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1
1.1.1选题背景1
1.1.2研究意义1
1.2文献综述1
1.2.1国外研究综述1
1.2.2国内研究综述1
1.2.3国内外研究评述1
1.3研究框架安排1
1.3.1研究思路。1
1.3.2主要内容1
第二章P2P网贷方式的特点1
2.1 P2P网贷与传统民间个人借贷的区别1
2.2 P2P网贷与商业银行借贷的区别1
2.3 P2P网贷与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的区别1
2.4 P2P网贷与电商平台融资的区别2
2.5 P2P网贷特点总结……2
第三章P2P网贷存在的风险2
3.1 P2P网贷存在的信用风险2
3.1.1借款人不按时或无法归还借款2
3.2 P2P网贷存在的操作风险2
3.2.1交易数据和资料丢失或被盗的风险2
3.2.2借款人可能利用P2P平台进行骗贷2
3.3 P2P网贷存在的法律风险2
3.3.1借款人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
第四章我国P2P网贷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2
4.1 P2P网贷在我国的发展概况2
4.1.1近几年P2P网贷的增长情况2
4.1.2 P2P网贷在我国发展的历程2
4.2.1国家及相关法律的监管。2
4.2.2 P2P平台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2
4.3我国P2P网贷存在的主要问题3
4.3.1信息不公开,流动性存隐忧3
4.3.2部分平台诈骗、自融,欺骗贷款人3
4.4我国P2P网贷问题产生的原因3
4.4.1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康3
4.4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3
4.4.3行业无门槛、无标准。3
4.4.4全国性的征信体系尚未建立,信用评估成本高3
摘 要
正确认识我国目前p2p网点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风险,是对其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
根据我国目前p2p网点的管理现状和借鉴国外政府、平台对p2p网贷的风险管理经验,本文提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点风险管理;完善法律,确定平台身份和监管部门;建立行业标准,规范行业发展;加强运营过程中的监管;对p2p平台开放征信系统,完善征信体系;平衡线上线下业务比例,优化发展本地区业务;利用网络力量规范信用风险,与其他机构合作,加强风险把控,加强网络技术,保护数据安全。
关键词:p2p ;网贷;风险管理
我国P2P网贷内部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迅速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也满足了一些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但是,P2P网贷公司存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为了保障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加强风险管理。
1.1P2P网贷公司的兴起
1.1.1 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意思是个人对 个人。P2P是一种小额信贷模式,由第三方集合个人的小额资金放贷给其他需要资金的个人或企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P2P小额信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随之衍生出P2P网络借贷。P2P网贷公司是由专业公司借助于互联网,利用在线支付、云支付与商务平台等技术,构建第三方网络投融资平台,沟通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并促成交易,通过向双方收取中介费用实现盈利的商业运作模式。P2P网贷公司的出现使更多人群享受到了P2P 小额信贷服务,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大众理财的新模式。
1.1.2 国外成功的P2P网贷公司平台典型:一是英国的Zopa,2005年3月在伦敦成立,已拥有超过24万注册会员,除ZopaUK外开发出ZopaItaly,ZopaJapan,ZopaUSA;二是美国的Prosper,成立于2006年,拥 有超过98万会员,超过2亿的借贷发生额,是目前 世界上最大的P2P借贷平台。国内首家P2P网贷公司平台—拍拍贷,于2007 年8月在上海成立,随后哈哈贷、人人贷、易贷等众多平台相继上线。2012年P2P网贷入选“2012年中国年度创新成长企业100强”中唯一入选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据央行2013年年报披露,截至2013 年年末,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
2.1普惠性是P2P网贷公司的突出优势与发展支撑
2.1.1近几年,发展普惠金融已经成为国内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理念。只有让每个人都能够拥有并实际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有机会参与经济发展,才能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P2P网贷就是借助于互联网,为徘徊在传统或正规金融机构体系服务范围之外的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甚至是贫困人口创造机会,为贫困、低收入人口和微小企业提供的可得性金融服务。对于投资者而言,P2P网贷是一种很具诱惑性的新型理财方式。当前普通大众对投资理财的渠道和方式的选择着实忧心,楼市、股市、债市、基金均不理想,证券公司、银行等推出的理财产品门槛高、收益低,而以高利贷为主的民间集资高风险更是警钟长鸣。但是不做任何投资或仅仅做银行存款,在物价居高不下、利率长期走低的环境下显然也不是最明智的选择。P2P网贷作为一种时兴的个人理财新模式,其投资门槛低(一般50元起)、债权期限短且可选、资金赎回简单便捷、收益率较高、多有安全承诺等特点,极大地满足了百姓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得以迅速流行。