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我国加入WTO,让原本就竞争激烈的财产保险市场情况更加复杂,市场主体的增加、市场竞争的加剧,人保公司产品单一,经济效益下滑等现象等相继凸现。为此,人保公司如何进行险种结构调整,保持其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和市场主动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财产保险 结构调整 财产保险市场
伴随着共和国诞生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至今已走过53年的光辉历程,其资产总量、业务规模、专业人才、营业网点等都是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市场上其他公司短时间内无法比拟和赶超的。但其业务集中在企财险、车险和货运险三大主体险种,尤其是车险业务长期占据业务总量的大半壁河山,一度曾高达80%以上。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人保公司产品单一,经济效益下滑等现象等相继凸现。为此,研究人保公司如何进行险种结构调整,保持其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和市场主动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保公司险种构成的简要回顾
1949年至1958年,这一时期我国工业经济基础薄弱,交通运输业滞后,农业水平低下,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公营企业财产,主要开展火灾保险和运输保险,开始开办寿险业务、汽车险业务。同时试办农业保险。
1979年各地陆续恢复保险事业后,人保公司的业务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每年以30-50%的速度递增,到1987年,国内保险实现收入59亿元,形成了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保险和人身保险三足鼎立之势。
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社会进步加快,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险事业也得以飞速发展。除业务总量迅速扩大外,业务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人保公司车险业务的快速增长,至1989年,车险业务保费收入达32.8亿元,占据总保费的26.7%,超过企业财产保险(23.8亿元,占总保费的19.34%),跃居财产险业务的“头把交椅”。到1993年,车险业务已是企业财产保险的两倍多。1996年,分业经营后,人保公司的车险业务占比更是节节攀升,在有的地方高达80%甚至90%以上。2001年,全国人保系统的业务构成是车险61.89%,企业财产保险19%,家庭财产保险2.64%,责任险4.5 %、保证险0.6%、工程险为0.7%。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受制于我国的经济水平,其业务构成受当时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明显。分业经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以车险为主,平均占65%以上的份额。
二、险种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分业后,车险业务一枝独秀为人保公司在迅速扩大规模,占领市场和创造效益等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随着保险市场主体增加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人保公司调整业务结构显得很有必要。
1.从分散风险的角度考虑,人保公司需要大力调整险种结构
市场经济变幻莫测,在市场机制充分配置资源的同时,市场参与者的经营风险也大大增加。纵观世界经营史,因为产品单一而丧失市场失去客户的例子不胜枚举。放眼国内外的企业,走多元化发展取得成功的经验不一而足。海尔正是在发展冰箱的基础上,走多元化发展的路子,不断推出新品种而傲视群雄,称霸中国的家电市场,打响国际市场。车险占据人保公司绝大部分业务的现状是有我国历史原因的。在计划经济的时代,人保独家经营,车险业务的发展大多是靠行政手段,到目前,车险在某种意义上还仍是“法定保险”。人保公司在国有保险公司的背景下开展业务轻松、容易。加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消费已成为当今大多数家庭和个人的重要消费项目,社会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带动了人保的车险业务迅速发展,继而在险种结构上造成车险业务一险独大。由于车险开办历史较久,保险理赔频繁,人们的车辆保险意识相对较强,开展车险业务容易,加上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经营数据支撑着较高的承保利润而导致我国现阶段各家公司均在车险上做文章,各家公司均把车险当作主打险种进行拓展。市场规律清楚地显示:当一个企业某一块市场业务因为历史的原因形成垄断利润和现阶段市场因为高额利润涌入过多的参与者时,该公司的经营风险是相当巨大的,当主要业务发生经营困难甚至亏损时,其他业务又不能有效地提升整体效益,这就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寻求新的领域和市场,这也是当今众多的企业走多元化经营的路子的重要原因。分业经营后,人保公司车险业务的占比一直较高,一旦车险经营环境发生改变,人保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整体经济效益将受到严重影响。从国外来看,车辆保险在有的国家是政策性的保险业务,有专门的机构来经营,也是微利险种。以诞生第一张汽车保单和车险业十分发达的英国为例,1988─1998年间,汽车保险的理赔成本上升了106%,致使英国的汽车保险业在1993年和1994年二次盈利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1998年亏损额达到了14.72亿英镑。从中国的整个保险市场和车险市场来看,从中国保监会在深圳和广东两地的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试点来看,车险降费大势所趋、不可逆转,车险将告别高额利润,走向微利,走向市场化,因此,从分散风险的角度考虑,人保公司应前瞻性地大力调整险种结构。
