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的关系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缺陷
三、有效维护金融竞争秩序完善金融监管的相关建议
内 容 摘 要
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竞争秩序的重要机制,在我国金融监管存在一定缺陷的情况下,金融市场竞争中存在同质化竞争和违法竞争等诸多问题,不良竞争秩序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本文研究以金融监管和金融竞争的关系出发,分析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维护是金融市场竞争秩序的相关建议,以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金融竞争秩序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等。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竞争;缺陷;完善。
金融监管与竞争
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迅速席卷全球,使得金融市场的风险威胁再次显现。在本次危机中,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足,导致房贷风险在整个金融系统内部形成过度影响,是造成危机爆发并扩大的主要原因。全世界都将目光转向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上,我国也同样开始重点关注金融监管体系。一直以来,我国都在不断的深入发展金融市场,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金融市场建设存在较大的缺陷,相配套的金融监管机制也存在较大的不足。因此,在金融危机后,我国也同样需要思考当前金融监管体系的实际情况,重点分析当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寻求解决之路,这对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稳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的关系
(一)金融监管体系概述
金融监管,简单而言就是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对市场的主体及市场行为的监督与管理。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是控制金融市场的风险,这就需要对金融市场的风险有所了解。从广义上来说,风险是事物发生的不确定性。金融市场的风险主要是金融市场主体行为的不确定性导致的市场收益的不确定性。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实施分业监管模式,对保险市场、股市、信托业及商业银行实施业务的分别监管。由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央行对四个主要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信托业监管权力分散于前三个部门之间。其根本在于目前我国实施分业经营,因此各部门对各分业市场实施分业监管,制定市场运行法规与政策系统,约束市场主体行为。并有权行使行政和经济职能,调控市场行为,或惩罚市场行为等。
(二)金融竞争概述
金融竞争就是金融市场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市场竞争,包括商业银行、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组织之间的市场竞争。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竞争秩序不容乐观,在各金融行业领域,由于分业监管的限制,金融创新无法得到有序发展,金融市场竞争存在显著同质化,这就导致大量的金融市场价格竞争不断扩大。而在商业银行及保险等特殊领域,由于价格的相对垄断,金融市场竞争中一些参与主体采取不正确的业务扩展手段促使业务发展,忽视市场风险等,导致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业务中风险损失有所扩大。而在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等的市场竞争中,大量的信息舞弊等行为不断发生,暴露出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的现实问题。
(三)完善金融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性
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是金融市场发展背景下,关系经济状况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稳定性的重要因素。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金融风险进行的管理,能够预防经济危机发生等。金融监管对于现代我国经济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十分重要。
良好的金融监管能够对金融秩序产生较大的影响。一方面,金融监管通过对金融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及约束,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有效避免金融市场不良行为发展。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的效果发挥能够对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等产生影响,金融监管效果的发挥必然需要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等内容逐渐完善,这能够促进金融市场在严格有序的法律环境下实现更好的发展,促进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市场效率的提升等。鉴于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我国应该不断的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才能够更好的维护金融及经济市场的发展等。
(四)为维护金融市场竞争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一系列努力
