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消费信贷作为一种调节手段,对调节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改善银行的资产结构,以及提高个人和家庭生活质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消费信贷余额有很大幅度的提升。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起步晚,市场环境基础差,区域发展不均衡,消费信贷总额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低,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表现更为明显,消费信贷的问题更为突出。有针对性的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推动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的写作思路是围绕如何促进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展开的,主要运用了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消费信贷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对国内外消费信贷差异的概括,综合发达国家及地区消费信贷迅速发展的原因,指出这些国家和地区发展消费信贷的共同特点,以及可供我国借鉴的成功经验;第二部分,分析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消费者方面,银行和有关机构方面,政策和法律等方面;第三部分,提出发展我国消费信贷的主要对策,主要包括政府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创造良好环境,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商业银行应完善消费信贷业务和相关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政府还应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消费信贷;制约因素;主要对策
一、消费信贷发展的背景
(一)消费信贷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消费信贷是由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资金,用以满足消费需求的一种信贷方式。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并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微观上,它是消费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消费者合理安排跨期消费水平的必然结果;宏观上,它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从卖方市场走向买方市场的必然产物。通过消费信贷,一是可以解决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金额大,期限长的消费需求,缓解可支配收入增长滞后于有效需求增长的矛盾;二是发展消费信贷,将资金部分转向消费领域,就可以合理安排资源在投资与消费两个领域的分布,提高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率。
(二)国内消费信贷的概况
1、国内消费信贷的总体背景
我国的消费信贷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但是真正的发展是在20世纪90年代。在1997年以前,消费信贷仅仅局限于住房、汽车和助学贷款等有限领域的贷款。在这之后,我国消费信贷在贷款金额和贷款种类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1997年底,我国消费信贷规模只有172亿元,1999年的全国贷款总金额达到了1396亿元,到2006年更是达到了2.4万亿元。同时,消费信贷的品种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已经从最初的单纯消费信贷发展到了10多个消费信贷品种,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医疗贷款、旅游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等。
2、国内消费贷款的特征
(1)消费信贷金额逐年增大,增长速度逐年变缓
1997年到2008年的平均增长率为61.16%,超过了同时期人民币贷款增速的47.6个百分点,但受宏观经济政策和消费信贷基数不断增加的影响,增长率呈逐年降低的趋势,从2008年到2013年平均增长率为15.8%。虽然在开办初期,消费信贷的成倍增长具有需求集中释放的不可持续性,但是近年消费信贷增速的持续下降在另一方面也揭示了消费信贷业缺乏新的增长点。
(2)消费信贷总体深度较低
从供给深度看,消费信贷余额占全部人民币贷款的比重提高得很快,从1998年的0.2%提高到2008年的12.28%,但是与发达国家的40%~60%的比重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从需求的深度看,2008年底全国的消费信贷占GDP的比重为12.4%,占居民消费的34.35%。
(3)住房贷款占主导地位
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主要包括住房、汽车、助学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个人信用卡透支等品种。自从开办消费信贷以来,住房信贷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其比重基本是在60%~75%之间。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主的个人消费贷款明显受制于房地产政策和市场变化。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步成熟,以及2003年以来国家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等因素的影响,房地产信贷高速增长的势头难以持续。2008年金融机构个人房贷合计余额29831亿元,新增了2808亿元,与2007年新增7147亿元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4)期限结构主要为中长期贷款
由于住房信贷占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因此中长期消费信贷个人贷款的比重一直在75%以上。以住房信贷为主的消费信贷结构,对银行来说,在通过抵押完善内控的同时也带来了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匹配的问题。随着利率市场化过程的深入和经济周期的波动,也对银行的经营管理带来了重大考验。
(5)地区和人群分布不均
由于居民收入水平以及消费能力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东西部地区的消费信贷情况分化明显。东部地区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占全国个人消费贷款余额的70%以上,而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消费信贷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多数省份个人消费贷款占人民币贷款的比重不到10%。消费信贷与居民家庭资产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城乡之间,消费信贷的差距十分明显。
(三)国外消费信贷的概况
消费信贷的规模主要体现在消费信贷余额之中,1978年,英国中、短期消费信贷余额为86.57亿英镑,到1984年增加至229.43亿英镑,1996年6月再次上升到510.15亿英镑。90年代初期,比利时、意大利、荷兰、瑞典等国的中、短期消费信贷余额也分别增长到了115.51亿、209.82亿、136.96亿和857.68亿美元,而德国,仅仅是金融机构所发放的中短期消费信贷就达到了2483.85亿美元。
