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产质量低下,导致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总体经营状况长期得不到根本的改善。信贷资产风险成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如不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的效益性和流动性目标就无从实现,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因此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是金融风险管理的关键。如何认识目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现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不良贷款,降低信贷资产风险是当前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风险的根本所在。带着这个问题,本人从辖区(市辖,下同)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实际着手,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风险状况及形成原因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并初步探讨、分析了化
目录
浅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产风险2
一、信贷资产风险状况2
二、信贷资产风险形成的原因和制约因素3
三、信贷风险资产处置的对策及措施5
解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资产风险的对策和措施。
浅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产风险
金融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具有必然性、潜在性和客观性。金融风险管理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稳健运行有着重要意义。信贷资产风险则是金融风险的一种,它是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的集合。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体制及机制方面的改革已较前迈进了一大步,正准备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扩大新一轮的试点改革范围,行业自律和风险意识明显增强,内控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新增贷款资产质量有了显著的提高,但存量贷款的资产质量低下,数额较大,导致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总体经营状况长期得不到根本的改善。在目前大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单一的经营结构当中,信贷资产风险成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如不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的效益性和流动性目标就无从实现,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因此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是金融风险管理的关键。如何认识目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现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不良贷款,降低信贷资产风险是当前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风险的根本所在。带着这个问题,本人从辖区(市辖,下同)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实际着手,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风险状况及形成原因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并初步探讨、分析了化解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资产风险的对策和措施。
一、信贷资产风险状况
根据本人的多年监管实践,以及本人从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非现场监管和实地调研获取的数据显示,按“一逾两呆”的统计口径分类,当前辖区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贷款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约在30%左右,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的占比均超过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规定的8%、5%和2%的幅度内,因此,“三项”贷款中的单个分项比率以及不良贷款的总水平均大大超出了风险监管的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由此可以看出,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资产质量低下,信贷资产潜在风险巨大,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稳健发展。如若放任自流,必将引发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新一轮的支付危机。其依据有三:一是大量不良贷款的存在,在利差空间不大的情况下,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收不抵支,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二是不良贷款高企,破坏了资产负债结构,使得资产负债比例结构不匹配、不协调,影响了资金的正常流转,无法保障由资金来源性质和业务经营特点决定的必须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实际需要;三是存量不良贷款的大量积聚,增加了管理的难度,浪费了不少的人力和物力,减少了利息收入,增加了费用支出,使经营状况雪上加霜。
二、信贷资产风险形成的原因和制约因素
高风险是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金融机构的基本特征,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具体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可能完全避免有问题贷款和不良债权的形成。因而不良贷款的发生是难免的,只是在量上必须得到合理控制。从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来看,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因素,也有体制因素;既有外部经济环境因素,也有其内部的经营管理因素。综合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定位存在偏差。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性合作金融组织,就其性质而言是面向农村、服务农业、支持农户的合作制金融机构,也就是主要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但在“行社”脱钩以前,在强调市场定位明确、业务分工具体的当时,农村信用合作社部分贷款的发放,特别是大额贷款的发放却偏离了“三农”方向,转而投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于贷款方式大都为信用贷款,且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信贷管理方面存在着明显缺陷,因而随着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的变化,该部分贷款也就基本上成了不良贷款,本息难收。
