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与全球金融活动的高度紧密结合,使全球金融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电子金融时代。“金融电子化是世界范围内的一场金融革命”。目前,完全手工操作的银行体系已经走向消亡,更加讲求速度和安全的现代化电子清算体系已建立,促进了资金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流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资金在跟着电子信息这个太阳走。” 金融电子化作为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国家和金融管理机构的密切关注。随着商业银行综合业务我国金融电子化经过了近三十年的发展,目前已建立起计算机和通信网络基础上的电子资金清算系统、柜台业务服务系统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功能的、开放的金融电子化体系,有力地支持了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了整个社会的信息化、现代进程化。
【关键词】:金融 电子化 风险 监管
【正文】:
一、金融电子化概念
(一)概念界定
金融电子化是指金融企业采用现代通讯技术、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提高传统金融服务行业的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实现金融业务处理的自动化、业务管理的信息化以及决策科学化,为客户提供更快捷、方便的服务,达到提升市场竞争力的目的。金融电子化的最终目标是建立集金融业务处理、金融信息管理和金融决策为一体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它的根本点是行业内部管理自动化与信息化,它是一种基于传统的、封闭的金融专用计算机网络系统。整体看来,金融电子化系统是对广义金融信息进行采集、传送、处理、显示与记录、管理和监督的综合性应用网络系统。它是一个多层次的、开放互联的巨型系统,处于一个不断发展、更新和扩大的状况。
(二)金融电子化的特点
金融电子化在近几年与互联网结合后,其发展的趋势展现出了新的特点,其重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微金融
与金融电子化展现的大数据不同,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造就了电子化过程中微金融的特性。从时下热门的金融创新产品来看,大多都是为了小微客户、小微资金提供的金融服务。民众对这些创新金融产品的热情正反映了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缺位。长期以来,虽然传统金融机构在金融电子化过程中的重点从账面朝着客户逐渐在发展,但是还未发展到对小微客户阶段。而多我国金融市场现状来看,国家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小型民营企业在这种环境中快速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着资金缺口,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30年GDP稳健地增长,国民手中累计了一定量的财富,但是缺少投资渠道。这种供需要求推动了金融产品的创新。传统金融机构在金融电子化进程中随着余额宝、财富通等产品的压迫,也开始加快发展面向小微客户、小微资金的微金融服务。
2.业务性
金融机构的电子化,是建立在银行业务的基础之上,借助电子计算机技术这 一手段,来达到金融扩散、金融创新、提供新的金融服务、增加赢利的目的。如果只是单纯地注重电子技术发展,忽视了金融业务的性质与结构,只能是缘木求鱼。如号称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SFNB(安全第一网络银行)最初只发展网络业务,但单一渠道制约了业务的发展,目前该行已在亚特兰大开设了一个营业网点,并计划增设更多网点。
3.效率性
在电子技术运用到金融领域之前,各营业机构都是使用手工操作,业务处理速度、业务信息传递速度极为缓慢,业务开展的范围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金融产品相对单一。计算机技术进入该领域之后,引进日常业务批处理,大大提高了处理日常业务的工作效率。随着计算机系统支持的ATM、POS终端、网络银行为代表的一系列电子金融创新产品使用,利用DDN或PSTN通过联机,存取款地域的限制,使持银行卡或存折的客户可以在任何营业网点或代理机构办理业务或消费。
4.低成本
借助电子技术的金融最大特点就是前期资金投入较大,后期费用相对低廉。与传统营业网点相比,具有投入人员少、资金划拨快、营业场地虚拟等特征。客户在自己家中就可以通过电话、计算机、网络等工具直接进行交易,也降低了客户的交易成本。据有关资料显示传统营业网点单位成本最高,是网络银行单位经营成本的107倍,网络银行的单位经营成本最低,仅为1美分。
二、我国金融电子化的现状
(一)当前金融电子化现状