在进入2011到2012年初,我国为更好的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不断努力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纷纷出台一定的新措施,力求完善金融监管,并提升监管能力。例如,证监会提出系列的改革方案,并对股市监管提出系列的控制手段,开始着手强化监管系统内部的管理,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银监会也对银行业的收费、业务扩展等提出规定,在刚刚过去的第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对业务收费及业务风险等进行不同方式的公开披露,也是银监会的一定成果。保监会更加重视保险业的合理扩展,并对保单的风险分担等提出新的构想,对于保险代理人市场的管理也更加重视,在此情况下,保险监管将逐渐得到提升。但是,在信托业监管方面,我国仍然存在较大的不足。并且虽然银监会、证监会和保险会在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进行着系列的努力。但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整个系统存在的弊端无法由一个部门解决,也不是当前有限的改革能够解决的,在这一系列的监管完善中,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一些不当竞争问题并没有得到显著改善,金融市场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这就需要全面分析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缺陷病加以治理。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缺陷分析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竞争秩序较为混乱,一些威胁金融市场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这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的,对于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存在的缺陷需要引起重视。
(一)分业监管缺陷凸显
目前我国对金融市场实施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监管模式,严格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业务的范围,并且明确禁止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其他资本市场业务,这使得我国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分散。监管组织只能够被动的进行分业监管,部分相容市场的监管存在漏洞,促使整个监管系统弊端增大。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金融市场风险事件的处理往往涉及多个领域,这就要求多部门合作,但是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较差,也导致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效率不高。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我国金融系统的监管效率不高。以信贷业务为例,银行资本在流入贷款公司开拓新市场业务后,并不受严格的银行业监管机制监管,而在现行贷款公司监管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出现混业经营监管的漏洞,将导致混业经营模式的运作偏离金融监管原则,可能导致风险加剧。其次,在分业监管情况下,混业经营的各主体关系并不能得到全面确定,无法形成明确的法律体系来确保体系内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混业经营中权责不明的情况,对于风险的控制和承担等缺乏法律约束,导致各主体行为存在更大的自由性,进一步加大了风险的可能性,并且在风险发生后对于风险的应对和承担等问题并不能得到全面解决,这也使得在市场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存在一些额外的风险。
(二)监管主体存在缺陷
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目标并不明确,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的市场监管重点不同,其目标也不同。但是核心主要在于保护投资者,然而,在过去的几年,我国金融市场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工作却没有明显进展。在三大监管组织下,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权责分工不明确,尤其是对信用市场的监管,这一与三大监管组织均存在密切关系的市场部门,多头监管和监管盲区普遍存在。证监会、银监会与保监会在信用监管中都具备一定的权利,但是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各自的权利进行约束,也没有对其监管的行为进行控制的机制。尤其是我国三大监管组织内部的权责不明,且缺乏有效的权责监管机制,也导致我国三大监管组织的权利过大,权利形式中存在偏差,并且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导致个人因素对监管的影响扩大。我国金融监管在当前的分业监管、权责不明且法律体系建设存在不足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无法形成完整的系统化监管,这使得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些行为缺乏监督,一些主体在不合理的自由空间内随意发展,对于金融市场的威胁较大。例如,目前我国评级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相对混乱,并且各机构的素质良莠不齐,也使得一些不良竞争行为不断的破坏薄弱的行业环境。就目前我国的部分评级机构而言,对行业使命及其社会责任感的认识与追求程度远低于短期利益的追求,这就形成在发行人或者说评级对象为之提供服务费用这一主要收入的情况下,存在一些为争取利益收入而许诺非正当评级结果的行为,这样的恶性竞争将直接导致评级结果的失效和评级机构道德的沦丧。而在缺乏对该市场的监管情况下,信用评级市场的不良行为在我国一直存在并且不断扩大,需要引起重视。
(三)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金融系统内部的监管协调机制缺乏,一方面,各监管组织对市场的监管标准与权限不同,分别实行独立监管的情况下,对于共同市场的监管表现出多头监管,对于某些模糊市场的监管存在缺失。另一方面,监管组织内部,核心机构与派出机构之间的监管协调不高,派出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地方政府的附属部门,对于监管职能的行使存在偏离监管权责的现象。虽然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中对金融产品的市场透明度逐渐提高要求,但是也只限于银行业有限的费用公开,上市公司保守的信息披露等。在此情况下,我国金融市场产品的透明度不高,尤其是风险的公开性不大。这使得市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对于产品及风险信息的收集不对称,市场的公平性趋势,对于最广大的中小型投资者投资行为发展不利,也导致整个金融市场存在不稳定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组织内部的权责不明,导致监管效率不高。以证券市场监管为例,虽然我国形成证监会为主体的股市监管机制,但实际上,证监会在股市监管中并没有真正的实现独立明确的监管机制。证监会监管属于行政监管范畴,在组织的运行及权责方面完全依据行政管理进行,这就使得证监会监管实际上集中于行政监管方面。我国证监会并没有对委员会运行机制的管理,不能够保证委员会决策有效。经费开支等源自于行政拨款及市场征费等,但是市场征收费用全部归属国库,使得经费没有形成独立机制。在此情况下,实行集中型管理的股市监管,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建立其高度独立的权威监管组织。
