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
本文从我国第三方支付迅速发展需求,根据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分析。在对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的健康有序对社会其他行业发展和金融稳定和有效的监管机制的重要性,探寻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措施,为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提过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第三方支付的背景和发展趋势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的行业分类和模式
1.我国第三方支付的行业分类
2.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模式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信息安全问题
1.用户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资料
(二)资金安全问题
1.资金沉淀风险
2.用户个人账户资金安全
(三)违法犯罪问题
1.洗钱、套现、诈骗和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问题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问题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及办法
(二)如今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安全监管问题
2.资金安全监管问题
3.违法犯罪监管问题
四、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的监管政策和建议
(一)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的监管政策和建议
1.信息安全监管问题的建议
2.资金安全监管问题的建议
(1)资金沉淀风险问题的建议
(2)用户个人账户资金安全问题的建议
3.违法犯罪监管问题的建议
五、结论
我国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及监管建议
摘要:本文从我国第三方支付迅速发展需求,根据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分析。在对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的健康有序对社会其他行业发展和金融稳定和有效的监管机制的重要性,探寻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措施,为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提过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风险问题、监管建议
正文:
一、第三方支付的背景和发展趋势概述
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较强资金实力和良好信誉保障的机构的非银行类金融独立机构,与各种不同的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通过与网联对接而促成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网络支付模式。而这种模式是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不仅降低了政府和企业的运作成本,也解决了由于银行卡不一致而出现的转账不方便且转账中存在的风险等问题,便利了广大的消费者们。
(一)第三方支付的产生和发展
20世纪90年代,第三方支付的暗涌已经浮现。阿里巴巴,慧聪等B2B平台把线下的商务交易转移到互联网上,这种B2B网上交易方式在信息管理、中介服务以及交易平台等方面表现出巨大优势。而易趣、卓越、亚马逊等B2C平台,C2C平台则把线下购物搬到了线上。由此,网上购物,在线交易成为了一股新经济浪潮迅速崛起。而作为网上购物,在线交易媒介的第三方支付,也应运而生。
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交易额快速激增,近年来增速有所放缓,但仍可保持40%左右的增长率。从2005年以来,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呈现爆发性增长态势,以最为典型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方式为例,2015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118674.5亿元,同比增长46.9%,2016年一季度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40584.3亿元,同比增长67.0%。
随着第三方支付的不断更新迭代,第三方支付除了扮演信用中介角色外,还具备支付清算与融资功能。第三方支付行业出现的初衷在于解决在线支付中银行卡的联网通用问题。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很快发展成为集网上支付,电子支付,电话支付,充值卡支付,代收代付等多功能于一身的支付平台。现今社会的各行各业涉及金融交易领域也开始出现第三方支付的影子。
我国第三方支付的行业分类和支付模式
我国第三方支付的行业分类
互联网型支付企业
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它们以在线支付为主,
金融型支付企业
以银联商务、快钱、汇付天下、易宝、拉卡拉等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
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
以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类似银联商务、拉卡拉、嘉联支付这类手机刷卡器产品,这类移动支付产品通过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具备很好的实力和信用保障,是在银行的监管下保证交易双方利益的独立机构,在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某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信息确认的支付的流程。乐富支付向广大银行卡持卡人提供基于POS终端的线下实时支付服务,并向终端特约商户提供POS申请/审批、自动 结帐/对帐、跨区域T+1清算、资金归集、多帐户管理等综合服务。
2.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模式
网络支付所谓
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
是以先付费后消费为支付模式,以盈利为目的而发行的,可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有预付价值的卡,包括磁条、芯片等卡片形式。预付卡与银行卡相比,它不与持卡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关联。
银行卡收单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我国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信息安全问题
1.用户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资料安全
在互联网信息传播如此发达的时代,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总是伴随在信息的传送中存在,用户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的过程中可能会有风险。支付账号被盗现象仍时有发生。如今的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多种多样的木马病毒更是给支付平台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另外,由于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一些交易的匿名性让交易双方无法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或去向,这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实施非法洗钱、套现、诈骗等不法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包含用户的许多信息,其个人隐私和银行账户资料等,都可能因为技术和人为的因素出现泄露将会使用户受到损失或倒卖。第三方支付机构也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的不稳固将直接导致我国的经济金融发展受阻。
(二)资金安全问题
1.资金沉淀风险
