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的现实考察
二、化解我国农村金融风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相关建议
内 容 摘 要
摘要:农村金融作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中介,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基于自身各种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也积累了一定风险。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这些金融风险的存在不但会降低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效率,而且会危及社会的稳定。
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的形成与化解
近几年来,农村金融基于制度的、历史的以及自身的诸多因素的影响,也付出了高昂的社会成本—金融风险的加速积累和积聚,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占比过高,经济实力持续下滑,潜在经营风险越来越大,二是民间非法金融活动泛滥,特别是以私人钱庄、高利贷等形式存在的“地下金融交易所”,有的与地方权力相结合,有的与地方恶势力相结合,不但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损害了农民利益,而且祸害当地社会,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重要因素。如果我们对农村业已存在或潜在的金融风险不进行及时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那么,有可能导致局部金融风险的爆发。由于金融风险的高度传染性,局部的金融危机很可能引发成全局性的金融动荡,进而影响到中国经济、金融的可特续发展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作好农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农村经济环境的稳定,才能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
一、对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的现实考察
不同国家的农村金融风险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风险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要对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提出合理化建议,首先必须对其现状有一清晰的了解。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特有的“二无”特性,我们将其分为正规金融(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和非正规金融(主要是民间金融)来分别加以考察。
(一)我国农村正规金融的风险表现
1、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含义 风险现象,或者说,不确定性和不完全信息现象,在经济生活中无时无处不在,对于金融业来说,风险更是普遍,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金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事实上,以上每一种风险都可能导致贷款风险的产生或扩大。从风险引致的不利后果考虑,风险是在一定环境和期限内客观存在的,导致费用、损失与损害产生的,可以认识与控制的不确定性。实际上,风险既有可能带来不利影响,也有可能使未来收益得以增加,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将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定义为由于各种因素发生变化而对信用社贷款资产带来的影响,从而导致信用社贷款资产价值甚至企业整体价值发生波动的可能性。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表现为贷款资产损失或收益的不确定性或波动性,这种波动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收益的波动性,其原因在于固定的合同利率与变动的市场利率之间出现的偏差,使贷款资产的实际收益水平受到影响,另一方面,是指贷款资产损失的波动性,损失的波动性包含了数量上的波动性和时间上的波动性,数量上的波动性指本金和利息收回的程度,时间上的波动性,即贷款本息能否在约定的时间内收回。收益和损失的波动性可以用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权数衡量,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权数从10%到100%不等,涵盖了所有贷款资产,这说明,贷款风险的存在是普遍和客观的,人们只能认识,而不能消除,因此,美国花旗银行前董事长曾深有感触地说:生活的全部内容是管理风险,而不是消除风险。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就是用系统、科学的制度、方法和手段对贷款风险进行识别、预警和处置,增强信用社贷款风险的自我防范、自我控制和自我化解的能力,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
2、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加剧
近几年来,由于企业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农村金融机构(以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主)的贷款质量和赢利能力都出现了下降趋势。各级政府虽然已经采取了一些有力措施来减少金融风险,但农村金融机构的营运中仍潜藏着较大的经营风险。从流动性指标来看,活期存款的比重(农业银行)从2002年的80.65%增加为2004年的87.48%,而同期中长期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则从55.75%上升为64.30%,资产来源的短期化与资产运用的长期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从安全类指标来看,逾期贷款比重、呆滞贷款比重和呆账贷款比重3个指标都有所上升,农村金融机构的坏账风险有逐渐上升的趋势。从效益类指标来看,农业银行2004年的税后资产利润率为0.0499%,而且,部分省区的金融机构基本处于亏损状态。利润率过低也说明金融机构的长期风险有所增加。政策性金融机构方面,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状况同样不能让人乐观,虽然作为政策性银行,农发行的主要经营目标是扶持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其低利保本策略不能与一般商业银行的利润率相比,但是农发行本身毕竟不是慈善机构,其可持续性经营问题受到威胁。
3、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居高不下
