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模式分析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1.系统性的安全风险
2.操作风险
3.法律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管控措施
1.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
2.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3. 加强部门联动,提升整体营销合力
四、结论
内容摘要
随着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结合,诸多商业模式变革和创新服务模式不断涌现,推动了金融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的深刻变化,催生了众多互联网金融的新型业态。本文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整体现状入手,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及风险产生的根源,并针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实情,提出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管理控制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经济平台地不断拓展,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快速发展创新的趋势,它将深度改变现代金融生态体系,并与传统金融业融合,形成全新的现代金融生态体系或系统。但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机制尚待完善,虚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也给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了各种机遇和挑战。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沿袭多年的经营范围、运作模式、管理理念和竞争格局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探讨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问题,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健康运行、避免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自2012年开始,互联网金融成为媒体及社会热议的话题。与此同时,各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快速出现。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金融业离网络金融已经越来越近。中国的各家银行相继建立网上支付系统。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全球化的加强的背景下,出现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信息时代的网络银行。 网络信贷、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和其他网络金融服务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迅速。本文试图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进行厘清,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理论和潜在风险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其对社会大众有益的地方,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在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创新过于快速发展,可是监管方式和手段都还相对落后,导致缺乏信用环境,产业发展环境和金融市场是不完善的。因此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巨大。。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模式分析
据初步统计,互联网企业对金融行业冲击最大的业务领域就是支付,以支付宝和微信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在全球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2017年中国移动支付用户规模达5.62亿人,移动支付规模达202.9万亿元。1995 年以来,银行业就开始涉足互联网,大力拓展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等新型业务,2000 年以后,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余额宝带动付融宝、微信支付等各类理财业务迅速扩张,到当前的人人贷P2P 的发展壮大, 在线信贷逐渐成为大型电商平台的标配,包括保险和基金销售在内的各类传统金融业务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革。曾经在线下垄断支付市场,如今已经连10%的份额都不足,支付业务已经彻底被互联网企业颠覆。
从目前世界各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情况看,互联网金融已呈现出多种形式,总的来看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网络银行,是指在互联网络拥有独立网站,利用网络设备和其他电子手段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产品及服务的银行。网络银行按组成架构可分为纯粹型和混合型:纯粹型网络银行是完全虚拟化的银行,除了后台处理中心外,没有任何物理上的营业网点,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在互联网上进行。典型的代表是1995年成立的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混合型网络银行是以传统银行为基础拓展网络业务的银行,在业务范围上有的是提供一般的信息和通讯服务或进行简单的银行交易,有的是涵盖所有的银行业务。网络银行的收入来源与传统的商业银行类似,既有存贷款利差收入,又有中间业务收入。二是网络信贷,是指以网络信贷平台为媒介和载体,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提供中介服务,资金汇划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网络信贷按照业务运行模式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仅发布借贷信息、充当撮合平台、不进行线下审贷、不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第二类是充当信贷中介,与放贷人签订委托协议,根据放贷人指令将资金借给借款人的机构;第三类是事前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为延期还款先期垫付本金和利息,或提出赔付计划,保证本金安全的机构;第四类是积极发展线下业务,通过各种形式运作资金,从中获取盈利的机构。网络信贷机构的收入来源主要是中介费、管理费、佣金、担保费以及其他费用。三是第三方支付,是指与商业银行签约、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严格上讲,为商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还不能算作是纯粹的金融机构,但随着其支付服务向金融交易领域拓展,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金融属性越来越强。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通过与商业银行、企业以及合作商户开展合作,以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为基础,提供面向客户的个性化支付结算与增值服务。其盈利主要来自于三部分:一是引导消费者到合作商户消费,向合作商户收取交易服务费;二是所收预付款存于银行账户产生的沉淀资金孳息;三是消费者无意丢弃或主动放弃的预付资金押金、剩余资金等残值收入。
