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我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沿革及现状3
1.1 我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沿革3
1.2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4
2、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5
3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改革的必要性和目标7
3.1 国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改革的必要性7
3.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目标7
4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8
参考文献9
内 容 摘 要
本文分析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阐明了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监管机构协调性差、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的有效性不强、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等问题,应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改进监管方式,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从长远来看,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综合金融监管。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体系 分业监管模式 内部控制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分析
我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1.1 我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沿革
一般而言,体制的变革是由于当时市场体制、金融体制等制度问题的暴露及其与现实发展要求不相符的矛盾所引致的。建国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 金融制度也进行着相应的改革, 金融监管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体制。
从建国以来直到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前,我国实行的都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经济体制下,金融活动的运行主要依靠国家首先编制计划,然后通过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来实现计划的实现。在银行体系内,作为当时中国仅有的一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既是监管金融活动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它身兼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中央银行职能于一身,政府有着支配银行全部剩余的权利,有着承担全部经济风险的职责。所以在这一阶段几乎不存在金融监督管理,有的只是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因此当时“大一统”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
(2)中国人民银行的单一监管阶段。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它从1983年开始就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因为当时中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发达,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还不多,所以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在这十年中为典型的高度集中统一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全国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此时,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上,对监管工作研究不多,重视不够。
(3)90年代以来的分业监管阶段。
进入90年代以来,中国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渐发展起来,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也纷纷建立,再加上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其中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发展迅猛。在这种情况下,只靠人民银行进行金融管理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所以我国在90年代以后陆续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特别是2003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向中国银监会移交对银行业的监管权,银监会正式履行职责。至此,银行对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中国正式形成了“一行三会”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一行三会”各自监管职责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一行三会”的分业金融监管模式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与完善,现在处于什么样的状况呢?它还能否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呢?
2003年3月10日中国银监会的成立,弱化了多年来中国人民银行身兼宏观调控和银行监管的职能,改变了金融业统一监管的模式,进一步增强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使其拥有更多的自主性,从而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而有助于不断提高其货币政策水平,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同时,在实践中渐渐明晰了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监管的框架,有利于各专业监管部门提高专业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从而提高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整体水平。
毋庸置疑,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建设日益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金融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但面对全球不断发展的经济自由化趋势,我国的金融监管显得很苍白,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等等新形势的挑战,金融监管薄弱问题更加突出。
1.2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立金融监管格局。我国现行金融监管组织机构除财政部、审计署等政府监管部门以外, 主要由国务院派驻各金融机构监事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负责专门监管, 直属国务院领导。其中, 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 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 保监会负责监管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并保证货币政策的执行, 加强宏观调控。
2、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金融监管实践相比,我国金融监管起步晚、历史短。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模式自运行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监管水平也大有提高。但是,面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飞速变化,这一监管体制也暴露出许多弊端。
1.缺乏统一的监管评价标准
从整个国内金融市场来看,除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主要金融行业的监管部门之外,还有一些监管部门,例如财政部是国债市场的主要管理者;国家发改委是企业债券的主要管理者;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其他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外汇和B 股交易。如果不同金融机构必须向不同的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许可,并按照不同的监管标准运作,就没有一个监管机构能够总体评价和监管不同行业间产生的金融风险。
2.分立监管体制下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不足
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配合,监管的协调性不够,难以保证信息共享,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各监管机构之间职权划分不明或交叉,当监管出现真空地带或监管“撞车”时缺乏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协调。
3.业务交叉融合
综合经营产生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业务的交叉融合,削弱了分立监管的业务基础,从而限制了金融创新和发展的空间。在我国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分别进行审批性的机构性监管的监管方式下,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在目前跨行业金融创新产品大量涌现的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环境下,严格的分立监管已不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间的传递。
4.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健全
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健全,立法滞后。我国常常是先成立机构行使职权再修订法律,比如银监会挂牌运作很长时间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修订才提上议事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2003 年底才基本定型。此外,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的数量多,但实用性不强,遇上实际问题时,有关部门才发布政策来加以规定。这些都限制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规范实施。
5.国外金融机构入驻会增加监管难度
2 0 0 6 年是我国加入W T O 过渡期的最后一年,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大举进入。国外“金融百货公司”的入驻将会大大增加我国分业监管的难度,也给国内的金融机构造成了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我国现行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币投资业务,全能型外资银行或金融集团将可以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申请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牌照。这势必对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构成严峻的挑战。
6.中国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需要一定的微观基础,比如调控货币政策和调节利率都需要了解甚至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有关银行监管的职能被分离,使得央行内部的信息优势不复存在,这样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中央银行另一个主要职能——维护金融稳定,也需要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进行连续的观察, 从而及时、准确地发挥央行“ 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尽管我国建立起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方联席会议,以确保相互之间的协调,但要形成一个运转良好的协调机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3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改革的必要性和目标
3.1 国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进一步的金融创新,多层次金融市场包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形成与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的主要和重要组织形式,严格的分业监管已经很难适应需要,必须对现行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外资金融机构大举进入,其中很多金融机构是混业经营,综合优势明显。以我国现有分业监管体制管理混业经营的外资机构和交叉代理的中资机构,将会面临不少新的矛盾和困难。随着经济和金融的全球化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越来越多地发展成为跨境或跨地区的组织形式,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准则并不相同;即使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因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业务差别显著,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也不尽相同。这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持续经营的稳定性以及总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都受到了影响,给监管机构的监管造成了较大的困难。总之,我国当前实行的严格的分业管理已经有些不适应金融发展和金融国际化的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完全必要的。
3.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目标
从长远看,中国应当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综合金融管理,负责统一制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通盘考虑和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通过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部门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以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同时通过这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4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面对国内外综合经营发展的趋势,考虑到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建议现阶段我国仍应该坚持分立监管体制,但同时还应该逐渐建立起对综合经营活动的监管制度安排,改革和完善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
具体来讲,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提高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化水平
保证这三大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对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效率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就明确指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此外,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不论开展哪种模式的综合经营,其基础都是专门化经营。因此,对我国而言,努力提高三大监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监管能力是金融监管始终必须坚持的。
2.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在中国目前的分立监管体制下,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建立不同形式的有效协调机制,这实际上已经是国际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是现实的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具体来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应积极加强协调与合作,利用已建立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监管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通过多渠道获取对监管有用的信息,加强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尤其是我国金融业即将全面对外开放,各大监管机构应对 WTO 中金融服务贸易有关条款作深入研究,加强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监管能力和共同行动能力,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既符合国际惯例, 又有本国特点。
3.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有效金融监管的保障,它为监管者提供法律依据并规范其行为。只有实施了金融监管法制化,才能从根本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金融法律法规也只有不断适应变化的金融形势,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它的作用。
具体措施应包括:
(1 )合理确定监管立法的目标,体现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理念;(2 )充分满足我国入世后的要求,完善与 WTO 规则及银行监管国际惯例相吻合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3 )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制度;(4 )修改和完善我国的《信托法》。
4.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
除了上述的改革措施之外,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还要与金融制度的改革相一致,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改革。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是金融监管体制的微观基础,所有这些微观层面的改革都与金融监管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金融监管只有与金融制度变革协调合作,才能维护金融稳定,从而促进金融发展。
综上所述,中国的现代金融业发展起步较晚,经营和监管经验尚不成熟;金融混业经营虽然是大势所趋,但不宜操之过急,因为欲速则不达,我们应该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吸收和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建设的经验教训,再加上充分考虑当代金融业发展趋势,最终建立与政治体制、金融业发展现状相匹配并且能够与国际先进监管体系相接轨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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