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4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4
(二)特点4
(三)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意义4
二、互联网金融主要面临的风险5
(一) 信用风险5
(二)技术风险6
(三)流动性风险6
(四)法律风险7
(五)监管风险7
(六)操作风险7
三、我国金融风险产生原因8
四、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8
五、风险防范及监管建议9
(一)构建全民征信系统9
(二)完善法律监管体系10
(三)明确国家监管职能10
(四)推进计算机技术创新10
六、总结10
内 容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应用,和金融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使得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正以其普惠化和民主化反哺社会,为人们融通资金取得了极大的便利和机会。与此同时,由于金融创新地不断涌现,也暴露出许多的风险隐患。本文主要介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关的金融风险控制和法律监管建议,以大力促进实体经济稳定运行。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金融业 防范
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分析
一、绪论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互联网金融不野蛮,它是在一群弄潮儿的奋战中一步步发展完善,颠覆世界传统格局的新兴模式。那么,何为互联网金融?它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依托于云计算和大数据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产品体系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并具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模式。
(二)特点
1、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
2、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一万笔,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
3、覆盖广。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经济发展。
4、发展快。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达到250多万,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据报道,余额宝规模500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5、管理弱。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已有众筹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告破产或停止服务。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6、风险大。
(三)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意义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各行业中信息化应用最密集、应用水平最高的行业之一。金融信息化水平已经成为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金融信息建设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互联网支付发展到今天,已经从一个简单的工具走向行业的应用,最后推动整个金融领域发生改变,让生活得到更好的体验。互联网金融对整个金融领域的最大贡献就是给传统的垄断带来恐惧,如果不改变现状,它们就会没落,将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深层生机。
1、有利于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互联网金融类企业利用数据分析优势,可以帮助优质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第二季度末,阿里小贷已经累计为超过32万家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000亿元,不良率仅0.87%。
2、有利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目前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为15~30万亿元人民币。影子银行的最大风险来源于信息不对称,巨大的影子银行规模由于监管缺失给中国金融系统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利用互联网来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将线下民间金融资产转移到线上操作,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准确掌握互联网金融即时数据,能有效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便利化、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将加速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3、倒逼传统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改革。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使得更多的企业有能力进入金融领域。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及互联网公司不断推出创新金融产品,改变了银行独占资金市场的格局,改变了银行传统信贷单一供货格局,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壁垒。互联网金融的繁荣正倒逼金融机构加快改革,比如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放宽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等。金融领域创新加速,不断涌现新的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及商业模式,也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创新金融监管手段与模式,防范新的金融风险。
4、不断丰富金融的新业态、新服务与新模式。随着信息技术与金融的不断深入融合,互联网金融加速创新,从最初的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到最近的手机银行、移动支付,无不体现了金融与互联网的创新应用。此外,民间借贷也开始合法化、线上各类融资平台不断涌现、“智慧金融”也由概念开开始走向市场。目前,很多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也开始尝试通过电商网销、社交网络,甚至是微信平台等推广自己的品牌或是销售产品,基于社交网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
5、有利于吸引广大民众参与金融。由于专业壁垒,民众参与金融的进程一直比较缓慢。互联网金融加快了金融产品模块化和标准化进程,同时也拓宽了金融市场参与的主体范围,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企业家、普通老百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会大大简化、易于操作。互联网金融也正在改变传统金融产品由少数精英控制的模式,转而由更多网民参与共同决定金融产品的模式,使得金融产品能更好满足市场需求。
二、互联网金融主要面临的风险
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发展,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互联网行业与传统金融业在碰撞和合作中,主动或被动开展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量深刻影响,最终催生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的金融业态对传统金融提出了挑战,对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在创新中规范发展。
(一) 信用风险
它是指交易对手没有能力继续履约而给其交易对手带来的风险。为了应对这类风险,金融机构必须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而给予相应的授信,并采取一定的风控措施。互联网金融机构风控的核心在于大数据分析,包括数据整合、模型构建和定量分析。金融企业通过自身的客户的交易数据和一些外部数据分析,利用信用评级模型计算借款人的违约概率,进而决定授信额度等。从互联网金融企业看,由于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主要基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数据来源单一,数据有效性、真实性不足,其数据质量的可靠性存疑。此外,在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的情况下,互联网企业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规则,其风控机制往往要服从便捷性等用户体验优先的设计,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对客户尽职调查的深度。从互联网金融企业客户来看,互联网交易客户具有分散的特点,交易双方地域分布的分散化,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潜在信用风险更加严重。现实中,大部分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对投资,融资双方的资质审查不严格,在融资端和资产端审查不够,准入门槛低,加之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普遍不够完善,构成潜在的信用风险。
(二)技术风险
