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现状……………………………………………………1
二、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中存在的问题…………………………………………2
1、担保人和担保物不合法……………………………………………………2
2、担保能力不够………………………………………………………………3
3、贷款资料不规范……………………………………………………………4
4、低押物、质押物在贷款合同管理中不符合有关法律要求………………6
5、忽视担保方权利,使信用社痛失担保责任追偿权………………………6
三、成因………………………………………………………………………………7
1、缺乏法律意识………………………………………………………………7
2、缺乏科学的贷款管理和配套措施…………………………………………7
3、信用社制度贯彻不力………………………………………………………7
四、对策
1、加强《担保法》等法律的宣传……………………………………………8
2、加强制度贯彻,完善手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9
内 容 摘 要
担保贷款作为信贷风险管理中的一种重要贷款方式,在银行、信用社的贷款活动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是金融政策中规范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风险的主要手段。但是在《担保法》实施这以来,部分农村信用社在发放和管理担保贷款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担保合同不能够按合同规定履行和执行,担保合同不符合《担保法》等有关规定,致使许多担保贷款实质上与信用贷款无本质区别,这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形成了巨大的潜在风险。
论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担保贷款作为信贷风险管理中的一种重要贷款方式,在银行、信用社的贷款活动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是金融政策中规范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风险的主要手段。但是在《担保法》实施这以来,部分农村信用社在发放和管理担保贷款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担保合同不能够按合同规定履行和执行,担保合同不符合《担保法》等有关规定,致使许多担保贷款实质上与信用贷款无本质区别,这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形成了巨大的潜在风险。
一、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现状
据调查,某信用社2007年末贷款余额85269万元,从发放方式上来看:一是信用贷款余额35569万元,占贷款总额的41.71%;二是抵押担保贷款39786万元,占贷款总额的46.67%;三是农户联保贷款3568万元,占贷款总额的4.18%;四是质押贷款6346万元,占贷款总额的7.44%。从贷款质量上来看:信用贷款不良率为6.78%、抵押担保贷款不良率5.92%、农户联保贷款不良率1.96%、质押贷款不良率0.36%。
据上述数据表明:农村信用社为弱化经营风险,在发放贷款时大部分是采用的抵押担保方式。但从贷款不良率分析看,抵押担保贷款不良率居各类贷款之二,说明在办理抵押担保贷款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中存在的问题
1、担保人和担保物不合法
我国《担保法》第二章、第八章至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之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发现国家机关、政府职能部门、学校、医院等单位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例如:1997年某镇棉织厂引进先进项目。由政府担保,为该厂在该镇农村信用社贷款80万元。但是由于该厂无法引进技术人才,加之市场不景气,该厂濒临破产,贷款也逾期久欠未还,连利息都无法结清。该镇信用社依法起诉,要求该政府偿还该笔贷款,由于政府不是企业法人,没有财政能力,无法承担民事债务,于是出现了法院判决难以对政府部门执行的问题,致使贷款悬空至今。
又如,某县一所重点中学96年为搞勤工俭学,办了一个制药厂。由于该厂扩大规模资金不足,该校于以学校的名誉作担保为制药厂在该县的某一农村信用社贷款150万元。该制药厂由于在生产药物品种未选择好,市场滞销。生产出的产品严重积压,该制药厂也因此严重亏损。贷款到期无法归还本息,学校也无能力偿还。该笔债务给信用社资金造成极大的风险。以上的类事现象很多,其中,政府机关为一些贷款项目提供担保较为普遍。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具体要求就有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质押的财产才是合法的。反之,则是非法的无效。但在实践中与《担保法》相抵触的事常有发生。某局,1996年以其办公,宿舍综合楼作抵押申请借款450万元办一公司。信用社贷款部门在具体操作时,忽视了社会公益设施不能抵押且房屋已作价售给了职工。结果,因管理混乱,该公司成立不久就宣布破产,致使贷款逾期,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失去了物质保证,而只好望楼兴叹。
2、担保能力不够
《担保法》第三章第七条规定,只有具有作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能作为保证人。不具备作为清偿能力的人就不能提供担保。
理由是,借款人到期不履行清偿债务时,贷款人就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而保证人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这就是必然会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在实践中,信贷风险具体表现有:①无实质资产的行政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如,一些实业开发总公司、投资总公司、集团公司、一些乡镇企业的工业公司等名为公司,实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既无多少资产,也无多少收入来源,一般不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②保证人资产状况差,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超出了自有承受能力。③自我担保,借款人在信用社用自己的分支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取得借款,但实际上都只拥有同一财产。④相互担保,甲、乙双方相互保证向农村信用社借款。⑤连环担保,即甲为乙提供保证,乙又为丙提供保证,丙反过来又为甲提供保证。这种做法变相扩大了相互担保的范围,其实质是与相互担保无异。⑥抵押品价值不稳定。首先,抵押品价值不实,在实物抵押时,对贷款抵押品没有进行严格的科学估价,核定抵押值,特别是对房产、汽车等大宗资产往往出现了过高估价抵押品价值的现象,抵押物的实价与估价相差悬殊。收回抵押物难以偿还贷款。⑦用银行贷款作担保。即借款人虽然资产不少,但已借贷款也不少,自有资金较少。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不多,借款人用自己的资产作担保,实际上是银行已有贷款作担保。⑧虚设企业担保,即虚设一企业作为保证人,该企业实际上既无土地、人员、资金也无主管部门和法定代表人。完全是借款人凭空捏造,骗取贷款。