然而在所有的国家中,美国消费信贷的规模是最大的,美国的消费信贷市场已十分发达,在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的时候,美国消费信贷余额仅有242.65亿美元,其中住房抵押贷款186亿美元,中、短期消费信贷余额56.65亿美元,到1970年消费信贷余额就上升到了4078.63亿美元,其中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上升至2870亿美元,中、短期消费信贷余额上升至1271.63亿美元,分别增长了14倍和21倍多。80年代以后,消费信贷市场获得了进一步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和中、短期消费信贷余额分别从1980年的9613.4亿美元和3882.72亿美元上升到了1999年第二季度的45271.76亿美元和13478.31亿美元,二者之和已经达到了将近6万亿美元。
(四)发达国家消费信贷迅速发展的原因
1、社会福利制度、经济的增长以及消费者收入水平的提高。西方各发达国家自十九世纪末开始实行的"福利国家制度",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最终形成。各国各级政府所实施的社会福利项目日益增多,范围已经涉及到了生、老、病、死、失业、教育等方面。这些福利项目在一定的程度上给广大消费者提供了社会保障,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很好地刺激了个人消费支出的上升。同时,经济增长所带来的消费者收入水平的提高大大的推动了消费需求的增加和消费信贷的发展。
2、各类耐用消费品的大批量生产与普及。小汽车、洗衣机、微波炉、电冰箱、吸尘器、电脑、电视机等产品层出不穷,且质量和档次也不断更新。这些消费品极大地刺激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相对于其他的商品而言,耐用消费品金额较大,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耐用消费品就成为了消费者最理想的选择。
3、广大消费者对负债消费态度的变化。在二十世纪初消费信贷还没有普及之时,大多数消费者仍然把借款消费看做是一件羞耻的事情,是贫困的象征,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借款消费。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在基本的温饱得到解决之后,人们开始追求高品质的生活。这种态度的转变极大地促进了消费者对消费信贷的需求,推动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4、金融机构和零售商积极的营销策略与消费信贷品种的不断创新。一方面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和人员促销,使得消费信贷家喻户晓;另一方面,以更高质量的服务、更低廉的利率和费用来吸引消费者,从而推动了消费信贷市场的快速发展。50年代诞生的信用卡是美洲银行将高技术运用于金融领域的结果,信用卡的推出不仅方便了购物,而且也方便了贷款消费,受到了市场的广泛欢迎,其他银行也纷纷效仿,推出自己的银行卡。同时美国的零售商将分期付款信贷与传统的30天赊销账户结合起来,创造了集二者优点于一体的零售循环信贷,从而给予了消费者更多选择的余地。70年代兴起的住房权益贷款,使住房的所有者能以其住房的权益做抵押申请贷款来购买各种商品和服务,并且享受更低的利率水平。消费信贷提供者的产品创新极大地丰富了消费信贷的品种,给予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极大地推动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5、商业银行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积极地拓展消费信贷市场。在大部分的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虽然已经开始发放消费信贷,但其贷款业务仍主要面向生产和销售企业,具有零售性质的个人信贷业务并不是其贷款业务发展的重点。然而,进入7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开始积极开发零售银行业务,利用广泛分布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和高素质的业务人员等有利条件,制定了面向普通消费者的全方位的战略,并且将消费信贷业务纳入其中。在发现消费者现实的和潜在需求的基础上,银行的工作人员向每个客户提供理财咨询,为他们设计最佳的财务管理方案,并推荐不同组合的金融产品,包括个人贷款、个人住房权益贷款、信用卡、存款账户、旅行支票、支票账户等,以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6、消费信贷方面的制度因素。在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完善的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形成了讲信用的社会风气,是推动消费信贷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
7、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因素。60年代,西方各发达国家掀起了消费者权益运动的高潮,从那时开始,各国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
二、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
(一)消费者方面
我国居民现在及预期的收入水平总体上偏低,特别是农村和小城镇居民的收入仍然不乐观,负债消费的承受能力相对较弱,从而抑制了消费信贷需求的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对于住房、汽车等高价值的商品,负债消费的承受能力仍十分有限。同时,居民家庭消费信贷的意识不够强烈,消费信贷的参与程度较低。
(二)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从而给消费信贷的调查和评估带来极大的困难。消费信贷的调查和评估是消费信贷业务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是银行防范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信用调查和评估需要有以消费信贷报告机构为核心的个人信用制度,以便银行能够迅速、准确地掌握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债务等情况,判断申请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并据此作出正确的贷款决策。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备的个人资信记录制度,个人资信征询存在一定的困难。贷款风险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信用缺失有关。个人信贷操作过程中对借款人过多的主观判断容易形成道德风险,消费者往往会有意隐瞒对申请贷款不利的信息,消费信贷借款人存在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而商业银行无法独立掌控这一风险。
(三)银行方面
1、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消费信贷风险的防控机制、缺乏科学严格的客户评价方式以及对贷款流程的监控。特别是对于如何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加快业务发展的关系和质量与效率的关系,缺乏深入的研究。对如何建立起一套始终体现发展观念、服务观念、效率观念的增值型的风险管理体系,仍处在探索试验之中。
2、消费信贷本身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消费贷款由于本身的特点,在发放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借短放长"矛盾尖锐,流动性风险很大;分期付款的消费贷款可能会面临利率变动的风险;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多数直接或间接提取现金,银行无法对其实施跟踪管理,从而使部分信贷资金流向生产领域或高风险行业,使消费信贷风险加剧。
