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存在的问题3
(一)大幅度降费的恶性竞争3
(二)费率的一连串调整3
第二章: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探讨4
第三章:对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的建议5
3.1对保险公司的建议5
(一)车险费率在未来应维持相对的稳定5
3.2进一步丰富车险费率“从人”因素,加强精算研究6
1、驾驶记录6
2、驾驶者的年龄因素7
3、家庭成员因素7
3.3进行产品创新,合理设计与强制险配套的自愿险产品,并且使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国际化、法制化及人性化7
3.4拓宽销售渠道8
3.5提高服务质量,开展服务创新尤为重要8
3.6拓宽保险公司融资渠道9
结束语9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对策
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实行的是全国统一颁布的条款和费率,即所谓的“大一统费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保险市场的成熟,这种费率越来越制约保险业的良险发展和公平竞争。改革费率监管体制,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是必然趋势。但是,从改革的实际情况看,所出现的问题不容我们忽视,与我们进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目的不仅不相符,甚至是背道而驰。同时,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直接导致了2004年5月到目前的有关三者险的纠纷不断。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逐步改变车险费率制度,从制度上解决车险市场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使车险费率更加科学、合理、公平;促进车险市场秩序的规范,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词:保险费率;改革;目标
第一章: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存在的问题
(一)大幅度降费的恶性竞争
通过对广东、深圳等H家车险费率改革试点市场主体的调研发现,试点结果不理想,费率改革变成降费大战。2001年12月,华泰保险公司率先下调车险费率,整体平均下调30%以上,党政机关公务车甚至下调55%,但下调一个多月后原有1%的市场份额不但没相应扩大,相反,业务量却下降了10%。太平洋保险公司试点的第一个月,承保车辆数比去年同期增加了5%,但保费收入受价格战的影响却下降了30%以上。这样一来,使原本控制在50%以下的车险赔付率实际上涨近一倍。而车险的盈亏点在60%65%。如此算来,保险公司实际不但不赚钱,反而在赔钱,保户也并没有享受到费率下调后保险公司的让利。不少公司的调价方案和结果都类似上述公司。而且,保险行业想实现代理商收取高额代理费的“暗扣”变成“明扣”的愿望落空,“暗扣”现象仍十分严重,保险公司竞相抬高代理费,形成了恶意竞争和攀比,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大幅度频繁降费的恶性竞争令客户无所适从,也大大损害了保险业形象。
(二)费率的一连串调整
恶性竞争的价格战之后,车险在经历了2003年的降价潮之后,费率却反弹回来,频频上涨,使得车险再次成为保险市场中的焦点,这一连串的调整如下:
第一轮调整:从2003年七、八月份开始,在年初车险费率改革中大打价格战的保险公司发现,车险赔付率远远高于年初制定费率时的预期出险率,有些地区的车险赔付率甚至高达三位数,于是,各公司便纷纷实施调整车险业务承保条件的举措,如限制承保某些车型的盗抢险,某些稀有车型被拒之门外等。第二轮调整:从2003年12月起,在人保悄然将原来的投保车损险、三者责任险10%的优惠取消同时,平安产险提高了车损险的系数,而其他各家公司也开始在个别险种上提高某些车型的费率。第三轮调整:2004年5月,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实行,各保险公司纷纷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幅度高达10%左右。第四轮调整:2004年6月初,占北京车险市场份额近70%的人保公司第三次上调车险费率,上调幅度在20%至30%左右。第五轮调整:2004年11月初,人保的车险条款、费率再次进行重大调整,这次调整是继2003年7月起的几次调费后调整力度最大的一次,不仅费率有一定幅度提高,部分条款也进行了重大修改。第六轮调整:2005年4月初,各保险公司上调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调整幅度大约在巧%一20%之间。作为关系到广大车主利益的车险产品,应该维持价格的相对稳定,在其他国家保险费率一年多变的例子十分罕见。过频的涨或跌都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信任,最终有碍车险产品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探讨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意味着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和自身经营管理水第三章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平等因素制定车险费率,从而使费率更加科学、合理、公平。但费率市场化并不是单方面的降低或者升高费率,而是指按市场规律制定费率。各保险公司的经营应该是一种注重效益的理性经营。在2001年前,我国的保险市场虽然是不完全竞争的,但是保险公司是价格即费率的接收者,而非制定者。各保险公司的费率受到保监会的严格监管。