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致市场失灵的一大因素是市场本身无法正当地解决外部性对经济带来的各种影响
二、导致市场失灵的第二大因素信息不完全
三、导致市场失灵的第三大因素市场不能提供公共产品
〔摘 要〕责任保险是衡量一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 目前国内责任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其中一个原因是存在着作为市场主体的各保险公司自身所无法解决的市场经济的缺陷,即市场失灵现象。具体表现为: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责任保险的正外部性,从而造成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信息不对称阻碍责任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转,导致责任保险的有效供应不足;市场不能提供责任保险赖以发展的公共产品,即良好的外部环境,严重制约了责任保险的发展。本文认为只有政府的介入才能消除市场失灵,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市场失灵现象在国内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中的体现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主要作用是在公民或消费者的人身受到伤害或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及时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法通则>>、《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的相继出台,使我国的责任险从单一的公众责任险相应地发展到涵盖雇主责任、产品责任和各种职业责任等各方面,开办的险种多达数十个。2004年5月1日正式正式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各种致使人身损害行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十多年来责任保险发展的实践表明,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一直受到有效需求不足和有效供给不足的困扰,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但滞后于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步伐,也落后于法制化进程对责任保险的需求。2003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34.82亿元,占财产保险的4%,而全球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已超过15%,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这一比重更高达30—50%。表面上看既有国内法制环境不健全,国民对责任保险的了解不够,保险意识不强等外部环境因素,也有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产品宣传不力,责任险产品开发不足等内在原因,实际上国内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之一在于市场失灵。
导致市场失灵的一大因素是市场本身无法正当地解决外部性对经济带来的各种影响,责任保险具有正外部性,使其在市场上的需求量低于社会所必要的需求量。
根据经济学原理,所谓外部性或外部影响(externality)是指生产者或消费者在自己的活动中产生了一种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这种有利影响带来的利益或有害影响带来的损失(或者说成本)都不是消费者和生产者本人所获得或承担的.也就是说,一个经济主体活动给他人带来的利益大于自己所获得的利益,即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就可谓为正外部性,反之则谓之为负外部性。
责任保险是保证侵权行为人对侵权行为具有赔偿能力,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保险可以避免因侵权行为者缺乏经济实力而导致被侵权者应得的经济补偿无法兑现或将侵权的不利后果转嫁给社会承担的情况的发生,切实维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商场、娱乐场所等公众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对在场的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商家自身资金实力不足或自身在火灾也遭受了财产和人身损失,单靠商家本身往往是很难依法承担起赔偿责任的,消费者针对商家的索赔通常非常艰难,如果商家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则消费者的权益就能得到相应保障。(2)责任保险可以避免私人风险成本社会化,避免政府成为损失的最后承担者。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后,在当事人或商家赔不起的情况下,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损失最后将不得不由政府出面‘埋单’。(3)责任保险还可以降低整个社会处理侵权行为的机会成本。一方面责任保险分散了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增强被保险人的责任赔偿能力,使被保险人从烦琐的法律程序中解脱出来,从而降低侵权纠纷双方的法律成本。另一方面责任保险依靠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使政府可以从侵权事故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得以解脱,减少政府处理侵权事故的行政成本。
正外部性产品往往表现为需求不足,责任保险也不例外,要解决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问题,一方面要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活动,增强民众的依法维权意识,提高全社会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另一方面,政府要出台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保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正外部性强的责任保险,同时,国家要通过立法将一些责任险种确定为强制保险险种。今后国家在制定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特别法时,要考虑到法律实施后的可操作性,应将相应的责任保险确定为强制保险险种,例如,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确定为强制保险险种,这不仅使《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身更加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也使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需求迅速增加,使责任保险得到的很大的发展。
二、导致市场失灵的第二大因素是信息不完全,即在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市场价格机制无法使资源优化配置,保险市场上所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完全现象,即逆选择和败德行为,在责任保险市场上表现得尤其明显,使国内责任保险在市场开发和产品开发上举步维艰,进而导致我国责任保险产品有效供应不足。
