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的发展现状4
P2P网贷面临的风险4
信用风险5
道德风险5
经营风险5
法律风险5
P2P网贷的风险管理对策6
全面落实风险备付金6
落实平台资金银行存管6
完善个人网上征信体系6
严格规范平台担保制度7
加强行业自律7
内 容 摘 要
摘要:我国P2P网贷在兴起过程中,其经营模式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并且暴露出很多问题。针对P2P网贷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风险因素,提出了落实风险备付金、完善个人征信体系、规范担保制度等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以促进P2P网贷更好地发挥普惠作用。
P2P网贷的发展现状
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互联网行为的深入人心,以及民间借贷市场的需求增长,P2P网贷发展快速,平台数量和贷款量连连攀升。根据网贷之家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8月底,全国累计平台数量为3259家,现有运营平台数量为2283家,贷款余额为2769亿元人民币。而同时,由于P2P网贷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对这一新事物的监管缺失,使得其生长可称野蛮,出现问题的平台占比颇大。截至15年8月,累计出现问题的平台就有976家。跑路、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追偿等恶性事件频发,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使得P2P网贷行业备受争议。
P2P网贷平台最初的模式是作为一个信息咨询服务的平台,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直接交易,其自身并不参与交易。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就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借贷成交的利率和期限由出借人和借款人竞标达成,风险由出借人承担,网站平台不直接介入交易。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未还款时,公司并不赔偿出借人的损失,只是将出借的手续费退还给出借人。这种模式通常无抵押无担保,全凭借款人的信用。在这种模式下,P2P网贷平台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较弱,在我国征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很难控制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因而也难以吸引众多的投资者。
之后,一些P2P网贷平台为了聚拢人气,提升投资者信心,逐渐转化为为借贷双方提供附加信用支持的模式,比如对出借人进行保证本金的承诺,或是提取风险备付金,当出现逾期情况时,动用风险备付金对出借人进行部分赔付。
在所谓的金融创新下,P2P网贷模式进一步异化,P2P网贷平台不再是纯粹的网络服务中介。以宜信为代表,其通常借由CEO或内部人员作为初始出借人,自身挑选借款人,以自由资金进行出借获得债权,把债权打散之后做成多人借款的合同,以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将债权转让出去。在这种模式下,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只有与平台的债权转让合同。贷款的分散、平台对借款人的线下审核和贷款人每月还款等制度使得该模式下P2P网贷平台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较强。在承诺对出借人本金保障甚至本息保障的情况下,出借人的风险已被转移给P2P平台。但这种运营方式已脱离P2P本质,P2P网贷平台实质上已经参与到交易中,成了民间借贷的特殊金融机构,而不仅仅是信息中介。
在这些网贷平台中,有的通过附加信用演变为担保公司,有的如宜信这种打着法律的擦边球实际起到了银行的作用,有的构建资金池的做法已经触犯相关的法律,更有甚者借由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高利贷等,使得平台本身的风险远远大于来自借款人的风险。
P2P网贷面临的风险
P2P网贷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信贷业务中最基本的风险,使用P2P网贷平台借款的人群往往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P2P网贷平台无法像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一样运用人行的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往往只能依据借款人的身份认证、学历认证、工资收入证明等获取信用信息,但在虚假证明易得且泛滥的当下,这样的形式审查往往难以甄别借款人的真实信用水平,甚至有可能使得借款人以虚假身份进行诈骗。
同时,尽管P2P网贷平台都要求借款人在发布借款信息时说明借款的用途,如个人开支、上学、购物、装修、创业等等,但贷后监管的缺失可能使借款人将钱挪作他用,用于高风险投资活动,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这种行为违背了国家建立普惠金融,以弥补传统金融体系不足、解决更多有资金需求的人的融资问题的本意,更是加大了借款人违约的风险。
道德风险
P2P网贷平台进入门槛较低,只要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并在电信管理局登记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就可以从事所谓的P2P网贷业务。部分别有目的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建立P2P网贷平台,以债权转让方式,使资金流向特定标的,抑或通过更改后台数据,虚构借款人信息,实际为平台自融资。更有甚者,其目的就是为了骗资,通过高利率吸引到投资人资金后逃之夭夭。平台负责人道德的缺失和行为的缺乏监管,使得出现问题的九百多家平台大多数的结局都是跑路。
经营风险
银行、风投、上市公司等各路资本大肆进军P2P网贷行业,平台数量迅速扩容,竞争的加剧使得P2P网贷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或是自身对借贷业务进行担保,或是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盲目承诺对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及收益担保。