3、消费信贷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不合理。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时,一方面,贷款银行要严格程序,完善相关手续,以防范个人消费信贷蕴藏的诸多风险;另一方面,繁琐复杂的贷款手续又挫伤了部分贷款申请者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消费信贷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4、银行消费信贷管理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银行消费信贷管理人员普遍缺少消费信贷的从业经验,对贷款决策与管理中的风险缺乏敏锐性与判别力,以致风险预防和控制不能及时到位。
(四)法律制度方面
与消费信贷风险防范相关的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完善。消费信贷由于中长期贷款占比大,不确定因素多,银行风险控制难度较大。而我国目前还完全建立起个人担保、破产、信用制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给银行依法收货、抵押物处置造成了困难和局限。目前,消费信贷除了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外,绝大部分担保方式都采用房产抵押,但银行在处置个人抵押财产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市场保障。国内尚缺乏相对规范的二级市场,抵押财务的变现能力较差,一旦发生违约,实际的处置变现极为困难,削弱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贷款抵押权利执行弹力大,缺乏强制性保障,效果也不够理想,银行借助法律维权的成本较高,很难保证足额抵偿贷款本息,容易形成呆坏账。
三、促进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对策
(一)消费者积极性方面
1、改善消费者对收入的预期,增强他们负债消费的承受能力和信心
改善消费者对收入的预期,增强他们负债消费的承受能力和信心。要改善消费者对未来收入的预期,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等能够覆盖所有城镇居民,从而消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其次,应该鼓励消费,减少消费成本,如允许将消费者所负担的消费信贷利息,至少是个人住房贷款利息从他的应税所得中扣除,以减轻消费者的利息负担。减免在消费过程中的一些不合理收费等。
2、加强消费信贷的教育与宣传,逐步改变消费者的传统观念
任何观念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也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生改变。西方发达国家消费者的观念随着信贷市场的发展而转变的事实正说明了这一点。一旦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消费信贷提高了自己的生活质量,提前实现了自己的梦想,那么,就会有更多的消费者进入到贷款申请人的队伍中来。因此,关键是要在积极稳妥的推进消费信贷的同时,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与宣传。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或举办讲座来宣传消费信贷。同时可以考虑在中学开设有关个人理财的选修课程,教会学生如何做好个人预算、如何管理自己的收入和开支。除此之外,各商业银行和零售商也同样应该做好普及和宣传消费信贷的工作,毕竟他们是直接的受益者。
(二)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方面
从2000年4月1日开始,我国正式实施了存款实名制,2000年7月,全国第一家消费信贷报告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这就为朝着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迈出了第一步。
下一步首先要不断地完善上海联合征信制度中的"个人信贷档案数据库"。除了进一步增加信贷记录的人数以外,还需要扩充信息来源,加入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情况、参加保险、交纳税收等方面的信息,其他方面,如法院、公安、商务机构等有关个人信用方面的信息也应该采集进来。力争建立全面、准确的个人电子档案。其次,总结上海在建立消费信贷报告机构方面的经验,并尽快在消费信贷发展潜力较大的其他大、中城市加以推广。当消费信贷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再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条件成熟时实现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之间和与银行的联网,形成覆盖全国的完善的个人信贷制度。通过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的运行,逐步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这将大大提高消费者个人信用的透明度,促进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三)商业银行方面
发挥商业银行的服务和引导作用,完善操作流程,规范业务操作,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为消费者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和协调,设计适合不同支付能力居民的多样化贷款品种。其次,贷款银行及贷款经办人员应正确掌握和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加强和完善银行内控机制,审查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确保贷款业务依法合规经营,积极防控贷款风险,加强对借款人的资质审核和管理,加强贷后风险的监测和管理。加强银行流动性和利率风险的管理。最后,尊重和保护银行客户的知情权,完善客户信息保密机制,尊重并保护客户的隐私权,规范贷款格式合同,保障公平交易。
(四)加强和完善法律法规方面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加快制定消费信贷法。首先应将交易行为和贷款品种结合起来,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信用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消费信贷合同。同时要对消费信贷交易的担保作出规定,明确与消费信贷业务相关的行业,如开发商、经销商、中介机构、登记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对消费信贷法的实施应规定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更好的保障消费信贷的实施和问题的解决。其次,针对消费信贷中抵押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尽快出台相关的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明确规定取消抵押住房的赎回权或者收回抵押物的法律实施程序,以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制定耐用消费品担保贷款的有关法律、法规,以促进耐用消费品担保贷款的发展。最后,还应加紧研究个人破产法。随着消费信贷的进一步发展,贷款对象会不断扩大到中、低收入消费者,在改革继续深入、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强的情况下,经济形势和市场条件的突然变化,可能会在一夜之间改变某些人的命运,如果有的借款人确实因意外事件的打击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允许他申请破产,解除部分债务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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