(四)监管执行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三大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以行政干预为核心,其监管的手段与方式过于单一。以证监会为例,证监会对股市的监管权力过大,这就导致对股市监管的行政干预存在过大的行为。这是因为从证券法内容来看,我国证监会权利较大,从上市公司的发行审核及市场准入,到上市公司的组织管理及市场行为,以及其他股市相关的行为等进行监管。在此情况下,证监会成为股市的监管者与决策者的双重身份,作为监管者证监会需要对股市的综合主体及行为进行监管,而作为决策者证监会对各项事务可以直接决策,这就使得证监会对股市的监管陷入过度行政直接干预的问题。证监会在过去的几年不断的增强监管力度,对于上市公司行为及交易行为的监管扩大。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证监会的监管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达到执法力度加强的效果,对于股市的影响也相对有限。例如,证监会追查案件的力度不大,对于案件的日常监管及市场监管等缺乏系统机制,行政执法主要是事后暴露出较大问题的情况下进行的,对于执法的处罚力度存在明显的不足,惩罚机制过轻对于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行为没有较好的影响力。此外,证监会的执法缺乏透明度,并没有真正达到股市监管的公开性原则要求。尤其是证监会的处罚机制并没有公开,对于上市公司及内幕交易等相关行为的处理仅是有限的内部警告与批评,对于市场的信息公开很少。对于公布的处罚决策,并没有详细披露惩罚的原因及对象等,使得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及透明度不高。最后,证监会内部的执法存在不足的问题,近年来证监会8位核心领导纷纷被查下台的事件证明,证监会系统内部存在一定的问题,使得证监会系统内部在运行中缺乏有效的监管,并导致行政执法随意性较大,无法真正的对股市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等。
(五)市场监管存在缺陷
我国并没有开发对金融市场各部门的市场化监管。银行业的监管仍然以银监会为主,市场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无权行使监管,只能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银行业的某些行为进行抗议,但是其效果较为有限。对股市的监管中,虽然存在独立审计的监管,但是审计部门是由上市公司自行聘请的,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漏洞很大。而保险市场的监管没有市场监管,只有信用监管市场以五大信用评级机构为核心进行市场监管,但是在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行为上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并不充分。在某些机构所提出的不符合信用评级行业规范的要求与条件的情况下,往往并不能够坚持独立、客观的立场,甚至可能采取一些不符合行业规范的做法,而损害评级机构自身的形象,并使得整个行业环境不断恶化;我国资本市场上债务发行人在面对评级机构时,出于高评级带来低融资成本的考虑而放弃选择相对公正的评级机构,这也就使得缺乏行业操守的评级机构行为扩散,对整个行业的道德和行为有着严重的不利影响;另外,鉴于我国目前多数评级机构在很大程度上缺乏独立的经营权,所作出的评级结果考虑很多非正常因素,也导致其结果有失公平和独立。
三、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秩序完善金融监管的建议
金融市场竞争秩序在我国当前金融监管存在一定缺陷的环境下,无法得到有效约束,金融市场秩序相对混乱,这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合理发展不利。要达到合理约束金融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发展等,就必须不断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不断改善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存在的缺陷等。
(一)适度实施混业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各个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金融市场主体的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扩展,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国际趋势。因此,风险在金融市场的转移对于金融市场稳定有着极大的威胁,需要配合以全面的混业监管,为系统发展提供全面的信息保证,并为金融系统风险管理的发展等提供可能。因此适度的放松金融监管或提倡适度的混业经营对于我国金融市场风险监管有着较大的意义。我国以银监会和证监会等为主的监督机制应该逐步放松对银行业务经营范围的限制。在当前混业经营发展的国际趋势下,逐步放开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管制,让银行在更广阔的领域内开展业务创新活动,能够有效的扩大创新领域,提升创新能力。其同时需要推进利率市场化机制的建设,形成以市场主导利率的模式,形成商业银行定价市场化,进而逐渐形成对市场的全面适应。金融监管的重心应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最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会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形成对商业银行现有业务及创新业务的全面风险监管,为其产品创新和风险管理提供更好的保障,并有效约束产品创新中可能存在的不良现象,实现对市场竞争的有序管理,推进商业银行在创新环境和稳定市场下更好的推进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发展等。
(二)健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应该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此应该出台《投资者保护法》及《咨询法》等相关法律,并且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等市场主体的法律约束,对金融市场的主体行为进行合理控制,避免如上市公司等利用并购重组虚构资产导致市场投资者决策出现过度不合理问题。注重法理法规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应该确保形成不同层次的立法系统,并且形成低级法律遵循高阶法律规定,消除法律体系内部矛盾的问题,避免金融市场的主体等利用法律漏洞进行不当操作。应该根据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及特点,逐渐完善法制,形成与国际接轨的金融市场监管法律,为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奠定基础。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中,对于市场主体的惩罚机制存在较大的缺陷,需要着力完善。证监会对股市的监管必须不断的完善相关法制,补充目前法律的缺陷,并且对存在矛盾的法律内容进行合理调整和完善,形成有效的完整系统性法制才能够促使证监会更好的依法执法。进一步加强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内部管理办法的内容,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对证监会等监管系统内部人员进行全面监管,提升系统监管效率,为金融市场的监管带来更好的组织基础。
(三)改善金融监管组织能力
