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3
1.1 中间业务的内涵与外延3
1.2 中间业务的类型3
第二章 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3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4
3.1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概况4
3.2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类型5
第四章 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不足6
第五章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对策建议9
内 容 摘 要
20世纪80年代后,以中间业务产品创新为代表的金融业务创新活动尤为突出,它改变了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使中间业务成为与传统资产、负债业务并重的第三大支柱业务。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尤其是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银行业中间业务已成为国际银行业重要的发展战略,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方向!我国的银行业应该进一步的增加危机意识,及时更新经营理念,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借鉴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研究开发更多的中间业务新品种,拓展中间业务市场,从而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
第一章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1.1 中间业务的内涵与外延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一般来说,中间业务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中间业务是指没有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通常把这些经营活动成为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他们是有风险的经营活动,应当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反映。广义的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业务,除了狭义的中间业务外,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低风险的经营活动。按照《巴塞尔协议》提出的要求,广义的中间业务可分为两类:一是或有债权或债务,包括贷款承诺、担保、金融衍生工具和投资银行业务,即狭义的中间业务;二是金融服务类业务,包括信托与咨询服务、支付与结算、代理服务、与贷款有关的业务以及进出口服务等。
1.2 中间业务的类型
按照《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中间业务主要有三种类型: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承诺;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包括担保、备有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票据等。其共同特征是由银行向交易活动中的第三者的现行债务提供担保,并且承担相应的风险。如各类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行保函等。承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不可撤销的承诺,即在任何情况下,及时潜在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的条件下,银行也必须履行实现允诺的业务;二是可撤销的承诺,即在某种情况下,特别是在潜在的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的条件下,银行可以收回原先允诺的义务而无须承担相关的义务。最常见的如贷款承诺等。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是指20世纪80年代以来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创新金融工具,主要有金融期货、期权、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工具。如利率互换、双定息货币互换、双浮息货币互换等等。
第二章 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
在国际金融史上,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己经有160多年的历史了,特别是近二三十年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随着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签订和实施,中间业务已成为国际间银行发展的重点。目前,中间业务在现代商业银行业务中已经占据了重要地位,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的重要标志之一。在这么长的金融发展史上,西方发达国家各大银行的中间业务品种创新层出不穷。特别是从80年代初开始,在分业经营制度、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银行业的竞争空前加剧以及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从银行卡、自动转账等到八十、九十年代的多项金融衍生品业务,中间业务开展的如火如茶。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
3.1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概况
从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到1978年,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式的银行体系和混合型的中央银行制度。全国基本上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银行业务,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则承担着非银行业务或独立的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具备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既能行使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等中央银行职能,又能从事信贷、储蓄、汇兑、结算等商业银行业务。在“大一统”的银行体系中,实行统存统贷、统收统支,各级银行无条件的承担着宏观经济平衡的使命。发放贷款、吸收存款、制定利率和开办什么业务均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安排,分行缺少自主权,经营活动不需要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一切只需听从上级安排。这一时期,人民银行独家垄断的金融局面,使金融业内既无动力也无压力,经营缺少活力,信用形式单一,融资工具不多,信贷范围狭窄。在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金融体制下,中间业务无从开展。1978年到1983年,“大一统”银行体系逐步被打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经济与社会加速发展,金融体系的变革力度也越来越大。1978年,中国人民银行完成恢复工作,正是独立办公。1979年,国务院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业信贷,领导农村信用社,发展农村金融;专营外贸、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社出来;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行使央行的职能。