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含义概述
二、我国群众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普遍认知
三、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补性
五、如何更好的发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我国保障中的作用
内 容 摘 要
摘 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二者都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既有着本质的区别,也有着“理不断”的联系和不可或缺的互补性。我们不能简单地判断孰优孰劣,而只能通过它们放入社会保障的整体中考察二者的关系去加以把握。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并逐步将覆盖面扩大到所有中国人民群众中,将是我国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
试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建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政府对完善保险保障体系的大力推动和宣传,使得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保险业存在的重要性。目前我国有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慈善四个保障人民切身利益的保险体系。而且,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带来的变化也使我们不得不更深入地探求我国各个保险体系之间的矛盾和关系,以便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险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含义概述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的,由劳动者、企业(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公民(多数为纳税的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无正常收入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以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有的国家,社会保险的一些项目还覆盖全体国民[1]。
(二)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与保险消费者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状态,自愿缔结保险合同的合同关系。被保险人一旦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意外事故或达到事先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商业保险强调根据个人情况进行定制,方便保险消费者各取所需,加强个人(或个别团体)的经济保障程度,保障各自的生活水平,满足更高的发展和享受的需求[2]。
二、我国群众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普遍认知
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概述而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风险管理中解决经济损失的一对好朋友,社会保险化解的是系统、群体性社会风险,商业保险解决的是具体化的个别风险,正因为两者对风险管理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特别是医疗和保险养老保险方面,而且社会保险覆盖面越来越广,购买人群越来越多,因为国家保险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让几乎所有人都拥有社会保险。无论是领薪纳税人群(包括企业主、股东、公务员等),国家都会强制其单位购买社会保险;还是绝大多农民也参加了“新农保”“新农合”;对于所有非纳税人群,也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以投保,所以与行为主体是我国国家的社会保险比较,从事商业保险的企业本体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这就造成我国民众产生一种潜意识的错觉:以为社会保险可以取代商业保险。从而造成在我国群众中大多数的普遍认知就是“我已经有了社保,还需要购买保险吗?”乍一看,还真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但是,其实换个思维角度来思考:既然国家已经大幅度的覆盖社会保险,那么为什么于这几年保监会还大力度的推广商业保险呢,包括投放于央视黄金时段的广告“保险,让生活更美好”!因此,可以理解,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两个关系密切的“好朋友”,如果说社会保险是大规模集团军,那么商业保险就是特种部队;如果说社会保险解决的是基本温饱的问题,那么商业保险就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和加强,帮助个体达成更高的生活水平,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本质的区别,只是两者如何搭配才能达到相对完美的效果?
三、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产生晚于商业保险,它所使用的术语和计算、预测方法很多与商业保险有关[3]。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并且,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同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又有很多本质上的区别(见表3-1):
表3-1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对照表
对照项目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经营主体
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某一个具体产品只能由某一个机构统一办理。
商业保公司。其经营属于企业行为,按照市场规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具有竞争性(充分的市场竞争),同一类产品有诸多公司竞争
行为依据
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
实施方式
强制实施,凡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范转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于追究法律责任。
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
法律定位
保障范围由国家规定,风险保障范围较窄,水平较低。属于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是宪法赋予公司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劳动立法调整范畴。
保障范围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权利、义务关系都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报,属于经济立法调整范畴。
保障功能
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温饱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覆盖范围较广。
根据投保人的消费能力,满足社会各个层面保险消费者的需要,即高、中、低的享受、发展、生存都可以得到保障。进行差异化、个性化对待。
营利性质(目的)
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非营利性,属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为全体社会公众成员的利益服务的,统一对待,公平制度,不进行个性化处理。
以追求商业利润为目的,公司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业保险只为自愿投保者提供合同规定的资金服务,个性化服务、增值服务。
投资收益风险性
社会保险基金要保证绝对安全,因为这是全体社会大众安身立命的资金,所以收益相对较低但稳定,风险相对较低。
商业保险在投资运营中需要追求相对“高”的回报。保险公司要自负盈亏,自行制定投资策略。
保费负担
社会保险的保障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收费标准相对来说较低。参保者按照统一标准交纳保费、享受待遇,不存在差别。较好地体现了社会公平性,重点考虑公平性。
个人完全承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费用以及保险公司的营业与管理费用的责任。重点体现效率,有钱就投,无钱不投;钱多可以投高保额,钱少可以投保低保额。
资金来源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有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
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
适用原则
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投保人的交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给付标准原则是统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提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以及交纳的金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
待遇水平
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
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
健康要求
社会保险对投保人员没有健康要求,甚至可以带病投保,带病报销。这也体现了社会保险对群众具有福利性。
健康是商业保险对被保险人核保指标之一,只有符合健康条件的被保险人才能顺利通过获得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大多数的保障险种甚至在合同生效后还需对保险人有三个月的健康观察期。
业务范围
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
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与财产相关利的损失,同时包含具有投资性质和规划性质的险种,例如,教育险、投资连结险等。
政府责任
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作最终的兜底责任
我国商业保险主要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补性
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的联系和本质区别看来,其实根据两者的特性,两者也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给予社会上一些中高收入的人群多样化的选择以及更高层次的经济规划,参保人员完全可以自我预判自己的风险类型、风险程度以及经济支付能力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
五、如何更好的发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我国保障中的作用
当我们充分了解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区别和互补性,便可以更好的发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我国保障中的作用。举例说明:
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参保者的当年工资水平,按一定比例由个人和企业分别交纳;参保者将来退休时,享有一定的养老金,该养老金和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息息相关,可保障绝大多数参保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用商业养老保险做补充后,就可以使高收入的群体在退休时享受超过当时社会平均水平的生活收入。投保人多交,被保险人就可以多拿,满足其个性化需求。
社会医疗保险:按照一定比例,由个人和企业按照交费时的个人收入水平交费。参保者就医、就诊时,按照不同比例、不同情况,在一定额度范围内为全体参保者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如能选择合适的商业医疗保障作为个性化补充,就可以为高收入群体加强保障,比如住院保险、手术保险、门/急诊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都是多交费、多受益[4]。
除此之外,商业保险在完善和提高养老、医疗保障水平外,在已有的社会保险基本保障基础上,还可提早做好小朋友的教育险、储备未来的现金流、加强资金安全性、加大人身身故保额等规划,只有充分善用两者的优点,才能更好的发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我国保障中的作用。
总而言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所必定产生的保险体系,它们间的关系应当是互补而非属于竞争。通过我国保险体制侧重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商业保险看作是社会保险的一个补充。但是,目前我国也逐渐的重视了商业保险,减负了社会保险的重负,同时,也给了广大群众更多的规划选择和更大的保障,相信未来:人人有社保,人人也会有商保!这是必然发展的趋势。
参 考 文 献
[1]张左己主编,《领导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第一章第一节第4-5页。
[2]四眼唐兄著,《好险》,机械工业出版社,第四章第一节第128页。
[3]张左己主编,《领导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第一章第四节第30-31页。
[4]四眼唐兄著,《好险》,机械工业出版社,第四章第一节第1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