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人说,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就像是一个站在门口的野蛮人,他们挥舞着手中的大棒,横冲直撞,让银行家们手足无措,一个崭新时代就要来临。(注1)两会期间,互联网金融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健全对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活动,加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什么属于互联网金融?本文将通过带领认识P2P网贷的模式,带领认识这金融的新产物,P2P网贷在我国近年来的发展迅猛的同时出现那些风险事件,这些风险是我国P2P网贷特有的?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这样的问题?来探究我国P2P网贷风险问题的存在,了解相关部门对新的金融模式P2P网贷的风险管理方面作出了那些努力。
【关键词】:P2P网贷 风险 监管
【正文】:
一、P2P网贷的概述
(一)P2P网贷的基本定义
P2P的英文是Peer to Peer,peer是个人的意思,在金融中指的就是出借端直接对接借入端。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主要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它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例如:甲有一笔钱,直接借给乙,乙过段时间把钱还给甲,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客户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另一个是需要贷款的客户。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二)P2P网贷的背景
P2P的起源有2种说法,一种是起源于孟加拉国国的尤努斯,他于1983年创建了格莱珉银行,通过开展无抵押的小额信贷业务和一系列的金融创新机制,不仅创造了利润,而且还使成千上万的穷人尤其是妇女摆脱了贫困,使扶贫者与被扶贫者达到双赢。
还有一种是起源于2005年的英国。历史上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P2P网贷平台——Zopa,便是成立于2005年的伦敦。在此之后,P2P网贷开始往美国、德国等地发展,并逐渐深入到世界上的各个国家。
其实网络兴起以前,P2P借贷早已长期存在于民间,但是简单的甲借给乙也有比较突出的局限性,大概表现在:甲是要对乙足够熟悉才敢把自己的钱借给乙、甲跟乙那么熟悉到期乙不还钱怎么去追讨、甲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有那么多钱等等。因此,虽然这种民间P2P长期存在但也不是主流的方式,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的出现使P2P借贷有了新的模式,P2P网络借贷,通过网络甲可以不让别人知道自己有钱,甲可以把钱借给更多像乙一样需要钱的人,甲可以借助P2P网贷这个平台让自己的钱更安全,更有保障。
(三)P2P网贷的发展
我国的P2P网贷历程则是开始于2007年。
自2007年P2P网贷进入中国以来,短短几年间,国内的P2P行业已经发展成为炙手可热的朝阳行业。P2P网贷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始发展期
国内P2P网贷的初始发展期一般认为是在2007年到2012年之间,在这个阶段中,P2P网贷主要以信用贷款为主,此阶段最为突出的平台代表当数拍拍贷,拍拍贷于2007年成立,既是国内最早的网络借贷平台,也是目前为止坚持纯线上模式的纯信用P2P网贷平台。
2、快速扩张期
2012年至2013年之间,被业内认为是网贷平台的快速扩张期。
在这一阶段,平台创办者也大都具备民间线下借贷的背景经验,与此同时,网贷平台开发技术也日渐成熟,因此,在这个时期的P2P平台大都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开展运营,同时在风险把控能力上较早前也有较大提升。在这段期间,国内的P2P网贷平台数量由从最初的20多家快速扩增为200多家;月成交金额和有效投资人亦迅速达到了一个较高水平。此阶段的代表平台有:陆金所、宜人贷、投哪网、融金所、团贷网等。
2013年以来,国内的P2P网贷平台发展持续升温,可谓是达到了又一个新的高度:截至到2013年底,国内的P2P网贷平台数量突增为600多家,月成交金额也达到了110亿左右的高水平。当然,这很大程度得益于此阶段网贷系统开发技术的成熟和普及。
3、政策调整期
2014到2018年,这已经是互联网金融联系五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P2P行业开始进入一个以规范监管为主的政策调整期。在这个阶段,国家明确表示鼓励和支持P2P网络借贷的发展,P2P行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尤其是在2015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国家“十三五”规划,足以证明国家对这个新兴行业的重视。与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高度警惕”互联网金融风险相比,2018年报告用词是“健全监管”。
去年12月底,监管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最迟于2018年6月末前完成整改验收以及后续备案登记工作,今年将是P2P网贷的备案年。
二、P2P的基本模式
(一)撮合模式
P2P起源于英国,繁荣于美国,实际上是一种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直接借贷。借贷平台只为借款人和投资人提供借贷信息的发布、审核信用、供需匹配、交易管理等撮合交易所必需的功能,不对交易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但会提供有限的逾期催收服务,交易的风险完全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但是随着竞争的加剧,这种模式受到投资者的“嫌弃”,已经逐渐消失。典型代表有拍拍贷。
(二)保证模式