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成立,开始经营管理城市金融业务,也标志着我国金融组织体系得架构基本形成。在这一阶段,主要是银行中间业务主要是存贷业务为主,伴随着少量的结算业务。1984年开始,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向各个领域推进,银行业中涌现出了一批新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交通银行等。由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使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线日益模糊,从而出现了大量的违规经营现象,金融秩序混乱,特别是信托公司的质量普遍较差,使金融风险问题日益突出。另外,混业经营使银行信贷资金大量转移,造成了十分严重的通货膨胀。1995年,我国相继颁布了三步法律,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经营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基本确定了我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的格局。在这段时间里,中间业务的品种和比重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提供中间业务的技术也有了质的飞跃。具体表现在:在品种方面:银行从过去单纯办理存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发展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企业债券,并开拓了租赁、信托业务、证券业务和转让业务、资金拆借和融通业务、信心咨询业务,以及票据贴现等新的业务领域。在比重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中间发展从最初的几乎没有,发展到2007年平均约10%的水平。由于中国银行在香港设立了中银国际公司专门开展对外结算工作,其中间业务在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中比重最大,2007年,其比重约为15,46%。
3.2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在2001年7月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将中间业务分为三大类: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前两类中间业务共十种,适用于审批制;后一类业务共十五种,适用于备案制。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又将中间业务细化为九大类:
(1)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它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
(2)银行卡业务。这里的银行卡是指由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其主要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
(3)代理类中间业务。即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理其他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4)担保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行保函等;
(5)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刁期按照事前约定得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6)交易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业务,例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等;
(7)基金托管业务。是指由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清算款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包括封闭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
(8)咨询顾问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一块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一记录和分析,并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
(9)其他中间类业务,包括保管箱业务以及其他不能归入以上八类的业务。
第四章 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不足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仅仅才几十年的历史,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存在以下诸方面的不足之处。
一、外部金融制度有待创新,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我国由于金融市场的不成熟、相关制度的建设不够健全,不少业务领域尚未得到重视或被禁止发展。尤其是在资本市场的众多领域中,现有法律制度并未给商业银行以广泛的运作空间,尤其是资本市场中最活跃的股票市场被列人了禁止进人的范围。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规章,对商业银行进入资本市场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法律明确要求分业经营,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经营业务”。股票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为了避免对“股票业务”理解不准确,立法应该对股票业务进行准确界定,最好在即将完成的《商业银行法》修改中得到体现。
2.法律对银行进入债券市场的限制。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进入债券市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在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作一般性规定时,明确肯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这里只涉及到两类债券,即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对于企业债券则未涉及。这表明商业银行法未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和承销企业债券。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来看,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与“股票业务”有关问题的规范有所不同。
3.商业银行进入产权交易领域的制度障碍。《商业银行法》涉及产权领域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第43条的规定。该条指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在限制商业银行进入产权市场上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它不是直接、概括地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进入产权市场,而是规定不准投资于某些禁止性产业;其二,它的限制范围虽然是通过列举来明确,但是这种列举所含纳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因为它仅允许商业银行可以投资于自用不动产和银行机构;其三,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给商业银行突破限制留下了空间,但是至今为止国家还没有专门为突破该条指定专门的规定。这三个特点导致了银行在产权市场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约束,它意味着商业银行除银行机构的产权交易可以参与之外,其余其他产权领域的交易都将受到制约。
