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的辩证关系1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1
(一)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1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1
(三)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2
三、金融领域的不正当关系2
(一)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2
(二)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3
四、制定金融竞争政策的必要性4
(一)金融机构多元化发展的需要4
(二)规范各金融机构行为和提高融资效率的需要4
(三)实现金融平稳转轨的需要4
(四)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约束的需要5
五、强化金融监管的必要措施5
(一)强化金融监管组织的自身建设5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6
(三)采用科学方法,加大人才队伍教育培训的力度6
六、人民银行金融竞争性监管制度的完善7
(一)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7
(二)强化对专业银行的管理8
(三)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9
内 容 摘 要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体系 不正当竞争 竞争政策
近年来,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突出,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反不正当竞争与强化金融管理的艰巨任务。本文拟在实际调查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几方面分析两者以及强化金融管理的对策。
一、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定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逐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只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
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的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依据金融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活动进行规范、限制、管理与监督的总称。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金融业的重要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金融业的高风险性
金融业存在着诸多风险,又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如果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经济与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3、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以较少的资本经营较多的资产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个别银行的破产很容易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而引发金融危机。
4、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
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银行与监管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仅降低了金融效率,而且增加了金融风险。
(三)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
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10年的时间世界上发生了15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三、金融领域的不正当关系
(一)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问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资本纵横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2、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出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3、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二)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2、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 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4、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四、制定金融竞争政策的必要性
(一)金融机构多元化发展的需要
改革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多元化趋势不断加强, 非银行金融机构适应金融需求的多样化迅速崛起;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其强烈的进取意识和灵活的经营机制,全力进行业务开拓;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组建的合作银行正焕发出勃勃生机, 外资金融机构争相抢入中国市场。国有银行之间也呈现出“农行进城、中行上岸、建行破墙”的业务交叉局面,于是如何为各金融机构包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如何合理界定它们各自在金融体系中的适当位置,使其充分发挥各自的潜能和优势,以形成我国合理的金融结构,就成为必须由金融竞争政策加以解决的问题。
(二)规范各金融机构行为和提高融资效率的需要
虽然金融机构多元化有所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基本的金融格局仍呈现出国有银行依靠行政力量集中和控靛全国绝大部分金融资产的局面,其信贷资金使用的低效益使整个社会的融资效率极其低下。为提高融资效率,就需要促进竞争,竞争必须是规范、有序、公平的。因而就要有一套完善的竞争政策加以指导和规范。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政策,具有其它政策无法比拟的激励和抑制功能。它一方面通过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促进市场秩序化、规范化,使参加者具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囤此激励其在法规允许的框架内发挥自己最大的潜能;另一方面又通过一系列具有警告性、惩罚性的规定和措施,消除有损于市场效率的现象。
(三)实现金融平稳转轨的需要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仍处于垄断地位,是在没有竞争和淘汰压力的环境 中成长起来的习惯了服从而不适应竞争习,羼了计划而不善于经营;其它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正在极力扩大领地;外资金融机构呈现出咄咄逼人之势。在这样的微观金融基础之上制定中国的竞争政策必须解决如下问题 :
1、 如何以适当方式逐渐打破垄断、培育竞争,以便市场参加者,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逐渐熟悉并适应竞争,在规则约束和政策指导下不断增强竞争力,提高经营效率;
2、如何避免囤不规范竞争引起金融秩序混乱,而为金融改革与发展造成新 的障碍;
3、如何减少银行支付危机、破产倒闭发生而引起金融以至社会经济震荡的可能。
(四)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约束的需要
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机构追求的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业务规模和范围的拓展,竞争不惜成本,甚至达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 比如“储蓄大战”、“利率大战”、“乱设网点”、“乱争业务”等。结果往往导致经营风险增大,金融秩序混乱,融资效率下降。基于这种现状,就需要有强大的外部约束来规范各金融机构的行为,这种外部约束只能来自于金融竞争政策,通过它明示各金融机构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应该怎样做,不该怎样做。
五、强化金融监管的必要措施
(一)强化金融监管组织的自身建设
