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控风险的分析
三、强化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还很不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的深化,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已成了十分迫切的任务。如何防范和控制风险成为银行生存、发展的首要课题。而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保障商业银行稳健经营、进而保障存款人利益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因而要提高对内控制度的认识,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加强信息传递,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论强化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的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发展历史不长。当然,过去我们的银行管理制度中也不乏控制风险的措施,但比较零散,不成体系,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内控制度。只是在最近十年内,特别是在国际商业银行、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等一批知名大银行因为风险控制不力而发生巨大损失,甚至破产倒闭之后,我国商业银行才对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度引起了重视。在短短几年内初步建立起内控制度的框架,这确实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但也正因为时间短,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还很不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的深化,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已成了十分迫切的任务。
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对内部控制的建设重视不够,部分商业银行还没有摆正发展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把重视内控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对内部控制的真正含义并不清楚,也并末意识到一个健全有效和成系统的内部控制机制,是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忽视了内控机制作为一种贯穿于决策、执行和监督整个过程之中的环环相扣、平衡制约的动态机制的整体性。有的只将内控对象指向业务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或片面追求业务的发展,把内部控制看成制约自身发展的绳索,贪求规模的扩张。在人员素质方面,忽视了对员工的在职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如入行培训、在职培训的重点是如何拓展客户、发展业务,对员工如何认识金融风险、防范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避而不谈或轻描淡写;特别是具体业务操作人员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岗位,多数员工认识模糊。近年来,各地出现的金融案件,都与员工自己钻内部控制的空子有关。
(二)风险评估系统不建全,对业务进行控制和监测不到位。
以具体风险评估及控制为核心的评估和监测方法和制度要么是根本没有建立,要么是手段原始、落后。一方面内部管理跟不上业务的快速发展,管理上出现滞后、管理盲点较多,一些新兴业务的经营核算和内部管理尚无明确的操作管理制度,由此形成内部控制和监督的盲点。另一方面,现行的业务监管层次多、监管“事后”多,监管效能和效率低下,既不利于业务发展,也不利于发挥国家、社会和单位内部监管资源的作用。特别是对资金交易、证券交易、信贷等重要业务风险没有进行有效的评估和跟踪监测,有的只满足于决策环节的“审贷分离”,对每笔业务发生时以及发生以后的具体风险程度心中无数,因而也没有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相应制度和措施,许多管理措施和办法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没有把防范金融风险和保证依法稳健经营放在首要位置。
(三)职责分工和授权制度存在一定的矛盾。
以信贷业务为例,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在建立审贷分离制度方面作了积极的努力,建立了贷款审批责任制,取得了很大成绩。按照西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惯例,审贷分离的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在贷款管理上应将对贷款对象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和对贷款对象借款申请的批准权归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根据管理学原理,权力必须有适当的控制才能确保其得到适当的运用,否则就不能授权,决不允许一个单独部门自由作出决策。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或是将“贷款三查”的权力全部集中于信贷员或信贷主管身上,或是即使沿用了信贷员调查、信贷部门负责人听取信贷员汇报后初审,最后按权限审批的操作程序,对企业状况的调查也嫌不充分,而且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往往只是一个人,职责分工并末彻底。在授权授信制度方面,有的信贷人员将超过规模需报上级审批的贷款分成几笔,绕过管理,另外,上级部门把权利授予相应人员之后,就忽视了对被授权人行为的监管,忘记自己还要承担相应的“责”的问题。
(四)商业银行内部信息传递系统不畅。
银行会计在我国曾以“铁账”著称。但近年来,一此商业银行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大做文章,甚至把会“调整”报表、敢做假账作为评价一个财会人员“称职能干”的标准,总行和分支机构之间由于利益格局的不同,造成信息传递不畅,阻力过大;银行各部门各自为政,也不能有效传递信息;管理层与下属员工之间,也缺乏恰当的沟通渠道,管理层隔断了来自一线的信息,很难使内部控制得到有效实施。
(五)内部审计机制不健全,对决策管理层没有足够的监督。
