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3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3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发展状况4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现状5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现状5
(二)我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现状5
(三)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现状6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6
(一)、监管理念落后6
(二)、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不合理,监管职责模糊6
(三)、市场自律管理软弱7
(四)、立法与司法不完善7
四、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对策7
(一)、转变监管理念7
(二)、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组织体系8
(三)、加强证券自律监管8
(四)、加快证券法制建设步伐8
五、总结8
内 容 摘 要
证券行业在我国是一个新生的行业,证券市场作为实体经济的“晴雨表”,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区域到全国的发展历程,几十年的时间里得到迅速发展,成为我国社会投资的一股强大的力量,带动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本文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对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某些问题及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经济全球化促使各国金融市场发生了深刻而重要的变化,有效地推进了金融自由化、开放化,使全球证券市场联系日趋紧密,呈现出一体化趋势。证券市场综合反映一个国家经济运行的各个维度,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经济晴雨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深化,新三板、股指期货等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的推进,中国证券市场逐步走向成熟,证券市场为中国经济提供投融资服务等功能将日益突出和体现。经过多年的发展,不论是从上市公司的数量,还是从融资金额、上市公司市值等方面来看,中国资本市场均已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其在融资、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
回顾中国证券行业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 20 世纪 80 年代,中国国库券开始发行。1986 年 9 月 26 日,上海建立了第一个证券柜台交易点,这是新中国证券正规化交易市场的开端。 1990 年 12 月,新中国第一家经批准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 1991 年 4 月,经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沪深交易所成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开始其发展历程。
第二阶段:全国统一监管市场的形成。 1992 年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开始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全国性市场由此开始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
第三阶段:依法治市和市场结构改革。1999 年 7 月《证券法》实施,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证券市场的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基本的法律框架,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2001 年,证券业协会设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这一阶段,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 年)在内的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措施,推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不断改革完善股票发行和交易制度,促进了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对外开放。
第四阶段:深化改革和规范发展。 2004 年至 2008 年是改革深化发展和规范发展阶段,以券商综合治理和股权分置改革为代表事件。 2004 年 2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证券市场的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是资本市场定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2004 年 5 月起深交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一大举措。2005 年 4 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股权分置改革后 A 股进入全流通时代,大小股东利益趋于一致。 2006 年 1 月,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正式施行。同月,中关村高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制企业开始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2006 年 9 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批准成立,有力推进了中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完善了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结构。
第五阶段: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创新发展。 2009 年 10 月创业板的推出标志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框架基本建成。 2010 年 3 月、 2010 年 4 月,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推出为资本市场提供了双向交易机制, 这是中国证券市场金融创新的又一重大举措。 2012 年 8 月、 2013 年 2 月,转融资和转融券业务陆续推出,有效地扩大了融资融券发展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来源。2013年 12 月,新三板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开,新三板市场正式扩容至全国。2015 年 11 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015 年 12 月 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该《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负责抓紧制定注册制配套规则。我国 A 股发行注册制改革能够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继续稳步向前推进。
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深化, 新三板、股指期货等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的推进,中国证券市场逐步走向成熟,证券市场为中国经济提供投融资服务等功能将日益突出和体现。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全行业共有 131 家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总资产为6.14 万亿元,净资产为 1.85 万亿元,净资本为 1.58 万亿元,托管证券市值 40.33万亿元; 2017 年全行业合计实现营业收入 3,113.28 亿元, 120 家公司实现盈利。在当前围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拓展市场广度深度,扩大市场双向开放等政策的积极引导下,我国证券行业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
上市公司规模和队伍不断扩大。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其建立和发展始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南方讲话后,我国证券市场迎来第一次发展的黄金时期。这一时期上市公司数量、投资者开户数、总市值和流通市值、交易量等都显著增加,证券市场已从上海和深圳两地的区域性市场一跃发展成为全国性市场。资料显示,1991年,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只有14家,1992年发展到53家,到1993年增加到183家,此后平均每年以100多家的速度不断增加。截止到2015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数量迅速飙升到2827家,总市值达53.13万亿元。
证券中介机构迅速发展。证券中介机构是为证券的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我国的证券中介机构最早出现在80年代中期,90年代开始数量迅速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2014年,我国证券公司已经达到111家,投资者的开户数相比1991年增长了近150倍。