对于筹资者而言,P2P网贷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资金周转难题。长期以来,由于正规金融机构门槛高、手续多,高利贷期限短、风险大,民间友情借贷人情成本高等障碍的存在,中小企业及私营业主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P2P网贷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大幅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手续简便灵活,资金到位快,利率成本可控等使网络借贷在商业上成为可行,越来越多的借款人开始依靠网络借款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对于各级政府管理者而言,P2P网贷的普惠性会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P2P网贷惠及普通民众,资金供求双方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社会资金利用更加充分,会带动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和水平提升,增加财政收入。P2P网贷若能保持可持续发展,会积累大量的信用记录,既包含借款企业和个人的,也包含P2P网贷公司的,信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借贷成本和行业竞争力,有利于督促它们重视树立商务诚信形象,加快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近几年,P2P网贷公司行业在国内发展的势头很猛,但是政府和市场的风险意识反应滞后,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未能及时建立与实施,导致在其“野蛮式”增长的过程中风险也不断暴露。2011年7 月,自称“中国最严谨的网络信贷平台”哈哈贷宣布因为资金短缺关闭。仅2013年P2P网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经营困难,甚至诈骗跑路的就超过70 家,涉及金额12亿元。
P2P网贷公司的风险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种:
( 一)信用风险因日常资金流量规模小,很多银行都不愿意为
P2P网贷公司提供资金托管服务。由于客户的资金不能由第三方存管,大量资金就会沉淀在P2P借贷平台上,这便给部分恶意创办的网贷平台提供了进行欺诈的机会。“淘金贷”和“天使计划”诈骗案就是因此发生的。
(二)经营风险
网贷平台创立初期运营成本较高,行业竞争激烈,长期入不敷出的平台将不得不退出市场。哈哈贷关闭就是因为在其长达一年半的营业时间里,只取得了30多万盈利,而相较于每年200多万的成本投入,这一部分盈利显然是杯水车薪。类似的情况
(三)市场风险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而网贷公司担保倍数突破10倍警戒线是业内常态,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大面积的违约将拖垮网贷平台。
四、我国P2P网贷公司风险管理状况不容乐观
(一)法律定位不清成为主要风险源
目前,国内对P2P网贷公司在经营性质、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及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认其金融属性并进行有效规范。这种模糊与放松就给P2P网贷公司的业务活动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创造了条件,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
(二)监管主体真空,行业自律组织处于形成期
由于对P2P网贷是互联网属性多还是金融属性多尚未有明确结论,工商局、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没有实质性的控制权力。一般分工是工商局负责注册、银监会负责查看利率是否违规、公安局部门负责核定是否发放高利贷,等等。但是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对P2P公司进行监管,监管主体实质上缺位。
但是,我国P2P网贷的行业自律意识正在逐渐增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中国小额信贷联盟。该联盟从2012年底开始推动P2P行业自律,2012年
11月成立了P2P行业委员会。2013年8月26日,该联盟召开了意在推动P2P行业规范进步的新闻发布会。会上正式对外发布了《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
《自律公约》)。《自律公约》对P2P机构服务出资人、借款人、行业管理要求、行业企业退出机制、行业从业人员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相关细则对P2P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详细规定。在行业自律中,也首次提出了P2P机构清结算分离的概念,避免机构触碰法律底线。目前有55家P2P 机构签署了《自律公约》,仅相当于总量的1/7左右, 今后还需要鼓励更多的机构加入。
(三)监管内容不具体,监管方式不明朗
2013年11月25日,在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上,央行对“以开展P2P网贷公司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三类P2P公司做出明确界定。央行负责人强调:“应当在鼓励
P2P网贷公司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这些要求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我国对于
P2P网贷公司在监管内容上一直缺少有针对性、非常清晰的界定。
监管方式顾名思义解决的是“怎么管的问题”。解决“怎么管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监管原则。有些业内人士认为应以行为监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淡化审慎监管原则。但政府对于监管原则未给出明确的表态。就监管手段而言,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缺少外部监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察。
