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发展
二、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地位与作用
三、农村信用社组织模式的现状
四、现存管理模式的弊端
五、农村信用社改革实行一级法人制的形式
六、农村信用社实行一级法人制的优势
内 容 摘 要
摘 要:本文主要从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发展、地位与作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来探索新形式下农村信用社产权、法人治理改革的必要性,进而分析了新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势,以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农村信用社各项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因产权、法人管理体制的不理顺和农村信用社从上到下没有统一的称谓,从而出现了法人管理法人的不合理现象,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要改变农村信用社的现状,最主要的便是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县级法人统一管理。
对农村信用社组织模式改革的思考
一、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发展
我国农村信用社自50年代成立以来,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建设初期,按合作制原则办社,信用社发展比较健康。此后的二十年中,信用社走过了一段较长的弯路,一度把信用社交给人民公社、生产队或贫下中农协会领导和管理,也曾把它作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走上了官办的道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3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下,按合作制方向进行了改革,在恢复“三性”、搞活基层社、加强县联社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1996年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农村信用社进入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新阶段。
二、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地位与作用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金融体系 , 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类保险公司、各类证券机构、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及合作制的城乡信用社组成。农村信用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机构数量、职工队伍、资金力量在整个金融体系中都占有较大的份额 ,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基础力量。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由商业性金融的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金融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合作金融的农村信用社共同组成。合作金融机构主要为广大农户、个体私营组织、乡镇企业等中低层次的农村各类经济组织服务,处于农村金融的最基层,与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联系最密切,其机构、人员、业务量占农村金融的一半左右。特别是现阶段,各国有商业银行正在逐步收缩在农村的基层网点,农村信用社的任务更加重大。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50 年代, 农村信用社与农村生产合作、供销合作被称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三大车轮,为完成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做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需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信用社与供销社及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一样,成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农民和农村各类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被称为“联系农民的最好金融纽带,新形势下的支农主力军”,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聚集农村闲散资金,引导农村资金流向;二是为广大农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供金融服务;三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支持乡镇企业和农村其他工商业发展;四是调节农村货币流通,平衡国家信贷收支;五是扶持贫困地区生产发展,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六是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维护农村金融秩序。
三、农村信用社组织模式的现状
1、现存模式。农村信用社自1996年到2004年,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从下到上的模式是,现行乡(镇)级的基层社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管理机构称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市级管理部门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管理机构称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中央级则称为国务院部级领导协调小组。这种模式,没有统一称谓,产权不清,责任不明,根本不利于农村信用社品牌的树立,不便于统一管理。如96年底与农行脱钩后,信用社改由人民银行代管,从三年的实践经验来看,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行业管理和体制改革与一身,显得力不从心,和农行代管相比并无大的起色。又因农村信用社没有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没有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资金调剂空间有限,一旦出现风险,很难及时化解。进入2004年以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下设监管局与监管分局,农村信用社在行政管理上又隶属于当地监管分局,市级农改小组与监管三科合属办公,其性质与98年成立合作金融监管科性质无二。
2、面临困难。农村信用社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各项业务进展明显 , 但面临的突出问题, 仍严重危及着农村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一是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不清,所有者缺位;二是服务对象的“城市化”和业务经营上的“商业化”;三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造成人民银行不便管,地方政府不能管,行业管理无力管的尴尬局面。因其系统实行的是 “三级管理、一级经营”的多级法人管理模式,内部又实行“三位一体”的民主管理制度。这种管理机制在纵向方面实行省、市、县三级行业管理,乡镇一级农信社经营的经营管理架构;在横向方面实行理事会决策、主任执行、监事会监督制约机制。在实际工作中,除“三级管理、一级经营”仍发挥其有限的作用之外,“三位一体”的民主管理制度基本上名存实亡。
四、现存管理模式的弊端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不清,管理与监督的权力失衡,严重危害了农信社的健康发展,弊端主要表现在:
1、不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由于农信社的产权不明晰,造成对金融风险承担的主体也不清。按照《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管理章程》的规定,入股社员仅以其缴纳股金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而社员股金数量很少,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很低;农信社虽说是地方金融组织,但当地政府不是经营成果的最终受益者,要其承担风险责任也是勉为其难;由于农信社是多级法人,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因此最后的受害者还是广大储户。
2、不利于货币资本的流动。多级法人管理模式的存在,形成各地农信社画地为牢,即阻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又影响了农信社的经营效益。由于乡镇一级农信社往往是资金较为充裕的地方,存贷比例多在45%左右, 而城区或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往往是资金需求较大的地方,存贷比例多在75%左右。而跨区放贷违反信贷管理制度,相互调剂资金又增大了经营成本,从而严重制约了农信社信贷资金的充分运用。
