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概况1
二、我国证券市场研究文献综述2
(一)关于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的研究3
(二)关于证券市场监管基本理论的研究3
(三)关于证券市场监管国际比较借鉴的研究4
(四)关于我国监管体制、模式及现状的研究4
(五)关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博弈论分析4
三、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表现5
(一)证券市场监管方面5
1、证券市场监管“越位”5
2、证券市场监管“缺位”6
(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方面6
四、我国证券市场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7
(一)证券市场监管方面7
1、推动监管“市场化”,消除监管“越位”7
2、完善监管制度,避免监管“缺位”8
(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方面9
1、健全法律体系,提高法律层次9
2、强化中小股东权利和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9
3、发挥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监管优势9
4、加强上市公司的自觉披露意愿9
内 容 摘 要
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以及金融改革步伐的加快,证券市场随之得到极大的发展。本文综合了证券市场基本理论、国际比较、我国监管体制以及博弈论分析的理范文献综述,结合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从证券市场监管和信息披露两方面查找目前证券市场发展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从监管方面来看,尽管证券法律制度逐步建立、证券市场良好运行的同时,但也不能忽视由于证券市场发展过快引发的监管风险缺陷、监管力量薄弱及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而信息披露方面来看,制度本身不够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实际执行情况也不容乐观,存在信息披露的虚假性、不充分性、不完整性和滞后性等;针对监管方面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大力推动监管市场化,避免越位,同时要完善证券市场各监管方面制度,避免缺位;在信息纰漏方面,本文认为应健全法律体系,提高法律层次,强化中小股东权利和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发挥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监管优势,加强上市公司的自觉披露意愿,让制定的规则真正发挥其内在效果,有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有利于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
关键词:证券市场 信息 监管 制度 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三大支柱产业的证券市场,在实际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重点研究证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概况
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日趋完善、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化,我国证券行业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壮大、不断规范的过程。回顾中国证券行业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20世纪80年代,中国国库券开始发行。1986年9月26日,上海建立了第一个证券柜台交易点,办理由其代理发行的延中实业和飞乐音响两家股票的代购、代销业务,这是新中国证券正规化交易市场的开端。1990年12月,新中国第一家经批准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4月,经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沪深交易所成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开始其发展历程。
第二阶段:全国统一监管市场的形成。1992年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开始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全国性市场由此开始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1993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初步构建了最基本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1993 年以后,B股、H股发行出台。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撤销,中国证监会成为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并在全国设立了派出机构,证券市场由局部地区试点试验转向全国性市场发展阶段。
第三阶段:依法治市和市场结构改革。1999 年至2004年是证券市场依法治市和规范发展的过渡阶段。1999年7月《证券法》实施,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证券市场的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基本的法律框架,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01年,证券业协会设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这一阶段,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在内的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措施,推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不断改革完善股票发行和交易制度,促进了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对外开放。
第四阶段:深化改革和规范发展。200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是资本市场定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2004 年5月起深交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一大举措。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2006年1月,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正式施行。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批准成立,有力推进了中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完善了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结构。
第五阶段: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创新发展。2009年10月创业板的推出标志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框架基本建成。2010年3月、2010年4月,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推出为资本市场提供了双向交易机制, 这是中国证券市场金融创新的又一重大举措。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正式启动。22015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二、我国证券市场研究文献综述
