制没有理顺的主要原因,各项政策不可能落实到位,加之区域经营各自为政的特点,导致产权模糊、内控薄弱、服务功能不健全等诸多问题急待解决。
关于明晰产权关系问题。多年来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不明确,没有法定的出资人和责任人,不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素,“官办化”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且不良资产比例和亏损都较高,这除了外部因素外,与自身产权不明晰,管理和责任不落实也有关系。为此,农村信用社改革,一方面,要明确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明晰产权,不是只为了将信用社的牌子换成银行的牌子,如果不进行真正的清产核资和股权重组,即使换了牌子产权仍然不明晰,那么改革仍不会成功;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适合搞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搞什么,不搞“一刀切”,不符合搞商业银行的信用社,不要“创造条件”搞,造成“后遗症”。不管选择什么样的产权制度,都要明晰,真正解决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的问题。 关系强化约束机制问题。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制度和管理公有制改革滞后,特别是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而没有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管理责任,使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管理薄弱,经营缺乏制约,法人治理结构有名无实,自我约束机制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村信用社自己不努力,外部政策条件再好也要被消耗掉。这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要用改革换机制,用优惠政策买机制。如果管理体制改了,优惠政策兑现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和约束机制没有按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转换过来,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还是形同虚设,那么就只起到了输血的作用,而没有起到造血的作用,改革成果就要大打折扣了,应力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关于增强服务功能问题。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要使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实力和功能,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这几年农民贷款难的呼声有所缓慢,但新形式下农民生产生活资金需要范围和数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对金融工具使用也渐趋多样化和有选择化。农村信用社要进行改革,进一步树立为农服务的宗旨,适应这种变化。一切为农民着想,为农民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农业信贷投放,为农民生产生活和农业经济调整提供及时有效的资金支持。近年来人民银行引导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措施得力,对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应根据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总结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范围和期限,简化手续,加强管理,对中部支农资金不足的农村信用社,继续安排支农再贷款予以扶持。 关于国家适当扶持问题。当前,农村信用社包袱较重,困难较大,今后还要承担为“三农”服务的职能,一方面应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帮助消化历史包袱;另一方面通过政策扶持,形成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和为“三农”服务的良好机制与环境,在某种意义上,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对农业的扶持。国家在财政很困难的情况下,决定拿出1500亿元资金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经营和政策亏损包袱,力度非常大。当然对于多年累积下来的历史包袱,不可能一切彻底解决,同时也应该发挥地方政府和农村信用社的积极性,国家支持一半,地方政府和农村信用社解决一半,问题就解决了。 关于地方政府负责问题。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政府负责,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农村信用社自1951年建立以来,除“文革”中有一段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外,基本都是国家委托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代管。2002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03年初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用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改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这次试点方案明确了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政府负责,并明确要求不要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县。在具体工作中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也离不开地县政府的协助,但是同下放管理权的性质是不同的。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同于对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因为农村信用社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它的市场准入,营运安全和市场退出,都将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同时,农村信用社是金融企业,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必须尊重它的企业法则,不可用行政手段干预正常的金融业务,更不能视同政府的银行搞政绩工和程和形象工程。省级政府依法管理农村信用社,主要是按照国家统一的法律法制,制定本地区信用社业务经营的具体制度办法,指导本地区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并统一组织金融风险。通过改革和省级政府加强管理,国家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农村信用社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我国农村信用社一定能够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三,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国务院要求,银行监管部门重点协调试点省(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多项与改革配套的政策,规范试点操作;组织人员深入试点协助试点省(市),同分支机构集中力量协助试点省(市)政府做好实施工作,深入贯彻国发15号国办发(2004)66号文件精神,开展好改革试点的社会宣传工作;根据各地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时总结试点单位和好经验,好做法,加以推广和交流。 中央银行、财政部及有关部门也应相应制定资金,税收等优惠配套政策,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试点省(市)强化组织领导和规范操作,把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作为一个富民强省的基础理论工程来抓,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成产专门机构统一组织领导试点工作。同时,认真研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模式和操作方法问题,注意保护现有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做到省级政府负责后,本省(市)大多数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支农工作有时显改善,金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发展后劲增强,新的活力涌现。 在改革过渡期间,还应确保稳定和各项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出现监管和管理断档,按照现有的监管和管理体制各负其责。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要在积极参与改革的同时,强调顾全大局,遵守纪律,保持农村金融秩序和农村信用社队伍稳定,保持各项业务和的正常开展。
参考文献:1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4年第5期 第12期 2005年第3期
2 “云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文件
3 《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4 《农村信用社改革知识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