1、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构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互联网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根据对发达国家不同行业的调查,系统停机对金融业造成的损失最大。网上黑客的攻击活动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其可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计算机网络病毒可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传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破坏力极大。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风险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
2、技术选择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在技术选择上存在着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技术变革所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巨大的技术和商业机会的损失。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技术选择失误,只是导致业务流程趋缓,业务处理成本上升,但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则可能失去全部的市场,甚至失去生存的基础。
(三)流动性风险
它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于客户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风险的大小与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余额有关。发行的规模越大,用于结算的余额越大,发行者不能等值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清算资金不足的可能性越大。因为目前的电子货币是发行者以既有货币(现行纸币等信用货币)所代表的现有价值为前提发行出去的,是电子化、信息化了的交易媒介,尚不是一种独立的货币。交易者收取电子货币后,并未最终完成支付,还需从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收取实际货币,相应地,电子货币发行者就需要满足这种流动性要求。当发行者实际货币储备不足时,就会引发流动性危机。当计算机系统及网络通信发生故障,或病毒破坏造成支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必然会影响正常的支付行为,降低货币的流动性。
(四)法律风险
这是针对目前网络金融立法相应落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目前的金融立法框架主要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如银行法、证券法、财务披露制度等,缺少有关网络金融的配套法规,这是很多发展网络金融的国家普遍存在的情况,我国亦然。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还处于刚起步阶段,相应的法规还相当缺乏,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定经济合同就会面临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结果是使交易者面对着关于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大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五)监管风险
它主要来自分业监管模式和混业经营模式的不匹配。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的不匹配。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普遍存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可能既包括银行业务,也包括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形成了几类金融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的模式。而目前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管理模式不免存在着九龙治水和监管真空现象,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模式进一步强化了监管风险,风险准备金、坏账率、信息披露、风险评级和出资人权益保护等内容都未纳入监管内容,可能导致监管风险加速交叉、聚集。
(六)操作风险
1、内部操作风险。银行对网上银行业务目前普遍处于粗放式管理阶段,在组织保障、内部审计和管理、绩效考评机制以及审计监管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易引发内部操作风险。
一是缺乏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网上银行业务的系统性管理。由于缺乏专门的部门对网银操作风险加以协调和统筹管理,易出现多头管理或管理的真空地带,埋下操作风险隐患。二是内控相对滞后。目前,包括银行机构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大多将网上银行的重点战略任务放在业务拓展上,以抢占市场份额为出发点,注重产品开发和运用,但在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建设上却较为滞后。这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必须严格防范的,这也是金融业机构如同银行一样最重要的是一个风险管理机构。
2、第三方风险。一是服务提供商风险。服务提供商作为银行与客户实施电子交易的重要渠道,对网上银行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初级阶段,服务商渠道也是操作风险的易发地。由于服务提供商水平参差不齐、系统保障投入不够、安全意识淡薄及缺少相应的服务和安全技能培训,导致网上银行交易中存在诸多漏洞。二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银行信息技术外包风险。尽管将银行IT系统全部或部分外包给专业的IT服务提供商,能够降低成本、获得专业的技术支持、拓展服务渠道、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但是如果管理和控制不当,就会引发新的风险----IT外包风险,如IT外包商盗用银行的名义开展业务,违反保密协议泄漏信息等。
3、客户操作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的客户端的操作风险经常表现为网上银行操作风险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由于网上支付多是B2B、B2C的形式,特别是在公共网络操作时,若信息的加密技术不高,用户操作安全性则得不到有效保障。首先,对于客户的个人资料、网银密码、交易记录等私人信息,存在被不法分子截获的风险。其次,由于对客户身份真实性的辨别存在一定困难,即使出现他人利用客户信息进行交易操作,银行较难判断而无法对损失进行弥补。最后,新型的网络诈骗手段让客户在操作时防不胜防。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钓鱼”网站,不法分子伪造出与网银交易时相同的界面,诱骗客户按照提示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及个人信息的泄漏。
三、我国金融风险产生原因
(一) 客观的说,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模式尚不健全,不足以将金融机构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一方面,地方政府出于各种考虑而对当地金融业采取的保护措施,影响了金融机构按市场规则公平竞争,甚至使得某些金融机构享有过多的“政策”优势。另一方面,金融宏观监管尚有真空地带,个别金融机构不遵守金融法规和制度为前提的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却屡禁不止,更无从谈起防范风险的目标。除此之外,一些金融机构的自身内控措施有待加强,权利制约失衡、制度建设滞后,会计信息是真等情况依然存在,增大了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
(二)激烈的市场竞争经济环境。现阶段我国的经济环境已经日新月异、飞速变化。在这个进程中,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也不断显现出来,由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并未形成,大量的社会资金被金融机构的账面兔子回报率吸引而涌入。在现在市场准入标准较低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情况,各地金融机构的增长突飞猛进。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给金融风险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有待提高的会计素质。从总体上看,我国金融机构会计人员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个别工作人员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等仍需加强和提高。从金融机构风险产生的原因来看,人员素质因素不可忽视。实际上,许多风险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与会计人员的工作有关联。
(四)有需改进的会计手段。一方面表现在如何优化会计核算的监督制度上,另一方面表现在如何改善和深化会计电算化的形式运用上。现代金融服务业的发展,要求金融风险的会计防范,不能仅停留在单纯的账务信息记录和核算反映上面,还应具备总结、分析、控制的能力。