在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学者主要针对证券市场的功能进行了研究。刘世锦(1998)指出,证券市场应当通过市场导向使资金流向企业。
有学者针对中国加入WTO后面对的机遇和挑战,对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的发展现状和显存问题进行了研究。骆效生、彭泽军(2002)指出,我国应采取强化对证券市场的监督、资本市场的进入市场化等措施应对国际化竞争。丁孟春、李泓欣认为,我国证券市场要尽快融入国际资本市场配置全球资源,同时健全监管体系。
也有学者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问题进行了研究。任启龙(2004)指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监管理念落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单一化的问题。刘宁、刘安华(2006)指出,我国应当完善实时监控系统,加强动态跟踪监管。岳洪竹(2010)认为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投资者结构不合理,以散户为主;市场规模偏小,居民以储蓄为主;上市公司表现欠佳;证券投资品种单一市场结构不合理;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不规范;
针对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我国学者对证券市场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从研究方法来看,主要是定性分析、比较分析、成本收益分析以及博弈论等分析方法。从研究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的研究
彭宇文(2003)就我国证券监管的法治化追求作了探讨,认为中国应对机遇和挑战的一个重要思路是必须不断追求法治化。王年捷,孙影(2007)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认为行政监管的局限性、我国证监会的性质和证券市场的特点、司法的内在价值决定了司法监管的必要性,他们认为,必须加强立法,加强司法审查监督,完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徐丽(2009)对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缺乏配套性及有效的衔接,行政手段过于刚性,监管手段偏于政策化等问题进行研究,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模式是在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证券监管法律的基础上,在单一证券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的监管下,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形成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协调运行,各司其责的监管体系。陈宇(2010)认为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防范行政诉讼风险的能力,是近年来中国证监监管系统越显紧迫的任务与课题。
(二)关于证券市场监管基本理论的研究
张文(2012)通过翻译Michael Taylor的文章,详细介绍了国际证券事务委员会(IOSCO)发布的《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中关于证券监管的三大目标和三十条原则。在评估监管机构效率的标准上,《目标和原则》为新兴市场和发达市场的监管者均提出了应当达到的最佳实践标准,并且还为新兴市场监管者提供了与国内相关各方特别是和政府谈判的筹码。陈凌(2010)运用公共选择理论找出我国证券监管不力的症结所在,为管理层提高证券监管效率,给投资者营造公平、高效的投资环境提供一个新的思路。刘春彦、黄运成(2013)详细介绍了法律不完备理论,并且根据该理论的思想得出了应该重新审视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以及监管制度的启示。
(三)关于证券市场监管国际比较借鉴的研究
刘晶、冯国滨(2010),窦勇(2014)从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与方式等方面系统分析和比较了典型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模式的不同特征,还对我国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建议。胡志勇、李惠(2009)鉴于国内证券市场与香港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相似性,以中小投资者保护理论为出发点,对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特征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国内证券市场的监管状况,提出了借鉴香港证券市场监管经验的具体建议。
(四)关于我国监管体制、模式及现状的研究
关于这一类定性分析的文献很多,如曹凤岐、徐文石(2008),沃田(2003),袁旭峰(2003),高建宁(2012),李昊(2014)等的研究,他们大多从分析我国监管体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一些具体的改革措施和模式设计。杨邑龙(2014)认为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首先要改革现行资本市场行政监管体制,其次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律功能,要转变监管观念,在“法律、自律、监管、规范”八字方针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再次要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逐步建立保护投资者的教育机制、诉讼机制等。冯晓京(2011)指出,我国应当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机制。李慧、郑权(2016)指出,我国应该推动投资品种多元化,优化上市企业的治理体制。
(五)关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博弈论分析
主要分为几个研究角度:1、静态的完全信息非合作博弈。陈蓉(2010)提出了博弈的悖论,通过分析模型指出我国证券市场应采取的措施。蒋宏峰(2003),唐伦飞、龙应贵(2009)通过分析静态博弈的纯策略均衡与混合策略均衡,提出加强证券监管不仅要加大对违法操作投资者的惩罚力度,更要对监管者的监督实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陶虎(2009)提出加大对市场参与者违法行为的惩罚和监管者渎职的惩罚以及高薪养廉设想是减少腐败,提高证券监管效率的有效途径。2、信号博弈。这是动态不完全信息博弈的一种。靳明(2010)具体分析了业绩操纵行为在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原因、危害,并提出了要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与建议。林祥雨(2013)进一步提出了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措施。3、三方主体动态博弈。张启銮、刘知强(2008)通过对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三方博弈假设,构造三方博弈,分析了三方博弈均衡。为会计监管,审计监管模式提供理论参考。还有王朋(2010)研究了政府监管者、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为主体的三方动态博弈,说明了动态博弈优化的实现应该通过主体之间的互动逐步使得制度成为各方博弈认同的共同理念。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从其他角度对证券市场监管进行了分析。例如张育军(2009)、陶虎(2013)、何问陶、路志刚(2012)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问题;张关心(2008),邱永红(2006)探讨了证券监管国际协作问题;郭晔(2004)指出了在“有限理性”和行为金融学、新制度经济学的监管哲学前提下制度的内生性,讨论了证券监管制度今后的内生性方向与途径,提供了一个对证券监管制度的新视角。