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属于非金融机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一旦公司出现破产等情形,则可能引发剧烈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其他企业的资金链出现问题。因此,即使是附属于某些著名的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存在一个信用问题。许多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在途资金已经远远大于它的注册资金。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流程中,资金都会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存在一定时间的滞留即出现所谓的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先代收买家的款项,然后付款给卖家,这实际已突破了现有的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它们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如果这部分资金被挪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资金滥用。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不仅会让平台受到影响,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
用户个人账户资金安全
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形成涵盖交易支付、费用代缴、金融理财、生活服务的综合体系。在线交易前后程中产生的在途资金这主要是由于买方支付和卖方收款时间的不同步,进而造成货款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至少停留3-7天,交易过程中的在途资金就这样产生了。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通过对交易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监督和约束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当买方把资金转到第三方的账户,此时第三方起到了一个对资的保管作用,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当买方收到商品,确认付款时,所有权转到卖家。所以,第三方作为资金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还有就是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用户支付验证更为便捷和简单。第三方支付平台软硬件的技术因素和客户资金保管的制度如何在用户的实际使用交易中避免因平台的技术问题、客户个人行为或其他外在因素造成个人账户的损失或损失的加剧。
(三)违法犯罪问题
1.违法犯罪问题
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的隐秘性、快捷性和不宜追踪的特点,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近年来围绕着第三方支付的钓鱼网站、诈骗、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甚至被当作是赌博工具运用违法赌博犯罪行为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被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受到的监管相对于银行较少,非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个快速转移非法资金的通道进行诈骗、洗钱等行为,金融犯罪率提高。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问题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及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对于支付业务申请人资格,《办法》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2013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3】第6号令,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央行支付结算司发布《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紧急叫停了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同年4月10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尽管银监发[2014]10号文件中的20条规定都是针对商业银行提出的,但事实上每一条都指向第三方支付机构。2015 年央行《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出台;2016年3月央行颁布《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2016年4月央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2016年8月央行《二维码支付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准入规则》相继出台。
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机制仍在摸索与试验中,并未完全成熟有待完善。主要是负责监管的是央行及其分支机构。但近些年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入市场,第三方支付业务也在迅猛增长之中,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中流砥柱,更多的问题也伴随着发展中出现。出现许多涉嫌网络传销、平台跑路事件,一系列的支付隐患对我国的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1.信息安全监管问题
我国法律对公民信息的保护存在直接与间接的形式。具有一定影响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中的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的人格与尊严。《民法通则》的法律条文主要在确定公民荣誉权与名誉权及姓名权等相关人身权利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参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中详细明确的列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今年上半年为止我国仍未颁布针对网络信息保护的单行法,仅仅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某些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对网络信息的保护予以规定。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在我国现有对大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公民信息保护监管仍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缺失关键性立法。综合上文所说,我国没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单行法;第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层级低。现阶段,国家对于公民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散布在其他法律规定中,很多都停留在条例及规章的层面上,效力不高。第三,现行法律无法实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现阶段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从保护隐私权的规定入手,然而在现实的公民社会活动对公民信息的泄露和倒卖情况十分严峻,司法活动中难以对公民信息给予有效的保护。
2.资金安全监管问题
.资金沉淀风险监管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如何定性,目前我国的监管部门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明。当前第三方支付支付平台的国际监管模式有美国模式、欧盟模式和亚洲模式三种。亚洲模式尚处于发展初期,我国更是处于第三方支付发展快速但政策监管处于探索阶段,我国的相关立法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政策上的模糊,导致各第三方支付企业制定的企业内部监管实施制度细则有关动用资金沉淀、结算模式和资金保依旧存在风险,可行性存在一定的技术漏洞和企业内部风险。一旦操作不当将会带来沉淀资金等安全问题。
.用户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监管问题
随着智能手机的快速发展,使的用户在交易支付的验证方式更为便利和快捷,在用户日常的支付过程中难免会误操作或者被他人窃取支付验证密码等原因给用户带来损失,如何保证用户在平台的个人资金安全,和避免客户遭受损失后避免损失扩大等问题。
违法犯罪监管问题