(四)客户信用基础差,公司自身风控意识不强
P2P网贷公司的贷款客户主要是中小企业和自然人。很多中小企业因规模较小、资金实力差,会计核算不规范,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缺乏经验等原因,自身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而P2P网贷公司面对的自然人客户主要是低收入群体,他们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能力也都相对较弱。
面对信用基础脆弱的贷款客户群体,一些P2P 网贷公司为抢占商机,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存在管理“短视”问题。比如:采用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如“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的宜信模式;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容易为不法
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创造条件;平台对资金的流向控制能力差,借贷双方都很容易从银行或第三方平台将资金取走,并很可能投资高风险的项目,容易带来坏账风险;不注重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保护水平较低,存在客户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等。这些疏漏都加大P2P网贷的风险控制难度。
(五)社会征信体制不完善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完善。一是大多数的企业和个人对信用还不够重视, 也没有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将其纳入到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二是现有的征信机构数量少,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征信能力和信息资源有限;三是信用资源不能做到完全共享,仅限于在金融机构之间使用,
P2P网贷公司无法通过现有的信用体制进行信用评
价,从而增加了借贷双方以及借贷平台的风险。近 年来像“P2P贷款平台贝尔创投涉嫌诈骗”、贷款 人欠款不还等情况频频出现,与此有很大关系。
五、加强P2P网贷公司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给予P2P网贷公司清晰的法律定位
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给P2P网贷公司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重点厘清以下内容:一是确认P2P网络借贷的行业性质,究竟是金融行业还是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二是尽快明确行业准入标准、经营范围、高管入职、规模管控、内部控制、风险拨备等标准和要求;三是加强对P2P网贷风险的预测与控制。
(二)建立健全外部监管体系
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责。政府应确立监管主体,将P2P网贷公司纳入主要的监管范畴。鉴于P2P业务的复杂性,在确立监管主体的同时,要明确相关各个部门 (如工商、网络监督、通信、公安局等) 应该承担的责任,避免交叉管理和踢皮球的现象。就我国现状而言,建议由银监会牵头,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监管。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和指导行业自律协会的建设,明确其社会责任。今后,行业自律协会要进一步扩大成员队伍,在监督《自律公约》 的执行、协调业内竞争与合作、提升员工素质、风险预警以及培养合格投资者等方面, 加强业内的自我约束,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内容
就监管方式而言,我们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监管。对于社会效益高的P2P网贷公司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允许并指导它们不断修正不足,向好的方向发展。对于管理混乱、风险高的借贷平台责令整改或取缔。采用将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另外,政府可以适当允许P2P借贷平台利用现有的信用评级体系,采取严格的事前审批、事后严惩的制度。就监管内容而言,明确“管什么”是加强P2P 网贷公司监管的重要方面。要注重对网贷机构财务指标的监管,提高其透明度。例如流动性指标、坏
账率指标应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及时、定期发布与投资者安全相关的数据,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让其运行在阳光下。另外要求资金有第三方托管,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机制,明确资金运转流程,主动承担反洗钱的义务。
(四)完善社会征信体制
目前,国务院正在最后审核《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2-2020)》。伴随着这一重要文件的发布,我国要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其中,建立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是一个重要目标。类似P2P网贷公司企业这样的民间借贷机构如果能够加入和利用该平台,同时严厉惩治信息泄露等失信行为,将对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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