2、原体制下形成的历史包袱。“行社”脱钩以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其业务行为和经营方针等受到同为平等经营主体的农业银行制约,大额贷款往往要由农业银行审批,农村信用合作社自主经营的空间受到限制。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专业分工方面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较大的管理真空,于是一些行政干预贷款或人情贷款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的缺陷或缺乏系统严密的内部管理机制而由农行批转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转嫁了信贷风险。
3、“泡沫经济”积聚的风险。90年代初中期“泡沫经济”的出现,很多地区呈现经济虚荣景象,特别是广东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更是如此,人们纷纷“下海”从商。为借此契机实现自己的淘金梦,部分人出于融资简便的需要,便向农村信用合作社伸出了求援之手。农村信用合作社相当一部分信贷资金因此流向了在商海搏击的个体工商户乃至一些“投机”的自然人。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信贷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全民从商”中部分从商人员经营能力的局限和以后的银根收缩及金融体制的重大改革,方方面面的因素,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使得信贷资产风险突增,不良贷款暴升。
4、不完善的货币信贷政策。不完善的货币信贷政策也是造成信贷资产质量低下的原因之一。一段时间以来,货币政策时紧时松,致使信贷管理长期处于“一放就乱,一乱就管,一管就死,一死就放”的恶性循环中,而且一次比一次规模大,范围广,影响深,缺乏理性,造成不正常风险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体制上的原因,缺少系统性的政策引导和管理指导,觉得无可适从,以致信贷资产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5、支农帮农贷款形成的风险。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的宗旨主要是为“三农”服务,其目的是为了发展农村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在我国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支持“三农”的金融政策是和目前我国的国情,农村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是必须坚持的。然而我国广大农村经济尚不发达,农业产业化形不成规模,农民基本上还处于靠天吃饭的局面,科技文化素质低,加之商品生产具有小规模、周期长、分散性的特点,农副产品的经济效益又不十分明显,再者,农民难以提供有效的担保抵押物,集体土地不能作为抵押品,承包开发的荒山作抵押物处置起来又很困难,因而信贷管理难度十分之大。天公不作美或稍有闪失便形成了不良贷款。
6、受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及内控不健全的制约。信贷从业人员素质低,风险意识不强,信贷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是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要因素。以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靠照顾,靠关系调进的,大都是农业银行干部职工家属或具有父子(女、媳)、兄弟(妹)等裙带关系的人,素质普遍较低。信贷人员在对借款的资信分析、经营项目分析,信贷管理以及对信贷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把握上过于肤浅,分析往往流于形式或认知时断章取义,人为造成了许多不良贷款。具体表现在:第一,由于受知识水平、业务经验及知识面等因素的制约,贷前评估分析工作难免出现偏差,有时根本不进行分析,而盲目听信借款人的自我介绍与评估,有的甚至以贷谋私;第二,贷款审批时风险意识薄弱,对贷款投向,各类贷款的比重、贷款收益与风险的权衡、贷款风险的管理措施等研究考虑较少,贷款发放带有主观随意性;第三,确定贷款条件、签订贷款合同时,对于贷款抵押、保证借款的前提条件、限制条件、违约处理等缺乏全面、缜密的考虑,未从法律保障角度构成对借款人的有效制约。如对抵押贷款登记评估,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以及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孰重孰轻等问题的理解缺乏正确的认识和重视;第四,不重视贷后检查,贷款重放轻管,贷后不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状况,对经营困难,已出现预警信号的借款人或由于监控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错过了催收的有利时机,或听之任之,消极等待还款。贷款管理、监控和催收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制度保障。
7、不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形成的风险。人为缩短贷款期限,片面追求经营效益。借款人借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生产,而生产是有周期性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了获取逾期罚息,不顾借款人生产成本的提高,不考虑生产周期的客观性,违背了信贷资金 “两重支付,两重归流”的运动规律,最终导致了人为贷款不良,风险积聚。农村信用合作社对该部分贷款只认利息的缴交,对偿还时间不予限制,借款人可无限期地重复使用或投资。一旦借款人发生累积欠息进行清收时,却发现借款人早已将该笔资金亏空。不但形成了巨大的信贷风险,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给公众发送了错误信息。
8、社会诚信度低,借款人还贷意识差。特别是在商业银行转制后,企业借款的无法清偿而不得不进行的呆账核销和资产剥离工作,客观上造成了负面影响,使得借款人存在侥幸心理,故意拖欠,预期着未来某个时日有新的政策出台便可以不还,滋生了逃赖债思想。
三、信贷风险资产处置的对策及措施
针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为保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稳健发展,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提高社会信用意识,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信贷风险,盘活不良贷款。结合实际,本人提供以下对策及措施以供参考。