加入平台自身信用后,平台原有的无风险性收入转化为有风险的担保收入,一旦借款人违约,单标的风险可能演化为平台的经营风险,最终导致平台倒闭。再者,自担保存在超限担保和虚假出资的问题。对于注册资金多为五百万元和一千万元的P2P网贷平台,动辄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成交量使得平台杠杆率很高,风险很大。而且很多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出资问题,真实的注册资本和风险备用金真假难辨。如2014年10月上线的汇凯鑫创投,号称注册资本十亿,风险备用金八千万,然而 2015年1月,该公司便跑路了,历时不足半年。
至于第三方担保机构,多为小担保公司,这些担保机构往往突破法定的十倍担保倍数,资金链非常脆弱,一旦平台的客户大规模违约,担保公司很难为出借人提供充分的担保。
法律风险
在金融创新和国家支持普惠金融的大背景下,P2P网贷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众多的运营方式。但由于现有法律对P2P网贷平台的性质缺乏明确界定,其中一部分运营方式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甚至有的已经违反了法律。2011年8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便指出P2P网贷平台潜在的大量风险,如:可能使民间资金流入限制性行业,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集资,影响宏观调控等等。
现实中,P2P网贷平台通过债权拆分,债务关系错配,将债权转让给出借人,投资者实际与平台进行交易,形成了资金池。部分平台突破线上业务模式,与信托机构合作开发理财产品。这些平台随时可能因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而被叫停。如红岭创投的全资子公司公开发行的一款实际认购对象为红岭创投网贷平台的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在上线后不久即被证监会叫停。
P2P网贷的风险管理对策
针对目前P2P网贷风险较大的情况,本文提出以下几种风险管理对策。
全面落实风险备付金
P2P网贷平台应当按照每笔交易一定的成交比例来提取相应的风险备付金。风险备付金应当在银行开设专户,以实现专款专用,并定期披露所提取的风险备付金的来源,数额变化以及用途,避免风险备付金流于形式,或是发生贷款逾期需要赔付时,平台跑路,风险备付金也不翼而飞。
落实平台资金银行存管
P2P网贷平台本身应是主要提供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不应涉及借贷双方的直接交易,更不应该插手借贷资金的走向。而平台上积聚了大量的资金,为防止资金池的形成,防止P2P网贷平台挪用借贷资金以作他用甚至携款潜逃,平台应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对P2P网贷资金进行资金存管,由商业银行对借贷资金进行安全保管、资金清算、资金用途披露,达到平台管账目、银行管资金的效果,实现委托人资金专款专用,防范风险,提高平台信用的目的。完善个人网上征信体系
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将使许多P2P网贷平台从繁重的线下审核中解放出来,对于小额个人贷款完全可以通过纯线上模式做大体量,减少线下征信的成本。平台间的数据共享能减轻各平台独立作战、各自收集信用数据进行信用评级带来的成本,减少重复授信的情况,降低行业违约风险。去年,被央行征信中心收购的上海资信设计开发并上线了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以实现P2P借贷行业信息的共享。目前该系统已接入数百家P2P网贷平台,但实际运作时却面临较大的P2P平台不愿加入、较小的平台则不被选入的尴尬状况。2015年1月,央行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八家公司或将成为首批获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资格的个人征信商业机构。建立全面的个人网上征信体系已初现端倪,但如何统一标准,整合数据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严格规范平台担保制度
2015年7月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P2P网贷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而早在2013年12月,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便发布了《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 P2P 网络贷款业务或为关联方的 P2P 网贷平台进行担保,强调只允许为非关联平台进行担保。尽管存在投资人风险意识薄弱、风险承受能力不强、信用体系不健全等原因,老百姓习惯了“刚性兑付”,导致P2P多以保本保息来吸引投资人。但平台或其关联方对P2P借贷进行担保本身不符合国家规定,而且一味地保本保息也会使得利率趋向于无风险利率,平台间的差异化将消失。
加强行业自律
在当前缺乏法律制度和外部监管的情况下,一个有组织的行业自律协会有利于各平台信息交流,共同制定内部标准,形成内部自律约束机制;有利于防止各平台恶性竞争,使平台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产品创新上。同时,作为同业者,更容易发现和识别问题平台的存在,促进P2P网贷行业规范化。
在国家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P2P网贷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国家层面应着重于制定有关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法规,松弛有度,既防范防线,又不压制创新,同时建设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和完善的征信体系;投资者应深化风险理念,认识到风险与收益的对等关系;平台应及早识清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增强产品设计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以在未来的“洗牌”中脱颖而出。
参 考 文 献
[1]冯果,蒋莎莎.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J].法商研究,2013(05).
[2]王会娟.P2P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5(01)
[3]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08).
[4]雷舰.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监管对策[J].国际金融,2014(08).
[5]艾金娣.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J].中国金融,2012(14).
[6]孔令君.P2P网贷平台的中国难题与应对底线[J].海南金融,2014(07).
[7]曹亚廷.P2P网贷与征信系统关系研究[J].征信,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