机动车险费率也不例外,但是统一的费率导致了法定价格和反映供求的真实价格不吻合,而且前者往往高于后者,从而导致了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手段降低费率,进行恶意竞争。再有,我国机动车险费率体系基本上是“从车费率”。而对气候、地理环境、驾驶员等因素考虑较少。另外,不合理的费率水平增加了逆向选择的风险,对于风险低的车主,相对高的费率会使他们退保;而对于风险高的车主,相对低的费率会使他们积极投保,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质量和偿付能力。推行车险费率的市场化,可以使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经营成本、车主的情况、气候地理等多种因素做出具体分析,对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定价。它还可以解决保险公司高返还、高代理费、高回扣的变相降价进行恶意竞争的问题。这是因为放开费率管制,可以加强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导致车险费率降低,会促使保险公司加强管理,约束支付代理费的比例,高代理费就不大可能存在。从而实现代理商收取高额代理费的“暗扣”变成“明扣”,把此前代理商吃掉的代理费转给车主,实现增加消费者的福利目的。然而,单靠费率降低根本没能从实质上解决车险经营的状况,到头来利益受损的还是广大被保险人。
第三章:对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的建议
汽车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中份额最重的一类业务,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将迎来一个黄金期。从1992年到1999年,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用了7年的时间从100万辆增至500万辆,而从2000年到2003年初,仅用三年多的时间私人汽车保有量就从500万辆增至1000万辆,平均每120人就拥有一辆私人汽车。居民收入提高、汽车价格下降、消费环境的改善等三大因素都将推动中国汽车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大。如何抓住这个商机,迎接这个挑战,更要求我们认真对待车险改革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车险。针对前文对车险改革问题的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3.1对保险公司的建议
我国保险业之所以只注重收益即保费的增加,而忽视利润,主要是因为我国保险公司不清晰的产权制度及由此造成的不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经营管理者缺乏正向的激励和有效的约束。这是导致保险公司“重保费,轻利润”根本第三章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原因。所以,必须加紧完善公司的产权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才能使保险公司的行为回归理性,转变经营方式。继续推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现有经验说明,有着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公司,经营理念较为符合市场经济规范,对市场的反应灵敏。下一步,在继续深化国有公司改革的同时,应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促进其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在车险改革中,保险公司之所以会大打价格战,与我国保险产品差异小有很大联系。由于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越来越趋于同质化,高代理只能是最有效的手段。因此,从保险公司这个角度来说,要避免这种变相价格战,进行产品创新、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非价格竞争。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车险费率在未来应维持相对的稳定
作为关系到广大车主利益的车险产品,应该维持价格的相对稳定,在其他国家保险费率一年多变的例子十分罕见。过频的涨或跌都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信任,最终有碍车险产品的健康发展。维持车险费率的相对稳定必须重视和加强非寿险精算制度的建设。保险公司应以精算技术为平台,实现车险的“费率分解与组合,把自由采购权交给投保人,以便投保人根据自己所面临的风险选择真正需要的风险保障项目,并按所选定的保障项目计算缴纳保费,实现“一分钱,一分货”的公平交易。因此,车险精算技术的广泛应用势在必行,精算技术的支持是保证车险费率市场化顺利进行的技术基础。为了使车险费率市场化工作获得精算技术支持,应该发挥和调动行业协会组织的积极性,集中国内各公司的专业技术力量,成立专门的车险精算委员会,开展全国性的车险费率精算工作,为车险费率市场化创造科学管理的技术基础,改变目前存在着的严重缺乏车险费率定量分析的现状,并且借助于车险精算工作的开展,推进整个财产保险精算工作,从而使我国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获得科学和系统的精算技术服务与支持。按照“大数法则”,单个保险公司车险业务数据的积累很难真实反映车险业务运营的基本状况,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要逐步建立保险公司完善的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披露制度,以实现市场资源的行业共享。这对经营历史短、业务规模小、车险业务历史数据积累少的公司显得尤为必要。
3.2进一步丰富车险费率“从人”因素,加强精算研究