三、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一)证券市场监管方面
1、证券市场监管“越位”
(1)监管过多导致“政策市”,加剧了市场波动。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所谓“政策市”现象,主要是指由于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证券交易市场的过度“政策性”十预而形成的一种政府“托市”、“抑市”、甚至“救市”现象;该种现象的外在表现是总是试图将证券交易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政策市”现象的形成,其深层次是受到我国计划经济体制“遗毒”的影响,政府总是依据“特殊时期”、“特殊需要”来介入证券市场发展,而不是基于证券市场自身发展规律来管理证券市场。我国证券市场“政策市”的形成,对证券市场发展产的直接影响,就是出台的国家政策直接影响某一板块、某一行业的证券交易价格,进一步加剧了证券市场波动,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2)监管过多导致“核准制”筛选效果难以发挥。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起步相对较晚、相关法律法也不是很完善,为了使我国证券市场能够在短时间内发展起来,近而发挥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节作用,我国实施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股票发生“两级审批制”,企业股份制改造及证券发行数量、规模等都需要经过政府审批,随养我国《证券法》的实施,“两级审批制”也逐渐发展成为现今的“核准制”;与之前的审批制相比,核准制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没有改变其实质性管理审查制度的属性;这一方而直接导致核准制的“筛选”作用与效果难以发挥,即无法实现将质量低劣、经营风险大的准备上市的公司排斥在证券市场之外,而另一方而是对投资者产生的不利影响,即投资者基于依赖心理,投资者可能错误地认为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己经对上市公司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己做出了有效判断,而事实上恰恰相反。
2、证券市场监管“缺位”
(1)监管缺位导致信息披露制度无法落实问题。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普遍采用的有效监管手段,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也在积极实施信息披露制度,这也是由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特殊性决定的,即证券市场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这也使得证券市场中的国有股东对上市公司有养绝对控制权力,其他中小股东由于缺乏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要想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营运情祝必须借助于“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也就成为必然。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实施,并没有发挥其预期效果,主要表现为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充分和不真实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监管缺位,即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信息披露制度的无法真止落实。
(2)监管缺位导致的市场操纵现象严重问题。人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也称为市场操作,是我国《证券法》明令禁}卜的,所谓市场操纵是指以获取不止当利益或者减少损失等为目的,借助于其掌握的资金、信息及职权等优势来操纵市场中的证券交易价格,进而诱导或者导致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某种投资决定的行为或者活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人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现象相对还是很严重的,其中最主要的表现是“庄股横行”;所谓庄股横行是指众多庄股在证券市场内通过散布虚假上市公司信息及在大比例送配等配合下将股价推至“高位”后退出而获取暴利,而在庄股退出后股价则“一落千丈”;“庄股横行”等市场操作现象的存在,主要原因还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的不到位。
(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方面
1、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和不及时性。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没有严格规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上市公司自由选择的空间,他们可以选择部分属于商业机密信息保留而不公之于众,但对于影响投资者作出判断的指标和重要消息,是一定要及时进行公示的,许多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作是一种负担,没有督促就不主动地披露相关信息,有时候延迟公布重大利好利差消息,投资者势必会因此遭受损失,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但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化,导致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地发现这些问题。
2、信息披露的虚假性。按理来说,上市公司应该如实地披露相关内容,但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在实际中违反法律法规。信息披露的虚假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欺诈上市问题。企业要想上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制度,但是很多上市公司是不符合上市条件和资格的,他们为了获得大量的流动资金,不惜冒着极大风险,对外谎称己经上市,或者即将上市,造成股票市场上信息虚假的现象,一些投资者不知道他们这一手段,结果匆忙买进,到后来亏得血木无归才追悔莫及。二是捏造虚假信息,作假凭证。上市公司为了让人信服,对于相关凭证进行扣押和修改,这违反了会计基木准则,为了达到“圈钱”的目的,他们伪造了上市公告书等资料,做假的会计凭证,虚增利润。比较典型的就是当年轰动一时的“银广夏”事件,银广夏的员工和老板虚增利润10多亿元,众多投资者几乎全款损失。
3、信息的不充分性。上市公司不充分披露信息,有以卜几方面的表现:一是对于财务指标的披露不够充分,上市公司披露的大多是盈利性的指标,这样投资者看起来就会做出该公司业绩不错的判断,有利于公司股票的上涨,事实上却是故意隐瞒了重要指标,一些指标却是看上去利润很高,但综合来看就不一定了,几年前的“猴土事件”和“三九医药”就是最为显著的案例;二是对于重要信息的披露不充分,上市公司总是避重就轻,对于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进行公示,对于投资者影响不大;三是进行虚假报告,上市公司操作利润,粉饰财务信息,用假的报表和相关凭证蒙蔽公众的眼睛,来博得其他公司的认同,这会在社会上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例如蓝田股份虚增无形资产1100万元,给银行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高达2770万元。
四、我国证券市场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证券市场监管方面
1、推动监管“市场化”,消除监管“越位”
