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基金业绩评价的意义
第二章:基金业绩评价的现状分析
第三章:完善的建议或措施
内 容 摘 要
投资基金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对投资基金进行业绩评价不管是对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市场、还是对监管机构都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构建投资基金业绩评价体系应遵循公正性、全面性等原则,我国基金业绩评价的现状主要是基金的风险调整收益指标及机构评级,对管理人的能力、基金经理的职业道德、人事变动及公司所出台的相尖误导性做法等对基金业绩的影响常常为投资者所忽略。
基金业绩评价研究
我国自1998年3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以来,基金市场获得了迅速发展,基金的数量也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基金管理人的市场表现日益分化,全面客观地评价证券投资基金的经营业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基金业绩评价的意义
投资基金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对投资基金进行业绩评价不管是对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市场、还是对监管机构都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构建投资基金业绩评价体系应遵循公正性、全面性等原则,我国基金业绩评价的现状主要是基金的风险调整收益指标及机构评级,对管理人的能力、基金经理的职业道德、人事变动及公司所出台的相尖误导性做法等对基金业绩的影响常常为投资者所忽略。
第二章:基金业绩评价的现状分析
一、三种经典基金业绩评价方法现状
目前我们投资者所了解的三种经典基金业绩评价方法有特雷诺指数(Treynor指标)、夏普比例(Sharpe比率)及詹森系数(Jensen指标)。对于以上三种风险调整衡量方法,投资者在运用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筛选,因为三个指数对于风险的计量、基金组合的分散程度,以及基金绩效的深度,广度上都有不同的考量,虽然它们即不能消除基金的风险也不能准确预测到未来,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基金以往的投资绩效,以及风险收益状况,投资人可以组合投资收益以及这些指标来挑选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而不是一味追求基金的高收益,却忽视了其背后的风险。
二、晨星评级现状
基金评级是由独立的评级机构(公司),根据基金发起人、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材料和基金的市场表现,通过调查、预测等手段,运用特定的方法论和规则,对基金的资产安全性、盈利能力及其整体运作情况所做出的综合评价,为广大投资者选择基金提供参考。国外著名基金评级机构有晨星(MorningStar)、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里普(Lipper)等,国内基金评级机构有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基金评价中心等。下面将简单介绍一下晨星评级。
晨星评级思路首先对基金进行分类,衡量基金的收益后计算基金的“风险调整后收益”,采用星级评价的方式,根据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对不同类别的基金分别进行评级,划分为5个星级。
晨星评级的缺点:如果基金经理有变动,晨星星级评价不会随之改变。因此,评级结果可能只反映了前任基金经理管理该基金的业绩;如果某类基金在计算期内的风险调整后收益均为负数,则该类基金中的5星级基金风险调整后收益也可能是负数;不应以星级下降作为抛售基金的指引。晨星星级评价结果的变化,并不一定表示基金业绩表现的回落,也可能只是其他同类基金表现转好所致。
三、投资者现状
我们发现,很多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很注重对投资结果的分析,忽视对投资过程的分析;很多投资者只看“历史”,不看“未来”;只注重短期收益而没有看到投资的长期性;将不同类基金进行比较,或者将不同时期的基金进行比较,这都是不可取的,这样就给我们的投资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举个例子:2003年度净值增长率排在最未尾的“湘财合丰”,如果仅以“投资结果”观察,结论也许是将它“抛弃”。如果对其“投资过程”进行深入分析,您会发现:风格特征非常鲜明,2003年运作也还健康。由于坚持自己的投资风格与坚守投资信念,湘财合丰2004年取得业绩第一的好成绩。
所以,从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莫以“短期”业绩论成败,基金贵在能坚持自己的投资风格,不为市场所左右,这样做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
第三章:完善的建议或措施
基于收益和风险的投资结果评价及评级公司评价,还无法对基金的投资绩效做出全面的评价,因为基金风格多样,规模各异,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和偏好迥异,其它影响基金业绩的因素如管理人的能力、基金经理的职业道德、人事变动及公司所出台的相关误导性做法等在现行的评价体系中都没有包括进行,所以仅限于收益和风险的投资结果及评级公司评价是不全面的。
一、管理人的能力
在实际的基金运作中,基金经理将比较保守、稳健,表现在基金投资组合中对股票的投资比率较低,而对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率较高。因此,投资者可根据基金在其投资组合公告书中披露的资产配置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并结合大盘的走势,推论基金经理对收益与风险的偏好态度(保守型还是激进型等)及其资产配置的思路,判断基金经理对证券市场走势进行研判的准确度。另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风险、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也可以成为投资者进行分析和判断的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各个发起人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形象,他们的盈利状况如何,是否比同行更加出色?其研究发展部门实力是否雄厚,研究成果如何?其股票投资业务是否运作良好?这些都可以作为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衡量标准。基金管理人本身的一些情况同样可以反映其优秀与否。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是否有丰富的基金管理或证券投资经验等。投资者还可以从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整体表现来评估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投资者可以和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股价指数变动等指标进行比较,衡量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表现好坏。优秀的基金管理人更注重把握中长线的投资方向,给投资者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业绩表现大起大落的基金管理人须谨慎对待。