2.市场竞争需要调整险种结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我国加入WTO,国家加大了保险市场的培育力度,我国保险市场的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目前全国共有保险公司54家,保险中介机构170家,其中保险经纪公司17家,保险代理公司127家,保险公估公司2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7万多家,从业人员120多万人。一个以中外保险公司为主体、保险中介机构为纽带的平等竞争的保险市场正在形成。日益增多的内资、外资保险公司和大批中介机构参与市场,加剧了保险市场的竞争,其激烈程度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各家公司使出浑身解数,在价格、服务和品牌上,甚至在公关宣传上,展开激烈的争夺。降费、抬高手续费、违规退费等不规范、非理性的竞争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翻新,使得传统险种经营成本上升,承保利润普遍下降,甚至有的险种、有的公司是在亏本经营。长此以往,必将有部分经营者被淘汰出局。为寻求业务的发展,必须突破传统险种的范围,发现、扩大新的领域和业务增长点。
3.追求更大经济效益要求人保调整险种结构
作为市场活动的参与主体,其目的无非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人保公司作为国有独资的商业保险公司既要讲求社会效益,又要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这是理所当然和无可厚非的。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承保能力的供应将呈现上升的趋势,供大于求,必然导致降价,这势必带动整个保险行业利润水平的下降,尤其是在传统产品领域,因此险种结构调整就显得尤为重要。当人保公司经营的车险业务因为过多的市场主体参与而导致经济效益下滑时,我们必须大力寻求和拓展利润含量高、市场竞争不大和容易上规模的险种,以调整掉赔付率高、效益不好的险种。
三、险种结构调整的可行性分析
1.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人保公司大力发展分散性业务和新险业务创造了条件
据有关资料显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343元增长到1998年的4100元,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为保险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预示着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前景广阔。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社会竞争的加剧以及传统社会福利体制的变革,个人面临的市场风险加大,使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重要程度大大提高。然而一方面与风险种类繁多这一现实相比,我国保险业所提供的险种还比较有限,保险公司的业务集中在数量非常有限的一些险种的经营上,寿险曾集中在储蓄性险种上;产险主要集中在企业财产、车辆、货物运输上;责任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医疗保险都亟待开发。与险种单一状况相吻合,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十分严重。我国保险公司险种的同构率达90%以上。另一方面,据2002年10月初国家统计局《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户均财产达到了22.83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研究所、中国保险学会《中国50城市保险需求调查报告》显示:在我国城市市场,仅有25.6%的居民购买了商业保险。有11.5%的被访问者表示在未来三年里肯定购买保险产品;表明可能购买保险产品的比例为38.4%,也就是说,在未来三年里有49.9%的城市居民在考虑购买保险产品,有48.1%的预期消费者选择购买商业保险,这表明我国城市商业保险市场具有相当大的可拓展空间,又尤其是在针对家庭和个人的险种领域潜力巨大,这就为险种结构调整创造了条件。
2.营销机制、渠道的建立和完善,为调整结构作好了准备
人保系统从2000年开始的营销机制试点工作经过近三年来的创建、规范、调整和完善,目前已在全国普遍推开,各级公司特别是县区支公司的营销工作已从建章立制、壮大队伍,发展到营销业务稳步上升。事实证明,营销工作在发展分散性业务,调整险种结构方面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以四川人保为例,该公司目前已有1958名营销人员,在16个分公司的140余个机构正稳妥地开展营销业务。截至2004年1-9月,全省系统个人代理营销保费收入2.15亿,占公司同期保费收入的10.7%,且绝大部分业务多为分散性业务和个人缴费业务。
3.法制的健全为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调整结构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责任保险占据财产保险市场的比例相当大,责任保险已成为财产保险市场的主打险种。究其原因,国外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法制建设的成熟和完善。可以预见,责任保险将是我国财产保险业下一步发展的主要方向,而我国近几年来民主法制建设步伐明显加快,这就为下一步责任保险的快速、规模化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同时为险种结构的调整打下了伏笔。
4.近年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为险种结构调整奠定了基础
分业经营后,人保公司坚持以发展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得以认真实施,无论是业务发展还是管理创新抑或是经济效益都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这就为险种结构调整提供一定的基础和时间,我们可以抽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来计划和实施险种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对险种结构调整的几点建议
1.转变观念、与时俱进