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始于20世纪70年代,8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立了金融系统电子化领导小组,制订了我国金融业电子化建设规划和远期发展的目标。过去几十年里,随着计算机与信息网络飞跃性发展,金融行业也快速发展起来,并且展现出一种全新的风貌。金融业与计算机产业,信息产业的相互渗透与融合,创造性地降低了金融成本,加快了金融业务的自动化,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这就是金融电子化的主要内容。技术推进论指出,新技术特别是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金融业的应用是促成金融创新的主要原因。这说明在过去一段时间内金融的创新拉动了金融电子化前进的步伐,金融电子化的进程实质上就是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发展的过程:上世纪70到80年代是金融电子化的起点,金融电子化的开端正是由计算机的初始运用开始的。早期计算机的普及使得金融储蓄等业务从原始的算盘纸笔的人力手工帐转向了计算机更快捷准确的自动化操作。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通讯技术由原来的并行方式改为串联方式的技术革新。金融电子化也随之快速变化,在这段时间银行从小范围的互联发展成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使银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跨地域业务办理。而在新世纪的伊始,由于计算机信息与数据存储技术的进一步成熟,银行业有了将用户数据集中并处理的能力。在此基础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从网上银行到网上支付,各类依靠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服务纷纷出现,并且以极短时间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到如今,互联网更广泛地普及与更深入地运用,也使金融电子化发展出新的趋势。金融与互联网的相互结合,使金融电子化扩展出新的空间,凭依互联网的特性,发展出更便利、低成本、高自动化的金融经营与服务。
(二)金融电子化的安全需求
金融电子化安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对安全的需求是多方面的,不断发展递进的,需要制定合理的安全策略及安全方案来确保网络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审查性和不可抵赖性。对于金融电子化,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特点:
1、机密性
指信息内容只有特定方才能了解,要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就必须增加金融电子化的机密性。维护金融电子化信息的机密性是金融电子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2、完整性
信息的完整性包括信息传输和信息存储两个方面。在存储时要防止非法纂改和破坏存储的信息,在传输时要保证收方收到的信息与发送方的信息完全一致,才能说明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没有遭到破坏并且保持了信息的完整性。
3、可鉴别性
可鉴别性指辨别清楚客户的真实身份,而不是假冒和欺骗。这需要提供一种方法来验证声明的正确性。
不可抵赖性
不可抵赖性指信息的发送方不能否认已发送的信息,接收方不能否认已收到的信息。实现金融电子化信息的机密性、身份认证的可靠性、数据传输的完整性、信息的不可抵赖性和唯一性是保证金融电子化安全的关键所在。
三、金融电子化的风险
金融风险理论认为金融业高风险的一个体现是金融业务的连锁性,使得金融风险的传染性特别强,而在金融电子化进程中,互联网的兴起,金融风险的连锁将全随之拥有更大范围的感染性。这种不会被时间与地域而阻断的风险,会损害极大多数经济主体的利益,更可能会给社会经济行动甚至金融市场带来威胁。因此,应该明确我国在金融电子化、信息化、互联网化发展的崭新阶段面临的风险。
(一)移动支付领域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移动支付领域已经成为普通民众政党经济活动中的一部分。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已经发现移动支付存在许多漏洞,作为传统金融机构在移动支付领域的主要发展方向,非接触式IC卡已经渐渐发展出缺陷。为了使金融IC卡能够更加具有流动性,这种卡一般都有是匿名的,不挂失的。如银联的闪付服务,以圈存方式进行消费,但是消费时并没有对终端持卡人有效的验证手段,导致卡遗失或遭到盗刷的没有有力的救济手段。比如说人们熟悉的淘宝和支付宝,在用支付宝支付的时候也存在风险。漏洞平台乌云就在微博上称,淘宝和支付宝认证被曝存在安全缺陷,黑客可简单利用该漏洞登录他人淘宝/支付宝账号进行操作。目前,尚不确定该安全漏洞是否会影响余额宝等业务。新闻上也有报道,有用户账号出现资金无缘无故被划走的情况。再如阿里巴巴CEO卫哲和COO李旭辉因2010年有1107名客户存在欺诈行为而引咎辞职。阿里系高层引咎辞职的直接原因是2009年、2010年两年时间,分别有1219家(占比1.1)和1107家(占比0.8%)的“中国供应商”涉嫌欺诈。“中国供应商”是阿里巴巴国际平台的一项服务,供应商可借助“中国供应商”身份在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向海外买家展示产品,将产品打入全球市场。一些涉嫌欺诈的“中国供应商”在阿里巴巴平台上被授予“金牌供应商”,这些供应商诱惑海外买家购买笔记本电脑和电视机等家用电器,金额一般在1200美元以下,等钱到账后公司随之消失。受骗人向阿里巴巴投诉。阿里巴巴董事会于三个月前启动了“客户资质独立调查活动”,在揭示涉嫌诈骗的供应商的同时,发现阿里巴巴内部有近百名直销员工,为了追求高业绩高收入,明知是骗子客户而签约。阿里巴巴可能因此被动涉嫌民事欺诈,这对于阿里巴巴高度依赖信誉的电子商务平台来说,不啻为致命一击。阿里巴巴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自揭家丑,开展公关秀,暗示其诚信价值观,淡化负面消息带来的灾难性后果。更为严重的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西方国家已经发生了利用科技手段盗取移动支付端个人信息的手段。英国《邮报》与多家研究机构的一项合作调查显示,不少非接触式银行卡存在漏洞,窃贼可利用电子装置迅速窃取账户信息,盗刷卡片。英国的实践显示,金融IC卡的确存在技术漏洞,而由于金融IC卡是综合性记录消费习惯及银行信息,所以当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漏洞盗取的资金信息与账户信息,甚至会影响到更多的经济活动。