责任保险所要求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远高于普通财产保险,目前国内各产险公司的责任保险产品繁多,所涉及的行业专业性强,特别是各种职业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由于形不成规模,在风险的甄别和控制以及责任的认定上,要么成本太高,要么不是各保险公司现有的技术力量所能完成。这些责任保险的合约接受方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进行逆选择投保,例如对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大医院比较积极,而社区和乡镇等小医院则比较消极甚至不愿意投保,原因是大医院收治有疑难杂症或重危病人较多, ,而小医院一般收治的都是些患有小痛小病的病人,一旦在治疗过程中出现问题,小医院也会将其转送至大医院,因此大医院发生医疗事故的概率要比小医院大,由于医院方对自己所存在的医疗缺陷的风险要比保险公司更加了解,当其觉得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后得到的效用要高于不投保时的效用,医院就会积极投保,反之则不愿投保。同样道理,对于产品责任险,许多厂商往往对一些风险较大的产品进行投保而对一些风险较小的产品不投保,啤酒厂就乐于为瓶装啤酒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而不愿为易拉罐啤酒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由于责任保险所涉及的一般都是第三者的赔偿问题,在风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和相关主体的败德行为的控制也缺乏有效手段。例如在责任保险事故中,败德行为表现为两种现象,一种是被保险人不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律措施来推卸或减轻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当被伤害人入院治疗时,部分医疗机构在得知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后,可能采用不必要的诊疗手段,增加医疗费用开支。
上述逆选择和败德行为都会使保险行业根据大数法则制订的保险费率难以应付事故损失的赔偿,使国内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的市场开发和产品开发方面举步维艰,进而导致我国责任保险产品有效供应不足。
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除保险公司自身要不断完善保险合同来逐步解决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外,政府要出台相应政策,对部分与社会公众安全利益关系紧密的责任险实施强制保险。
三、导致市场失灵的第三大因素是市场不能提供公共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必须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但这种外部环境的产生却类似于公共物品的生产,市场往往不能自动提供这种责任保险赖以发展的外部环境,从而大大制约了责任保险的发展。
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这已成为业内人士的共识,这种外部环境就是普通民众的责任保险意识及政府为推广责任保险所采取的法律和行政手段,许多业内人士在研究探讨责任保险发展的时候,总会提到发展责任保险的外部环境建设问题,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两点:1、呼吁保险企业通过新闻媒体、户外广告等方式加大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普及责任保险知识,提高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增强公众的责任保险意识,以刺激公众对责任保险的需求。2、呼吁保险企业游说各级政府和立法机关建立健全民事责任赔偿机制,改善责任保险发展的法律环境。
但是这种呼吁能被保险企业理解却很难被保险企业所响应,原因很简单,对责任保险的宣传和游说需要有成本支出的,而其所产生的结果——良好的外部环境却具有公共产品的显著特点:第一,对良好的外部环境的享用不具有排他性,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对对这一良好外部环境的享用并不能阻止其它保险公司享用。第二,良好的外部环境的提供不具有竞争性,一旦这种良好环境形成,享用这一环境的保险公司的增加不会导致建设这一外部环境的成本的增加。正是由于责任保险赖以发展的外部环境具有非排他性,不能保证参与建设这一环境的保险公司得到相应的利益性交换,因此每家保险公司都希望作一个“免费乘客”无偿享用外部环境所带来的好处,而不愿为建设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付出代价。
这就是为什么多年来保险业界虽意识到建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却鲜有保险公司付之于行动的原因,也就能解释为什么直到现在,国内责任险主要是通过保险业务人员对客户进行直接宣传来开展,而不见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行业对责任保险进行系统性大规模宣传这一怪现象的存在,致使国内民众乃至政府官员对责任保险缺乏应有的了解,严重制约了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因此对外部环境的建设不能寄希望于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只能依赖于各级保险监管机构。
综上所述,目前制约国内责任保险发展的根本原因,是作为市场主体的各财险公司自身所无法解决的市场经济的缺陷,即市场失灵。根据经济学理论,只有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经济政策对市场缺陷加以纠正才能补救市场失灵这一市场经济的缺陷。因此,要促进国内责任保险的发展,有效消除因上述三种因素所造成的国内责任保险市场的市场失灵问题,保监会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由于中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目前又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市场竞争尚不规范,特别是国内的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比较松散,尚不能起到类似国外保险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协调和自我服务的作用,因此要进一步发展中国的保险业,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管部门,有责任解决国内责任保险发展中遇到的宏观性和政策性问题,切实担负起营造有利于责任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的责任,这也是消除责任保险市场失灵的关键。近期,保监会可以通过向各家保险公司收取一定费用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一场对责任保险进行系统性的统一宣传,提高民众及政府官员对责任保险的认识,同时游说政府相关机构和立法机关对责任保险实施相应的政策,尽快为各家保险公司提供一个良好的开展责任保险的外部环境;从长远看,随着城市化、法律制度臻于完善,民众的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责任保险必将有个快速发展的过程,同时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的问题,因此保监会应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与国家各有关部门协调,及时解决国内责任保险发展中遇到的宏观性和政策性问题,确保今后国内责任保险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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