对于每笔成交的交易,或者对于借款人的每次还款,平台都会从中抽取一定的费用放入风险资金池,用于赔付因借款人违约而给投资人带来的损失。有的平台明确声明对于投资人损失的赔偿以资金池中的数额为限,超出部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无论如何,风险资金池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并为平台合理控制风险提供根据。典型代表有人人贷。
(三)担保模式
对于每笔交易,都会签订一份三方合同,其中的第三方即为担保公司。在借款人违约都是由担保公司负责赔偿投资人的损失,这样投资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的保障,但是由于需要支付担保费用,其收益就会有所下降。典型代表有红岭创投。
(四)转让模式
这是由宜信独创的一种线下P2P借贷模式,它不是由借款人在网站上发布需求,由投资人在网上选择标的,而是由专门放贷人在线下先与借款人达成借款协议,然后再把债权进行分拆组合,打包成类固定收益的产品,通过销售队伍将其销售给投资理财客户,这种方式优点是专门放贷人通过线下尽职调查可有效降低借贷风险,缺点是借款人信息相对不透明,投资者没有自己选择标的的权力,但是随着P2P借贷平台日益与理财产品捆绑在一起,许多平台为了提高流动性专门开设了二级市场,这种模式有可能进一步得到发展。
(五)O2O模式
与线下小贷公司结合,形成O2O模式,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能够主动到网上寻找借贷资源的人毕竟是少数,更大量的借贷需求在线下寻找和开发,通过小贷公司寻找合适的借款人,然后将其需求发布至P2P借贷平台,将为平台提供大量新客户,缓解投资机会供不应求的局面。(注2)
(六)结合模式
与理财产品结合,减轻投资者负担,P2P借贷平台推出理财产品向投资者销售,投资者购买的实际上市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机会,根据理财产品的约定,平台可自动为投资者寻找借款人,并撮合双方的交易。双方最终直接签订借贷合同,这类似于宜信模式在线上的翻版,不过省去了专门放贷人的环节,投资人签订的也不是债权转让合同。
三、P2P网贷的风险
(一)P2P网贷风险的出现原因
按道理说,P2P是金融领域的一场创新,通过互联网降低资金匹配的成本,让普通的投资有更方便的投资渠道,让需要资金的人能够方便地获得资金,为什么在中国的市场P2P就变味了呢?难道是P2P网贷在中国市场水土不服?
1、中国目前的征信体系还不完善,整个社会的征信系统不完善,投资人很难清楚地了解借钱的人的信用情况,风险较大,之前e租宝被曝出借款企业伪造企业信息,甚至连一些平台也伪造借款人信息。
2、P2P行业监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行业体现出一种“三无”状况,“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状况导致行业内的P2P企业鱼龙混杂,投资风险极高,有很多P2P网站从一开始就是想捞一笔钱,花点钱做个网站再请个专门的营销公司来做营销,拿到钱之后跑路。在整个P2P行业参与者都不成熟的前提下,投资者没有办法能辨别平台优劣。
3、国内和国外的金融环境不一样,在中国,通过P2P平台借款的主要是小微企业或者个体户或者一些在银行贷不到贷款企业或者个人,因为很难从银行贷款,而且很多P2P借款方是无抵押借钱,没有抵押那本来也是一个风险较高评级较低的债券,所以他们不得不在P2P平台上以更高的利率贷款,由于这种差异,导致国内的P2P行业借款违约的概率更高。(注3)
(二)P2P网贷风险的表现形式
1、法律风险方面
由于缺乏外部监督,网络借贷平台非法,我们经常看到。非法操作平台贷款信息,伪造、挪用公款潜逃的钱,甚至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融资发生。e租宝公司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操作,变相非法集资和非法担保受到惩罚更重要的是,网络借贷平合的实施欺诈。
2、技术风险方面
技术风险是风险的源头,P2P网贷业务主要是针对小微客户的小额贷款服务,较大比例贷款业务是无抵押、无担保和纯信用性的,小贷业务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但是在不同贷款产品中,其相对风险也是比较高的,必须依靠合适的信贷技术来弥补财务数据和担保抵押的缺失。
3、产品风险方面
在信贷技术之外,部分P2P网贷平台的具体产品设计也隐含了风险。为了吸引投资者、提高交易量,信贷产品出现了异化,典型的是秒标和净值标,前者能虚增交易量和虚降坏账风险,造成平台虚假繁荣,误导投资人,有点平台还允许投资者利用信用卡透支进行秒标套利,更增大了风险。在平台发布借款需求,重复进行出借、抵押、借款,行成循环借贷,既增加了杠杆率,也形成了较长的信用链条,其中某一环节的断裂就可能引起整个信用链条的崩溃,这种杠杆风险和信用链条的风险都是值得警惕的。
4、道德风险方面
P2P借款平台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是投资人的重要担忧,而其之所以会出现,在技术上主要是因为交易使用的中间资金账户归属于P2P网贷平台所有,资金可被平台支配。目前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若是对时间差和合同条款没有严格限制,卷款跑路、挪作他用,等中间账户资金沉淀引起的道德风险是存在的。(注4)
5、流动性风险方面
对于债权转让模式中的专业放贷人账户来说,由于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的存在,账户的流动性压力很大。新债权若不能被及时转让给下一家,可能引发现金流断裂的危险,这要求专业放贷人要有一定的“被强制”在账户的资金,提供流动性。短投长债也是体现现金流的风险,例如:甲问别人借了100万元,借一个月,去买100万元的一年期国债,每个月甲需要凑100万元去还旧债,甲投的是稳健的国债,但是甲破产的速度也很快,因为甲长拆短,假设甲有一个月借不到100万,那甲的模式就崩溃了。P2P网贷平台很多所谓的活期产品就是标准的长拆短,这种模式是不能维持长久的。
四、P2P网贷的监管
(一)中央银行的监督
中央银行对于P2P金融产品有监管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央行主管审批权,但更多的是起到维护支付竞争秩序,避免支付清算风险的作用,并不能将这些P2P借贷平台纳入其中。
但是央行早在1999就发文规范非法集资问题,央行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中进一步明确界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它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但“有关部门批准”究竟是什么,缺少补充性的解释说明。