金融监管组织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金融监管组织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职能关系。各级金融监管组织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金融监管组织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集中全力当好“裁判员”。除此之外,还要积极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构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的法律框架,强化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支撑和对金融监管的执法监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要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修订和完善我国银行业经营与监管的法律框架,系统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结构,补充制定新的 制定与继有基本法律相配套的更多的专业性法律法规、条例,制定和完善具体的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金融业监管办法。第二,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金融监管的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履行监管职能的绩效考核,确保各项监督措施落到实处。第三,强化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执行,建立严厉的经济处罚机制,强化处罚的威慑力。
(三)采用科学方法,加大人才队伍教育培训的力度
市场竞争首先是高素质人才的竞争,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要得以生存和发展,人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首先,加大人才队伍教育的力度。人的才能不是生而有之的,而是通过后天的教育和培养获得的。金融是国家经济的核心,尤其是在全球金融自由化趋势的影响下,金融的稳健运行,事关国家安危。从目前我国金融企业教育的状况离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对人才的客观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此,应采用科学方法对金融人才进行培训。
其次,积极建设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金融监管队伍,积极探索金融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和金融监管干部的培养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职、权、利相统一的人事任用机制、人才优胜劣汰和金融监管岗位竞聘、轮岗机制。
此外,还须通过各种办法全面提高和改善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真正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六、人民银行金融竞争性监管制度的完善
金融竞争性监管体现的是一种监管目标从安全性目标到竞争性目标的嬗变。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过于强调金融安全。安全性目标在金融监管目标体系中处于优先位置,这导致目前金融领域政府干预过度,金融压制明显。因此,我们需要强化金融竞争性监管,转变以往过分强调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将竞争性监管目标置于监管目标体系首要位置,并以此为指导来完善我国金融竞争性监管制度。这需要一方面减少政府过度干预,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以金融竞争性监督来提升、促进竞争,提高金融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对现有金融监管和竞争执法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配置将金融竞争控制在公平、适度、有序的范围内。对此,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人行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人民银行应注意如下几点:
1、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
2、力争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国暂时不能放弃政府对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界定一些技术性指标以避免政府随意干预人民银行操作。人民银行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集中全力当好“裁判员”。
3、摆正两大职责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经济增长固然在我国经济起飞阶段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实践证明,只有在货币稳定基础上的经济增长才能持续、稳定、健康。
4、加速和规范金融立法工作。人民银行应尽快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已制定成文的金融法,并加快制定《证券交易法》、《融资法》等金融法规,坚决取缔地方政府以及各专业金融机构自行制定的与人民银行金融法规相抵触的一切金融规章,从而使金融监管人员有明确统一的法规可依。
5、加强调研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
6、完善人民银行机构建制。在整体机构设置方面,应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行以避免本为主义和地方政府干预;在分支行内部机构设置方面,应将金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合并为统一的金融监管部门以集中力量,消除部门职能重复交叉现象,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
7、努力提高金融监管制约机制。当前,可通过换岗培训、集中培训、脱产学习、邀请专家和学者讲座等多种形式尽快造就出一批政治素质好,金融理论水平高、精通金融法规和金融业务的合格金融管理人才,特别应尽快培养一批专职“稽查官”。
8、坚持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管理方针,实行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分开管理、长期信用与短期信用区别管理,国际金融与国内金融分离管理的政策。另外,由于我国金融业相对比较脆弱,因而人民银行应尽可能在国际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内金融机构采取一定的保护性措施。
(二)强化对专业银行的管理
具体突出五个重点:第一,建立“守法官”制度,即规定专业银行设立“守法官”职位,“守法官”由副行级干部担任,要求“守法官”在各行内负责普及金融法规知识、制定违法处理措施、检查监督金融法规的执行情况,并将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违法处罚与“守法官”和行长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以督促各专业银行自觉守法。第二,完善限额管理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在当前实际工作中,由于各地各行条件不同,人民银行分支行很难执行限额管理下的资产负债按比例管理办法。建议人民银行 分支行对辖区各银行进行摸底分类,对资金充足的银行,在国家严格控制的贷款项目方面实行限额管理,对其他资产负债按比例管理;对资金不足的银行实行全面限额管理,并责令其逐年创造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条件,违者处罚。人民银行分支行将具体实施方案上报总行审查备案。第三,严肃结算纪律,尽快制定颁布《银行结算法》,坚决依法从严打压压票、压单、延解国库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维护银行秩序。第四,推广开户许可证、贷款证和大额贷款备案制度,防止银行之间拉户大战,增加企业债务透明度,减少银行贷款的盲目性。第五,加强对专业银行附属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对非法建立的、超过社会需求的、不合乎规范的各种附属机构,该缴的缴、该并的并、该整顿的限期整顿,绝不姑息迁就。
(三)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总体而言,人民银行一方面应通过金融法规来对各金融市场主体以及其活动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应对存在问题严加整顿整理以达到完善金融市场机制的目的。具体而言,人民银行应注意以下四方面的管理:第一,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重点加强拆借市场和国债市场的管理。人民银行一方面应强化依法监督,另一方面应尽快批准组建地区性短期融资中心,进而建立全国性短期融资中心,逐步推行拆借有担保制度,增强人民在短期资金融通中的作用,为间接调控创造条件。第二,加强社会集资管理。人行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社会集资方面的金融法规,将社会集资活动纳入规范化管理,坚决依法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活动。第三,研究解决好财政信用问题,财政信用应坚决取缔,已发生的财政信用业务应移交政策性银行。不允许存在“法外公民”。第四,完善利率管理。为防止利率竞赛,人民银行目前仍有必要规定统一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基准利率。但这种僵化的利率机制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实际上已迫使各金融机构逃避利率管理。因此,人民银行应根据金融形势的发展,适当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进而将再贴现利率或再贷款利率定为基准利率并辅之以不同各类的浮动幅度,最后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备的基础上通过规定存款利率下限和贷款利率上限来间接调控利率。
参 考 文 献
1、李宏瑾,金融监管的体制安排问题研究
2、韩志萍,银行监管的微观基础和战略监管体系选择
3、《金融经济月刊》,1994(11):7-9
4、《西南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