(二)平台领域的风险
我国金融电子化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以互联网中的平台为渠道。一方面,平台化的服务给传统金融机构使用者带来了低成本的便利,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平台本身所产生的风险也将全连带波及到金融体系的稳定。漏洞报告平台乌云在3月22日报告指出,由于携程网未符合规定的安全配置,导致包括身份证、银行卡号在内的用户信息或被泄露。随之而来,多家银行呼吁有盗用风险的客户应当尽快挂失并换卡。再如,在美国,系统停机1小时,信用卡系统损失260万美元,股票交易所损失645万美元。这正是基于互联网平台自身风险而导致的金融风险。并且由于各平台本身复杂的行业构建以及一个平台一般与多数传统金融机构相联系,一旦平台自身安全出现了风险问题,必然会造成大范围内全金融体系的风险,最后导致金融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三)云计算领域的风险
云计算在金融领域的运用以降低运行维护费用带来了快速有效金融决策反应机制,但在获得利益的同时,由于云计算的基础是大数据的存储与分析,这必然会带来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如果说移动支付,平台化的漏洞只是威胁到其参与者,那么云计算一旦运用到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其风险会是全国范围内的巨大问题。由于云计算依托的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型的网络,因此金融电子化与云计算结合,将不可避免的受到互联网安全风险的影响。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黑客的袭击,最近几年,网络攻击逐渐从炫耀性、个人化行为向经济利益获取、组织化行为发展。这意识,由于利益的驱动,黑客不再只是在互联网空间无目的随机的进行攻击,他们越来越有组织地针对传统金融机构进行袭击,其目的主要是以盗取用户信息来谋取不法利益。黑客活动产生的金融风险有两方面:一方面,如黑客攻击花旗银行,旨在盗取36万用户资料来牟利。导致用户信息泄露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黑客的攻击活动,使传统金融机构软件或硬件的损失,最终导致传统金融机构的正常经济活动不能持续的风险。
(四)信誉风险
信誉风险不仅影响单个金融机构,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建立和维护客户关系和业务关系的能力,而且危及整个金融体系,心理预期在金融风险形成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电子化技术应用的普遍性,在其他金融机构相同或相似的系统、产品出现问题时,客户的不信任可能会扩大到所有金融机构,负面的公众舆论极易扩散到整个金融体系,使公众对金融业的总体运行情况产生长期不良印象,如果一个全球性银行遭受重大信誉损失,将殃及其他金融机构,在极端情况下,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人员知识老化,不能掌握所用新技术或服务商技术的原理,客户缺乏安全意识,在不安全的传输下使用个人信息如帐号、密码等,使罪犯通过机密信息访问客户帐户;第三方欺诈,如黑客攻破网页,故意修改、传播不利信息,或客户完成交易后否认交易发生,要求资金偿还,但金融机构缺少有效的追查手段。 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电子报表、电子文件、电子合同等无纸介质的使用,无法使用传统的签字方式,从而在辨别真伪上存在新的风险,电子商务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消费者对网上交易的信任程度,电子商务的信任风险实质是由网络交易的虚拟化造成的,首先是买方信用风险。在网络中个人可以任意伪造信息,可以伪造假信用卡骗取卖方商品。从而给卖方带来风险。然后是卖方信用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消费者不可能全部掌握商家商品信息。卖方商品信息不完全、不准确或商家过分诱导消费者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行为;另外,卖家单方面毁约,不履行交易,也会对买方造成损失。
三、金融电子化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一)现有监管原则失当
我国金融监管的原则是将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置于监管当局的监督之下,通常不干涉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着重从建立制度、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角度进行监督和管理,在监管体制上采取分业监管的办法,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委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随着我国金融电子化的不断发展,这一监管原则正经受严重挑战。
(二)传统监管方式失灵
随着电子化系统日益庞大复杂,产生大量无纸化交易,不仅无凭证可查,而且一般都设有密码,监管当局无法收集到相关资料做进一步的审查,造成监管数据不能准确反映银行实际经营情况,一致性遭到破坏,现场检查更为困难,加上我国还未形成一套真正有效、规范、并适应金融电子化业务发展的现场检查准则,使得现场监管表现出较大的非规范性。现场监管的困难,使得对非现场监管的要求相应提高,监管当局必须完成主要监管方式向非现场监管的转变,而这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主要问题包括:一是报表缺少环境性、附记性信息,监管对象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书面分析报告等现行资料;二是报表缺少结构性信息即分部信息和细分信息;三是监管指标体系缺乏普遍适用性。