3、贷款资料不规范
借款合同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合同中应该明确贷款数额、用途、期限、利率及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实践中,一些借款合同要素不齐,一些条款不符合《担保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要求,致使担保合同失效或部分条款失效。存在的问题有:①担保借款合同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②无抵押物清单。③抵押物不对号,为日后清收债务埋下隐患。对抵押资产产权证书的专管是信用社控制贷款风险的重要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障碍重重。一是有的企业虽持有产权证书,但借款土地,房管或其他部门搞年检或用作其他证明,不愿交信用社暂管。二是有的企业对现有资产拥有自己绝对产权,但未办理产权证书,还有的企业自有资产正在形成之中,无产权证书。三是贷款具体物不明确,所有权价值模棱两可。四是协议上写:“信用社暂管相应的产权在证书”,而实际中却没有。有的虽有产权证书,但却是复印件;有的用建筑设计图纸或房屋平面图充当产权证书;有的车辆抵押缺少相应的所有权证明和购置手续等。五是无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在某些信贷员眼里,抵押登记只是一种形式,意义不大,又花钱又会事。尤其是一些金额较小的贷款,认为只要自己掌握有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就没有必要去办理登记手续。其实,抵押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手续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我国《担保法》规定,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特别是有价证券、房屋、车辆未到证券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财产,则视为无效抵押,抵押就统统等于形式。如:一个体运输户申请贷款7万元,以汽车作抵押,该个体户在商业营运中,因翻车造成汽车报废,信用社的信贷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时也未到车管所登记。汽车也无保险,现个体户外出打工,给家庭留下债务,致使信贷资金长期呆滞。
又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农村信用社借款500万元,并以该开发公司刚建成的两幢商品楼房作抵押。该公司借口说,“该两幢楼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而未将产权证交信用社占管,法定代表人只在抵押合同上注明以该两幢楼房作抵押。该公司用管理不善而宣告破产,信用社在申请债务保全时,才发觉,该两幢房屋产权早已办好,并以该产业证在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700万元。信用社失去了对债务的优先受债权,也只能摇头叹气。
4、抵押物、质押物在贷款合同管理中不符合有关法律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内擅自处理抵押物、质押物而不通知农村信用社,抵押物、质押物在抵、质押期间发生大幅度贬值时,信用社未按《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是足以使抵押物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要求抵押人及时补足。例如,1998年某公司以该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在某农村信用社贷款200万元,2000年该公司因产品供大于求而滞销。该公司已部分停产,但已抵押的机器设备变卖,由于支付职工工资,而未通知该信用社,给信用社信贷资金造成了潜在的风险。
5、忽视担保方权利,使信用社痛失担保责任追偿权。
主要表现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信用社到期不通知担保方,办理展期,也未征得担保方同意,导致担保责任自动失效。信用社在发放农户贷款时,多数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此期间,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过此期间,保证则无担保责任,信用社失去了担保责任的追索权。
三、成因
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
1、缺乏法律意识,一方面是信用社部分干部职工,平时对金融法规学习不够,特别是对《担保法》中的担保贷款的法定规定不了解,哪些物品、及权利可以抵押、质押,哪些人具有法定的保证人资格。用什么物品抵押及到哪个部门登记等不清楚。因此,在发放担保贷款时,有违背法规的行为发生。另一方面,一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不懂《担保法》,不知道自己应付什么责任。一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知法、懂法,但采取欺诈等手段骗取农村信用社贷款。
2、缺乏科学的贷款管理和配套措施。部分信用社在贷款运作上按传统的习惯作法,信用贷款占主导,担保贷款流于形式。加之,各种信用社管理机关在研究制定贷款管理上注重量化的多。(即投入量多少,回笼量的少,只知贷款收息率,风险程度怎样)。对于如何科学地加强贷款管理研究的少,配套管理措施更少,对违反放贷的信用社查处不严或搞“下不为例”。据调查,某信用社所辖7个分社,担保贷款虽然在报表上反映占全部贷款总额的45%,但是具体担保手续完善且足值的仅占25%。某些信用社为完成利润目标,转息为本,与借款人变换手续,而不通知担保人,使部分担保失效而资金受损。