证券发行和交易品种不断多元化。我国证券市场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其交易品种不断地增加,从最初的普通股股票,逐渐发展能进行国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以及期货、期权、权证等发行和交易品种多元化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品种的增加和多元化,进一步扩大了投资者的投资范围,更加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发展状况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从事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不断增加,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和证券管理部门之间起到一种“保证人”的作用,形成主管部门、中介 服务机构和企业三者之间一种制衡关系,并使证券管理部门从大量日常琐事中解脱出来。中介服务机构的兴起,对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 截止2002年底,我国证券公司总数达124家,证券交易营业部2828 家,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72、422家,只有五家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超过30 元,有17家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在13—30 亿之间,其余都在15亿以下,平均每家注册资本金为8.42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1035亿元。
我国券商资产规模偏小、负债率高、数量较多、行业集中化程度低。而国外著名的大券商,如美林集团、 摩根斯坦利、所罗门公司、高盛公司等,资产总额均为千亿美元以上,其中最大的美林集团为2130亿美元。美国有众多证券公司,大型券商占据支配地位。在日本,大券商在资产规模、资产管理等方面都具有压倒性的优势,野村证券、大和证券、日兴证券等占据了日本证券业的半壁江山。在经营业务方面,我国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狭窄,能运用 的金融工具较少,创新意识薄弱。 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国债市场、金融 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组成,较为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在吸引外资、加快国有企业经营 机制的转换、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现状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现状
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各种地方性法规规范成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制度依据,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逐步形成了统一的国家立法监管体系。在证券市场监管立法完善的过程中,我国不断对监管理念落后和监管措施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完善, 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为我国逐步进入“依法治市”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目前,在这个制度体系里,包括全国人大颁行的法律、国务院颁行行政法规、证券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规章。法律层面的证券市场监管立法主要包括《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刑法》等。200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1999 年 7 月颁行的《证券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在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制基础上,丰富了监管手段,还赋予证券市场监管机关准司法权来惩处违法行为,这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正式形成。修订后的《证券法》于 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是证券市场监管执法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准绳,也使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规章、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基石。《公司法》在证券市场监管方面主要是对上市公司的上市条件、准入制度进行规范和控制,但是也通过对公司内部结构治理方面进行规范和控制从而实现证券上市交易的基础监管。《刑法》主要是通过对严重证券违法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刑事处罚在监管证券市场的同时还有较强的震慑作用。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的立法主要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库券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等以国务院名义颁行的证券立法。国务院证券市场监管机关部门规章层面的立法是由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等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在有关法律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对一些具体执行问题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主要包括《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亏损上市公司暂行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等。
(二)我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现状
依据修订后的证券法,证监会在行使行政权力监管证券市场时享有现场检查权,可以依法有权现场检查违法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经营场所;享有资料查阅、复制权,即证监会在行使行政权力监管证券市场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被调查案件有关的资料,但要对相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享有冻结、查封权,即证监会在行使行政权力监管证券市场时有权有权冻结、查封违法经营机构、人员的相关账户;同时,证券还赋予证监会一定的准司法权以保障证监会在必要时候及时、有效地惩治证券交易、服务违法行为。我国以修订后的证券法为基础的政府集中统一监管模式具有以下一些优点:一是证券市场监管机关的地位在监管中得到不断强化,证券市场监管机关的权威性不断得到提高,为监管我国证券市场提供了更好的组织保证。二是我国证监会实现了垂直领导,加强了组织领导力度,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效率。三是对交易所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加强了管理,通过加强对交易所的行政监管来促进行业自律监管。四是这种集中统一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我国目前的人文环境,因为我国法治社会尚未确立,法治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甚至是法律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都为得到确立,国人的规则意识较差,私人诉讼机制和行业自律都无法解决日益增多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这就需要证券行政机关强化行政监管。
(三)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现状
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机构主要是证券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经依法注册成立于 1991 年 8 月 28 日,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协会由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而成,属于社会法人团体。证券交易所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另一个自律性管理组织,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了证券行业从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监督会员合法经营证券业务,还设置了一系列监督、制约、处罚机制,监督其会员遵守当时签约承诺遵守的规则。根据实践证明,在成立之初,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并没有真正实现自律监管的功能,存在着自律监管手段短缺、监管效率低下和监管地位独立性相对缺乏等诸多问题,其功能更多的是为国家的集中监管服务,只是强化证券市场监管机关的监管权力的工具之一。但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过程中,自律监管的重要作用得到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重新认识和重视,自律监管组织也相继出台比较多的改革、完善措施。尤其是在 2002 年 7 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会员大会首次明确了其组织的三大职能,即自律、服务和传导。并在其随后,证券经纪业委员会、分析师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和投资银行业委员会相继成立,为证券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自律监管功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与此同时,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功能也在不断地改革中得到不断的强化,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理念落后