在2015年7月央行联合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是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对于P2P网络借贷明确了监管的法律依据,受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约束,还明确了监管主体为银监会。
(二)银监会监管
银监会对于金融机构有监管的权力。早在2011年,银监会曾向商业银行机构发布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办发[2011]254号),称人人贷(P2P借贷)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在2015年底,银监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17日正式开始实施。结束了P2P信贷平台中介机构监管依据缺失的尴尬局面。
在《办法》中,明确了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管理措施。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共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三) 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监管,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地方政府普遍成立了金融办,负责对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等新型金融主体的筹备监管。《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也要求P2P平台在地方金融办备案,已基本等同于将监管责任落在地方金融办。但是备案以后将如何监管,进一步的规章何时出台还值得进一步的期待。
(四)法律监管
P2P借贷平台实质就是民间直接融资的信息交换平台或渠道,严格的借贷信息中介意义平台上的P2P借平台本身并不存在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但借款人通过平台向投资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行为在我国法律上的合法性是有条件的。根据国内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是合法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最高院1999年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明确:“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我国《合同法》第12章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也间接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并在211条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这些现行的民商事法律法律规和司法解释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合法空间,但是更详细的部门规章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P2P网贷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加强教育宣传有关金融知识
P2P网络借贷有其自身的风险,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和风险提示。要通过“金融知识进万家”等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相关业务知识,宣传“买者自负”的原则,并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让贷款人完全明白并承担相关投资行为的风险。同时,监管部门还要建立完善的用户投诉机制,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理财产品层出不穷,投资者将更多的目光转向金融理财产品上,原因之一就是相比较银行存款而言,投资理财产品所得利润会更加诱人。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从本质上讲属于新兴的投资方式,放贷人即所谓的投资者将自有资金投入到借贷平合中去,以赚取高额利润。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获得高额利润的同时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隐患, 有一些投资者会因盲目地追崇高利率而忽视了投资风险。所以政府有必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投资者进行教育,强化其投资风险意识,预防隐藏的投资风险。比如说政府可以规定网络借贷行业要定期对投资者进行培训、展开讲座等教育形式,指导放贷者在放款前详细认证借款方的收入、信用等级状况等身份信息,选取正规、发展成熟、口碑中较好、信誉较强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投资,督促交易双方在借贷交易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降低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等等。
(二)规范P2P网贷公司的规范经营