3、信用社制度贯彻不力。贷款的“三查”制度在部分信用社流于形式。虽然按贷款管理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于贷款手续,签订了担保抵押合同。但对抵押物品的价值权属等情况只听借款人介绍,评估论价。并没有调查核实实物值价的真实性。所以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某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40万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并用该厂未生产的一幢厂房作抵押。借款不久,该企业这宗地因城市道路规划而迫使拆迁,企业也因经营不景气,严重资不抵债,造成贷款呆滞。该农村信用社信贷部门在发放贷款时,贷前调查不够深入,仅单纯以该厂房的评估价值抵押足值发放贷款。而对该厂经营亏损、经营管理跟不上及该厂房已早在城建拆迁规划之中等重要信息加以了解,而造成信贷风险。
四、对策
1、加强《担保法》等法律的宣传。首先,通过举办担保法律培训班、讲座、自学等多种形式,普及金融法律、法规教育,从而增强每个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效益观念。提高法律意识,真正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使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其次,通过举办《担保法》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使全社会对《担保法》都深入了解,增强借款人和担保人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2、加强制度贯彻,完善手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三查”制度,是信用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必须深入贯彻在发放担保贷款时,首先要对保证人的人格和资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保证人的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状况、财产状况、财务状况、负债状况,经济效益状况,偿债能力和信誉程度。只有信誉良好,有足够的资产,具有为借款人清偿所欠债务的能力,才可以作为保证人,切实阻止无能力担保行为的发生。再次,对借款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进行法律审查。借款合同应该包括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对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语、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记载清楚;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被保证的借款合同的编号、名称、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保证人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开户行及其帐号、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结算方式、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及方式、保证担保的金额、期限,借款人违约责任,保证人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贷款种类、数额、用途、期限、利率及偿还方式,抵押财产的名称、权属、规格、数量、处所,有效使用期及完好情况。抵押的原值的估价、抵押率、抵押财产投保的险种、险别的赔偿方式、抵押物品及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抵押物登记及合同公证材料、违约责任及抵押财产的处理方法等等。合同签定后都要有当事人各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和单位公章。保证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切实防止合同中存在的漏洞。据调查,某农村信用社在《担保法》实施以来,认真学习和贯彻法律法规,在发放和管理担保贷款时,认真把好了贷款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关口,几年来这个信用社累计发放了担保抵押贷款6000多万元,到期收回率达98.5%。
农村信用社要密切注意贷款期限内,保证人的变化情况,注意抵押物价值的变化情况,如果保证人在借款期限内,财务状况迅速恶化乃至破产,或者已失去保证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农村信用社应与借款人重新签订了保证合同,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抵押物在贷款期限内发生大幅度贬值时,农村信用社应要求抵押人增加财产,防止风险的扩大。
依法管理贷款资金,牢牢掌握胜诉权,保证信用社债权不受损失。首先,保证人必须具有保证资格;其次抵押必须有效、合法,必须严格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到办理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防止重复抵押或以次充好抵押。而且抵押物评估要真实,要进行保险,要妥善保管,严格防止丢失。质押必须严格审查质物的实际价值,权利质押还要审查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担保贷款到期后必须及时处理。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必须在逾期之日起6个月内向保证人发出代还贷款的通知书。必要时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合同明确为一般保证的,则只能直接诉讼或申请仲裁。如果合同中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农村信用社要及时与抵押人(出质人)协议,以抵押物(质物)诉讼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用以偿还贷款本息。协议不成,要及时向人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 考 文 献
1、陆永棣,《金融贷款担保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出版,2000年1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
3、徐洁,《担保物权功能论》,法律出版社出版, 200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