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情况
二、实施资本监管对中国银行业的积极影响
三、实施资本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四、我国银行业的应对策略
五、结 论
内 容 摘 要
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开辟了各国金融监管合作的新局面,为出台全球统一的监管标准奠定了坚实基础。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巴塞尔协议Ⅲ》重点明确了资本数量与质量协同提高、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的总体要求。巴塞尔协议在中国的落地对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发挥了积极影响:在金融监管层面,银监会参考巴塞尔协议相关内容,制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被誉为“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在银行管理层面,强化了资本充足率要求、推动了高级风险计量方法的使用、促进了业务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优化银行业务结构、推动资本补充工具的创新和资本积累、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传播。在实施资本监管过程中面临的资本监管实施时机、资本补充渠道有待拓宽、高级计量方法较为复杂等问题,银行业应从转变经营模式、加强资本补充、强化风险管理等角度入手,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积极适应有关要求,实现健康稳健发展。在监管政策层面,建议针对高级计量方法复杂程度高的问题寻求简单、可比、一致的风险计量方法;结合目前大型银行主导金融市场的现实情况重点加强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以防范其“大而不倒”产生的道德风险。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银行;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一、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情况
(一)、巴塞尔协议在中国的初步推广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二)、巴塞尔协议在中国的正式落地实施
2009 年我国正式成为巴塞尔委员会会员,承诺逐步推动国内银行业风险管理相关指标达到国际监管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巴塞尔协议在国内的实施与落地,提高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借鉴国际标准,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国际先进经验与我国现行监管政策的衔接的基础上,于 2012 年 7 月下发 2012 年第 1 号主席令,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我国成为巴塞尔委员会会员后为落实巴塞尔协议相关要求出台的最为综合和权威的监管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已于 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二、实施资本监管对中国银行业的积极影响
(一)、对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巴塞尔协议在我国落地严格了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通过监管压力的传导,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有了显著提升。2004 年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提出资本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全部信用风险和部分银行的市场风险进行加权风险资产计量并计算资本充足率。此后我国银行资本充足情况有了明显改善,仅用了 7 年时间就完成了从 8 家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到 281 家银行资本充足率全部达标的重大突破,并实现了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从 2009 年末 11.4%至 2012 年末 13.25%的逐年递增,资本充足情况达到了办法实施以来的最高水平,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增强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二)、对我国银行业资本补充机制的影响
在资本补充方面,巴塞尔协议在我国落地推动了资本补充工具的创新,促进了银行的资本积累。《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定义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权益和留存收益,银行难有创新空间。但对于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工具,《巴塞尔协议Ⅲ》虽提高了它们的质量和吸收损失能力要求,但并不排斥其债权属性,只要满足其资本定义中所要求的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合格资本。以国际先进银行的资本补充操作经验来看,一级资本补充主要依靠发行优先股和永续债,二级资本补充主要依靠发行二级资本债。为推动资本补充工具在国内的创新、发展,银监会会同证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对优先股的申请、发行等操作进行了规范。国内银行业资本补充机制在巴塞尔协议落地过程中有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拓宽了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来源,缩小了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
(三)、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影响
在各类风险计量方面,巴塞尔协议在我国落地推动了银行业高级风险计量方法的使用,提高了风险管理水平。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整合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内容,确定了标准方法和高级计量方法两种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式:信用风险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可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进行操作风险计量。高级计量方法在国内的推广和使用正是巴塞尔协议在我国银行业落地生根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银监会已正式核准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六家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相较于标准法,高级计量方法的建立能够基于银行自身客户结构、担保构成、行业情况、地域分布、损失回收等差异化因素更加有针对性地准确计量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最终科学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总体来看,使用高级计量方法计量的资本充足率要高于用权重法计量的资本充足率。
(四)、对我国银行业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的影响
在银行资产规模及业务发展方面,巴塞尔协议在我国落地促进了银行业务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近两年来,在资本补充渠道有限和资本回报要求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各商业银行为满足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要求,均放慢了资产规模的扩张脚步。前些年快速发展抢占市场份额的粗放式发展理念风光不再,取而代之的是根据资本补充计划科学设置业务规模的可持续发展经营。
三、实施资本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巴塞尔协议在国内的落地实施给银行业带来了诸多积极影响,促进了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把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依旧面临着资本监管实施时机把握、资本补充渠道有待拓宽和风险计量高级法过于复杂等实际问题。
(一)、资本监管实施时机的把握
截止 2015 年末,我国商业银行评级资产充足率为 13.45%,远超《巴塞尔协议Ⅲ》和国内监管制度 10.5%要求,提前 3 年超额完成资本充足率改革要求。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巴塞尔协议Ⅲ》是在 2008 年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其目的是加强银行业的风险管控,但未考虑银行业业务发展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危机蔓延大背景下,过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就会成为银行业业务发展的“紧箍咒”,部分银行会受制于资本充足率要求而减少信贷投放,从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战略的实施效果。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应该经济下行期发挥其逆周期作用,发挥政策导向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国进出口和基建业务的开展,以降低经济波动,不应该因其资本充足率的降低而限制其政策传导成效。总体来说银行业资本监管是必要的,是金融系统稳健发展的保障,但其标准也不是越高越好,过高的资本要求是对资本的浪费。