目前的审计类型主要是补救为主的事后审计。例如,管理上的漏洞通常待它从小到大以至成为现实,造成巨额损失时,才去堵塞,贷款又常常从量变到质变,快要无法收回时才去治理。这给内部审计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性,并没有起到它“防患于末然”的本来作用,监察、审计、事后监督员、会计检查员等,各个监督力量分散,且职能重叠,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审计方式以突击审计为主,使审计部门象“突击队”、“救火队”,影响全年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并且对审计结果处罚也普遍不力。一些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对主要负责人和决策管理层的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二、商业银行内控风险的分析
(一) 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是承担风险、控制风险并在风险管理中获取收益的经营主体,不断提升控制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是商业银行实现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高收益必然带来高风险,而商业银行的风险和收益关系存在着特殊性,即风险和收益在时间上存在着不对称关系,收益往往体现在当期,而风险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逐步显露。如商业银行零售贷款近几年来发展速度很快,虽然在贷款当期取得收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风险逐渐显露。针对商业银行经营的这种特殊性,国家从立法的角度在《商业银行法》中将“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的目标,并把安全性放在“三性”的首位,这充分说明,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前提,银行经营应该首先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二)商业银行内控的脆弱性。
由于银行的内在脆弱性,风险始终与银行的生存发展形影相随,如何防范和控制风险成为银行生存、发展的首要课题。而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保障商业银行稳健经营、进而保障存款人利益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契约的形式保证激励与约束相容,促使理性的经营,在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保证股东、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目前我国商业部银行的内控还不能完全适应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需要,不能适应银行审慎经营的需要。银行内部缺乏一个统一完整的内部控制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不少制度规定有粗略化、大致化、模糊化现象。同时岗位轮换制度没有得到普遍推行,未能很好地造就业务的多面手和综合管理人才,达到“一专多能”的目的,也难以避免因岗位人员老化而产生的各种弊端。同时也缺少精通风险管理的人才。
(三)过分依赖外部监管,忽视内控制度。
具体地说,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或公司治理结构;谨慎的授信(授权)审批制度;有效的内部检查与稽核制度;严格规范的会计控制制度;员工管理以及电子化风险控制等。通过这些制度在银行内部各部门形成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的机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
企业内控制度和外部监管制度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两个环节防范和控制银行的风险,成为银行稳健经营的两道防火墙,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使潜在的风险变成现实的损失。但是从二者的关系来讲前者应该是基础。因为再好的外部监管也不能代替企业的内控制度。以中行纽约分行事件为例,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代表着银行监管的世界水平,但中国银行在美分行的问题持续长达10年之久,美国监管当局只是到2000年才发现并开始调查,说明即使再先进的银行监管制度也会有漏洞。任何监管制度都不能代替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银行监管在本质上只能促进银行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审慎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内部控制更成为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风险的首要环节。因此,应及时吸取教训,以稳健经营为目标,以风险控制为核心,以审慎性、全面性、及时性、独立性与有效性为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强化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对内部控制的认识,改进内部控制环境。
在内部控制系统中,银行的每一位成员都肩负着一份责任,无论是一般职员、管理人员、还是最高管理层;无论是内部稽核(审计)人员,还是一线业务人员,对搞好内部控制都有责任,只不过每一级、每个人负担的责任因其岗位不同而有所差别。在内部控制环境的改进方面,银行管理层在思想上和经营上都应注重内部控制。银行领导者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是关系到内部控制执行好坏的关键因素。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提高员工的素质,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来提高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内控制度是金融机构内部的一种管理制度,它既有一般管理制度的特点和要求,也有不同于一般管理制度的特点和要求,其中最主要的特点有二个:第一,内控制度中人为因素所起的作用与控制层的高低成正比,即控制层次越低,人为因素所起的影响越小,反之则越大。这是因为,控制层次越低,工作人员所受的相互制约和上级监控就越多,内控制度遇到的人为阻力越小,而到了控制的较高层次,相互制约和上级监控就越小。例如,银行对企业的授信额度是根据分支机构的等级确定的,越是基层额度越小、授信条件越明确,工作人员所受的制约越多,自由回旋的余地就越小。第二,内控制度强调各相关部门乃至相关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因此,其作用的有效程度与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之间的利害关系有关。