4.进入基金市场的限制。《商业银行法》有关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专条中,未把参与基金的交易或管理的内容纳入允许经营的范围,该法也没有直接限制商业银行进入基金市场的专门规定。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法,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在这种意义上的基金市场中,商业银行的运作空间是极为有限的。因为该规章对发起人的要求,排除了商业银行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来看,商业银行不应成为发起人,因为该法明确禁
止商业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自然应列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的道理,商业银行也不能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因此,在基金市场中,商业银行的地位还是主要限于充任基金托管人的角色。
5.进入票据市场的限制。虽然《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但是,该规定意味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在票据市场从事“贴现业务”,至于贴现之外的业务是否可以进行则不明确了。这使得商业银行在票据市场中的地位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二、缺乏中间业务服务的意识
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业都不能树立正确的中间业务服务意识,或者是定位不清晰。受传统的银行经营模式的束缚,我国银行业普遍重视资产负债业务,从90年代初到现在,银行存款一直高居不下,也是这个方面的佐证。或者某些银行把开展中间业务当成是吸纳存款或发放贷款的“附赠品”。虽然当今的银行业中取得了相当的发展和进步,但这样的观念在相当一部分地区仍然存在。
三、经营范围和品种狭窄
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经营的中间业务种类繁多,尤其是在各国纷纷打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实行混业经营以来,为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日新月异、层出不穷。如素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的美国银行业,其中间业务的范围涵盖传统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共同基金业务和保险业务。它们既可以从事货币市场业务,也可以从事商业票据贴现及资本市场业务,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美国商业银行的非利差收入构成中得到反映。而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经营范围狭小,品种单一,科技含量及附加值低,起主导作用的是那些筹资功能强,日常操作简单的结算类、代理类等劳动密集性中间业务,而知识密集型中间业务如咨询、评估、资产管理等所占份额较低,且发展很不平衡,存在一定的结构性问题。
四、收入水平和比重占较低
就收入水平而言,国外商业银行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如2006年花旗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为501.27亿美元,中国商业银行中最好的中国银行,仅比重方面,1980年至1990年的10年间,外资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即呈明显的快速上升趋势,美国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由1980年的22%上升到1996年的39%。1997年美洲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达到44%,花旗银行为51.8%,大通银行则高达52,.7%④。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低位的水平,1994年一1998年维持在6.7一9.6%左右的水平,2006年,发展较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水平才达到20%左右。
五、服务手段有待提高
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服务手段电子化程度已经达到较高水平,软硬件设备、支付应用系统及管理信息体制十分完备。先进的网络技术在金融系统得到了广一泛的运用,改变了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降低了经营成本。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的服务手段比较落后,科技化信息化的水平都较低,各种软硬件设备不够,柜面服务的压力依然沉重,各家商业银行的支付系统各自为政的现象,经常会导致故障的产生。
六、银行的内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国外银行对中间业务的开发、管理、营销等工作,都会设置专门的职能部门,进行统一协调和部署。做到能外市场所用,让客户知道,为客户满意。相比于我国的中间业务开发和管理,不同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机的配合和协调,甚至在部门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时候,搞本位主义,无法形成应有的合力。比如代收代付业务与信用卡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但在部门彼此隔离的体制下,缺乏整体配套的功能,容易造成银行资源的浪费,形不成整体的合力。总之,管理水平的低下和混乱,得致信息流通不畅,工作难以开展。
七、中间业务的营销工作不够细致
在国外,商业银行都会对自己的中间业务客户进行一个很好的细分,从而使业务更加具有针对性。对一般的金融客户的服务主要通过ATM等自助终端的形式来完成;对于中高收入的客户,往往会配备专门的理财人员对其进行“一对一”跟踪服务。我国的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营销环节往往不够细致,对业务的宣传不到位,对相应的客户均一视同仁,做不到有效细分。有时为了盲目追求数量而忽略了业务的质量和效益,导致了银行资源不能达到有效利用,致使多数高端优质客户因得不到很好的金融服务而流失。
八、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这里的风险包括了:信用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和制度风险等。国外商业银行由于业务开展得较早,以及社会各方面经济制度都相对较完善。因此,不管是制度建设方面,还是在个人信誉和银行信誉方面都达到了一定的高度。此外,在发生突击事件时候的应急处理能力和经验也相当丰富。相比之下,我国的商业银行处于一个起步发展阶段,包括中间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风险机制存在各种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第五章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对策建议
鉴于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历史和成功的经验,为了少走弯路,大力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法律制度方面
要认真研究现有法制对中间业务的局限,争取其最大化法律地位。首先,要充分地利用法律允许经营的业务空间,最大限度地拓展银行业务。我国法律在允许商业银行从事的各种业务中,往往有较大的弹性,其规定有很大的灵活空间,这为商业银行的具体操作创造了条件。如《商业银行法》在允许商业银行可以从事政府债券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和买卖时,并未界定何谓“政府债券”,这完全可以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即包括了中央政府由财政部代表发行的国债,也包括地方各级政府所发行的债券,甚至政府的分支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也可列人其中。其次,要努力争取银行监管机构的理解和支持,向法律未明确禁止的新业务空间发展。该对策是商业银行积极向资本市场广阔领域进行拓展的重要方法。这是因为:银行监管当局理解商业银行面临的困难境地,也愿意为商业银行拓展赢利空间创造条件,只要是风险相对较小、风险比较便于控制、赢利比较明显,而且不直接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业务都会比较容易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
