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强化管理必须提高和统一思想认识。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强化管理,必须将金融监管和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分开。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强化管理必须走坚持合作制方向之路。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强化管理必须改革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明晰农村信用社产权。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强化管理必须改革农村信用社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强化管理应实行真正的民主管理
内 容 摘 要
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以来,各地农村信用社普遍按合作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工作,确立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管理的法人地位,各项业务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仍存在较大的缺陷,不论是县(市)联社,还是乡镇基层社都是法人,点多面广,缺乏强有力的行业管理;多年来遗留的不良资产和历年亏损挂账,使得农村信用社背上沉重的历史包袱;农村信用社人员素质差,经营管理比较混乱,基础相当薄弱。脱钩后,农村信用社多年积聚的金融风险逐步暴露,农村信用社面临严峻的形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强化管理势在必行。总体要求是:提高和统一思想认识,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实行真正的民主管理和增强服务功能。
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强化管理的思考
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以来,各地农村信用社普遍按合作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工作,确立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管理的法人地位,各项业务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仍存在较大的缺陷,不论是县(市)联社,还是乡镇基层社都是法人,点多面广,缺乏强有力的行业管理;多年来遗留的不良资产和历年亏损挂账,使得农村信用社背上沉重的历史包袱;农村信用社人员素质差,经营管理比较混乱,基础相当薄弱。脱钩后,农村信用社多年积聚的金融风险逐步暴露,农村信用社面临严峻的形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强化管理势在必行。总体要求是:提高和统一思想认识,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实行真正的民主管理和增强服务功能。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强化管理必须提高和统一思想认识。
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新型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既是一项金融行业的开拓性事业,又是一项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性事业,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富裕和农村的繁荣,关系到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当前,农村信用社具有其他任何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的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合作基金会被撤销后,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担负着重要的作用,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必须对提高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强化管理的思想认识。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强化管理,必须将金融监管和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分开。
行社脱钩以来,各级人民银行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在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监管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金融监管毕竟代替不了行业管理。实践证明,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与行业管理于一身,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往往偏离方向,一些利益关系难以处理,少数地方甚至粗暴干预农村信用社正常的经营活动和人事管理,给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当务之急必须尽快建立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组织,使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与金融监管分开,有利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的内部建设,强化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强化管理必须走坚持合作制方向之路。
尽管中央政策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取向对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道路有明确的定位,但现实中多次合作制试点失利,致使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规范,没有实质性进展,使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仍处在十字路口徘徊不前。其主要原因是对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道路疑虑重重,甚至把多年来由于“似是而非的农村信用合作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归罪于合作制制度本身,对合作制完全丧失信心,认为应放弃合作制而走向股份制,试图让农村信用社摆脱我国农村的弱势群体和弱势产业,用股份制商业银行替代合作金融,这种观点严重忽视了我国农村经济分散、由单个农户组成庞大的弱势群体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稳定作用。而且,农村信用社的生命力在于轧根农村,服务于“三农”,离开农村、离开“支农”,农村信用社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坚持合作制原则,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由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办成产权明晰、定位准确、服务灵活、业务公开、让入股社员信得过、管得住、权责共担、利益共享的农村金融组织,才是这个庞大群体所需要的生产要素,才能充当解决中国农村经济问题的金融主体。即使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随着农村经济的市场、商品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为农村信用社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用武之地,只要农村信用社坚持合作制方向,根据入股社员需要,不断拓宽业务范围,完善手段,为广大社员及客户提供现代化的金融服务,必将会得到更高层次的发展。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强化管理必须改革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明晰农村信用社产权。
农村信用社要成为真正的金融企业,必须是一个独立的产权主体,即拥有产权完全属于自己,有独立资本金,而农村信用社“似是而非的产权现状”,不仅制约其发展,更重要的是使越来越多的人对我国的农村信用社组织模式的争论不休,而且毫无意义的,事实上坚持合作制原则下是采取何种组织模式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明晰产权和产权模式的统一。