在发展传统的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之外,商业银行还积极进行产品创新,推出B2B、B2C 支付平台等创新支付产品(比如农行的“网上交易市场支付平台”,工行的“工银e 支付”)以及手机钱包等移动支付类产品。随着互联网和支付的联姻, 互联网金融的源头——第三方支付绝对是网络支付中最闪耀的明星。现今,第三方支付已经占据了我国小额支付的大部分市场,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和互联网支付是其三大主要业务板块。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核心企业的市场份额已经趋于稳定:无论是在互联网支付还是移动支付领域,支付宝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上都处于绝对的领先地位,财付通和银联在线分列第二、三位(具体见图1 和图2)。就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参与机构来说,一方面,随着传统行业电子商务化程度的加深,苏宁、京东、平安为代表的传统零售、电商以及金融机构纷纷切入第三方支付市场;另一方面,在各种“宝”(比如余额宝)的涌现热潮下,第三方支付企业进军传统的金融服务领域也是一大发展趋势。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1.系统性的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需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是否安全与互联网金融能否有序运行密切相关,计算机网络技术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互联网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会使互联网金融的计算机系统面临瘫痪的技术风险。一是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不完善。互联网交易的运行必须依靠计算机来进行,交易资料都存储在计算机内,并通过互联网传递信息。然而,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式的网络系统,在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不完善的情况下,黑客可以在客户机传送数据到服务器的过程中进行攻击,甚至攻击系统终端,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危害。互联网时代,计算机病毒可通过网络快速扩散与传染。一旦某个程序被病毒感染,则整台计算机甚至整个交易网络都会受到该病毒的威胁,破坏力极大。在传统金融业务中,安全风险只会带来局部的影响和损失,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安全风险可能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的技术风险。
2.操作风险
从金融模式表现形式发现,互联网金融是把互联网作为资源,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新金融模式,大数据是核心资源,云计算是核心技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有着重大的区别,互联网金融对现存的金融体系在理念、标准、商业模式、运行结构、风险定义和风险管控诸多方面都提出全面挑战,是一种“基因变革”,既是传统金融的合作者,也是竞争者,因而也是整个金融结构变革的重要推动者,而金融互联网并不是对金融体系的变革,而是借用互联网手段,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对于金融体系本身的变革力远逊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可能来源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也可能是因为交易主体操作失误。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来看,操作风险涉及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与客户的信息交流等,这些系统的设计缺陷都有可能引发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从交易主体操作失误来看,如果交易主体不了解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和要求,就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资金损失,甚至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流动性不足、支付结算中断等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活动打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点限制,具有明显的地域开放性。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安全系统失效或交易过程中的操作失误,都会构成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风险累积,对全国乃至全球金融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支付结算产生影响。互联网金融首要的技术风险应该关注电子信息技术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计算机系统死机、破损的磁盘列阵,外部网络数字攻击,还有黑客病毒的破坏等不确定因素都存在这类风险。技术性安全风险在传统的金融中也许只能带来部分的损失,然而在网络金融中则会致使网络全面崩溃。第三方监督保管体系缺失,安全风险就会出现。如今一些互联网借贷平台(P2P)尚未创立资金的第三方监管机制,将有大量的投入资金存入账户平台。如果缺乏外部监督管理,就会有挪用资金更甚是卷款跑路的风险存在。此外,当前客户信息数据丢失的许多情况下,交易平台尚未创建在传输、存储、使用、销毁及其他方面的个人隐私保护的完备机制,增加信息泄漏的风险。 第三方监督保管体系缺失,安全风险就会出现。如今一些互联网借贷平台(P2P)尚未创立资金的第三方监管机制,将有大量的投入资金存入账户平台。如果缺乏外部监督管理,就会有挪用资金更甚是卷款跑路的风险存在。此外,当前客户信息数据丢失的许多情况下,交易平台尚未创建在传输、存储、使用、销毁及其他方面的个人隐私保护的完备机制,增加信息泄漏的风险。
3.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依然为金融,互联网只是一种手段。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仍是处于起步阶段,现行法律规定对网上交易的权利和义务是不明确的,缺乏适当的管理和试行条例,缺乏法律规范的调整。现行的律法规定尚未明确定位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特别是金融借贷(P2P)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活动的性质并进行有效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设计和操作模式一旦有所变化,会因为“跨界”法律灰色地带,触及“底线”。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首先应该是广义上的法律风险,即以下三个层面:第一,决策中未充分考虑依法合规性,经营、披露、宣传中因内外因素造成声誉损失,而由策略风险及声誉风险转化而成的法律风险;第二,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法律风险,包括依法合规经营、人员授权控制、业务管理控制出现问题及外部法规变动带来的法律风险;第三,由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转化而成的法律风险,包括授信管理、准入推出制度、授信制度、风险政策及风险目标出现问题以及交易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利率风险控制失当带来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具体体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交易主体在互联网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这类风险与传统金融业务并无本质差别;二是互联网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还相当缺乏。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也只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的网上服务制定的,并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资金监管、交易者的身份认证、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等方面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①金融合约不能受到法律应予的保护而无法履行或金融合约条款不周密; ②法律法规跟不上金融创新的步伐,使创新金融交易的合法性难以保证,交易一方或双方可能因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而遭受损失; ③形形色色的各种犯罪及不道德行为给金融资产安全构成威胁; ④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在利用互联网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时,配套法规的缺乏容易导致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增加相关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费用上升,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管控措施