(1)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促进“自我净化”。市场化的证券市场监管环境下,投资者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及自我保护的权力,而监管者则只需为投资者提供行使该权利的途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即是投资者在市场化的证券市场环境下行使自我保护权利的有效途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实施,使证券市场上的行为主体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且需要以个人财产来补偿其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证券市场中民事赔偿制度的实施意义与作用重大,一方而可以有效保证“受害人”可以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切实保障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而则有效提高了证券市场中行为主体的“违法成木”,对证券市场中的“侵害者”有一定威慑和惩戒作用;进一步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2)改革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创造良好市场化条件。第一,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尝试与逐步解决股权分置后的非流通股东减持问题,其也是证券市场监管市场化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要求木养公平、公止和公开原则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的非流通股东减持,科学确定非流通股东的减持价格,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是检验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主要标准。第_,建立与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独立董事是完善与规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独立董事由于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复杂的“利益纠葛”,对上市公司能够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股权分置改革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是实现证券市场“市场化”监管的重要条件。
2、完善监管制度,避免监管“缺位”
(1)逐步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继续细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条文,即要求在披露相关信息时,就事件信息及内容要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在什么环境下、达到一个什么程度,避免上市公司规避披露义务而不披露相关信息;第二步是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与上市公司相关联的公司、企业之间“转移资源”交易等事项、信息也要进行披露;第三步是培育与规范涉足会计市场的中介机构,要求每个公开披露的会计报表都应该经过第三方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旨在保证披露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3)加大对上市公司的违规处罚力度。处罚是威慑、惩戒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违规的有效手段;为了更好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应该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违规处罚机制。首先,保证上市公司违规处罚的公正性、公开性,比如借助于隐瞒信息获取利益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应该本着公正原则进行处罚,可谓“一视同仁”;此外,还应该本着公开原则,对违规上市公司进行处罚,而不是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声誉进行“内部处罚”。其次,要进一步加大对违规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旨在通过提高违规成本更好的威慑上市公司,降低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违规操作发生率。
(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方面
1、健全法律体系,提高法律层次
之前出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发挥了一定程度的作用,并且也在不断修改当中,后来的《破产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于完善法律体系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政府对于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I}询公司管理的内容上升到了法律层次,就会用立法的程序去处理证券市场上的问题,投资者也会更加信任证件机构和政府,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
2、强化中小股东权利和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增强了,就不会随意修改会计报表和凭证,中小股股东权利得到了有效强化,就会对公司智力高层形成一定的约束和冲击力,有利于公司良好发展。
3、发挥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监管优势
证券交易所木身就是一个自律机构,具有政府监管不具备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对证券市场的及时监察能力,但是在我国确实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延伸机构,独立性没有充分地体现出来,对于信息披露仅仅停留在持续披露阶段,缺乏首发审核的权利,降低了资木市场的监管效率。因此要发挥出交易所的优势,在短时间内省去中间的过渡环节,直接参与到披露的完整过程中,配合监管机构实现政府高效监督的目标。
4、加强上市公司的自觉披露意愿
首先,上市公司应该主动、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当前,投资者对于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司的每一项决策不仅要参考财务信息,还要加入非财务信息,而后者大部分依赖于公司的自愿披露,只有上市公司主动的披露这些内容,才能被投资者知道;其次,上市公司的竞争应该更多的从经营业绩上卜功夫,而不是在财务上做假账,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在考虑自身盈利性的同时,还应该更多的考虑社会责任,在展业的过程中,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项目,一味地追求利益,指挥使自己的形象和公信力大打折扣;最后,投资者购买的是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情况,过去的成就并没有太多的参考价值,信息披露的前瞻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让投资者看到未来,自然公司的股价就会上涨。
除了上述建议,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要强化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必须由不同的人来担任,不能把过多的权利集中在一个人手中。一个健全的内控体系,不但需要合理规范的制度设计,还要使得内控制度得到有效一贯的执行,对此,必须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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