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需要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协调沟通机制,保证监管与政策的协调性,更好的发挥统一宏观管理的优势。金融监管中必须避免狭隘的监管事业,注重决策合理化,尊重国家利益设定长期发展规划。设立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机制,避免出现复杂利益关系导致金融监管部门的权利行使缺乏公正性和效率性,注重加强内部廉政建设,强化内部权责的落实,不断加强监管透明度,引入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价机制,强化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性等。金融市场的监管单独依靠政府监管组织的能力有限,并且消耗较高。我国需要着力提升社会监管,应该加强独立审计监管和信息评价市场的监管。我国还需要引入投资者监管机制,有投资者成立民间监管组织,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对金融市场的行为进行更全面和严格的监管,进而为机构监管提供更好的方向,提升我国金融监管能力等。完善的信用体系也可以有效地约束市场相关主体的行为。应该由政府组织,建立独立完善的社会综合信用体系,形成包括全部个人重要信息在内的社会信用数据库,并不断的加以更新和完善,形成社会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为金融监管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服务。
(四)提升金融监管执行的专业化能力
强化集中性监管力度,给予三大监管部门充分独立监管的权利,并且形成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由人大直接管辖,形成真正对人民利益负责的监管组织。应着力避免国务院及其他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门对证监会行为的干涉,应强化股市行政执法的地位,避免监督与决策职能过度集中出现冲突。因此,应该收回地方管理权力,形成重要对地方的严格约束机制,降低摩擦成本,并发挥地方监管组织在信息收集等方面的优势,真正的发挥三大监管组织派出机构的一线监管效率。此外,我国还需要建立一支专业化素质较高的金融监管队伍,吸纳更多的专业学者和投资者进入监管部门,或者成立民间监管组织,对金融市场进行更为科学的严谨监管,才能够更好的发挥金融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作用。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采取市场手段,引入市场监督,从根本上遏制上市公司利用虚假信息进行舞弊的行为,进而合理控制股市风险,为投资者合理决策带来更好的基础。应该强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并加强交易所信息监管及媒体监管等,确保信息披露的技术性和全面性,降低信息不对称下股市的不合理风险。在建立其高效的独立和专业监管机构,并改进监管手段后,我国金融监管还需要加强监管的执法力度,着力提升对金融市场的严格执法,以法律震慑市场主体和行为。落实严格执法的要求,应该建立权利行使的问责机制,对权利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确保严格执法的同时合理执法。对金融监管中的公开执法进行贯彻和落实,只有公开的执法程序和处罚结果,才能够对金融市场的其他潜在违法行为产生震慑,发挥法律的监管作用,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稳定。
(五)适度扩大市场监管程度
我国金融市场的市场自由监管,应该建立在开放信用评级市场基础上,引入独立第三方行使有效的体系外监督,从而提升整个金融市场自由市场监管的有效性。首先,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市场开发程度有限,这就使得缺乏独立经营权和信用评级工作能力相对不足的机构,能够在我国信用评级体系下不断发生一些缺乏理性思考的评级行为。在我国不断融入全球化竞争与合作中的今天,信用评级市场也必须合理开放,从而改变当前我国主要评级机构固步自封的局面,在于国外具备加强综合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评级机构的竞争中不断的学习和改善自身能力,并逐渐达到国际社会认可的评级机构的水准。其次,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以加强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可以通过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将独立审计引入我国信用评级体系中。这一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目前我国信用评级的审计部门与监管部门存在一定利益重合,甚至与评级机构存在共谋利益的可能情况。进而更好的发挥独立审计的作用,有效改善信用评价体系的外部监督环境,配合体系内监督,双管齐下,加快改善我国信用评价体系的环境,并强化市场有序竞争,严厉打击不良行为等,优化体系建设发展过程中的外部环境,不断的推动我国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进步。此外,还应该考虑联合中小型投资者建立投资者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发挥社会监管对信用评估的作用等。或发挥各市场投资者力量,建立投资者协会,共同对金融市场进行独立监管等。
四、总结
通过全文分析,金融市场的监管对于金融市场稳定有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中,金融监管存在一定的不足,尤其是分业监管下的各种弊端不断显现,金融监管的组织、法律、执行及市场监管等缺陷日益扩大,对我国金融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控制与稳定发展不利。因此,要更好的促进金融市场的合理稳定发展,我国必须不断强化金融市场监管,这需要构建混业监管模式,强化监管的组织、法律及执行力度,并引入有效的独立市场监管等。总之,完善金融市场监管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对于我国经济金融稳定意义重大,需要引起重视。
参 考 文 献
1、钱枫,《美国次贷危机中金融监管的思考及对我国的启示》,《生产力研究》,2009年第15期
2、罗培,《.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与政策困境——兼论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
3、刘迎霜,《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探析》,《现代法学》,2011年第3期
4、董英,《重视金融监管理论及其实践》,《中国科技论坛》,2010年第6期
5、文洪武,《基于现行法律框架的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研究》,《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6、田宏杰,《激励还是控权:中国金融监管现代化的机能定位》,《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7、刘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中国金融监管的政策选择》,《南方金融》,2011年第7期
8、张宇,《金融危机后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中国市场》,2010年第27期
9、崔建国,《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问题研究》,郑州大学,2009年
10、 孙晓娇,《中美股票市场监管比较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09年
11、文万良,《论金融监管的完善》,湖南师范大学,2011年
参 考 文 献
提示:在此处撰写资料来源(请删除本行提示信息后再写入相应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