我国汽车保险费率的厘定,长期以来更多的关注汽车本身,而忽略投保人这一主体因素。更多的关注人的因素,是加入WTO后的我国汽车保险人值得重视的一个话题。虽然近年来,车险改革的过程中,在费率厘定方面已经考虑了一些“从人”因素,但与发达国家的车险相比较。我们还有一定的差距。在美国,同一辆汽车,又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费率可以相差3倍,而在中国保险公司对汽车收取保费的依据主要是汽车自身的价值,关于汽车是何人使用如何使用并不是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中国三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内容基本一致,一般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有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种;附加险主要由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损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车上责任险和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在这些保险条款中基本不存在因投保人的不同而变动保险费率的条款。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如美国影响汽车保险费率高低的人为因素主要如下:
1、驾驶记录
上一年既没有出应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也没有由于违章驾驶而被交通法庭罚款的驾驶者,再延长保险合同时,保险费率会在原来的基础上下降10%一15%;反之,保险费率会上升,上升的幅度依事故的大小、投保人应承担责任的轻重、被罚款的多少而定。对经常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者,以及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驾驶者,保险公司往往不愿再延长其保险合同。
2、驾驶者的年龄因素
交通事故数据分析表明:16一25岁的青年人(特别是未婚青年),出交通事故的概率最高;60岁以上的老人出交通事故的概率次之;概率最低的是26一59岁的中年人(特别是44一55岁的中年人)。专家们认为,这主要是中年人有强烈的家庭责任感,驾驶时特别小心谨慎的缘故。因此,在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中年人收取的保费最低。
3、家庭成员因素
在美国,成年人几乎人人开车,用一个家庭成员的名字投保的汽车,其他的家庭成员不可能完全不开。因此,保险公司对家庭成员多的车主收取的保险费率高,对家庭成员中有16一25岁未婚青年的车主收取的保险费尤其高。如果一个家庭有多辆汽车在同一个保险公司投保,第一辆之后的汽车可以享受保险费优惠。因为车多,平均每辆车出行的时间相对减少,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相应降低一
些。
4、地区因素
交通事故数据分析还表明: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都市地区,由于车辆多,交通阻塞严重,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要高一些;而在一些中小城市,特别是郊区和农村地区,车稀人少,交通事故发生率要低得多。因此,大都会地区的汽车保险费率相对较高,而在郊区和农村地区的汽车保险费率较低。
综上所述,通过对投保人这几项因素的综合考虑,确定投保汽车的保险费率的高低,比较充分的体现了公平和效率原则。在目前我国所考虑的因素,只有往年没有保险赔付的车辆在下一年且在同一保险公司承保时,会享受较低的保险费率,至于年龄、性别、地区等因素,各大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上还不能予以体现。
3.3进行产品创新,合理设计与强制险配套的自愿险产品,并且使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国际化、法制化及人性化
长期以来,我国的汽车保险条款严重雷同,再加上各公司车险费率基本相同,导致在车险上基本谈不上什么竞争,围绕手续费的恶性竞争比比皆是。我国的车险产品内容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因此,进行产品创新,是提高保险公司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2003年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以来,各公司的车险产品条款有了一些区别,经历了两年多的市场实践的检验,有些公司已经作了多次修改和调整,使得条款具有个性化。如:绝对免赔额条款、非常事故特约险条款(酒后驾车责任险)、全车盗抢100%赔付附加险等等。可以看出来,各公司都在车险条款方面求新求变,但客观地说,进行产品创新还任重道远,特别是在未来的“强制三者责任保险”条例出台后,各公司是否能够及时、合理的设计与强制险配套的自愿险产品,也是一个函待解决的问题。革新现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淘汰不适应国际化的陈旧做法,使保险条款符合国际保险市场的操作规则,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保险条款的国际化要求保险条款在险种规定、承保条件、风险细分、费率安排及操作实践方面与国际通行的惯例接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贸易规则并使其能在最大范围内被国外的保险客户所理解和接受。保险条款的法制化要求条款措辞严谨,表达清楚,符合法律规范,在市场运行中拥有完善的法律环境及配套法律、法规的支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重要渠道,也是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晦涩难懂的保险单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成为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国民保险意识的障碍,不利于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险条款的人性化要求通俗易懂,在条款的通俗化与用语的严谨性方面保持平衡,既能让消费者看得懂,又不能出纸漏。