(三)原有监管手段失效
金融监管的手段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法律法规所拥有的权力和进行金融监管所采取的方法。金融电子化使金融活动所涉及的主体和范围扩大,削弱了监管当局的权力,传统的监管手段失效。金融立法滞后导致依法监管困难依法监管是金融监管的一个普遍原则,金融电子化的发展使金融创新的速度和种类不断增多,一项创新业务或创新渠道往往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的限制,造成法律无法约束的“真空”。我国金融立法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金融监管失去依据,易于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和竞争无序,扩大了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监管手段落后致使效率低下我国金融机构的电子化建设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获得了飞速进步,相比之下,金融监管当局的电子化建设进展缓慢,造成与被监管对象的电子化差距不断加大,对金融业务规模扩大产生的巨量信息,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采集、加工和传输手段,更谈不上对信息进行有效分析和综合利用,严重制约监管职能的发挥。面对金融电子化产生的大量金融创新工具,监管当局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指出,我国金融市场对金融衍生工具和中间业务有迫切的需求,而央行不敢审批,因为很大程度上监管能力达不到,监管手段的落后严重制约了对金融创新的推进,影响了我国金融业整体效率。
(四)金融监管内容扩大
金融电子化使金融机构、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市场发生了根本变化,对金融监管的内容提出了更广的要求。监管当局不仅需要对传统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还要应对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和电子化技术应用的挑战。金融电子化技术推动了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加大了金融业竞争的激烈程度,金融风险呈现出与技术密切相关的特点,除传统的风险来源外,技术因素比重加大使金融风险复杂化,因此我国在金融监管的实践中,必须将金融业技术的应用纳入监管的范畴,目前在此方面离金融电子化建设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在金融电子化技术普遍应用的前提下,技术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己成为一种不得不采取的手段,而非出于竞争优势的需要,特别是面对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传统的电子化业务系统应用实施周期较长,可以经过充分测试后再投入使用,但在激烈竞争的压力下,金融机构被迫在极短的时间内开发出新的电子化业务系统,在极端的情况下,从概念到产品的推出甚至只有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加大了风险管理难度。
完善我国金融电子化风险与监管的策略
(一)加强建设金融电子化基础设施体系
在我国当前金融电子化整体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加强金融电子化基础设施建设,可以为金融业电子化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使微观金融主体能够专一从事核心业务,从而加速金融体系的发展,有效降低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其中支付体系的现代化有助于解决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尽快建立一体化的支付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零售支付系统,规范和促进我国网上支付的发展,是我国当前的一个迫切任务。信用是现代金融赖以生存的基石,良好的信用体系可以有效减少金融运行活动中的摩擦,降低经营成本,监管当局必须利用电子化技术,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使之成为培育完善我国信用水平的重要手段,有效降低金融业的经营风险。提高我国金融业经营效率的一个方向是发展个人金融服务,个人信用日益重要。个人联合征信在西方国家己有150多年的历史,我国监管当局应努力建设全国性个人信用评级系统,从银行、证券、保险等来源获得准确的个人信用资料,作为个人信用的基础,一步到位,建立全国性信用数据中心,跟踪个人信用记录,未来数据来源还要扩大到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
(二)加快建设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