(一)、明晰合作制产权制度的基本前提是:坚定不移地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由入股社员所拥有、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并按合作社所有者的责、权、利相对称的合作制产权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和统一起来,形成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律依据。必须解决涉及农村信用社产权的历史包袱问题:一是大部分农村信用社由于长期以来体制不顺、治理扭曲、政府干预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大量不良资产及其资金损失无论从历史或现实的角度看,都应该由地方政府和国家承担,不应由合作入股社员承担。二是部分信用社历年的亏损,政府对于政策性造成的资不抵债部分也应承担,这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是改革过程中免不了的改革成本,也是迟早必须弥补的资金窟窿。国家在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中已有先例,对农村信用社可采用不同方式,但不应例外。只有在此基础上界定产权,进而开展合作制产权的规范,才有现实意义。
(二)、妥善处理现有的公共积累。
对于新老股金的产权界定比较合理的办法是:按年代、按额度适当给予有限的升值。部分经营状况较好的信用社,原有资大于债的公共积累:部分可按社员入股时间和份额适度增产增值,余下的仍作信用社资本积累,归社员所有。由于信用社之间的差别,可考虑在县范围内采用合并、联合经营等方式,以减轻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改革成本,从农村信用社整体的改革需要看,也是合理的。经济发达、形成较大规模的县级联社也可以将部分业务从合作制中分离出去,组建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但基层社必须坚持合作制,原有资本积累应归属信用社。
(三)、提高信用社增资扩股能力。
按照审慎经营要求,规定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水平。信用社要确立“立足社区、资本立社”的新观念,建立正常的增资扩股机制,调整资本结构,并努力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总的原则是:以农村和社区个体户入股为主,对于有实力、善经营的农民和农村法人企业,鼓励多入股以取得信用社的优先服务。农村信用社按照真正的合作制企业形式进行动作,努力实现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实实在在地建立起民主、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进行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而努力规避风险,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四)、合理设置股权结构。
第一,要体现为农服务的宗旨,突出入股农户占比。农户入股面不得低于总农户数的50%,企业法人股不得超过信用社股金总额的40%。第二,要明确信用社理事长、监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风险分担责任。第三,要实施股权分级管理。第四,要防止内部人控制。单个法人入股金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入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信用社职工按规定自愿入股,高级管理人员可适当多入股,但职工入股总额不得超过全部股本的30%。
(五)、对亏损社和资不抵债社要实行区别对待和逐步消化、求稳过渡。
这类社的历史积累和农民的股金已经亏空,净资产为负数,对这些信用社既不能一破了之,也不能让入股农民弥补损失。对这类社的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难点。现在看,比较可行的办法应当是实行新老划断,把已有的呆帐损失和亏损挂账核实数额,先由县联社作统一处理,采取综合治理和政策扶持等办法逐步消化。在扭亏之前不宜大面积的向农民扩股,对农民缴纳的核心股也不承担历史上形成风险的责任。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强化管理必须改革农村信用社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农民入股、由入股农民管理、主要为入股农民服务”的要求,农村信用社要真正体现民有、民营、民管。信用社所有权归广大投资入股的农民,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通过建立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适当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完善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职能。一是要吸收农村各类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等入股金额较大的人作为社员代表成为理事会成员,充分发挥他们参与管理、监督经营的作用。二是充分发挥理事会的经营决策职能和监督制约作用。根据信用社的实际状况,为提高效率,减少层次,降低成本,也可考虑将目前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合二为一,配备专职人员使经营决策和监督机制落到实处。三是实行理事长和主任分设制度,使决策、经营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理事长为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候选人,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由社员代表大会差额直选。四是信用社主任由理事长提名,报经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后,由理事会聘任。信用社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
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强化管理应实行真正的民主管理。
长期以来,不能真正实现民主管理,一是困扰着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改革,多次合作制规范失利,最明显的就是体现民主管理的“三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过应有的作用。出现这种情况一是人们对民主管理看得过于简单,好像只要制订一个制度就能实现。二是知道民主管理是一个好事,但真的要实行民主管理就会发慌,有怕农民素质差管不了的,也有怕自己失去权力的,近似“叶公好龙”。其实,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对于“三会”来说,民主管理无“法”可依,信用社好坏对自己无关痛痒。
(一)、只有实施民主管理才能使农村信用合作社名符其实。在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健全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就是要建立民主管理为主,以行业管理为辅的管理机制,民主管理方面重要有两个内容:一是要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体系,使决策人员的权力与职责、利益和义务相对称,彻底改革形式主义的决策体系,使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成为不同层次的决策机构。二是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完善和健全相对独立的内部监督机制,从管理体系上形成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使农村信用社名符其实。
(二)、信用社民主管理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有人担心民主管理管不好信用社,其实,农村信用社从来没有实施过真正的民主管理,历史上多次所谓“体现民主管理”都是一种形式。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辅相成,民主管理必须依法实施。农村信用社的性质、任务与商业银行有根本区别,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应该是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先导,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信用社及社员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民主管理才能真正实行,才能在农村金融服务中充满活力,才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综上所述,只有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和强化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才能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宗旨,及时、有效地为农民生产生活和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供现代化的金融服务。
参 考 文 献
1.《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陈东强,《银行与经济》2006年5期;
2.《农信社内控机制》,张建,《信合金融》2007年2期 ;
3.《农村信用社信息系统的现状及改善》,刘文丽2007年10期;
4.《农村信用社改革推进新农村经济建设探讨》,《经济问题》,周博年,2007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