(二)、资本补充渠道有待拓宽
目前资本补充的大门往往是向资质更为良好的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放的,中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资本补充依旧存在困难,很多中小银行只能寄希望于股东注资或 IPO 来进行外部资本补充。在现在资本市场不太景气的背景下,通过发行优先股或二级资本债来进行融资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认同。监管机构在规范资本补充工具的管理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强推广力度,提高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审批比例,拓宽其资本补充渠道。
(三)、高级计量方法过于复杂
高级计量方法实施提升了风险管理水平,有效增强了银行对风险的识别和计量能力,提升了风险敏感度。但相较于通过资产分类并赋予相应风险权重的标准法,高级计量方法通过建立内部评级模型量化违约概率,其计算方法和数据处理都要复杂的多。近年来,只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通过了银监会高级计量方法的审查验收。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推行高级计量方法开展内部评级模型建立过程中主要面对建模成本较高和数据样本不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模型建立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据估算内部评级模型的完备构建需具备经验的 200 名资深员工,连续开展 5 年的工作量。另外,根据银监会要求,在模型经银监会验收合格前提交申请的银行需在内部全面应用模型三年,也就是说在三年的时间内需要新老计量方法的并行,无形中增加了运营成本。如此大规模的投入对于中小银行来说绝对是一笔战略性的重大支出。
四、我国银行业的应对策略
巴塞尔协议有关要求在我国银行业的实施和监管机构开展高标准的资本充足率及全面风险监管是新常态下的发展趋势。为降低高资本充足率要求给我国银行业带来的业务发展限制等方面的负面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拓宽资本补充渠道、转变经营模式、加强风险管理等重点环节入手,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积极适应有关要求,实现健康稳健发展。
(一)、经营模式转型
多种渠道的资本补充能在短时间内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但是在“融资-放贷-再融资-再放贷”这种粗放发展的方式下只能解决银行特定时期的一时之需,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进入二十一世纪,高投入、高产出的发展模式已被彻底摒弃,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以科学技术创新为主要经济增长动力的发展模式成为新时期发展方向,资金和劳动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正在逐步缩减。因此,为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解决资本充足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需顺应经济形式变化的特点,加快推进经营模式转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调整过度依赖信贷业务的高资本占用经营模式,积极开展风险权重较低、资本占用较少、利润水平较高的零售业务、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加大个人理财、抵押贷款、消费类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低风险权数零售业务的资源投入;进一步提高信用卡类业务、支付结算、代理业务、理财业务、咨询业务等资本占用低的中间业务的占比,逐渐由低附加值的代收代付业务向产品代销、基金托管等高综合收益品种发展,从而实现由表内业务传统信贷业务为主的盈利模式向表内业务与中间业务、表外业务并重的业务模式转变。
(二)、加强资本补充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计划、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并结合监管要求,制定科学、可操作的资本补充规划,通过及时、动态、可持续地资本补充,保持与资产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吸收能力。强化内源性融资资本补充。在二级市场进行股权融资是我国上市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渠道,前些年上市银行已习惯于将增发股票作为获取资本补充的解决之道,融资后却不重视银行运营过程中的资本管理,以至于资本充足率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就又濒临监管红线,不得不再次增发股票向资本市场“伸手要钱”。因此,商业银行应逐步降低现金分红比例,采取转增股本的方式分配利润,建立稳健经营的发展观念,通过自身利润留存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风险管理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金融机构,其经营本质就是承担、经营和管理各类信贷风险,通过有效的定价管理和风险管控措施降低、转移、覆盖风险,并获得超额收益。在利率市场化利差逐渐缩小且银行间竞争越发激烈的背景下,银行只得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完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提高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优化客户结构。
五、结 论
在巴塞尔委员会主导下制定的《巴塞尔协议Ⅲ》传承了《巴塞尔协议Ⅰ》以资本充足为核心的监管理念,沿袭了《巴塞尔协议Ⅱ》以三大支柱为基础的管理框架,并在提升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杠杆率指标作为补充,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流动性风险的管控,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全面的风险管控标准。在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覆盖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已成为全球一致认可的金融监管标准和风险管控目标。2011、2012 年我国银监会正式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文件,促进《巴塞尔协议Ⅲ》在银行业的落地,强化了资本监管的理念。通过近四年的逐步推行,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产生深刻的影响: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强化了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在各类风险计量方面,推动了银行业高级风险计量方法的使用;在银行资产规模及业务发展方面,促进了银行业务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在资产配置管理方面,有效引导银行业不断降低新开展业务的风险承担,优化了银行业务结构;在资本补充方面,推动了资本补充工具的创新,促进了银行的资本积累;在收入组成方面,促进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在银行风险管理文化方面,有效的促进了风险管理文化的传播。《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为我国银行业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加强资本积累、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资本监管实施时机、资本补充渠道有待拓宽、高级计量方法复杂程度较高等方面的问题。为克服资本监管所带来的困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练好“内功”,从转变经营模式、加强资本补充、强化风险管理等角度入手,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积极适应有关要求,实现健康稳健发展。针对高级计量方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复杂程度高的问题,和目前大型银行主导金融市场的现实情况,在下一步巴塞尔协议及监管制度的修订过程中,建议寻求简单、可比、一致的风险计量方法,在提高风险敏感度的同时降低风险计量的模型成本和监管成本;重点加强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以防范其“大而不倒”产生的道德风险,以保证金融市场稳定性。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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