在贷款前的审批环节,根据客户的相关资料以及历史统计数据来对准入资金的用户进行信用评级,如果有条件,可以适当展开实地调査,调派工作人员对贷款用途和贷款人的资信进行核实。对资金的结算及周转的流程进行规范,以确保资金结算的安全性。在整个借贷的过程中,贷款后的跟踪与监督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对于借款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用途要做好周密的调査并按照严格的计划做好还款提醒的服务;而对于那些已然发生的不良贷款,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对于不法分子或者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及时做好催收及财产保全工作。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过程中,从规范化的角度来讲,小额贷款的业务流程值得借鉴,因为我国已经将小额贷款公司界定为比较正规的金融机构,而从性质上讲,网络借贷与小额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比较而言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比如说在用户进行注册时就加强客户信息的审核与认证,这样就可以提高不良用户甚至不法分子进入平台的门槛,从源头上过制恶意诈骗贷款的发生,减少犯罪的发生率。作为资金借贷的中介平台,P2P网络借贷必须做到不违反规定吸收贷款,不得进行资金放贷业务, 其所承诺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红线,这是P2P合法经营的最低标准。纵观网络借贷平台的运営模式可以清楚地发现,其最大的风险就是坏账, 所以说减少平台的坏账率是其健康发展的关键之处。当然,在国家出台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之前,由于平台自身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各个方面都不成热,所以平台自身没有办法形成内部的规范文件。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无论是从防控风险还是从平台自身发展的角度来讲,走规范化的经管路线是一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经之路,有序才能畅通。
(三)建立完善的网络信贷征信体系
建立网络信贷征信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征信制度的完善,同时提高了P2P行业发展的商业环境质量。另外,政府也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的政策来支持P2P行业的发展,比如可以参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对应的税收减免政策等。这些描述都可以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经过与金融机构及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采集、加工、储存分散在各金融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活动。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信用经济,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在欧美发达国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之所以可以迅速发展起来,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其成熟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例如,在英国,借款人在网络P2P借贷平台注册需输入与账户、学历等相关联的社保账号,借款人违约成本极高。美国Prosper公司会审慎考察客户的信用记最、个人税号、社会保障号等,通过不同信用等级“客户组”成员间相互监督的办法来使坏账率保持较低水平。在我国,个人征信制度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外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如日本的«信息公开法»、美国信用法规«公平信用报告法»、美国的«隐私权法»等等,在明确借款人、借贷平台、贷款人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运用法律武器加强保障P2P网络倍贷平台对用户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同时借鉴国外对信用等级评定的方法,从而运用到我国网络借贷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另外,我们还可以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引导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组成行业协会联手打造征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增进现有的金融征信系统与平台之问的合作,提高P2P网络借贷公司用户信用等级制度的有效性、客观性。可见,建立服务完各、种类齐全、高效运行的中介理念对P2P网络信贷的发展来讲至关重要。
(四)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
P2P网贷要持续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就必须意识到金融领域始终要有防范各种风险,全体员工要树立牢固的风险管理意识,提高识别和防范风险的能力。通常设有专门的政策研究机构,其职能是专职研究国家政策、宏观经济走向,国际环境等因素对基层理财业务发展的影响,并为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与修改提供基层信息,以保证政策的适应性、完整性和科学性。理财资金入市后,政策研究机构首先要加强对国家政治、经济政策,行业动态的研究, 特别是关注利率政策、财政政策、股市扩容政策、国有股减持政策、交易制度等对理财经营业务的影响。分析判断某项政策推出以后对股市构成利好还是利空,分析其影响力度大小,并对大盘指数的总体走势进行理性的预侧,为领导层决策本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策略提供依据。其次,还应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历史数据建立起预测宏观经济走向的经济模型,比较准确地把握宏观经济的波动态势之后,加强国际环境和世界经济动态研究。