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和谐稳定社会的一项重要战略目标。法律,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基础依据;法津,是当公民权利受侵害时,最强而有力的救济。金融电子化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一部分,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从金融电子化在新阶段展现出来的风险来看,不论是以什么方法,其主要都是以公民个人账户信息与资金信息的泄露来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那么如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犯时,如何对其救济就成为我国金融电子化完善的重要问题。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兴起,黑客攻击、网站泄露、网上违法个人信息买卖等问题越来越成为我国金融电子化中个人信息安全的核心。那么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法律法规应当在互联网上作出延伸。但从我国现行的互联网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现有的78件网络信息法律规范中,没有任何一件专门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规定。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依据,会给法律的施行带来困难,也给违法分子留下法律漏洞。因此,为了解决日益严重威胁金融市场稳定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我国应该加速建设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
(三)传统金融机构自身加强风险控制机制
要使金融市场稳定高速的发展,除了由外部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更需要金融机构自身加强风险控制机制。传统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了解自身经营服务环节的同时,能够最灵敏的感受金融市场的波动。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应该采取积极的行为创建集识别、评估、控制、评价为一体的风险控制机制。而为了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各金融机构应该更重视科技复合型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在风险控制环节中,由于金融电子化与互联网的结合,表现出与实体经济活动截然相反的虚拟性。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如何能够有效的对风险进行控制和调节就是一个新问题。互联网的架构是由代码组成的,而代码就是互联网空间的法律。不同互联网架构,就像各类法律法规一样。能够灵活而有效地规制互联网中的各类风险。因此,使用代码等计算机编程语言,成为互联网空间内控制风险最有效的渠道。在此基础上,传统金融机构应该不仅限于培养金融人才,更应该培养熟悉互联网环境与代码编程的新时代复合型人才。
(四)建设动态、高技术的金融监管体系
法律只是对风险作了最基本的保护和限制,对金融电子化来说,金融市场监管应该对法律起到细化和补充的功能。一方面,由于金融电子化现阶段更多的呈现出的互联网特性。金融业务的风险既有传统的风险,也有由于互联网技术形成的新风险,其相应的监管应该是高技术的监管。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金融市场的监管应当是与现代金融电子化进程相匹配的运用高技术监管方法和策略。2013年银监会施行的《中国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试点就是对高技术监管一种积极尝试。这是银监会首次来监管传统金融机构,而大数据正是互联网时代重要的科技手段。另一方面,金融电子化过程中监管应该是动态的。由于互联网科技日新月异,这迫使着金融电子化也快速发展变化。而金融电子化快速变化,使之可能出现的问题也是快速更迭着。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对于这种复杂变化的情况,更需要从监管的角度进行保护和限制。监管机构要以一种敏锐的视角积极观察金融市场的变化:在风险还未产生时设法避免,在风险突然降临时,快速反应。因此,对金融电子化的监管应该是动态、高技术的监管。
结尾
综上所述,从我国金融电子化的进程来看,我国现在正朝着进一步的信息化、网络化发展。在金融与信息技术、互联网相结合的过程中,有效地降低了成本,加快了自动化建设,减缓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金融电子化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风险,而我们应该以积极和态度从法律、监管、金融机构自身等方面加快建设。在信息时代,中国正面临巨的挑战。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电子化正从两端逐渐地靠拢。在未来,金融与互联网更深入的结合,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相互结合竞争,定将造成一股由金融创新带来的强大推动力,富强我们的国家。为了达到这一点,在金融与互联网结合的阶段更要求平稳高效的金融市场作为前提。因而在金融市场中作为基础的传统金融机构担负了比以往更多的责任。可以预见在近5年到10年内,我国金融市场稳定还是更多依靠传统金融机构。而在10年后,必将产生更复杂的金融形势。因此,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新局势,传统金融机构现在应建立更快速有效的反映机制对应如今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典型金融信息化、互联网化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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