二、服务意识方面
意识对物质具有重要的反作用,因此,要不断提高认识,把发展中间业务放在战略位置。面对新的形势,各级领导和员工要统一思想认识,转换观念,从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拓展中间业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正确理解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辩证关系,明确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是中间业务的基础和依托,中间业务是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延伸和深化,确立三马并驾、同时开拓、协调发展的思想,为中间业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软环境。在工作中调整思路,采取多种方式,真正把中间业务当作改善服务,提高形象,增强竞争力,增加效益的重要工作,像大抓存款那样抓好中间业务,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三、管理激励方面
建全研究、开发、管理体制,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成立中间业务管理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中间业务的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加强对中间业务发展的领导。同时组建中间业务部具体负责市场调研,制定发展规划,做好中间业务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设计推广;负责中间业务品种的宣传介绍和推销;负责全行中间业务的协调与管理,包括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业务指导、统计分析、考核评比等;负责承办营业部门不宜办理或不能办理的中间业务;负责总结业务经验,组织经验交流,推动业务开展;负责选拔培训中间业务的专门人才等。重点是不断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开发新的业务品种,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调动和提高各基层单位发展中间业务的积极性,形成高度重视中间业务、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的气氛。
2.完善奖惩激励机制。要把中间业务的发展切实纳入各级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评领导者业绩的重要依据。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市场占有率、业务收益率、人均创利率等。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奖罚分明,认真落实。应把中间业务与主体业务一样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并作为年度评先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权。银行对一员工实行工效挂钩,奖惩结合。将中间业务的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效益与工资奖金挂钩,超奖差罚,月考核,季兑现。
四、营销方面
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市场营销。对广大客户而言,中间业务大多是陌生的。开发推广中间业务,必须让客户对其有所认识和了解,在此基础上与银行合作,接受服务,才能在一定时期内形成客户群体,达到相当的业务规模。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和宣传密度,全方位地宣传、推销中间业务,宣传形式要多元化,宣传载体要多化,做到报上有名、电台有声、荧屏有影、随处可见,特别是对那些准备推出的新的业务品种和服务项目,更要精心策划宣传方式和宣传技巧,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渠道,进行广告宣传推销,通过新闻媒体、霓虹灯、电影片头、公交车流动广告、宣传橱窗、宣传册等,对社会进行广泛的业务宣传,培育潜在的客户群;二是上门推销,通过一批熟悉业务的外勤人员,直接上门拜访客户,根据客户不同需要推荐服务项目,同时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和客户需求,不断推出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和服务项目;三是营业推广,现场演示。到繁华市区、家属院或大单位开展宣传咨询、现场演示活动,用具体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务示范,提高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和优质服务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客户。
五、科技方面
要不断增加科技投入,加快中间业务,不断拓展服务领域。中间业务涉及面广,种类繁多,拥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已成为各商业银行注目的焦点;作为新的金融产品,又始终处于不断开发与创新之中。因此要抢抓机遇,加大投人,选好突破口,找准着力点,不断创新金融工具和服务项目,以特色服务在竞争中扩大自己的份额,推动中间业务的迅猛发展。
1.坚定不移地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超越业务需要,不断开拓创新,始终保持超越同业的技术领先水平,在此基础上,设计和开发与高新技术有关的中间业务,搭起银行与客户间电子业务联系的桥梁。通过建立和扩大ATM自动提款机、CDM自动存款机、网络、POS消费系统、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等,大力发展银行卡和特约商户,积极改善和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努力提高银行卡的发卡量、存款量、使用范围、使用频率和持卡交易额。同时要开展智能卡、专用卡、
复合卡的研究、开发,促进银行卡业务迈向更高层次,使“名卡效应”进一步发扬光大,拓展更大的业务发展空间。
2.积极发展各种结算性代理业务。着力开发面向社会的综合服务功能,重点发展银行不承担风险的中间代理业务,大力拓展多种多样的代收代付业务。一是为企事业和个体私营单位代发工资;二是代理收付水、电、气、暖、加油、医疗、通讯、交通、房产、学费、保险、证券、有线电视等各类费用;三是争取社会劳动保险业务的代理权,如医疗保险、养老统筹金等;四是积极开展有偿代理国家政策性银行业务。同时不断拓宽结算领域,发展创新结算业务,推出新的结算承兑工具,如汇兑业务尤其是个人电子划款、个人支票、汇票承兑贴现、结算咨询等等。
六、人才方面
加速中间业务人才的培养,壮大专业人才队伍。当前中间业务专业人才的不足与拓展业务的迫切性形成了十分突出的矛盾,要求商业银行加大培训力度,积极开发人才资源,造就一批政治素质过硬、理论水平高、业务技术精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壮大中间业务队伍。一是立足于现实,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办法对现有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适应业务的急需;二是从现有人员中选拔精通业务、年富力强、善于钻研且具有开拓意识的同志安排到中间业务岗位上来,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对他们进行中间业务、外语、计算机、公关艺术等方面较高层次的知识培训,为中间业务的开拓奠定基础;三是面向社会、大专院校、其他金融机构等,引进一些具有较高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充实到中间业务开发队伍中来,以促进中间业务的管理与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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