1、摸清家底。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严格按照《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完善不良贷款的认定程序,实时对贷款形态进行划分,全面准确反映不良贷款情况,这是采取措施化解不良贷款的基础性工作。必须指出,人民银行为贷款制定罚息规定,目的是督促借款人在经济处罚的压力下如期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信贷资金的正常流转。这就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转变观念,改变经营方式,树立全局意识,走出以罚息创利的误区。只有这样,贷款形态和资金运用情况才能够被正确反映和掌握,信贷风险的扩展才能够及时得到防止,发生风险时才能够对症下药。
2、争取司法支持。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信贷风险的化解,不良贷款的清收自此至终离不开司法机关的配合和支持。但从近年的情况来看,法院执行难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提起诉讼时,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没有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风险将无法得到有效化解。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农村信用社应该及时反映沟通农村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争取司法机关的支持与配合,使司法机关站在维护农村信用合作社合法权益的角度尽量给予一些政策上的扶持,如执行过程中的费用收取、执行范围的扩大、消除执行过程中的一些不利制约因素等。
3、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网点整合及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以后,可以抽调精兵强将,集思广益,成立常年“不良贷款清收小组”。为保证清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落实不良贷款“随人走”,将原贷款有关责任人员抽调回来参与清收,制订相应的清收工作考核目标,实行工效挂钩,提高清收工作效果。
4、完善清收责任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不良贷款清收进度表,合理确定不良贷款可清收数量,建立健全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制,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调动职工作积极性。清收时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加大对不良贷款的清收考核力度。
5、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对不良贷款实行“门前清”,大力清收信用社内部职工及其亲属、家属借款,要求在限期内归还,否则实行“三停”。同时,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的支持,将该清收方式推广至全金融系统直至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
6、根据还款情况对贷款进行分类。对按规定核实的不良贷款存量进行分类,并严格控制增量不良贷款。首先,根据对辖区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和各社在信贷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在这里建议将不良贷款存量分为六类,分类原则可按以下方式把握:第一类,借款人能正常交息,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偿还能力的;第二类,借款人能正常交息,但生产经营活动不正常,偿还本金有困难的或本息缴交有一定困难,生产经营活动又不正常的;第三类,本息欠交,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又有偿还能力的;第四类,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第五类,借款人已经死亡或破产或宣告失踪或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投资损失的;第六类,财政性或政策性贷款。其次,对各类贷款进行分类汇总,根据分类情况编制借款人基本情况表,为此要求深入了解借款人当前真实情况,并逐户进行抄列认定,同时将贷款要素、抵押担保情况、欠息情况、放款责任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列于表中一并参考,以确定具体应采取的清收措施。再次,根据借款人基本情况表和责任制分工分别采取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①对第一类借款人,应立即予以清收。如果借款人确需资金周转,在评估其经营状况正常并完善抵押担保手续后可予再贷;②对第二类借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追加贷款以帮助其摆脱困境,并在完善抵押担保手续后,办理借新还旧手续,但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到期后仍无法偿还的,不论什么原因均应通过法律诉讼手段进行清收;③对第三类借款人,立场要坚定,态度要明确,借助开展整顿金融市场秩序的东风,坚决采取强硬的法律措施予以清收,有钱的强制还钱,无钱的处置抵押物或财产,以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④对第四类借款人,要慎重处理,对有好项目无资金的,可在完善抵押担保手续的情况下,给予一定量的贷款支持,但必须专人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回流情况的监控,对经营无望的,可协商处置抵押物或向担保人追索或处置财产;⑤对第五类借款人,有抵押物的可通过正当渠道使抵押物变现清偿,无抵押物但有共有财产的,可要求共有人承担偿还责任,共有人不愿意承担的,依法处理相应财产获得偿还,以上不足清偿部分纳入呆账核销处理;⑥对第六类借款人,借款的原因一般为行政干预贷款,其直接原因是地方经济不景气,经济基础簿弱,财政入不敷出,将信贷资金当成财政资金使用,对该部分借款人,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说毫无办法,要抵押没有抵押,担保又无效,即使有抵押物也无法得到处置,象目前山区的经济,党政机关根本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清收该部分贷款只能靠争取政策的扶持,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政策规章,用财政专项资金形式先予清偿或责成党政部门领导在一定期限内督促落实还款事宜,以化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风险。
7、根据承受能力对呆账贷款进行核销处理。对采取一切措施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按规定纳入呆账贷款进行管理。该部分贷款视数量大小及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受能力进行处置。如数量少,农村信用合作社能自行消化,可分期核销;如数量大,超出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承受能力,为使农村信用合作社可持续发展,则国家应考虑补贴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服务“三农”和为国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时所蒙受的损失。
资 料 来 源
1、自身的监管工作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