人保系统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思想的主宰,人们竞争意识和市场意识不强,以老大的思想自居的大有人在。近几年尽管有所好转,但其残余思想的力量不可小视。因此,要调整险种结构,一定要首先转化各级公司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尤其在现阶段人保公司经营较好的时期,花大力气调整险种结构毕竟是一项较为前瞻的工作。尽管人保总部的决策层早就提出要大力发展分散性业务,调整险种结构的战略部署,但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在传统的考核体制下,只重保费,不重效益的思想导致多数基层公司为完成保费任务而大力发展车险业务,在个别地区,车险业务的构成还高达80%以上。因此,要调整险种结构,第一位的是转换观念,与时俱进。坚决摒弃那种仍然习惯并寄希望于传统产品和传统的经营模式的思想。新险种的开发和推广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可以预见,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公司将面临着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的双重压力。新公司的进入必然要对我们的原有业务、传统业务产生巨大的竞争压力。要想继续发展,我们除了采取各种措施应对竞争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发展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寻找新的发展领域。
2.大力发展分散性险种和效益性险种
应该说人保公司在除企业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货运保险外,还开发了不少的新险种,据最新下发的产品目录,人保公司共有全国性的各类险种99个,加上地方性的上千个险种,应该说险种算得上丰富多样,但大多数未形成规模,不能有效地增加业务总量和提升经济效益。因此,各级公司要彻底转换观念,要大力发展现在尚是“豆芽科”的新险和分散型险种,从人力、财力和资金上给与大力的扶持,要争取尽快形成各项险种“百花齐放”的格局;要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努力克服现在新险种叫好不叫座的境况。
3.稳步推进营销机制的前进
由于新险和分散性险种的推广需要大量的人力,光靠人保系统的现有员工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借助外界的力量。从兄弟公司的实践来看,营销制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因此,从2000年起,人保公司就作出了稳步推进个人代理的营销机制的战略决策,通过近3年的运作,现在已逐步成熟,营销员已成为人保公司业务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截至2002年8月,全国人保系统已拥有个人代理营销试点经营单位6090个,有营销人员5.3万人,2002年1-8月共计实现保费74.3 亿元,占同期保费收入的19.4%。事实证明营销机制的大力发展有助推广新险和分散性业务,调整险种结构。
4.进一步重视险种的开发和推广工作
产品创新是现代企业创新的重要内容。一个成熟的企业应该拥有一整套的产品开发机制和成熟的营销机制。应该说人保系统的产品开发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效的,目前除全国性的险种有近100个外,各地方性的险种有近千个,可谓是丰富多彩。但真正形成规模,具有较强生命力的险种除车险、企财险、货运险外,其他的屈指可数。因此,人保公司要继续发挥优势,进一步搞好市场调研,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出适销对路的产品,特别是责任保险产品。同时,下大力气、花真功夫进行险种推广和市场拓展。要成立专门的市场拓展部门,抽调业务熟悉、创新能力强、市场意识敏锐的同志从事险种推广工作;要转变观念,加大投入,积极扶持新险的发展与壮大。
5.抓住机遇,大力发展健康险和意外险
《保险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允许财产保险公司开办健康险和意外险,这给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带来了良好的机遇。随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以“低水平、广覆盖”为指导思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能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医疗费用支出,人口老龄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这一矛盾加剧,人们愈来愈需要健康保险 ;对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职工和广大农村人口,健康保险的需求就更大。意外险涉及面广,需求量大,交易相对简单,是利润较高的险种。因此,人保公司应抓住机遇,尽快行动,充分利用自己的强势品牌、雄厚的实力、健全的网络和成熟的员工队伍快速反应,组建机构,搭建队伍,开发(引进和嫁接)产品,制定业务流程,培训员工,宣传公关,拓展业务,以改革和创新精神迅速抢占意外险和健康险市场。
6.改革现行考核体制,实行分险考核,分险种下费用指标,向新险种倾斜
人保公司业务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的是体制尤其是考核体制的原因。很长一段时期,人保公司为追求规模而侧重于考核保费,现在虽然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未发生根本性转变,不少基层公司为完成保费任务而忽视业务质量,为完成保费任务挣取费用而忽视核保工作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建议改革现行考核制度,将保费与利润同等考核,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侧重于考核利润。全部实行分险考核,并根据各险种几年的经营状况,在来年的费用分派上倾斜于效益好的险种和业务,而将效益不好、赔付率高的险种的费用率降低,对市场前景较好、有发展潜力的新险给与费用上的支持。用费用和考核的杠杆来引导各级公司大力发展效益好的分散性业务和新险业务,以此达到调整险种结构的目的。
参考文献:
《中国保险》、《保险市场动态》、《中国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