3、造成信贷政策与监管政策不协调。根据现行的有关管理规定,农信社在留足备付金后,可充分自足运用资金;而在多级法人管理模式下,农信社的资金运用往往又受到监管政策的限制。以发放单笔贷款为例,乡镇一级农村信用社的资本金总额约在250万元,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即农信社对最大一家客户的贷款余额最高不能超过75 万元,从而给农信社的经营能力造成了极大的限制 ,影响了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
4、社员的利益没有保障。农村信用社股本很少,因成立时间较长,且经历几次制度变迁 ,产权关系复杂,虽经多次的清扩股工作,但并未涉及历年积累,这部分积累没有与社员股份挂钩。而农村信用社社员入股的动机不外乎有两种:一是获得贷款便利; 二是参与分红。既然与切身利益关系不大,他们就不会也不愿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参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和监督上。同时,由于社员的股份占比较小,承担的风险责任也小,社员的约束力相对较弱,大部分社员实际参与管理的权力十分有限,“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难于实现。
5、经营者权力过大,信息披露透明度不高 ,管理责任不清。农村信用社经营班子集决策、执行职能于一身,法人代表权力过大,重大决策和业务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名为班子通过,实质上就是由几个人说了算, 出了问题,互相推讳,有的干脆把问题推给上级管理部门。由于责任不清, 即使决策失误,所承担的处罚也不能与过错对等。管理事务公开程度不高,而监事会又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内部审计搞形式、走过场,经营管理缺乏约束,潜在较大的道德风险。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降低了社员的信任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农村信用社改革实行一级法人制的形式
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农村信用社发展中的问题,实行县级联社一级法人制,是化解矛盾和风险的必行之路,其实现形式如下。
1、优化股权结构,明晰产权关系。产权反映不同利益主体对某一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定权益,是企业所有制形式的体现。农信社是由社员自愿入股组成的农村金融组织,入股社员是农信社所有者的主体。因长期以来,国家对农信社的入股资金采取保本保息的政策 ,广大社员对农信社的参政议政意识淡薄,入股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当地政府宣传之故,只可同利而不能共风险。因此,优化股权结构工作首先必须对原有的股金实行“先清后退”。
改革后的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设置,可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模式进行,设立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种。优先股称“农户社员资格股”,其作用主要是体现入股社员的身份证明,可享受农村金融组织的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对农村金融组织没有表决权和被选举权。优先股经人民银行同意后每三年发行一次,目前先是用农村信用社的现有股金置换。优先股起点面额每股100元,股金分红可按照同期国债的利率上浮10%-20%执行,发行后可退股,亦可转为普通股。普通股是一种投资股。普通股面额可定为每股1000元,不能退股,只能内部转让,或上市后流通交易。股东是股东代表大会的组织构成部分,股东可通过行使表决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等参与农村金融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与农村金融组织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股东的构成,主要是辖区内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和农村金融组织员工等自愿人股组成。
2、建立相对独立的组织管理体制。因农信社“三级管理、一级经营”的多级法人管理模式,造成政出多门,干预多,严重影响了农信社日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改革后的农村金融组织应采取“一级经营、分级授权”的管理模式,为了减少改革可能引起的震动,首先实行县级联社统一核算,省市一级暂时维持现有的行业管理职能。
3、建立相对独立、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农村金融组织统一法人后,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按《章程》的规定,独立行使各自的职责。
(1)构建持股团,组成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大会是农村金融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代表组成。为了充分体现股东代表的代表性,股东代表按照不同类别的持股团,按比例选举产生。持股团可分为法人社团、职工社团、工商界社团、其他社会公众人士等四个不同的功能类别。为了便于在过渡时期开展工作,在股东代表中可适当留用现有的理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为确保大会决议的公正性,股东代表大会由监事长主持。
(2)强化理事会管理职能。理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对农村金融组织的资产增值保值负责,理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别设理事长,执行理事和独立理事。其中,独立理事由股东代表直接选举产生,不参加农村金融组织的日常管理。理事会下设三个管理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小组,信贷管理小组和财务管理小组。这些管理部门行使理事会的日常管理职责,对农村金融组织的资产增值保值负责。为加强理事会的管理作用,理事会成员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普通股。
(3)建立相对独立的监事会。监事会是农村金融组织的监督机构 , 负责对理事会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应有相对的独立性 , 其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行使监督职能。
(4)建立逐级授权的领导体制。改革后的农村金融组织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理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一种委托管理的关系 , 主任由理事长授权行使管理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其他管理职能部门由主任授权,各级领导组织的权、责、利以岗位责任制的形式固定下来。
六、农村信用社实行一级法人制的优势
1、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实行一级法人制,多级法人体制下基层信用社与联社之间因各自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各种矛盾被消除,政令畅通,易于管理;消除了单个信用社的支付风险;内控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县级联社把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充实规范,形成较为健全的内控体系;资产质量得到提高,县级联社可以成立专门不良资产清收机构,集中对不良资产进行攻坚,打总体战。
2、减少营业税,增加农村信用社赢利。以**市农村信用社为例,截止2003年末,全市信用社有55家盈余,盈余金额1954万元,76家信用社亏损,亏损金额3000万元,营业税按5%缴纳,当年应缴营业税98万元。若该市实行县联社为一级法人进行统一核算,则全市有二家联社实现盈余,盈余金额1113万元,四家亏损,亏损金额2159万元,营业税按5%缴纳,应缴营业税56万元,较实行一级法人制前少缴42万元。以上数据说明,农村信用社实行县联社一级法人可以增加农村信用社的赢利水平。
3、是金融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正在加快,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的步伐也必须加快。城市农村金融体制设置在区域上是交叉的,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已大规模的收缩农村网点。农村信用社怎么适应这样的市场调整,这是关系经济大局的问题,所以,农村信用社要想适应新形式的竞争,就必须进行改革。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进行产权、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是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当前形式所需。新形式下实行县联社一级法人制,更能促进支农、自身业务发展及实现社会效益等,从而为促进社会进步,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努力。
参 考 文 献
参考文献:
1、《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第159期;
2、《李伟同志在银监会首期合作金融监管人员培训班结束的讲话》;
3、《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
4、谢平,2001,《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争论》,《金融研究》2001年第1期。
文陶 蒋平,2000,《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与组织制度选择》《金融研究》2000年第11期。
中国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1,《农村合作金融所有权\经营权制度研究》,《金融研究》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