内控制度的特点,要求在实施内控制度时,必须有相应的奖惩制度。目前金融机构的奖惩通常与经济效益挂钩,这当然是对的。但仅仅与直接的经济效益挂钩是不全面的,因为在实施控制度时,执行单位并不一定能产生出经济效益,它更多地表现为由于尽职尽责而使经营活动正常进行,防范了金融风险,减少了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此,奖惩还应与执行内控制度的情况挂起钩来。不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造成了经济损失固然要进行处罚,虽然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执行内控制度不力,工作有漏洞,风险有隐患,同样也要进行处罚;对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则要奖励,不管最后表现出来的经济效益有多大。
为了实行好奖惩制度,首先必须明确各部门和每个人应尽的责任。这一点所以重要,是因为衡量内控制度执行好坏的标准不在直接的经济效果,而在于执行制度的态度。也就是说,它更注重人们在整个过程中的表现。如果没有明确的责任制度,敷衍了事的人未必就会被看作有问题,认真执行制度的人也未必就会得到表扬。
在界定和明确好各级员工的责、权、利的配置关系后,根据各人的业务经营状况和内部控制实施状况,定期检查岗位责任制度执行情况,以达到员工个人利益与银行利益的协调统一。
(二)完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应健全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方法,不仅要有审贷分离等制度和程序,而且还要结合自身实际和业务特点,抓紧建立重要业务风险评价制度。目前可先在资金交易、证券交易、信贷等问题较多的业务中推行。对每笔贷款、拆借、外汇交易以及业务活动涉及的不同交易对象、部门、行业、地区和国家,在开展业务前,都应当先测定风险指标或比率,提交给业务部门作决策参考,对业务发生后的风险状况要进行跟踪监测,管理层要能够随时掌握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及时调整政策,采取相应措施,规避或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控制活动方面,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合理的授权。仍以贷款为例,实现内部的审贷分离制度,实行岗位制约,将贷款全过程分解为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三个岗位,明确各岗位的权限和职责,信贷调查岗负责与客户联系,全面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审查岗负责本行贷款的复审工作,有权责成信贷调查岗对资料不全的贷款重新认定,并把有关资料提交决策岗,审查岗和决策岗原则上不与企业接触。一旦决定贷款后由信贷调查岗负责具体业务。
健全商业银行三个层次的授权制度,即银行系统内对分支机构的授权、经营行内部的授权、对企业贷款实行授信制度,这三个层次紧密结合,可以避免在任何一个层次出现漏洞。
(三)加强信息传递,促进监督技术的改进。
商业银行应积极利用先进的科技,如计算机和先进的通讯手段,尽快了解外部信息,迅速从内控的角度实施对策,同时,建立一个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开放的信息传递线路。首先,银行内部经营的合规性情况,公司决策所需外部信息必须在银行内部广泛地加以传递;其次,管理层应具有倾听下属员工反馈信息的强烈愿望,可考虑建立鼓励员工反馈信息的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并加强与员工的信息交流;再次,必须及时准确地向银行管理层报告赖以决策、监督的信息。
要保证内部监督有效进行,前提条件是内部监督部门享有独立的地位和特殊的权限,要保证监督队伍的素质和数量,严格内部监督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把品行端正、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监督队伍,要给内部监督部门和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针对监督审计工作的特殊性,研究制定专门的奖惩办法,同时,监督应以对内部控制的评价为基础,应首先评价被监督对象的内控是否健全,是否发挥作用,然后针对内控薄弱的环节,将其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进行详细深入的监督,做到“有的放矢”。
要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决策程序和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增强透明度,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信贷审查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以及必要的决策咨询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健全议事规则,完善监督机制,绝不允许少数人独断专行。实行重要业务岗位的干部异地交流、岗位轮换和离任审计制度。
(四)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
尽管在我国金融机构的许多规章制度里也规定了领导人、管理者的各种责任,但实际执行过程中,除了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违法乱纪法或触犯刑律会被追究,经营失误,特别是监管不力造成损失,一般是不追究其个人责任的,处罚往往只针对身处底层的员工。不改变这种情况,也难以对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
(五)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一,完善法制建设。针对银行所处经济环境和进行的经营行为,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相互监督制约,规范银行行为,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第二,银行要进一步做好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三,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政府的干预过多,一直都是银行经营独立性难以保证,内部控制无法充分到位的重要原因,所以政府转换职能的改革必须坚持到底。第四,构建新型的银企关系,加快企业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参 考 文 献
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商业银行的防火墙: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 伍逊
3、《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
4、《南方金融》2004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