法律风险应该是广义上的法律风险,即以下三个层面:第一,决策中未充分考虑依法合规性,经营、披露、宣传中因内外因素造成声誉损失,而由策略风险及声誉风险转化而成的法律风险;第二,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法律风险,包括依法合规经营、人员授权控制、业务管理控制出现问题及外部法规变动带来的法律风险;第三,由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转化而成的法律风险,包括授信管理、准入推出制度、授信制度、风险政策及风险目标出现问题以及交易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利率风险控制失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1.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
首先是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及时制定和颁发相关法律法规,在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等方面加紧立法,明确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明晰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加大量刑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再次是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
最后是加强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仍然是金融风险,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应从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方面着手,制定完善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充实内部科技力量,建立专门从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技术队伍。
2.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一是创新征信手段,全面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全面、真实、系统的征信体系数据库。二是将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电商经营的企业实时运营数据、个人信用卡使用、纳税、法院、公安、社保、交通违章等多方面的信息,纳入数据库管理,全面共享数据库信息,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三是通过线上、线下途径核实客户身份,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借款人做出信用评价,共享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信息,完善客户信用评价机制。加强个人客户数据的信用监管一是为潜力客户挖掘提升、存量客户维护挽留提供数据支持,定期下发目标客户名单,有效提升营销精准性,促进客户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二是为后续业绩考核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持,提高考核合理性,促进员工积极营销;三是为柜台提供即时自动提示功能,提高客户识别力,提升柜台营销效果,全面提高业务发展中系统服务能力。
3. 加强部门联动,提升整体营销合力
建立有效的理念传导机制,推动全行从更高层面、更宽视野加强对发展电子银行作为未来竞争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进一步完善联动营销机制,理顺部门职责,能从制度上使各经营部门主动承担起发展电子银行、应用电子银行的主体责任,发挥个人、公司、机构客户群体的优势,深度开发客户资源,构建客户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通过有效落实电子银行业务指标双边记账、双向考核工作机制,激发各经营部门在发展各自业务的同时联动营销电子银行产品,促进产品交叉销售,提高产品覆盖度和市场占有率,实现对公和对私业务、传统业务和电子银行业务的协调发展。积极探索基层行电子银行专管员队伍管理、培养的有效办法,考虑推行电子银行专管员队伍准入、选拔、培育、考核、聘任等一系列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基层行电子银行服务支持能力的提高,做到售前有推荐、售中有辅导、售后有回访,提高处理电子银行问题的响应速度和问题解决效率,以适应业务快速发展的需求。
四、结论
目前,从国家已推行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准入制度,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NIFA)网联清算有限公司(NetsUnion Clearing Corporation,简称NUCC)等准监管机构的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管控已逐步成为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而准监管机构目前承担事组织、引导和督促;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数据监管等辅助监管职能,尚未达到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维护金融安全的职能高度。同时考虑到我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建立法制的,传统体制所遗下来的计划权力运作痕迹,再加上历史上人治传统影响,商业银行外部法律环境存在较多问题。因此一、应加快诚信法制建设,尽快出台征信管理、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强化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责任追究及惩罚制度;二、完善金融立法,明晰商业银行产权机制,规范商业银行市场运营,注重与国际规则的衔接,可考虑的立法包括宏观调控法、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等;三是加大执行执法力度和对失信、违法行为的打击,强化司法公正,解决执行难问题;四是有效打击金融犯罪活动,防范金融诈骗,遏止逃废债风气蔓延。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迅速、健康发展,对其存在的风险,我建议应从增强网络安全管理,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等几方面同时入手:第一是增强网络安全管理,健全金融系统计算机管理体系以防范黑客攻击导致的系统瘫痪;二是我国相关监管机构应实时了解市场动向,加快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补相关的法律漏洞,完善我国的互联网信用体系,以规范市场行为;三是要加强监管,使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能够规范运作,能够有效预防并化解潜伏危机。但是必需要做到监管适度来促使金融市场以及实体经济能够良好发展,因为监管过严,会妨碍金融创新;而监管太松,又会增大金融市场的风险。此外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制还处于正发展和改革的初级阶段,而此时一些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已十分成熟,并且他们正在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和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有类似的地方,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且引进其先进的技术不失为帮助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又一方法。
虽然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将充满挑战,但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同样令人期待,互联网技术的使用能大大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日益独立化。倒逼银行改变传统的盈利模式,改善服务水平。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会涉及到越来越多的领域。互联网金融是网络信息社会里的全新革命,更是在人类发展史上最为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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