在经济转轨时期,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从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现状来看,其中一个非常突出的方面在于: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不良贷款占比较大,信贷资产质量低下。截至2002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5147亿元,占贷款总额的37%,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资本金严重不足,经营已陷入严重困境 。而据央行统计资料显示,到2003年9月,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呆坏账为5000亿元,全国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仍高达30.3%,绝大多数农信社的不良资产率都远远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多数在50%以上,最高的甚至高达80%以上,资本金严重不足。即使国家利用票据置换1650亿元的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仍然有高达3000亿元左右的历史包袱亟待解决。另一方面,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国有商业银行同样被严重的不良资产问题所干扰。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最高,不良资产的比重一直在20%—30%左右 ,在农业银行所有贷款中,涉农贷款的不良贷款比率又是最高的。据统计,2001年末,农业银行专项不良贷款1817亿元,不良比率为66.35%,高于全口径贷款不良比率31.2个百分点,高于常规贷款不良比率38.24个百分点;在常规贷款中,涉农贷款不良比率为35.59%,高于全部常规贷款不良比率7.48个百分点。如果剔除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绝大部分未到期),则涉农贷款不良比率达42.76%,高于全部常规贷款不良比率14.65个百分点 。
如此巨额的不良资产,既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经济安全,又对农村金融的正常运行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导致整个农村金融必然缺乏为农业、农村服务的能力。当农村金融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时,还会明显地扭曲金融机构的行为。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当其面临破产的时候,其管理者往往会试图以高于市场的利率来吸引资金,继续投向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陷入困境的农村信用社希望通过支付高利率来吸引存款者的资金,保持其清偿能力,逃避破产。这样的赌博很有吸引力,因为即使破产,它也不增加信用社本身的损失。相反,风险的额外成本却要政府来承担。农村信用社积累了大量的不良债仅不仅使其有提高存款利率的动机,而且也有提高贷款利率的动机,尤其是扩大存贷款之间的利差,这一方面会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运营风险,另一方面又会造成对农村经济更为严重的金融抑制,制约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4、资本充足率过低
资本充足性是衡量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是否稳健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满足这一条件的前提下,金融机构的资本既能应付坏账损失的风险,又能保证金融机构正常运作达到盈利。因此,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要求金融机构达到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中国人民银行也对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提出了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的具体要求。但是,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根本达不到这一标准,如果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计算,2004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不足总社数的30%。据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调查,大部分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在2%以下,由于资本充足率过低,导致许多农村信用社面临巨大的流动性风险。如江西省有将近1/5的农村基层信用社有支付困难,需要县级信用社给予流动资金支持才能保证存款兑付的需要,有些地方如益阳、株洲、黄风3个地(市)的部分农村信用社甚至已发生了挤兑现象。从长远来看,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依然很大。
(二)对农村非正规金融风险考察
随着农业银行大量撤并其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实行农村到城市的战略的收缩,农村经济对于资金的大量需求刺激了民间金融、地下金融的迅速增长。而且,民间信用和融资多种多样的方式,如担保抵押借贷、民间票据贴现、各种协会和互助会等,使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在农村、农民贷款主要用于种养殖业的简单和扩大再生产,但是由于农业产品的特殊性,随着我国农村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农民面临着一系列的市场风险,主要有:(1)产品的趋同性。由于同一地域自然条件的限制及农民多年形成的耕作习惯,农民在种养殖业的品种结构上高度趋同;并且绝大部分农产在品种的选择上缺乏主见,往往“跟风走”,这必然导致同种产品的供给过多价格不跌,出现“谷贱伤农”的情形,农民收入因此而降低。(2)规避市场风险的手段不健全。就农产品的价格风险而言,可供选择的避险手段有远期交易、期贷交易、期权交易等,然而,农户却无法使用。我国广大农户的素质较低,即使有比较健全的金融市场,农户也不知道如何参与;而且由于农村的基础设施落后,信息闭塞,农产无法及时获得对自己有用信息,即便想利用金融工具为自己生产的农产品避险,也无法做到;何况对于绝大部分农户而言,都是小规模生产,单个农产的交易成本很高。这些因素都使农产的风险无法得到转移和分散,农户不得不被动承受市场所带来的一切风险。(3)农业结构调整的难度较大。与工业品的生产不一样,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并且有极强的季节性,因此,即使农户获得了市场行情,也不能像生产工业品那样“加班加点”进行“流水线”作业;同时,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农产不可能随时改变种植结构,收成的好坏绝大部分情况下只能由市场行情左右,这也是农业生产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由于目前对民间金融监管的相关法规还不完善,民间金融活动出现了一些诸如诈骗、恶意逃废债务、高利贷等,从而影响农村正常金融秩序。如温州苍南观美镇2002年就出现了利用标会集资240万元的诈骗案件,受骗群众达200多人,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而在中西部地区的地下金融市场,因经营形式单一,经营手段强硬,引发问题较多,政府态度虽然强硬,但是对其活动日常工作监管仅靠政府之力已很难完成,因此在日益活跃的我国民间金融领域已经积累了一定程度的风险。
二、化解我国农村金融风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是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与民间合作金融组成。一般来说,战略性强、规模大、耗费多、周期长、难盈利的项目适宜政策金融支持;规模比较大、耗费比较多、周期不太长,盈利比较大的项目适宜商业金融支持;规模不大、耗费不多、周期不长、盈利不大的项目适宜民间合作金融支持。因此,只有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的这三大组成部分,才能更好地满足农村各个市场主体的资金需要。
(一)明晰产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建立多层次法人治理结构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