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致使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国际环境以及世界金融、P2P网贷市场的波动会对理财市场的走势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策略。充分发挥金融政策研究机构的作用,有助于P2P网贷有效规避经营风险。P2P网贷机构应该积极推进理财业务的宣传,既可以利用自身的营业网点及员工进行现场宣传;也可利用媒介和中介机构加强对理财产品的宣传和引导,吸引日标客户尝试使用理财产品;还可以利用网络进行宣传。营销人员应主动向准客户传达正确的理财观念和方法,宣讲个人理财产品的基本知识,让所有现实客户和具有理财欲望的潜在客户都能够充分了解其产品。理财经理应该向准客户耐心解释个人理财与投资的区别, 谨防将准客户引入岐途、错把理财当投资。准客户发展成为客户时,必须向客户推荐介绍符合其需求的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最好学习经验,在正式销售理财产品前对其进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承受能力测试,向其提供适销对路的个人理财产品。进入正式销售产品环节,应该向客户出具个人理财建议书,最好让客户自己亲笔签名,避免造成产品出售后的纠纷,影响理财机构的声誉。P2P网贷机构要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与客户密切合作,増强对风险的预见性和防范性。必须加快内部风险防范体制的建设力度,加紧制定规章制度,修补内部控制的"真空地带",加强对从业人员操作风险的管控力度,严格防范各类业务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体地位使显得尤为重要,否则会使其陷入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在美国,P2P是被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视为一种证券来监管的,而借贷的网络平台则被视为是出售P2P这种投资理财产品的销售商,SEC有权对其审査,并要求其登记备案。SEC认为P2P是证券的理由包括:首先,在网站注册的投资者是以他们的资金能得到预期回报为动机的;其次,网站是向不特定公众出售贷款;第三,有一部分投资者会认为网站上出售的贷款是投资形式的一种;最后,网站没有设置其它可降低投资者风险的管理制度。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成立没有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因此其本身不具有商业金融的性质,但是平台自身确实负责管理融资活动,即放贷和吸储两种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可以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呢? 不得而知,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总结
P2P是时代的产物,是顺应社会潮流而生的。P2P带给我们的好处也不少,我个人认为P2P网贷平台总体来说是一个不错的行业,其理财方式的确存在高利润。就国家目前大力支持人民创业和支持高校学生自主创业的情况而言,有很多小企业的资质难以在银行的各类借款所需资料的条条框框中成功借到款。而有了P2P网贷,可以帮助部分企业暂时性的资金周转,环节企业当前压力,及时有效的借到资金。但对于借款人来说,高额的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承担,企业的利润是否能及时还款,也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相对于企业借款来说,个人在P2P的借款更需要斟酌。稳定的工作和高收入是借款的保障,但高利息对于家庭和个人来说都是挑战。P2P一直发展迅速也是让更多的不法分子转空子,利用P2P网贷的管理不严格,管理不到位,有关规定不能跟上P2P的发展,使到P2P的发展爆发出大量的风险问题,使得更多的人受害才引起社会、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也领到人们更关注P2P的风险管理问题,我国有关部门也能迅速响应,对于P2P的风险问题的控制提出更多有利于P2P健康稳健发展的监管条文,更新监管制度。当然我个人认为控制P2P网贷的最有效的方法是,投资者们多学习,多关注金融知识,学会对风险的把控,做到对自己的资金风险可控。
2017年是网贷行业“合规规范年”,包括P2P网贷等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在政府工作报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中多次被提及,政府在肯定其正面社会价值的同时,也强调互联网金融一定要“健康”和“规范”发展。就在P2P网贷行业不断曝出负面新闻的同时,国家出台监管政策的步履也在不断加快。2017年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区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展望2018年,可以说是行业合规关键年,验收在即,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对于行业标准门槛建立以及防范系统性风险将起导向性作用。(注5)
P2P网贷平台数量与日俱增,投资者如何正确分辨、合理理财都需要具备一定的行业知识。总之还是一句话——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
【参考文献】
[1]何晓宇,樊旻昊,胡丹云《互联网金融逻辑》[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
[2]李耀东,李钧《互联网金融框架与实践》[M].上海: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2月
[3]余丰慧《互联网金融革命》[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4年6月第1版
[4]水名岳 符拓求《中国式P2P网贷》[M].中国出版社东方出版中心,
[5]长投网 《长投专刊第031期:P2P投资这件事》[J].上海:中信出版社,2016年0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