监管理念是监管者开展监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动指南,是证券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我国的证券监管侧重于国家权力在证券市场的行使以及监管的具体措施,而忽视了对监管目标、功能、体系等深层次的思考。
(二)、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不合理,监管职责模糊
在证券市场运作过程中,相关部门没有及时根据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化已构建的监管体系,导致监管体系不科学、规范,存在漏洞问题,金融证券市场高效运行得不到可行的法律保障。同时,在大数据背景下,金融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复杂化,监管涉及到多个方面。相关部门没有从不同方面入手准确把握当下金融证券市场监管内容,优化岗位人员职责,出现职责模糊化现象,金融证券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我国证券监管主体多,各个职能部门都想通过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来满足其权利欲望或经济利益,这种多头监管容易导致政出多门和相互扯皮现象,也容易形成监管的真空地带,致使证件监管的威信和效用均不理想。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利分配不均衡、不明确、不规范,各个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之间存在交叉管理和漏洞,产生许多不必要的摩擦和内耗,从而影响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
(三)、市场自律管理软弱
证券自律管理能使证券交易商参与制定和执行证券市场的管理规范,从而使其更自觉严格遵守这些规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不必要干预,灵活、高效地处理证券市场问题。
但目前我国证券自律组织的建设还存在许多不足,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既是中国证券会的被监管对象,又是中国证监会的下属机构,这种关系使得证券交易所作为监管主体的地位不够独立,监管权利有限,既影响了其对会员和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作用的充分发挥,也大大限制了其在市场发展、创新方面的引导与推动作用。
(四)、立法与司法不完善
目前与证券监管有关的主要法律就是《中国证券法》,缺乏与之配套的、更加具有操作性的相应法规与办法,因而常常造成证券市场监管中司法介入的困难,或者在执行时常常不能实现立法的初衷。
比如,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勤勉尽责义务,对股东及投资公众有如实披露信息、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义务。如果不承担或者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但这只是对未履行义务的惩戒,而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却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仍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对策
(一)、转变监管理念
证券监管部门应该鼓励和强化市场机制作用,维护真正意义的公平,特别强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完全有必要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作为监管的主要目标和最终目标。而通过监管的手段使得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信息,同时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二)、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组织体系
证券监管工作不是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出台涉及证券市场的政策措施时,不能从某个地区、某个部门的利益出发,而要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特性,要建立信息共享、沟通顺畅、职责明确的协调配合机制,努力协调好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对配套改革的研究,杜绝政出多门的弊端,克服多部门管理中的权利摩擦和责任推诿,减少人为因素对市场的冲击,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为市场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强证券自律监管
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证券监管体制的先进经验,综合运用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两种监管模式,重视行业自律,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使之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使证券市场监管更加完善、富有效率。
(四)、加快证券法制建设步伐
首先,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以行政干预为主,缺乏市场化的调控,行政力量远远大于法律和市场的力量,投资者对政府和政策的依赖度也比较高,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其次,我国证券市场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相比,实际运作效果不容乐观;相关法律出台实施滞后,监管体系不够健全,缺少事先预防的措施;管理力度不够,被投资分子所利用。最后,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的某些领域的多头监管,使各级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缺位及监管标准不一致,降低监管的效率。监管力度有待提高。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及其配套实施机制,在完善立法的前提下,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监管,逐步改变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干预方式,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严格依法监管,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赋予监管机构全面的检查、调查和监控的能力,保证其执法权力。健全内部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配合与协调,提高执法效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证券市场的立法、执法工作已经刻不容缓。我们要用法律的武器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要强化证券市场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以及社会监督职能,提高证券业的透明度,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既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又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使证券市场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和高效化。
总结
中国国民经济日益稳步发展,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实行了更加自由、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发展速度令世人瞩目,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市场潜力也随之增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同时国内也有大量企业希望到国际证券市场按国际惯例进行投资及筹资,以博取更大收益。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方面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
中国的证券交易市场的制度缺陷是在过去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不但累积下来的矛盾造成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困境是国家高速发展效用最大化的监管目标与市场稳定运行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凭借单纯的加强市场监管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虽然严格监管能为解决市场制度缺陷创造条件,但坚持固有股,实现证券交易的市场化能使中国市场监管真正到位。
证券行业在我国是一个新生的行业,证券市场作为实体经济的“晴雨表”,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区域到全国的发展历程,几十年的时间里得到迅速发展,成为我国社会投资的一股强大的力量,带动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应该时刻清醒地认识,冷静地对待,积极地探索,认真而创新地去解决,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迎接全新的挑战。
参 考 文 献
1、专著:
[1]乔瑞红,陈楠.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4,(10):55-56.
[2]郑振龙等.《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简史》.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期刊文章:
[3]白晶,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浅析,2015.1
电子文献:
[1]中国产业信息网站,2018年中国证券行业发展现状分析及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2]学术杂志网,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及对策