3.4拓宽销售渠道
车险费率市场化后,为降低业务成本,各保险公司应创新销售渠道,大力发展车险营销的电子化及银行保险。由于车险的被保险人具有分散性的特点,代理制度成为我国现行车险市场营销模式的主流。但代理制度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代理人利用代理制进行不正当竞争;代理费用逐渐成为不合理的成本负担;代理人的违法代理行为引发的后果也成为制约代理人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电子商务将引发保险领域的一场新的竞争。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机动车辆保险是最适合利用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经营的业务之一。另外,开展银行保险业务,有利于利用银行覆盖面广泛的营业网点及其客户资源,有利于降低业务成本,为在费率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创造条件。
3.5提高服务质量,开展服务创新尤为重要
在经历了近两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后,今年上半年保险市场上出现的新产品不多,各公司的产品正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越来越呈现产品趋同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服务创新在市场中的表现就显得更为突出,效果也更加明显。今天的保险服务创新,要求超越传统上那种表面化的形式上的改进,而是从形式到内容到手段的全面创新,日益接近保险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
本身对服务的要求。保险服务应作为保险公司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经营,并向着高效化、个性化和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不仅是对保户而言,就是对保险公司,理赔是一件困难的事。从报案到报材料,从查勘到定损,从核赔到给付,繁多的环节、落后的手段,使理赔成为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而使保户心中留下一个不好的印象:投保容易理赔难。保险是一项在风险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的承诺对
被保险人给与经济补偿的特殊服务,其核心使用价值就在于出险后的经济补偿或给付。一旦发生事故,快捷、简洁、合理的得到保险赔偿是客户购买保险的出发点,同时也是影响今后是否继续购买保险的关键。理赔环节如此,投保环节其实也同样如此,缩短投保时间,为客户投保创造便利条件,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向个性化发展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已成为各行各业服务的发展潮流,保险业更是如此。保险公司进行服务创新,应该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同的服务。首先,各保险公司普遍利用各种形式对投保人进行回访,通过信息反馈及时了解客户需求,采取相应服务措施。其次,根据客户的需求及时推出新的险种和服务。如中国人保、平安等公司在一些城市推出紧急救援、提供替代车等服务项目,丰富了国内保险服务的内容。太保今年推出“全年无休、365天营业、24小时理赔”等一系列车险服务措施,以实现公司对保户服务“零距离”。个性化的服务创新成为保险公司在市场上树立自己的良好品牌、争夺顾客的有效手段,也使服务成为保险竞争的重要内容,构成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远见的公司还会初步形成自己良好的企业文化。服务的多元化为保险公司开拓了更大的业务空间。
3.6拓宽保险公司融资渠道
我国保险公司主要由传统财产险的利润来弥补车险的亏损。随着车险利润的日趋微薄甚至亏损,价格竞争已经开始向传统财产险领域转移。可以预计,随着改革的深入,整个财产保险市场将出现一个基本不存在超额利润的均衡价格体第三章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系。此时,由于外在因素波动引发的公司周期性经营亏损就需要通过其它渠道来弥补。因此,拓宽保险公司融资渠道,是促进市场发展的一个较为有效办法。保险公司也需要尽快培养出一只从事投资业务的专业人员队伍,建立一套科学、安全的投资管理办法,从而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并保证资金的安全。
结束语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问题是关系到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今后发展的重大问题,解决得好,将推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高速发展,但是,如果解决得不好,将会影响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进而影响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工作任重而道远,不能凭一时的冲动,盲目冒进,要在认真做好市场调研、做好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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