基金管理人在收益分配比例和政策上有不同的地方,一些基金招募书规定,管理人取得业绩报酬有以下四个条件:
(1)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低于面值;
(2)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3)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4)基金收益分配后其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在取得好的成绩的同时,会以好的收益分配回馈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的职业道德
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即在获知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品种的情况下,利用个人相关账户资金提前买入,并利用基金资金的拉抬,在股价达到高点时卖出获取非法的巨额利益。
正是我国监管缺失加大基金经理的道德风险。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轻易就能获得的巨大利益很容易对相关人员形成巨大的诱惑。试想,基金公司的投资策略在付诸实施之前已经经过诸道程序,这其中能够了解投资决策的远不止基金经理一人。牛市的疯狂使内幕交易大行其道,也使得内幕交易的罪恶感大大减轻。在这种利益的诱惑下,很难期望每一个相关人员都能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因此,类似的情况,在国内基金业并不罕见。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道德风险也是制度缺失下培养起来的结果。
基金经理索贿事件的发生也使基金的业绩大打折扣。目前基金公司在行使投票权方面内部控制不严,外部监管也基本上是空白,客观上有这种条件,即使有很严的内控和监管,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的败德行为,更何况目前国内还存在制度上的欠缺,基本上没有规范,很容易滋生内幕交易。基金在股改方案表决这种利益攸关的重大问题上,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基金管理人是否以持有人利益为第一位考虑?是否能代表多数流通股东的利益?都是值得管理层重点关注的问题。
“基金经理直接索贿的可能不大,但免不了有一些“拉皮条”的公关公司在中间作祟。上市公司大股东为了股改顺利通过或少付对价,保荐人为了顺利拿到客观的保荐费,确有行贿的利益驱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金公司高管对记者说,有些贿赂是变相的、隐秘的、间接的,比如通过组织活动给个人提供奢侈品和奢侈消费、承诺购买一定份额基金或向基金公司大股东输送其他利益等。
我们难于想像一个职业道德有问题的基金经理,他所管理的基金业绩能好到那里去。只是相关的内幕对投资者来说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基金评价缺少客观全面性。
三、人事变动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某基金公司旗下某某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公告,这种基金经理的频繁变动,除了人事正常调整、私募基金的丰厚回报吸引基金经理跳槽两大原因外,另一个原因在于,基金经理面临年关考核等调整,导致了近期基金经理的频繁调整。
投资者往往会追逐明星基金经理而去选择基金产品。尽管在投资选择上,基金经理的个人能力是很重要的因素,但目前基金经理的调整,对于大公司来说,并不一定带来基金产品投资风格上的变化。因为基金的投资管理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集体投研团队的行为,因此,投资者应该合理看待基金经理调整这一问题。但是对于小公司而言,其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投资者也要特别关注小公司的变化。
四、公司所出台的相关误导性做法
某些基金公司在说到公司业绩的时候都会提到分红业绩方面的话题,笔者认为这是对广大投资者的误导。
关于基金行业绝对业绩的评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反映基金经营成果的指标是基金经营业绩而非净收益,也不是分红金额。目前基金业普遍使用净收益或者是分红金额来反映基金的经营成果,这是不符合基金会计核算原则的,也忽略了开放式基金的自由申购赎回特征。分红金额永远都是正的,带着损失赎回了结的投资人永远都没被统计在内,这样就巧妙地掩饰了基金业在某一阶段的绝对亏损或者某只基金的绝对亏损。用基金分红指标来反映基金绝对业绩,是对社会大众的误导。
建议投资者不要迷信业绩评价。几乎所有的基金业绩评价均是事后评价,而对投资者来说,更关注的是基金未来的业绩,也就是说其投资的基金在未来能否给自己带来收益。基金过去业绩对未来业绩的参考程度到底有多大,国内外一直争论不休。基金业绩评价只能做为投资者投资交易基金的参考。
五、基金制度的完善对基金业绩的贡献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建议: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为我国开放式基金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良好的基金公司运作的内控机制。
(三)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正在制定中的《投资基金法》应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并在总则中予以明确。有关民事赔偿的条款也应在《基金投资法》中占据重要地位。不论管理人还是托管人,一旦违反信托义务并给投资者利益带来损失,投资者都可以提起诉讼,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则要以自有资产赔偿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另一方面,应在现在《公司法》、《证券法》初步规定的基础上,引进发达国家的派生诉讼制度,特别是要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基金投资法》中予以明确。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这此工作都做充分了,对基金的评价将会更加公正与科学,才能让投资者真正选好手中的基金不被人左右。
参 考 文 献
://cn.morningstar.com,晨星网。
://.jrj.com.cn/,金融界。
天相投顾·培训部,《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辅导教材(2009)》。
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专家小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