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进程中,需积极总结和吸取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的经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组织结构,采用适合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和利于贴近农民现实需求的多级法人机制。首先,在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以一家或数家资金实力强、经营基础好的农村信用这为基础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允许其跨区经营。这不但可以弥补农行因市场定位调整而部分退出农村金融市场的空缺,也可以满足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对合作金融组织在现融资方面的更高要求。其次,将部分地区的县级联社变为一级法人,取消基层社的法人地位。目前,我国具有法人地位的信用社普遍规模偏小,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都很薄弱,以县联社为一级法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种缺陷。再次,将规模极小、经营效益差的信用社进行并购重组。考虑到边远地区农民群众的金融需求,可以设立非法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部等。此外,还需在法律上明确农村作用社的性质、地位,依法保护农村作用社的合法权益;扩大股金来源,建立适当的股权流动机制,用法律保护社员的选举权等多种权利;真正发挥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落实民主管理;建立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分担基金和农村信用社自律和外部监督机构,引入破产机制、竞争机制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二)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建制,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中坚作用
首先,由于政府金融本身具有填补资本市场空缺、引导公共产品发展、贯彻政府经济政策的特殊职能,而目前我国农业基础设施比较脆弱,农民的生产经营条件比较落后,我国也正处于加速工业化的发展时期,国家更需支持农业,确保农业稳定发展。因此,将国家的直接投入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展农业科技以及流通、信息服务等公共产品方面,帮助农民减少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这既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支农重要手段,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有效途径,同时也可使国家的有限财力支持与农民经营主体的自身努力结合起来,发挥出更大作用。其次,由于农业生产风险大,也需国家通过专门机构提供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弥补商业性保险在这方面的缺位,保证农民遇到大灾时生活的稳定。再次,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科技推广、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投资上,也需要政策导向性的信贷计划体系,以对国家支持或提倡的项目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或提供一定的政策性贷款,促进农业技术进步与农村经济的有序发展。
(三)引导和发展民间金融,发挥民间金融对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补充和辅助作用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基础上的农村民间非正式金融安排具有相当程度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可能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以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现代经济学研究表明,在经济交易中,如果贷款方对借款方的道德有信心,或者相信社会和制度压力的有效性,那么这种社会关系就可以起到抵押品的作用,可认为是一种抵押品化的社会关系,它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经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并节约信息搜寻成本和有关监督成本,从而增加借贷交易成功的可能性。根据上述理论,在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的我国广大农村,社会关系不仅不是经济交换的障碍,而且是促进经济交换的推动力量。建立在社会关系基础上的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其实是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具有生存的合理性,应该大力发挥民间金融对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补充和辅助作用。
政府应该在加大对民间金融监管的前提下,使农村民间金融享有与正规金融同样的待遇。扶持一些条件成熟、运行规范、制度合理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使它们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一是适当放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减少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允许民间以多种形式办金融业。二是在上述前提下,统一金融服务待遇,实行在融资、结算、汇总、转账、资本运营等方面提供无差别服务;在贷款审批、利率计算上应与其他金融机构平等对待;在贷款担保上采取统一的衡量标准,在上市公司的选择上统一价值标准。三是分步骤、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开展业务。四是在农村金融市场实施统一财税政策,包括财政提供长期低息资金或给予对民间投资适当补贴;统一城乡税制。
(四)建立起相关保险制度和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化解农村金融服务风险
农村政策性贷款保险制度和农村经济主体贷款抵押担保机制这两项业务是近年农户和农业企业贷款中的主要障碍,如果建立不及时,将对我国政府的和非政府的农村金融的成长极为不利。保险公司可以开办贷款担保业务,其保险的对象可以是借款方——农户或企业,也可以是贷款方──农村金融机构。另外,可以探索成立担保公司或担保合作社,由借款人(农户或企业)合资组建,否则,当发生风险损失时,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的损失得不到应有补偿。此外,还可以适时开展大宗农产品期货业务,分散农村信贷风险等等。总之,大力开发新型农村金融产品,拓宽为金融服务的范围,探索建立农村金融的风险防范机制,有利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建立、健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提供合理的保障机制。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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