四、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根据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完善的同时,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目前我国发展的总体方向,而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治国家,市场经济活动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同时又属于金融业,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影响,更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方面,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专门法律还不足,目前我国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多是普通金融监管的法律,这很难调整互联网金融中一些特殊问题,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异在逐渐增大,这就使得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表现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地方性法规中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引导也不多,地方经济条件、发展水平的不同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也比较大,所以,各地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也不尽相同,而地方性法规的缺失自然也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总之,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之一。在我国,政府承担着市场宏观调控的职责,自然也承担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监管部门的分工还不够明确,这就直接造成了监管的缺失和遗漏,本身金融领域就需要严格紧密的监管,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甚至缺失了基本的监管部门,这自然容易引起因监管疏漏而产生的负面结果。此外,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都是非常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几乎每天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崛起,都是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的出现,而政府部门的监管则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也容易产生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总之,监管部门作为互联网监管的主体,应当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应,有明确的部门分工来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问题出现时,有明确的部门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所以说,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就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监管手段落后单一。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变化非常快的一个行业,新的科技、新的市场需求都有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大的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对象是互联网金融,自然需要以互联网金融的改变做出适度的调整,特别是监督手段,如果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一般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的问题,实现监管目标。目前我国互联网监管手段还很单一落后,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监管手段与监管内容之间的差异就容易促使互联网金融活动中非法活动的产生。所以说,监管手段落后单一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风险防范及监管建议
(一)构建全民征信系统
由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早,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基于我国的国情,征信市场化状况不理想,也没有充分的社会信用环境,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内部与外部环境共同建设
1、内部环境建设。互联网有大量的信息,而且更新快,单纯依靠资金购买难以控制成本,因此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获取,商业购买为辅,通过分类获取积累信息。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筹建初始,为迅速扩大信息存量,可以通过商业手段购买征信数据,但从长期看来,物联网金融征信信托的信息数据库会随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迅速壮大。在信息迅速扩大的情况下,数据质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必须让信息共享,形成自觉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必要时由人民银行采取措施对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整改,比如暂停业务或取消牌照等。
2、外部坏境配套。为了确保数据采集,信息使用合法化,应该完善立法,政府应该加大扶持力度,对我国涌现的自律行业机构进行政策支持,建立奖惩机制,帮助其发展成为地区或全国的征信领头企业,并加速发展数据征信技术。
(二)完善法律监管体系
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系统化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对应制定管理办法,从而进行监督。为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应加强金融监管相关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并定期监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详细可行的自律规范,加强金融交易信息的披露,从而更好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自律组织的会员合法权益。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以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准入条件、业务模式、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范。尤其需要尽快将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纳入监管范围。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安全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系统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商、出资方、借款方等参与者进行规范引导。
(三)明确国家监管职能
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规范从业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就应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和业界关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需求条件下,如何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与完善金融监管协同推进、引导、促进互联网金融这一信息业态健康发展。为此人民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任务。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各司其责,维护市场经济顺利开展。
(四)推进计算机技术创新
当今社会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计算机技术从问世之日起到现在的时间不长,从其发展的态势来看,技术创新能力很强。但现在也有黑客攻击,造成互联网机构不能正常运行,因此仍然要大力发展纳米技术、改善计算机的体系结构、注重网络技术的应用与软件技术的发展、多媒体性能的加强等。
六、总结
以上表明,从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发展来看,防范金融风险成为主基调,强化有序、健康、阳关发展仍是行业整体诉求,2017年已行至将尾,目前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整治后期。因此,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安全合规己任,坚守风险底线,建立自我安全防护网,严格筛查;作为政府,应当担负监管职责,共同走向互联网金融新世纪大门。
参 考 文 献
1、庞阴明 张邵华 宋俊典 《互联网金融与大数据分析》 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6-04
2、刘旭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问题研究 》 中共中央党校 2015-06
3、徐英《一本书读懂互联网+金融》 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5-06
4、徐涛《一本书读懂互联网金融》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14-09-01
5、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国外互联网不良信息监管》 法律出版社 2017-05
6、曹国玲 陈晓华《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16-10
7、郭勤贵 程华 赵永新 王海军 钟杰《互联网金融原理与实务》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7-05
8、杨东 文城公《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6-11
9、汤浔芳《颠覆金融》 企业管理出版社 2014-11
10、万建华《金融e时代》 中信出版社 2013-05
11、曹国岭 陈晓华《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