因使用便捷、作案隐蔽等特点,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像一个庞大的“资金池”,已成为钓鱼网站、诈骗、洗钱、新型网络传销和赌博(网络赌博)等金融犯罪团伙作案和套取、漂白非法资金的“绿色通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漏洞和各方的监管制度差异、违法违规风险控制的缺失。给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却没有有效的联动机制和统一的监管配合在犯罪行为的初期有效监控和追踪,增加调查和破案的难度。第三方支付平台违法犯罪监管问题主要有,第一、注册信息不实,交易管理混乱,刷卡交易记录和流水查询困难。冒用身份信息就可以申请办理,在注册账户时未做到实名制,相关注册信息、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等信息没有做到核查义务,导致侦查中资金流中断、线索灭失。第二、查询手续繁琐,各方配合协调能力不足。第三、查询要求苛刻。由于每个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后台建设问题,前往查询需要提供银行卡号和订单号等,无法直接通过转入银行卡卡号进行查询,影响查询效率。第四、三是反馈周期长,严重阻碍侦查破案效率。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一般查询均需要三日以上,而就新型犯罪转账的时间都是以秒、分来计算,几万元的资金10分钟之内、几百万元最多一个小时就转完了。这种效率难以适应打击和追赃的实际工作。
四、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的监管政策和建议
1.信息安全监管问题的建议
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单行法。明确公民信息权是公民个人拥有的权利,对权利内容予以详细、完整的规定,确定公民信息的构成要件以及适用对象的范围。确定个人信息取得、使用以及收到限制的具体情况,保证公民信息的知情权,自主决定权及控制权,平衡公共秩序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有效的将公民信息保护起来。完善民法、刑法以及信息安全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系统完善的行政监督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我国应当加强对网络个人信息的规范性集中保护,成立专门的公民信息监管保护部门机构。其次,完善我国信息行业的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服务运营商的自律意识。行业规范是确保行业监管及运营商提高自律意识的重要准则,因此应当尽可能的颁布并实施公民信息网络保护的行业规范,并发挥其对法律制度的补充作用,构建我国公民信息的认证规则,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对公民信息进行保护性的认证。
2.资金安全监管问题的建议
(1)资金沉淀风险的监管建议
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确保沉淀资金的安全、不影响正常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动用沉淀资金。动用的额度上必须有严格限制,且须经过人民银行批准,资金的投资领域必须严格限制在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项目上。增强第三方支付企业内部控制能力,应设立独立的客户备付金管理部门,形成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将客户备付金操作和管理岗位作为要害岗位进行管理。客户备付金实行专户管理,并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备账户开立情况。建立客户备付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以清晰反映资金流入、流出情况。
第三方支付企业内部监管实施制度细则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未知的技术漏洞和企业内部风险。企业还应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确保具备有效稳妥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异地灾备系统,保证系统的故障恢复处理能力,保障客户备付金数据的连续可用。比如建立客户备付金保险制度,凡经人民银行许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必须参加保险。可将客户备付金收益的部分作为强制保险的保费。当支付机构发生破产、倒闭等情况,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协议进行相应的赔付。
(2)用户个人账户资金安全
在技术方面,第三方支付企业应推广和使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加强内部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合理有效地设置防火墙,增加用户单笔支付和单日支付限额,增加大额支付提示和双重交易支付的验证方式。建立用户账户支付风险预警机制。
3.违法犯罪监管问题的建议
第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中,要强制支付平台企业建立完备的用户认证体系,严格审查用户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性和可追溯性。支付平台企业应与相关的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和统一的监管配合,在充分利用智能实施防控技术加强交易系统及交易记录的监控,对存在有犯罪行为的账号进行有效监控和追踪。第二、制定统一完善的效防违法犯罪行为的范监控的体系和调查查询制度,提高各地方配合协调能力和调查查询效率。第三、及时捕捉操作异常的用户账号,支付平台企业和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定期对资金流动进行监督审查。第四、在完善了用户账号完善的交易系统及交易记录的监控的制度后,支付平台企业应简化内部手续流程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数据和关联信息,提高向有关部门的反馈效率和对违法犯罪的侦查破案效率。并且能及时的制止企业或者用户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结论
我国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法规来明确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身份,明确支付平台的监管责任和部门。各大银行、电信运营商和各部门之间建立有效完备的责任划分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把控支付平台安全运营,从而维护支付平台与客户的利益。国家应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单行法。明确公民信息权是公民个人拥有的权利,对权利内容予以详细、完整的规定,确定公民信息的构成要件以及适用对象的范围。支付平台应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从而加强客户信息的安全保护,其基本原则是始终把客户的信息安全保护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在交易中加强客户的身份验证环节,通过加密、认证、支付验证及防病毒等技术来保证资金和交易安全。支付平台除了有效完备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机制外,应制定有效防范监控违法犯罪行为的体系,并配合相关部门建立起预防和打击违反犯罪行为的监控,查询和上报的联动机制,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优点特性的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民生活中在支付平台的法制和风险的教育宣传,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政府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及用户共同的努力。 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第三方支付金融环境。
参 考 文 献
[1] 朱晓明,马梅,刘胜军.《支付革命:互联网时代的第三方支付》[M].上海:中信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
[2]柯新生.《网络支付与结算》(第3版)[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3月第3版
[3]黄凌灵.《解读互联网金融》[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7年1月第1版
[4]丛砚敏.《移动金融 支付革命》[M].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2月第1版
[5]杨彪.《中国第三方支付有效监管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7月第1版
[6]钟伟等.第三方支付的创新趋势与监管思路[J].北京:中国金融,2010.12.
[7] 王倩. 浅谈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支付及监管 [J]. 山东:山东省临沂一中, 2004,(01)
[8]汪芹.我国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安徽:安徽大学,2015
[9]董璇.我国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及监督意见[D].黑龙江:齐齐哈尔中学 2017.27
[10]乔乔.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研究[D].辽宁:辽宁师范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